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近日公布了多起无人机“黑飞”案件。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从山川湖海的旅游“助手”到农田里的植保作业,再到家庭聚会的航拍记录,无人机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使用无人机虽然新潮个性,但也不可盲目任性,如果没有在合规的空域安全使用,不仅可能侵犯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还可能面临赔偿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法律后果。那么,该如何合法飞行呢?
提醒1
无人机所有者应实名登记
案例
小李应邀参加吴某的婚庆典礼。王某负责联系司仪、航拍等各项活动,张某负责操作其所有的航拍机进行拍摄。婚礼过程中,航拍机不慎坠落砸中小李,导致其受伤。小李认为王某是婚礼庆典的承办人,张某是其雇请的摄像师,因过失操作不当发生无人机坠落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操作航拍机时将小李砸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能及时查验核实张某是否具有安全操作航拍机的资质资格,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小李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和王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上述案件中,张某作为“飞手”,未能谨慎操控无人机,导致无人机坠落砸伤小李,张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负责婚礼航拍的安排,但其未能尽责审核张某的资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对损害结果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无人机操控者的资质有着明确规定。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操控航拍无人机是否需要执照,取决于无人机的类型、飞行范围及用途等。根据上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此外,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提醒2
在京任何飞行活动均需报备
案例
村民龚某在傍晚操作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作业,数小时后完工。经当地公安部门查明,龚某操作的无人机的飞行范围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且未按规定提前申报飞行活动。在龚某操作无人机飞行期间,机场进出港航班35架次,其行为扰乱了机场公共秩序。当地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龚某行政拘留5日。龚某不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随便找片空地就能飞”是不少市民使用无人机的常见误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以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原则上不需要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即可实施飞行活动。假如龚某在远离人烟的普通农田区域使用无人机,其进行的飞行活动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但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在该区域内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影响民航运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公安机关应立即查处;坚决打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机场禁飞区违法违规飞行。龚某操作无人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飞行的行为虽未影响机场航班的正常运行,但对数架次航班的起降造成严重安全威胁,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北京市行政区全域全年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任何飞行活动均需要报备,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就是“黑飞”。一旦“黑飞”,轻则被警告、罚款,重则面临治安拘留;如果造成航空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北京警方近日公布的几起“黑飞”典型案例中,既有外地来京旅游人员违规放飞,也有市民为拍摄相关宣传活动或自行娱乐而违规使用无人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将无人机违规使用明确纳入治安拘留范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违法使用无人机的处罚依据,体现了国家维护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态度。
提醒3
违法“解禁”触法律红线
案例
被告人张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其出租屋内通过多种社交平台发布“能破解某无人机禁飞、限高”的宣传广告。在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张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某网站上购买了相关解禁证书程序,并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将其购买的解禁证书程序,刷写导入至“客户”的无人机固件程序中,使对方的无人机突破原厂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飞行时不受禁飞、限高等限制。张某通过上述手段解禁无人机20多台,违法所得共1.5万元。事发后,张某主动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技术手段使得他人的无人机在未获得厂家授权的情况下,突破无人机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实现对无人机信息系统的实际控制,使其在飞行时可不受禁飞、限高等限制,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量刑范畴。首先,从破解数量来看,其累计破解20多台无人机,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标准;其次,从违法所得来看,其远高于该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门槛,这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张某明显的牟利目的,更体现出其违法行为的影响和规模;最后,从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张某的破解服务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威胁。如果其“客户”在禁飞区飞行,小则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大则可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甚至引发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国家机密泄漏等严重后果,该行为具有较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到自首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而非拘役。
民用无人机领域并非法外之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为特征,凡是能够自动处理数据的系统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民用无人机飞控系统的本质是算法、程序和电子元件的集合体,其通过完成导航计算、传输地面指令及遥测数据、任务控制与管理等,进而实现无人机的自主飞行与精准操控,因此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见,“破解数量少、获利低就不构成犯罪”的观念不可取。
法官有话说
“三查”“三避”切莫侥幸“黑飞”
无人机使用者需要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先行注册并查询适飞空域,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偷摸“黑飞”。广大市民群众和在京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空中秩序和公共安全。外出旅行时,无人机爱好者们务必要提前查询,并严格遵守目的地的无人机飞行法律法规,明确禁飞空域和飞行许可申请要求,以避免“黑飞”行为。
飞前先“三查”。一是查资质是否合规:检查无人机是否已经完成实名登记,小型及以上的无人机需取得执照;二是查手续是否完善:查询飞行区域是否为管制空域,是否需要进行审批;三是查设备环境状态:飞行前应当仔细检查无人机的电池、信号、螺旋桨等关键部件,确保无故障之后再起飞。
飞中要“三避”。一是避免进入管制空域,选择远离人群、建筑、民航客机的空旷区域;二是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私人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对他人私密空间进行拍摄;三是在操控过程中需保持专注,避免分神发生事故。
最后,遇突发快响应。事前要准备应急突发预案,在无人机失控、坠落等紧急情况下,应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提升应急事故处理能力。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或民航部门报告。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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