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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兴: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4)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主要内容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仅是工作职责层面的职能要求,而且是党规党纪明确的纪律要求。

我们党是有着严明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对各级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是全方位的、立体的。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贯穿党章党规党纪的条文规范。

党章明确指出:“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该条第一款规定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第二款、第三款亦同。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答复意见,“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防止泛化,不能把普通干部职工甚至村干部执行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也适用该条给予党纪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与具有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有关,而是各级党员干部都各有责任,都应坚决贯彻。《条例》对主体身份作出限定,只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担负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如果自行其是,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将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与之相较,普通党员干部出现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问题通常只是执行领导工作安排、要求的结果,可责性较低,对其行为及时纠正,给予相应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严重的根据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体现的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

其二,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的须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般而言,党中央决策部署是指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形势变化,在深入调研、科学判断、广听意见、反复论证基础上制定并推动实施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战略。这些决策通常涉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领域,旨在实现国家长期稳定和繁荣。实践中,要注意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具体要求,敏锐发现、准确查处不落实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的具体行为。

其三,须有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只表态不落实;二是落实不坚决;三是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只表态不落实,系指党员领导干部言行不一,表态与落实行为存在鲜明反差,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不执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系指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态度不坚决、行动迟缓,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系指党员领导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仅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

其四,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良影响”主要包括,损害党中央权威,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贻误发展时机;等等。“严重后果”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资金池的损失,如政府债务增加,奖补资金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具体项目带来的亏损等;群众实际获得的减少,如政策未落实带来的具体损失;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等具体领域的实际危害结果;等等。

这些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须与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多因一果的,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违纪的时间、目的、手段、发挥的作用以及造成后果产生的各种可能性原因等,实事求是地认定。

同时,还要把握好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的区别。一是恶劣程度、危害性不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本质上是背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只表态不落实或执行有偏差的行为相比,性质更恶劣,危害更大,已经超出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的范畴。二是相应的处分档次不同。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无需后果要件,一旦发生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的,只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其二,与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不落实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主体包括全体党员。二是落实范围不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除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外,还包括地方各级党组织作出的部署安排。三是主观要件不同。不落实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主要是工作方式方法上出问题,表现在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工作不扎实、浮在表面,不关心实际效果,工作部署不到位,结果往往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等,破坏的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范璧萱监审:李文鼐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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