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

[(5)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

  人们都知道,严格说来,银行家有了他的主顾的资本,就不需要有自己的资本了;人们也同样知道这一事实:例如商业当事人只是作为他的主顾(工业家)的资本的管理人来进行经营的,所以他不需要有任何另外的特殊资本。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而且,这个基础同他们投入周转的并用来从事他们的经营的他人资本不成任何比例(基础越大,就越不成比例)。
  假定某商人有资本1000镑,在一年中周转40次,那么,在一年中他付出货币资本40000镑,并购买总共40000镑的商品资本,这样,经过他手的总共是80000镑的资本。这种商人资本的周转(就它同构成商人的特殊资本的1000镑的关系来说)与生产资本的周转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商人资本的周转所表现的无非就是货币流通的规律:货币所实现的价格额,取决于货币的流通速度,即某一定时期内货币的流通次数。凡适用于货币的东西——作为流通手段、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而货币作为商业资本正是这样执行职能的——在这里都可看作是资本的职能。诚然,在每次周转中商人会获得利润,而这就使商人用来开始营业的货币额成为资本。{个别商人可能从总的营业中或多或少地得到好处,从而获得额外利润,因为他的同行获得的利润小于平均利润。所以,对个别商人来说,下面这一点是正确的:如果利润率和商品价格已定,那么,他的利润总额就取决于一年的周转次数或他所完成的营业总额。如果利润率和周转次数已定,那么,利润总额就取决于商品价格。如果价格和周转次数已定,那么,利润总额就取决于利润率。}但是这个利润的决定和生产资本的利润的决定毕竟不一样。生产资本的周转决不表示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所完成的流通次数。相反,货币流通次数在这里表示,再生产过程以怎样的速度更新,货币以怎样的速度转化为资本。在这里,货币所以能流通这么多次,是因为它作为资本执行这么多次职能。货币作为资本以商业资本形式发挥这么多次作用,是因为它流通这么多次。因此,周转次数对生产资本来说十分重要,因为周转次数表示反复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创造利润的周期数。在这里,周转对利润率发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它表示资本剥削一定量劳动即把无酬劳动据为己有所经历的流通时间。周转本身同创造利润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它表示:(1)实现利润的周期;(2)劳动时间在多大程度上受流通时间的限制。就商业资本来说,有两种情形:第一,利润只有通过周转才能获得,而周转无非表示货币的流通,同一货币额的流通次数,即卖和买的行为的反复。在生产资本的流通过程中,甚至简单的W—G—W′也具有别的意义。在这里,W是生产过程的结果,是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而W′是作为商品要素进入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是代表商品的生产条件的商品。与此相反,在商业资本的W—G—W′过程中,W与W′的差别只表现在价格上,而不是表现在商品上,[XV—965]即使W′是另一种使用价值,这个使用价值与W的关系,也和它们是同一种使用价值时没有什么不同。
  第二,尽管这里的利润不同于生产资本的利润,它是通过周转本身得到的,而不只是在周转中才实现的,但是另一方面,周转次数在这里并不是利润率的决定性因素,相反地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倒是决定着每一次周转所带来的利润。如果一般利润率例如是10%,那么商人资本的利润率也同样是10%。在这种情况下,例如要使1000镑商人资本在一年内实现10%的利润,并且这一资本如果一年周转10次,那么,每一次周转时,每100镑商品量只须增加1%的利润,也就是说,1000[镑]共增加10[镑]。因此,例如价格1镑的商品的利润只是1/100镑=20/100先令=2/10先令=1/5先令=2+(2/5)便士。如果这笔资本[一年]周转20次,那么,它在每一次周转时只须增加(1/2)%,因为20×(1/2)%=10%;100增加1/2=1000增加10/2或5。因此,例如价格1镑的商品的利润就只是1/200镑=20/200先令=2/20先令=1/10先令=1+(1/5)便士。商品贸易的各个不同领域的平均周转次数在这里被假定为已定的。可见,这一切在商人资本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我们拿使用在棉布生产中的资本的周转为例。