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思想的几个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思想的几个问题


  我们的讨论会一共开了五次,大家讲了很多很好的意见。现在我综合各位的一些意见,根据

决议明确决定和重申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有关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谈一谈,和大家交

换意见,以便统一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具体执行和运用。  
  一、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讲性质,同我们的物质文明建设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

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当然更不能是封建主义的。
  两个文明,性质都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决议反复重申的党中央一贯的意见。这个决议的题目

就是《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全文都贯穿了这个精神,仅

它的前言和第一部分在讲到精神文明时,冠以“社会主义”的就有那么多处。决议反复地这样讲

,表明了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本质,是不容漠视、含糊的。这也是许多同志在发言中所热烈拥

护的。
  决议强调我们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无的放矢。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发展的。不管谁

承认不承认,既然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会有同它不同或对立的东西。怎样对待?决议说,我

们必须“有力地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防止种种迷失方向的危险”,“坚决摒弃

维护剥削和压迫的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在这

个原则问题上,决议是有鲜明的针对性的,我们不能采取含糊、动摇的态度。
  这样说来,还要不要对外开放?当然要坚持对外开放。决议讲了,“对外开放作为一项不可

动摇的基本国策,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必须下大决心

用大力气,把当代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济行

政管理经验和其他有益的文化学到手,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发展”。这里讲的“检验和发展”

,就是有批判、有分析地吸收、消化。马克思早就说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一方面是制造产

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资本主义的管理,同它所管理的生产过

程一样,也有二重性。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的管理经验要分析。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具有“

普遍适用性”的经验,我们必须加以学习、借鉴;而那些反映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即压迫、剥削

工人的“经验”,我们不能学。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

要,这同资本主义生产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是有本质区别的。换句话说,归根到底,在本质

上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成果是归资本家的,我们的生产成果是归劳动者的。同时,资本主义的企

业管理实际上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专制,而我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还要“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决议在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时,说“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显然,它决不是适应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不然的话,那就不是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了。决议说

,“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即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资本主义制度,是根本违背人民利益和历史

潮流,为广大人民所坚决反对的。”这里,决议把问题的本质阐述得很明确,在原则上是毫不含

糊的。
  “总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

神文明建设,必须是促进全面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精神文明建设。这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对此,我们大家都表示赞成。

经我们常委会全体会议赞成,它将成为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的“基本指导方针”。这个基本指导方针,也可以说是透视一切有关言行的X光机。我们的同志

应该经常用它来照照自己的和别人的言行,正确的,就坚持;错误的,就纠正。这样,我们就可

以避免迷失方向,我们的工作就可能少出一点岔子和麻烦。
  二、决议重申,“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是建立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无论过去

、现在和将来,这个最高理想都是我们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实现这个

最高理想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从当前的实际出发,一步一步走,“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则是实现最高理想的必经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

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现在,“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的初级阶段。在这种客

观条件下,“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历史时期

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

起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共产主义分为两个阶段──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他说的

那个低级阶段,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而且没有商品。这里,他是根据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作出

的科学论断,说的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相当高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也就是典型

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当今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们的国家,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不仅存在全民所有制经济,而且存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需

要有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归根到底,这是我国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水平还较低所决定的。全民、集体、个体,这三种经济各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其优越性,虽

然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那是不可缺少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

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既然如此,不同经济形式之间、同一种经济形式内部不同单位之间交换

它们的产品或劳动,全体社会成员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大都要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所以,我

们不能不要商品,不能不发展商品经济,只是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商品经济,有没有危险?没有危险。我们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等根本方针的,只要坚持这些原则、方针,可以肯定

是没有危险的。
  三、决议强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根本

,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作为工人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全人类精神文明的伟大成果

的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领导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组成部

分,对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我们的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民主法

制观念建设,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设。”
  决议又说,“只有从实际出发,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勇于突破那些已被实践证

明是不正确的或不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判断和结论,而不是用僵化观念来裁判生活,马克思主义

才能随着生活前进并指导生活前进。这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又是发展马克思主义,两者统一在

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之中。离开实践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创造的观点,就谈不上坚持马克思主义

。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僵死的教条,是错误的;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认为马克思主义‘过

时’而盲目崇拜资产阶级某些哲学和社会学说,也是错误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八七二年德文版序言中,就曾明确指出,“这个《宣言

