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敬——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敬——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必须造成尊师的良好社会风气,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我们的教师,担负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光荣任务,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摧残破坏,我国教师应有的权利横遭践踏。列宁说过:“不提高人民教师的地位,就谈不上任何文化,既谈不上无产阶级文化,甚至也谈不上资产阶级文化。”我们应该为提高教师地位,形成尊师的社会风气,作出巨大努力。
  现在,小学教师平均工资居于全国各行业之末,中学教师是倒数第二,这是极不合理的。必须切实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在工资制度正式改革前,应当给予一些临时补贴。与此同时,中小学要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以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具体方案,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会同教育部迅速提出。
  为了改变中小学民办教师比重过大、待遇过低、队伍极不稳定的状况,应采取下列措施:(1)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该有所增加,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2)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比例,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用劳动指标,经过严格考核,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中的骨干更应早转。另外,师范院校每年都要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通过上述办法,在几年内使民办教师比例降到百分之三十以下。(3)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全部直接发给本人,同时,社队应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切实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社队不要向民办教师派农活,也不应给他们分包产田。
  各级教育部门必须大力做好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培训、提高工作。除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脱产学习之外,还应办好多种形式的在职进修。对确实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由各地人事、劳动部门或社队予以妥善安置。教育部应从速制定《中小学教师工作条例》,就教师工作的性质、条件、职责、任用、进修、考核、晋升以及奖惩等问题作出规定,切实提高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为了充实和加强教师队伍,对过去改行做机关工作的教师,各地应采取措施使他们归队。城市待业青年适合做教学工作的,经过训练合格也可到农村小学任教,有的还可以到农村初中任教。目前,有些地区以实现干部知识化为由,从中小学抽调教师,甚至把一些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也抽去作一般行政工作,这种做法必须严格禁止。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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