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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5)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从制度程序、参与实践、民主实践的效能等方面全面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巨大优势。

1.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完整的制度程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备强大生命力,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代表在纵向上分布于中央、省、市、县、乡等各个层级,在横向上来自各民族、各地区、各阶层和各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人大代表深深地扎根于人民,利用议题征集、立法听证、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和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能够真实反映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和领域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为前提,鼓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一切基层公共事务,确保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有机结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其中,城市和农村分别成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和解决城市与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各类公共事务;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利益关切和单位重大决策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直接参与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让人民群众自主管理和决策公共事务,从而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落实。

2.全过程人民民主拥有完整的实践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五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实践过程。在这一实践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实现了互促效应,更好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我国民主实践的基础环节。民主选举涉及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民主选举表现为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来推选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在社会层面,民主选举表现为村(居)委会选举和企业职工代表选举等。社会层面的选举与国家层面的选举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主选举的完整过程。

第二,民主协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民主协商是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参与主体就同一重大事项或议题等展开对话和沟通,积极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的过程,它贯穿于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过程,是我国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我国已经建立了政治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渠道,民主协商体系不断健全,同时探索出民主评议会、社区议事会等多种类型,民主协商形式广泛多样,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有助于党和政府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能激发出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又增加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人大“开门立法”、政府“开门问策”、基层自治实践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从决策前广泛征集民意、调研论证,到决策中交换意见、投票表决,再到决策后贯彻执行、评估反馈的全部过程中。

第四,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立足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一种在吸纳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进行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活动。民主管理不仅能够保障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在管理活动中得到充分维护,而且深化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和获得感,对人民群众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其他实践活动也有积极影响。

第五,民主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提供了参与监督的多种渠道和机制,譬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渠道和机制有效地督促了党和国家机关不断改进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了“对权力的监督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

3.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相统一。民主既要注重过程,又要注重成果,二者都很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但体现在选举、协商等民主过程的细节之处,还体现在民主成果能够反映多数人意志、由多数人共享上。具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以民主方式提升公共决策的科学性,确保人民能够行使基本政治权利,最终实现人民利益、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虽然每个国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侧重点不同,但大都追求实现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结合。一般而言,程序民主侧重解决民主的运行规则和具体程序问题,实质民主则强调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的政治状态,侧重民主的主体、内容、价值与目标,二者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即要建立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夯实程序民主,以促进中国式民主长远发展。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无论其制度体系还是实践链条,都要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规范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着实质民主,它必须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贯穿于所有民主程序和环节之中,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直接民主是人民直接参与协商、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形式,因其存在诸多局限性而无法单一运行;间接民主建立在直接民主的基础上,是由人民选举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形式,是对直接民主的补充。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根据民主参与的主题、规模、性质等选择人民群众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主参与议题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且参与范围适当的情况下,鼓励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面对面地沟通和解决问题;在民主参与议题专业性强、涉及人员广泛的情况下,鼓励人民选举若干代表,间接参与民主实践活动,以期减少民主运行成本,并获得良好治理效果。

第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国家意志是个人意志的集合,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推动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诉求,具有诉求的整体性、行动的统一性和执行的公共性等特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高度一致,国家政策的出台就是将人民意愿通过民主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同样,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就是将人民意愿通过民主立法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新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自然而然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服务,在制定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时为人民畅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将人民意志和国家利益凝为一体。

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致力于打造一种张弛有度、相得益彰的民主生态,从而为人民群众持续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多样化的形式和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主体广泛、涉及权利广泛、管辖事务广泛,是最为广泛普遍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具有全员性,是一种全体人民都具有平等参与机会的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渠道形式多样,民主实践遍地开花,是真实的民主。伴随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群众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人民参与政治实践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宽,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生动活泼的民主实践案例,真正做到了“人民的事人民管,人民的事人民办”。

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了民主实践与治理效能的有机融合,维系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了国家治理高质量发展,是管用的中国式民主。我国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人民能够利用这些民主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和期盼,最终收获丰硕的民主实践成果,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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