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提出强保护、大保护、严保护,是有其国内外背景的。其中,在国内方面,一是我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及“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我们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使其真正为科技创新发挥作用;二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发布;三是《“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发布;四是2021年到2022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升级之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等,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面升级的阶段。在国际方面,2020年1月16日,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我们目前对于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所以在媒体、学术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概念没有综述式的语言描述,相关法律或协定仍在用列举或分类的方式进行定义。知识产权最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垄断性,即最直接地给予合法的市场竞争的优势、垄断地位,当然这也是有限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遵循先占原则,保护的是投资人的独占利益,其权利是有限的,除了时间、地域外,还有公共利益和竞争者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总之,知识产权所依据的理论包括:一是先占理论,即丛林规则、效率优先;二是排他理论,即合法的垄断;三是重商主义,即追求利益最大化。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战略的应用必须是整体的、综合的,比如不能只关注专利、不考虑其他,不能没有商标与市场形象,不能没有“最后一公里”,即盈利空间。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创新与保护竞争,二者是“一体两翼”的关系,同时这也仅表现为硬币的其中一个面,因为该制度也可能伤害创新、限制竞争。所以,我们一定要辩证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规律用好它。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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