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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必须具备的“双重能力”和本领(5)

既然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那么我们就探讨一下,现阶段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或者说现阶段发展党内民主的思路是什么?目前,党内民主建设方面要想找到突破口,首先对现状是不是可以这样估计一下,可以说现在的党内民主建设不仅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在某些方面还落后于社会民主建设。何以见得?咱们也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叫党内选举制度滞后。拿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相比,它的滞后性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主要领导人产生方式。简单说人大是直接选举,就是由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国家正、副主席,正、副委员长、两院院长,还有军委主席,等等,反正就是按《宪法》的规定,国家主要领导人由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而我们党内实行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只能选全委会,由全委会再去选常委、书记、副书记。  第二,主要领导人的任期。1982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前面讲的国家正、副主席,总理,还有正、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我们党内2006年六月份才下发了《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从下发到落实,还有很长的距离。第三,代表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从1979年到现在修改了四次。也就是说从中央到省、市、县、乡的人大代表,都有一个选举的法。我们党内目前有几个选举条例呢?我查了一下,目前仅有两部选举条例,一部叫《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党委是怎么产生的;第二部叫《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谁是地方党组织?就是省、市、县。这两个条例不涵盖全国党代表和中央党的机构的选举,也就是说目前我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机构的选举工作,可以说没有条例。第四,代表职权。代表职权就是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和职责。那么,人大不仅有选举法,还有代表法。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一个专门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义务和职权,从1982年到现在已经实行20多年了。我们党内仅在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了,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刚刚开始提出,差距还很大。第五,表决方式。凡是五年一次的人大文件汇编,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一切办法全都收到汇编中去了。我们党的代表大会文件汇编没有公布大会表决和投票的有关规定。第六,公开讨论。迄今为止,人大已就十二部法律向全民征求过意见,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但我们党内迄今为止,未就哪一部党章和哪一个重大问题向我们全党征求过意见。

我之所以举出这些差别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就想说明人大选举已经开始走上具体化、可操作性的轨道。我们党内选举现在仍然处于原则性规定的阶段,把原则性的规定变为操作性的规则,应该说是我们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例二叫党内权力机构倒运行。我分析一下目前我们党内权力机构,按照党章规定我们设三个层次,第一党代表大会,第二党代表大会选全委会,第三全委会再选常委会。这三个权力机构应该怎么运行?按照党章规定,应该是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谁选你,你向谁负责,你向谁报告工作,但是在现实当中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断裂无法监督,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按照党章的程序和规定办。全委会能够监督常委会、政治局吗?代表大会能够监督全委会吗?你没有各种各样的工作制度,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报告制度,还有代表发言、代表质询等,党内没有建立这些制度,全委会就不能监督常委会,代表大会就不能够监督全委会,他们之间是相互断裂的。不仅如此,而且还在倒运行。就是没按党章的规定办,党章规定党代表大会是我们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党代表大会是每五年才开六天半,不开党代表大会就没有办法起到最高决策机关的作用。怎么办?那就往下交,交给全委会。全委会每年开几次会?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一次,剩下时间就不再起最高权力机构作用了。那么再往下交,就交给常委会了。在常委会中又容易形成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的这种做法和机制,于是权力就高度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手中了,这就叫“倒运行”,没按党章规定办,不是倒过来了吗?

对此,我们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我这里说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的是选举产生的,有人可能说了,现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是选举产生的,省长、市长、县长都是开人大会选的,省委书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都是开党代会选的。谁说没选啊?是,那你还改什么呀?但是,主要领导干部现在是等额选举,甚至从提名、考察,到推荐、选举,都是等额,从一开始就是等额,包括上级党委批复下来的名单那更是等额了。这种等额式选举相当于什么?相当于变相的任命,或者叫指定式选举。你就推荐一个候选人,我选也得选他,不选就违背组织意图了。对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同样从两个方面入手,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叫“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咱们从“提名方式”改,是不是可以先从基层试点改起,比如说乡镇的党委书记,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提名候选人,人少就直接提,人多先提代表,由代表去间接提名。那么,党组织干什么呢?党组织定标准,定程序,然后组织全体党员几上几下产生差额候选人。党组织还要把关,从第一轮开始到最后都要党组织来审议。最后正式选举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当然了,这要从基层开始,有试点,有步骤,分阶段的开始试点,不可能一下子铺开。

第二,改革党内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简称为常任制。那么,实行常任制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确立党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使党内重大问题由各级代表大会来进行讨论和决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从常任制入手全面铺开的难度比较大,因为我们每年从上到下要开人代会,还要开政协会,再开一个党代会,成本比较高。再加上目前的人代会和党代会职责还没有分清,在此情况下,大家都层层开的话,确实是成本高,职责也难以分清。所以,现在可以从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入手。怎么发挥全委会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一次会议,而八大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两次会,所以八大党章有很多规定都是超前的,所以能不能建议恢复八大党章的提法,增加全委会开会次数,也就是决策的次数。

二是分清职责。就是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不能定的,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可以定。比如说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闭会期间,政治局和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具体行使哪些职权呀?是不是全委会的所有职权都可以行使?比如说全委会不开会,常委会可不可以改选撤换总书记。没有明确规定,就会导致因人而异现象的发生。2002年们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比七年前的暂行条例新增加了一条,简单说就是规定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的常委会提名,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就是说重要干部的决定权是在全委会,而不是在常委会手中。常委会只有提名权了,这就是分清职责的开端。

党委也要分层次,不能笼统说是党委决定,那样子就因人而异了。沿着这样一个分清职责的思路下去,我们就应该把党委,包括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都要分清楚,这样就可以防止重大问题由个人和少数人来决定了。

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来逐步扩大我们党内民主,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才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否则的话,我们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党是领导者,党自身没有发展好,民主没有和谐好,你怎么去领导社会的和谐建设?

以上是我向各位领导汇报的学习六中全会的一些粗浅体会,有些是自己的研究成果,难免存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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