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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

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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