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警示

“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警示

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并不罕见。一般说来,如果是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并不难解决,如因下岗、土地被征用而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引起的事件,可以通过国家法规和政策解决。但值得警示的是,近几年来,在某些地方出现了“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一是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并不是什么大事,有的甚至只是口角之争,直接相关者双方都是群众,且人数很少,却导致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恶性事件;二是政府工作人员与少数群众发生冲突,但与事件无关的围观者却起哄、甚至直接卷入到事件过程中;三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的公民社会的论坛中,人们对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了解真相的事件,形成舆论上的“一边倒”氛围,成为以语言抨击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大多数参与者,原本就不是因个人利益而参与,因此解决起来难度更大。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折射出某种社会情绪或社会心理。比如,某地外来私营企业主殴打学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反映的是当下社会分化中人们对某些阶层的不满,而处理过程中人们又认为政府偏袒强势一方。再如,某地发生的“棒棒”事件,又与当事人声称自己是政府公务员直接相关(事后查明并非公务员,但反映了人们的心态)。在互联网上,千夫所指的也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又往往认为政府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对其有利。这种社会情绪或社会心理与下述原因有关:第一,当下社会结构复杂化,多元利益群体并存,社会价值观多元,导致人们心理、特别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心理隔阂增大,社会互信程度降低。第二,公共权力机关在平日的作为有可圈可点之处,尤其是有的地方、有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关系不办事,没有好处不办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在群众中口碑不佳,久而久之,群众形成不满心理甚至逆反心理,一旦有某事发生,极易成为导火索,宣泄积压已久的情绪。第三,事件参与者除少数人确系故意趁火打劫外,大多数人都是抱着“伸张正义”、“打抱不平”的心态参与其中,即认为事情处理不公正,为其鸣不平。这在互联网中是最为明显的。而在所有的事件背后,又可以看到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概括地讲,不同阶层与利益群体之间、民众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良性互动,成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必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需多方位思考。第一,需要有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相互了解,增进互信,是减少“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一环,而彼此沟通的起点在于有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过程,人们的利益诉求、情绪宣泄,只有通过一定渠道表达出来,才能缓解人们的心理积怨,缓冲社会情绪。在表达渠道中,可以有党和政府主导的、体制内系统层层下达、层层反馈的形式,也可以有以社会民间组织的表达,还可以有互联网等渠道的表达。第二,建立广泛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仅有利益表达而无对话并不足以构成互动,所以对话协商就是必要的。对话协商的主体可以是群众与党、群众与政府,也可以是群众与群众。但一般来说群众不可能自发地对话与协商,党和政府可以组织其对话。对话协商机制同样可以是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比如,正式制度中的某些会议、调研;非正式制度中的沟通、谈话;各种群团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的相互沟通;有关部门的多种方式的信息反馈与协调等等。社会对话协商机制也是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党的组织在这种对话协商中大有可为。第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精神,建立高效、透明、责任、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的治理模式,清除腐败,改进工作作风,使执政党和政府树立起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大幅度提高群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度。这是获得群众与政府互信的重要基础。第四,建设法制社会。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来看,大多数人是出于一种义愤而参与事件的,但情绪的义愤往往冲破法制的界限,表明人们的公民意识并不成熟。公民意识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公民,享有公民权利,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人权意识,承担由公民权利引发的责任与义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制为己任。这种公民意识既是教育的结果,同时也是在法制建设的实践中磨练出来的。因此,建设一个法制社会既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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