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
一九九九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我们将隆重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将围绕“九五”计划的宏伟目标,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发展。在新的一年中,认真执行中央关于“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团结一致、艰苦奋斗”的方针,扎扎实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九九九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反腐败斗争多次重要讲话的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一九九九年的反腐败工作,继续坚持“三项工作”的格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1.严禁党政机关到庐山等十二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2.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进一步厘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执行中央关于“从一九九七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从一九九七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等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3.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要重点清理和规范中央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活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要严格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不准在上述地区和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位的规定。
要巩固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项工作的成果。继续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的规定。要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把执行《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以及廉洁从政其他方面的问题,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整风的精神解决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特别要检查以下问题: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以及在改制过程中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等。
二、查办案件工作
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查办司法、金融和建筑领域及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案件。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要把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查办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发生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要坚决查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干警贪赃枉法的案件;坚决查办贪污贿赂、走私护私、骗汇逃汇套汇案件,以及领导干部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案件;坚决查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和党政领导干部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要重视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严重以权谋私和严重侵犯群众权益的案件。对腐败问题严重但长期没有查办重大案件的地区和部门,要找出问题的症结,组织力量加以解决。对有案不查或者隐瞒重大案情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其责任;对干预、阻挠案件查处工作、庇护违纪违法嫌疑人的,必须严肃处理;对打击报复办案人员、检举揭发人员的,必须严厉惩处。
各级执纪执法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主动深入到经济建设第一线,采取重点检查、执法监察等手段,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的协调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突破大案要案。要规范有关部门协同办案的工作程序。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
在查办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中,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认真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违纪违法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并配合组织查清其他人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对经查清事实确属被诬陷的干部,要予以澄清,给予保护。
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决落实农民“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的要求,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绝对额,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而且不得超出一九九七年的预算额。要监督检查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专项审计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纠正借收购农副产品之机代扣代缴各种搭车收费。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恶性事件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普遍推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禁借改制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变相收费;严禁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严禁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依法进行的检查也要加以规范。对擅自出台向企业收费项目、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或评比等的责任人,必须坚决处理。
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整顿药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药品价格的折扣行为,严禁以变相折扣形式推销药品;积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严禁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从药品销售方谋取私利。
要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中小学校乱收费等成果,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常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还要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强化部门和行业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的机制,继续推行民主评议行业作风的制度。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继续搞好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推行工作,积极推进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在抓好以上反腐败三项工作的进程中,还要做好以下几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1.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中央党政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的成果。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都要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重点抓好省一级和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
2.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全面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央一级、省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对上列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以解决账户过多过滥、预算外收入应缴不缴、私设“小金库”等逃避财政监督、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障。
3.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一九九九年,地(市)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经批准可以不建立的除外),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保密、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外,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4.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要认真执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并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一项重要依据。要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和建立会计委派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5.继续推行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推行村务公开,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凡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凡涉及企业的资本运营和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工群众或职代会公开。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要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凡属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之外,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这是尉健行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工作报告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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