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委员会条例
兹颁布八路军、新四军之军政委员会的条例,望各级遵照执行。
(一)游击战争的环境与部队的分散行动,要求一定限度的集体领导与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挥。
(二)为此目的,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分区等级成立军政委员会(以前军队与地方党政合组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名为军政党委员会,以资区别),作为每级的集体领导机关。
(三)各级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主任、参谋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之。人数不超过五人至七人,由每级提出名单,经上级决定之。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的由政委担任。
(四)军政委员会为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计划机关。凡关系本部的军、政、党、后勤等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但军政委员会并非执行机关,其决定应交各部门执行之。例如关于军事工作的决定,应交司令部执行,关于政治工作的决定,应主交政治部也行等。军政委员会,只应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把一切琐碎细小问题提交军政委员会讨论,是错误的。
(五)军政委员会,应批准干部之升任与调动,但关于党员的处分与入党批准等等事宜,仍由党务委员会决定。
(六)军政委员会的决定,不用军政委员会的名义下达,而应根据决定之性质,分别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用命令下达之。下级对上级报告,也不用军政委员会名义,由各部门分别的向上级报告。
(七)军政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如遇争论不能解决,应呈报上级决定之。关于紧急问题,司令员与政委仍有独断专行之权,但应将各种不同意见报告上级。
(八)各级军政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至多两次,不得无故不召集开会。
(九)应向干部解说军政委员会之设立,是为适应游击战争的分散环境,以收集体领导,团结干部之效能。但军队仍是集中的组织,上级司令员、政委及各部之命令,下级应绝对执行,下级军政委员会无权讨论拒绝命令之执行,即同级各部门亦应执行首长之命令。认为一切均应经过军政委员会的虚伪的民主情绪是错误的,应当防止与纠正。军政委员会之设立,并不减弱个人负责制。
(十)本条例解说及修改之权,属于中央军委。
(十一)本条例经中央书记处批准。
根据中央档案原抄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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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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