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目前许多地区是新解放区,实行财政、税收、公粮〔25〕、贸易及各主要经济部门管理的基本统一,在工作进度上是带跃进性的,一定有许多困难。但从客观情况看来,如不作基本统一,则困难程度、为害之烈将更大。其理由如下:
(甲)支出方面,五六百万主力部队与大行政区〔17〕直属部队是必须按月由中央(通过大行政区)开支的,其开支到今天为止主要靠货币发行。
(乙)收入方面,公粮、税收均在县、市、省的手里,收入的多寡迟早,中央无法确实掌握。而公粮变卖〔67〕及现金税收,又恰恰是今后按月按季回笼货币的主要手段。
(丙)关内币制已统一〔14〕,汇兑、交通已畅通,一遇金融、物价风潮,必然牵动全国,除东北外无一地区能自保。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实行统一所遇到的困难小,为害亦小;由不统一而来的金融、物价风潮的困难大,为害亦大。因此,应该克服统一中可能出现的小困难,避免由于不统一而产生的物价混乱等大困难。
(二)实行财政经济基本统一管理时,下级的同志可能产生一时不关心收入,只伸手向上要的情况,你们预见此点是完全正确的。但只要我们反复说明统一与分散的利害得失,说明革命者的责任,并保证下级的开支,那末,预防和克服下级消极情绪是完全可能的。我们迫切希望你们在这次华东财政会议上,说服各地同志,既交出权利,又勇于负责,以此精神共渡难局。
(三)在上述方针下,对于华东与所属地方的财政关系,我们主张对公粮不实行比例提成,地方税〔68〕不采取分成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甲)税收中,除关税、盐税、货物税〔69〕、工商税〔70〕外,划一部分归地方收是好的,但地方征收的各项税款均要计算数字,规定任务,并与地方经费开支加以比较,多则上解若干,不足则由中央补助若干。超收部分,地方可提成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乙)公粮收入,除经中央或各大行政区批准之地方附加〔AA〕归地方支配外,其余全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支配。中央或大行政区根据省市全年或半年需要吃粮之预算,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分给地方管理使用。但吃粮以外,另拨粮食作财政开支时,大行政区须先与中央商定。粮食不能随便分散使用,必须集中使用于各大区之间,使用于各大城市的调剂,并且作为今后货币回笼的一个主要手段。属于中央掌握的粮食,由中央统一调度,地方负责保管。管理上坚持先大公后小公的原则。这样就不会在公粮管理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丙)军队供给是否由军委后勤部统一,现正由后勤会议研究。未确定前,主力部队与地方部队先统归军区后勤部,向大行政区报销。
(丁)大项目的投资(如铁路、工业、水利等)属于中央各部直接掌握者,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属于大行政区掌握者,由大行政区管理。
*这是陈云同志起草的,以他和薄一波同志的名义复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电报,并发中南、西南、西北等大区财政经济委员会。
注释:见《陈云文选》第二卷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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