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开幕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开幕词


各位委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现在开幕。
  近半年来,预委会的各项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各专题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各专题小组负责人将报告工作,供委员们审议。我想特别指出的是,今年四五月份,五个专题小组先后到香港开会,并开展了咨询活动。我们很高兴地看到,香港各界人士不仅主动关心预委会在港的活动,而且对预委会成立以来所做的大量工作、所提出的建议普遍表示认同和赞许。经济、文化和社会及保安专题小组举办的大型研讨会、午餐会,扩大了基本法的宣传,显示了中国政府维持和加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决心。预委会的活动向香港同胞介绍了为维护香港的社会稳定、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所采取的一些实际、有效的措施,有助于增强港人和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事实证明,预委会只要和港人心心相印,保持密切沟通,在广泛听取香港各界人士对过渡时期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多向他们介绍预委会的工作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阐明所提建议和方案的理由,就能够得到港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随着预委会的工作接近结束,各项建议和意见日益成熟,与港人沟通、听取港人意见的工作也就日趋重要。我们今后仍然要贯彻“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方针,继续做好这项工作。
  最近,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终审法院问题达成了协议,这是对中英在香港问题上的合作和中英两国关系都有着积极意义的一件事情。大家知道,这其中包含着预委会工作的成果。前一段时间,终审法院问题成了香港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焦点,有人担心终审法院如果在“九七”年前建立不起来,届时会出现“司法真空”。针对这一情况,政务专题小组讨论了设立特区终审法院的问题,并及时地提出了组建特区终审法院的八点原则性意见。它向人们表明,无论中英关于香港终审法院的谈判能否达成协议,中国政府都有决心、有能力在特区成立的同时设立终审法院,确保特区成立时就有一套独立和完整的司法体制,而不会出现所谓的“司法真空”。由于政务专题小组提出的有关特区终审法院问题的原则性意见,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中英关于终审法院问题的谈判中完全被采纳了,从而为最终达成协议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英双方关于终审法院问题的协议规定,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的终审法院由特区候任班子负责筹组,同时英方将参与并提供协助,这既能实现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就有终审法院的目标,又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的原则。预委会的建议在中英协议中得到采纳,这是预委会工作得到香港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同的明证,它也说明预委会的工作有助于推进中英双方的合作,而不会妨碍合作。
  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讨论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并争取提出相应的建议。上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们讨论了政务专题小组提出的《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具体方案》,建议筹委会应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产生。根据一九九○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在一九九六年尽早成立筹委会是必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有关具体事项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以规定,所以主任会议认为预委会的建议应写得原则一些。政务专题小组已提出的具体方案仍应进一步完善以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在今后半年的工作中,预委会需要就工作规划中所列的各项问题逐一提出有关建议、方案。对已经形成的各项建议、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次大会上,希望各位委员就各专题小组提出的建议和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形成可供参考采用的各种方案。这些成果将是我们预委会圆满完成任务的标志。
  各位委员,实现香港平稳过渡,顺利地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既要依靠港人的参与,也要有中央政策的支持。香港的平稳过渡所涉及的事务是多方面的。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台湾地区的关系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港人所普遍关心的。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和有关“九七”后港台关系的讲话精神,并遵循“一个中国”的方针,中央就此问题作了大量调查和认真研究,广泛地听取了包括港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制定出了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现在,我愿意趁预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之机,代表国务院宣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包括香港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港台两地的民间交往,香港同胞、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应予维护,以促进两地共同繁荣。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我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各项政策的依据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我们要求台湾当局认清形势,面对现实,采取务实的态度,消除各种障碍,不要企图在港台关系上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港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香港安定繁荣的事。
  各位委员,预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很多,任务重大,我相信依靠全体委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一定能把预委会的工作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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