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
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
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
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认为,国务院提出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很重要,很适时,
并决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
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
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1)等方面基本
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各部门还应当着重学习与
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常识,各地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学其他有关的法律常识。
四、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
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
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五、要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
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六、普及法律常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
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
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注释
(1) 国家机构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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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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