例如,产品10000码棉布=1000镑。工厂主把这10000码布卖给商人,即棉布商人,商人付给工厂主1000镑。(我们不考虑信贷,因为我们对此还没有加以考察。)现在这10000码棉布在商人手中,并在他的手中代表商品资本,商人资本。这10000码棉布过去在工厂主手里代表资本+利润。假定这棉布商人是商人I。再假定工厂主用这1000镑买了700镑的棉纱,100镑的煤等等,他还买了100镑的劳动,并把100镑作为收入花掉。如果对后一种交易作进一步的分析,那么,工人将他们陆续得到的100镑陆续用来向零售商购买商品,同样,工厂主也用100镑向零售商购买消费资料。棉纱经营者即商人II现在所拥有的不是棉纱,即他的商品资本,而是700镑;同样,煤炭经营者即商人III所拥有的不是他的煤,而是100镑,最后,零售商即商人IV所拥有不是他的商品,而是200镑。首先很清楚,虽然棉布从工厂主手中转到了商人手中,但它仍和以前一样作为商品存在于市场上。这是工厂主的还没有完成第一次形态变化的资本,也就是还没有从商品重新转化为货币的资本。对工厂主来说这种转化已经发生。他现在所拥有的是1000镑而不是他的棉布。但是对棉布本身来说,上述变化还没有发生。棉布还没有转化为货币,它既没有作为使用价值转入工业消费,也没有转入个人消费。商人I现在在市场上所代表的,就是当初工厂主所代表的那个商品资本。对工厂主来说,形态变化过程通过商人I被缩短了,但只是为了使这个过程在商人I手里继续进行。如果工厂主必须等待,直等到他的棉布确实不再是商品,而被转化为货币,完成它的第一次形态变化,被卖给实际的买者——工业消费者或个人消费者,——那么,他的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或者,为了使再生产过程不致中断,工厂主就得缩减他的活动,他在棉纱等、雇佣劳动等上面,一句话,在生产过程的各要素上面花费的资本部分就得减少,而以货币形式作为准备金保存起来的资本部分则应增大,以便有可能当一部分作为商品处于市场上时,把另一部分重新转化为生产资本,而当后一部分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时,前一部分又返回来。资本的这种划分在存在商业时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商业,那么,以货币形式保存在储备中的那部分流通资本,就必须总是大于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那部分资本,从而必须缩小再生产的规模。工厂主现在可以不这样做,而把他的资本的较大部分保留在本来意义的生产过程中,保留较小部分作为货币准备金。但是这样一来,社会资本的某一部分——首先是处于商人资本形式上的资本——就会始终处于流通过程中,而决不会直接进入再生产过程。这部分资本只是不断地被用于购买商品。这样发生的似乎只是这部分资本的拥有者之间的交换。
  [XV—966]如果商人不是购买1000镑的棉布,而是用这1000镑来自己生产,那么,生产资本就会增加。诚然,这时工厂主就得把资本的相当大一部分作为货币准备金保存起来,并且现在已转化为工厂主的商人I也必须这样做。在一种情况下,工厂主的资本的生产部分会增加;然而商人的全部资本却离开了生产。在另一种情况下,两者都必须增加自己的货币准备金,然而商人资本的很大部分被投入生产。因此,不管怎样,结果似乎总是一样:一方之所得,就是另一方之所失。然而事情并非如此(如果商人资本没有超越它的必要比例)。而且事情之所以并非如此,是因为商人资本的再生产和生产资本的再生产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尽管前者只是总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棉布工厂主在情况顺利时,也就是说,如果他为订货而生产,并且商品一制造出来就立即获得他的货币,那么,他的资本一年例如只能周转4次,因为他在3个月中能生产和再生产的棉布不多于10000码。决定他的再生产过程的反复情况的,不仅是流通行为W—G—W本身,即当他的商品作为成品离开[生产]过程以便以商品生产要素的形式重新进入生产过程时他的商品必须开始经历的流通。而且,决定上述反复的还有生产过程本身的持续时间。如果棉布工厂主的资本等于900镑,他必须总是把其中的1/3用作货币准备金,那么,不断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就只有600镑,所以在一次周转中他只能生产6000码棉布,因此,如果他的资本周转四次,就生产24000码棉布,而在另一种情况下[255]他却能生产40000码棉布。他在什么时候和把多少货币重新转化为资本,这决不取决于他的货币作为货币的属性,而货币到生产资本的这种再转化以及这种再转化的反复,倒是取决于他的生产资本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特殊的劳动以及生产这些使用价值的劳动的条件。如果我现在考察同这一个别工厂主发生关系的商人I的1000镑,那么,他的资本的再生产实际上完全取决于这个生产资本的再生产。