》中所阐述的一般基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至于“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

,则“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这就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把马

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作僵死的教条,躺在它的身上,把它当作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不是随

时随地按照当时的历史条件创造性地实际运用它、发展它,是错误的。那末,否定马克思主义的

一般基本原理的正确性,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这是不是

比教条主义好一些呢?我看,一点也不好。因为那就发生用什么取代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这更是

错误的。当然,有这种错误认识的,不一定都是恶意的,有些是出于误解或对马克思主义缺乏系

统的了解。不管怎样,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决不能采取

模棱两可的态度,更不能动摇。
  现在,国外有些不甚了解中国国情或不明事理的人妄加猜测,有的则是别有用心,故意制造

混乱,把我们的党分成什么改革派和保守派,说什么改革就是“非马列化”,坚持马列的,就是

反对改革。国内是不是也有人持这种看法呢?恐怕不好说没有。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坚持改革和

坚持马列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

就是调整或者改变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可见,我们的改革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

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别的。怎么能说改革是“非马

列化”呢?
  四、决议指出,“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

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

民享有在任何人剥削人的制度下都不可能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限制只有一条,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

自由和权利”。没有这条限制,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就得不到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

自由和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决议说,“民主和法制、纪律不可分。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

民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动,制裁和打

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

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决议还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是保护人民、保卫四化的强有

力武器。要依法打击一切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这同我国宪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

的。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

阶级专政”,“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

进行斗争”。对人民的民主和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专政,是人民民主专

政两个密切相关的侧面。不坚决打击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人民的民主

就会受到损害。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那

次全会总结我们建国以来的、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按照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在

确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强调指

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

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

我们党中央一直坚持这一主张,并努力实现它。这次决议再次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

们党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的范围内活动,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

化。近来中央着重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

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
  这里包含着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工作的庄严要求。我们必须以高度

负责的精神和积极性,兢兢业业地严肃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并经常以高标准来检查自己的

工作。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

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包括立了许多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但是,应

该承认,我们的工作还远远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许多有关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的法律还有待制定,任务还很艰巨。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缺一不可。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决议

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这是关键。马克思说,理论一经

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毛泽东说,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

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我们的法律也是这样,只要为群众所熟悉和掌握,人人养成

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就能够成为伟大的物质力量,

就可以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或类似的灾难重演,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决议重申,“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
  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要搞好

,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证明了的。
  在我国近代历史上,至少从五四运动以来,关于中国的前途和命运,一直争论来争论去,焦

点就是:谁领导,依靠什么人,走什么道路。最后,历史作了结论,人民作了选择,就是:没有

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党的领导,最根本、最主要的是思想政治领导。它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员

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共产主义事业的无限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靠广大党员在革命和社会主

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党的主张

真正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得到各族人民群众的拥护。这次决议指出,“各级党组

织和广大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一是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搞好党风;二是

以模范行动和艰苦工作,组织和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这里,我想强调,在党的自身精

神文明建设中,一定要按党章来要求党员,不能把党员的标准降低为普通老百姓。党章是所有共

产党员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共产党员入党就是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

谁不承认党纲、党章,不履行自己入党时的誓言,岂不等于实际上自己否定了自己的党员资格吗

?党员当然要服从党章,同时,党员又当然要服从宪法,因为他又是公民,并且党章早已明确规

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原则,党章和宪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和它的领导的正确性,不是自封的,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和人民的承认。经

过长期历史检验,我国各族人民对这一点早已公认,它的结论已经载入我们的宪法。当然,说坚

持党的领导,决不是说党不会犯错误。过去,党犯过大大小小的错误,包括“文化大革命”的严

重错误。这些错误是谁纠正的?是党自己纠正的。错误被纠正的结果,革命事业、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都得到新的、更大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伟大的事业,党和人民是边

摸索边前进的,今后在前进中不可能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为了少犯错误,不犯大的错误,我们

各级党的组织和共产党员,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不仅要坚持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

服务、为人民服务,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且增强法制观念,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员还都要遵守党章。这样,我们大家就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坚持真理

,随时修正错误。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一定能够继续发扬创造精神和艰苦

奋斗的优良传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

向前进。
    * 这是彭真同志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中共

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讨论会上的讲话要点。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