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6)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6)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七条 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和室外开敞性公共空间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第四十八条 本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则,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主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九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本市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以内,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的,在五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可以根据更新改造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暂不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时,经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已经实现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允许用地主体提前申请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五年期限的起始日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可以采用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不足,确需延长的,可以依法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是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分期缴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以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二条 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公示后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市鼓励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分层开发的方式,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将符合要求的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

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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