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

的一项根本任务。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之一。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明建设这个方面,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纲》,根据全

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自单列一条。这比原来草案中合为一条

,加重了分量,也充实了内容。 
  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努力普及,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以促进工人、农民的知识化和干部队

伍的知识化,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培养各种专业人才。这不仅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和人民

群众思想觉悟提高的条件,而且是物质文化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接受教育,是公民应享的权

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包括适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还包括成年劳动者接受适当形式

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我

国文化比较落后,为了较快地发展教育,既要靠正规的学校教育,又要靠各种形式的业余教育。

国家一定要用足够的力量举办教育事业,同时又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国家

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至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采取多种形式和依靠广大群众来举

办教育事业。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的关键。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极大的重要性,卫生和体育事业对于保护人民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性,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对于丰富

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性,都是很明显的。它们的发展,也不能单靠国家的力量,都需要依

靠各种社会力量,需要开展广泛的群众性的活动。这些原则和要求,都已写进了有关条文。 
  文化建设的条文中没有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是考虑到:第一,作为公民的权利,

宪法修改草案已经写了言论、出版自由,写了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就是说,已经用法律的语言,并且从更广的角度,表达了这个方针的内容;第二,科学和文

化工作中,除了这项方针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基本方针,不必要也不可能一一写入宪法。当然,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国家指导科学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以促进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这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建设这个方面,首先应当提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是我们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已经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在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中。
  宪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

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这就是要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从而树立

起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我们民族的革命的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这一条还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是

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中关于国民公德的“五爱”要求的发展。共同纲领中提出的“五爱”要求,

鲜明、朴实,起过很好的教育作用,广大人民对它有深刻的印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没有

向全国人民提出“爱社会主义”的要求。现在,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因此原来“

五爱”中的“爱护公共财物”现在改为“爱社会主义”。“爱社会主义”不是抽象的,爱护公共

财物正是爱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一条还提出要在人民中进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

心。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明确地指出:“当作国民文化的方针来说,居于指

导地位的是共产主义的思想”。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在全国范

围内和全体规模上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共产主义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指导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坚持

社会主义的方向,使我们社会的发展保持前进的目标和精神的动力。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应该体

现在帮助越来越多的公民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态度,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把目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

合起来,并使个人的目前的利益服从共同的长远的利益。这种教育当然不是要超越历史发展的阶

段去推行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相反,这种教

育必须同现阶段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明确的经济责任制等各项社会主义原则

相结合,也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教育的指导下,各项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政策才能得到充分的和正确

的贯彻。 
  这一条还规定要“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从而提出了思想战线

上的斗争任务。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环境,这个斗争任务是长期

的,决不可以稍有松懈。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同时包

含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思想教育、社会舆论、道德要求

和法律规定,这几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公民提高

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自觉性,正确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

重他人的权利不可分离。这就要求每个公民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

益,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律强制的性质,但更重要的是要求公

民提高自己作为主人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责任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包括维

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和公共秩序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等等。提高这样的自

觉性和责任感,按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来处理公民个人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同其他公民

的关系,建立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

意识,正是在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 这是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

改草案的报告》的第三部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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