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衣锦城与《太平年》共话千年家国情怀
- 春运启程,铺就温暖归途
- 花园城市的美好,正浸润着2100万北京市民的日常
- 未来产业发力!新质生产力的破局之路
- 外国游客“奔赴”中国年:文化自信的生动表达
- 变“被动养老”为“主动享老”,“银发经济”迎来深刻变革
- 仓理新:纪念恩格斯 ——读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思考
- 吴俊 | 从技术赋能到范式重构:“十五五”推动未来产业形成的机理、路径与政策展望
- 韩小楠:数字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
- 北京两会聚焦:京城暖意浓,两会话教育
精选视频

【新质生产力】驾驭人工智能的三把钥匙
【理论看点】李权:进一步完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版
应对全球变革 促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中国制度型开放实践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看中国改革开放新气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