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建国以后,我国小学教育有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工作上的种种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目前五年制小学教育尚未普及,新文盲继续大量产生。这种情况,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很不适应,同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以利于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特对普及小学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教育事业在四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文化教育事业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完全的社会主义。对于这个问题,过去党内从上到下都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小生产观念的束缚,存在着许多模糊、片面以至错误的认识。教育长期被忽视,教育与经济的比例不相适应,使我国长期处于文化落后、人才缺乏的状态。随着四个现代化任务的确定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制定,使我们有必要和有可能采取切实的步骤,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全国正在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只限于调整经济比例关系,还必须调整教育与经济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把加强教育事业列为调整的重要内容。在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中,都要提出教育规划和实现规划的措施。必须逐步地提高教育投资的比重,改变教育经费过少的状况。当前经济战线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压缩基本建设战线。近几年内,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财力,不应再用于盲目扩大基本建设,主要应当用于非工业建设,如市政设施、居民住宅、文化教育等,一定要拿出一部分钱来办教育。国家补助给经济条件较差的省份的经费,也应拿出一部分来办小学教育。
    (二)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要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从小学抓起。
    普及小学教育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文化基础和其他条件的不同,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分区规划,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予以实现。绝不要搞“一刀切”。普及教育,涉及到学制问题。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教育部应当尽快提出学制改革方案,确定统一的基本学制。中央要求: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应在一九八五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一九九○年前基本普及。至于极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山高林深、人口稀少的地区,普及期限还可延长一些。在普及教育中允许参差不齐,但是必须注意教育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力争使入学儿童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切实达到应有的文化程度。
    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小学教育,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地区必须制定适合民族特点的教育规划和教育体制,办学形式更要强调灵活多样。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应给以大力扶植。对文化教育十分落后的一些少数民族,更须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最贫困的地区要由国家包下来,实行免费教育。
    (三)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农村社队办学,不应极为“平调”和不合理负担。厂矿企业办学,所需的教职工可单列编制,不计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经费列为企业营业外项目开支。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在利润留成中应当设立教育科学基金。
    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国家应加强师范教育,负责训练合格的教师。中小学教师应主要由国家派遣,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允许社队、企业自行招聘。招聘的教师要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任教。目前民办教师的比例过大,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提高公办教师的比例。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还要解决好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各地应当首先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学校,创造经验,典型示范;并应切实办好公社中心小学,使之成为农村学校的骨干,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鉴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自然环境、居住条件差异很大,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力求使学校布局和办学形式与群众生产、生活相适应,便于学生就近上学。在办好全日制学校的同时,还应举办一些半日制、隔日制、巡回制、早午晚班等多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教学班(组)。这类学校的学习年限和教学要求,可以不拘一格,只要学好语文、算术即可。
    农村小学的校舍修建和课桌凳的购置,一般应由社队主要负责,国家酌情给以补助。国家补助费大体按所需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列入省、市、自治区预算,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有的可以不补,有的可以少补,有的可以多补。中央希望,经过集体与国家共同努力,切实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用两三年或稍长一些的时间,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必须造成尊师的良好社会风气,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我们的教师,担负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光荣任务,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摧残破坏,我国教师应有的权利横遭践踏。列宁说过:“不提高人民教师地位,就谈不上任何文化,既谈不上无产阶级文化,甚至也谈不上资产阶级文化。”我们应该为提高教师地位,形成尊师的社会风气,作出巨大努力。
    现在,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居于全国各行业之末,中学教师是倒数第二,这是极不合理的。必须切实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在工资制度正式改革前,应当给予一些临时补贴。与此同时,中小学要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以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具体方案,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会同教育部迅速提出。
    为了改变中小学民办教师比重过大、待遇过低、队伍极不稳定的状况,应采取下列措施:(1)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该有所增加,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2)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比例,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用劳动指标,经过严格考核,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中的骨干更应早转。另外,师范院校每年都要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通过上述办法,在几年内使民办教师比例降到百分之三十以下。(3)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全部直接发给本人,同时,社队应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切实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社队不要向民办教师派农活,也不应给他们分包产田。
    各级教育部门必须大力做好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培训、提高工作。除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脱产学习之外,还应办好多种形式的在职进修。对确实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应由各地人事、劳动部门或社队予以妥善安置。教育部应从速制定《中小学教师工作条例》,就教师工作的性质、条件、职责、任用、进修、考核、晋升以及奖惩等问题作出规定,切实提高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为了充实和加强教师队伍,对过去改行做机关工作的教师,各地应采取措施使他们归队。城市待业青年适合做教学工作的,经过训练合格也可到农村小学任教,有的还可以到农村初中任教。目前,有些地区以实现干部知识化为由,从中小学抽调教师,甚至把一些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也抽去作一般行政工作,这种做法必须严格禁止。
    (五)必须切实改革普通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大力加强对这一事业的领导。在国家财政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地方对办好普通教育责任更重大了。今后普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事业经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实行两级财政,国家要加强计划指导。今后普通教育经费要由省、市、自治区戴帽下达到县,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果违反,必须严肃处理。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把普及小学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地、县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关心教育工作,县和公社的党、政机关要对本地普及小学教育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部要认真检查各地普及中小学教育的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综合、制定全国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编写出版通用教材,供各地参考选用,并积极解决课本的供应问题,努力做到“人手一册,课前到手”;抓好基本规章制度的建设。要力求把领导工作做深做细,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要搞好教育立法。责成教育部立即着手研究拟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小学教育法》,尽快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公布实行。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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