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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应用及市场竞争机制(3)

3.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个集合式的权利,是基于作者完成创作的结果,形成的是一种作品,而这种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相关的演绎、改编、出租、新型网络传播、广播等权利,共计15项左右。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还有相关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所谓无传播则无权利体现,创作完成后的传播是要借助媒体的,所以相关权主要涉及最通用的四大传播平台。现在,不仅是这四大平台越来越网络化,我们凭借发达的网络自媒体还可以自我进行传播,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个人与平台之间的新问题。比如,我们做一个网络直播,如果内容都是自己原创的,那没有任何问题,但当我们在表演中唱了一首别人创作的歌曲,由于个人与平台的商业盈利,我们这一行为就变成了商业行为,伴随着很大的侵权风险。所以,今天的网络平台运营是比较严格的,类似的个人侵权可以先由平台承担责任。也是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著作权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中的每一个条款在各种实际案件中都可以有多样化的解释,比如不同合作作者之间由各种人际关系的复杂变化所引发的署名问题,其理由可能是离婚再婚导致关系复杂,或在学术上分道扬镳等等。

从文化产业的角度上讲,我们很多人之前一直都秉持着文化传播的理念,演出团体到国外表演、作品到国外参展,总是更在乎传播效果,反而很少会关注版权,也很少通过版权的手段获利,比如把版权收回,让别人在后续观看时再不断向我们付费。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进行文化传播的真谛应该是通过版权手段,既把文化传播出去,又把利益收回来。如果我们不在乎这些,那么我们只能是一个文化大国而非版权大国。同样的,今天很多传统民间文艺从业者也都希望通过版权来进行保护。但是传统文化大都重视传承而没有什么归属,希望受众越多越好,比如传统服饰、民歌、剪纸、刺绣、瓷器、书法等。要想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我们就必须得有创新,要通过创新把传统的东西变成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比如舞狮子的舞步、狮头的制作方法属于文化传承,难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但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加入新元素,把狮头设计成新的作品,那么这种既传统、又自我的作品就可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了。所以,我们在如今的创作中也要更多地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要赋予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著作权,激发新的市场活力。

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的利益冲突是突出的,涉及原创者、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等多个主体,并且他们所期望的利益也各不相同。比如,某一原创者还是“草根”时可能并没有太高的著作权诉求,其作品也可能是免费的,但这并不意味其放弃了此后的诉求,因为著作权完全是由原创者决定的私权。该原创者可能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手段来进行作品宣传,提高其知名度,之后再去强调著作权诉求。同样的,我们也可能看到这样的现象:某个音乐人的作品被某个公司拿去经营或买断,但之后双方又就作品的推广经营发生分歧,音乐人希望拿回自己的作品自己经营。所以,现在很多个体也都成立了自己的文化公司,通过平台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相应的,近年来在在线游戏、长短视频领域的相关纠纷就更多了,比如一些把长视频精简剪辑成短视频再进行解说的行为,对长视频的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了侵害,但由于短视频始终是有市场的,不可能彻底封杀,于是双方只能坐下来进行规则、利益谈判,其结果可能是长视频通过短视频得到合理的许可费用以及广告宣传。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其中秘密性是指没有公开的,保密性是指采取保密措施,而商业价值则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现在,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提升阶段,我国也出台并修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保护力度。

在商业秘密方面,企业基本上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比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关键人员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时,就要做好一定时期内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约定,否则以现在的人才流动过程,会有大量的商业秘密被带走。比如,一个关键人员或一整个团队出走,成立新的公司来和原公司进行竞争,原公司就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还包括竞业禁止条款,比如离开公司后两年之内不得从事原来行业的工作,但仍然会有员工不遵守这样的约定,因为员工也有劳动权,他本来具备这样的技能,或难以从事其他的工作,所以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给予一个对价的条款,如补贴员工不从事原来行业的相关损失,给予其年收入方面的基本保障。所以,我们既强调员工要秉持诚信,也强调企业要做好商业秘密的相关培训。

近年来,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我国有大量从海外归来的人才,他们可能在国外的机构里签订过一份事无巨细的合同,比如在我单位雇佣期间所完成的一切发明创造都归我单位所有,在我单位接触到的一切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这些海外归来人才回国后可能经常还会从事原来的工作,甚至是承担国家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其风险是非常大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健全,一些海外企业会选择直接到中国提起诉讼,相关人才可能一出国就会面临扣押,以及刑事责任与处罚,国内的相关企业可能还会面临制裁。所以我们才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提升阶段。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既是一个企业的竞争力,也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清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然后再利用这一制度让我们强大起来。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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