他今天买进10000码棉布,又把它们比如说在一周内售出。直到工厂主的资本的第二个周转期到来以前,即上半年底,工厂主把10000码棉布重新投入市场等等以前,商人I不可能把以上述方式使用的货币重新转化为棉布。但在工厂主I的10000码棉布被卖掉以后,商人资本又能用卖得的货币向工厂主II、III、IV购买10000码布。假定该商人需一个月出售[12000码棉布],那么,他每月就能购买12000码棉布,也就是说,一年能购买12×12000=144000码棉布;因而,他用他的1000镑资本能购买和出售36个工厂主的商品,如果每个工厂主一年中可生产4000码棉布,并且投入他们企业的总资本等于32400镑(每人900镑)[256]的话。当然,我们这里是假定,商人比工厂主出售得快。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商人资本就完全成了工厂主的闲置资本的代表。这就好象工厂主始终有1000镑处于生产过程中,有1000镑作为准备金或作为购买手段处于流通过程中。但是这种较快的出售,即[商人]较快地找到买者,是分工原则的成果,因为商人要做的事情只是寻找买者和卖者。因此,第一个要素是,工厂主的商品,即他的棉布通过商人不仅较早地转化为货币,而且,这棉布本身较快地完成它的第一个形态变化,即较快地被出售。
  在这样的假定下,商人资本的周转决不表示工厂主I的再生产过程的周转或反复——商品转化为货币——,也就是说,决不表示特殊领域内的单个资本的周转或反复,但是它们也许表示在该特殊领域内发挥职能的36个或其他某一数目的资本的周转或反复。
  [XV—967]或者,如果这个商人是经营多种多样商品的,那么,他在卖掉10000码棉布以后,可以购买1000镑的丝绸等等,所以,他的资本的周转不仅可以代表一个生产领域中的许多资本的周转,而且可以代表不同生产领域中若干资本的周转。
  因此,商人的货币资本在作为商品资本存在于市场上的生产资本面前所执行的职能,同货币在它依次实现其价格的商品面前通过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而发挥的职能是一样的。它的周转[货币资本的周转]无非只是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的周转,即流通手段的周转,因为实际上它只是表现W—G—W—G等等。商人把(工厂主的)商品转化为货币,从而把自己的货币转化为商品以后,他又把这些货币重新转化为商品等等。他的货币资本作为购买手段,即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而实现的这些周转,取决于(对单个商人来说)总再生产过程,或者至少取决于总再生产过程的较大部分,而不取决于单个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只要商人通过总过程总是能在市场上找到商品,——这对他来说是前提条件,——他的周转就只是买的反复,即以卖的反复为中介的反复。他的周转只表示货币流通的反复。他的周转与简单的货币流通的区别在于:用同一货币反复进行购买。例如,A用10镑向B购买,B又用这10镑向C购买,而C又用这10镑向D购买,如此等等。在这里虽然这10镑始终还是10镑,但买者却不断换为另外一个人。货币在不断地转手。但是那个向工厂主购买了1000镑棉布的商人,又把这些棉布卖给了第三者,于是同一货币额又回到了他的手里。这一货币额是否仍由原来的铸币组成,这纯粹是偶然的事情。同时这是G—W—G,即资本的形式。但是商人能够更新这同一活动的次数,取决于这同一货币额,即他的作为货币资本的资本,流回到他的手里的次数。如果我们从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商人出发,——而他所以成为商品所有者,是由于他购买了10000码棉布,——那么,他要出售商品,并用这些商品所转化成的货币购买新的商品。W—G—W。同一货币两次换位:落入作为卖者的商人手里,又从作为买者的这一商人手中离开。这就是一般商品形态变化的运动,就是商人所表现的运动,因为他先出售(商品),又用这一商品的价格去购买商品;先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把货币转化为商品。在这里,货币纯粹是流通手段,虽然对商人来说它们代表资本。然而这毕竟不是商人资本特有的运动,虽然就这一运动包含着同一铸币的两次运动来说,它也构成商人资本特有运动的要素。但是,就生产资本本身处于流通中这一点来说,商人资本作为同生产资本相分离的资本,最初总是表现为买者,表现为必须转化为商品的货币。它决不会一开始就表现为商品,因为商品在第一者手中表现为产品,并且作为产品它决不会出现在真正的商人手中。商人资本的实际运动是:
  (1)   (2)(3)    (4)(5)    (6)(7)     (8)(9)
  G  ——    W    ——    G    ——    W    ——    G等等。
  货币交换成商品,这同一商品交换成货币,这些货币交换成商品,这同一商品交换成货币,等等。这一运动同货币在其中只作为流通手段发挥职能的那种商品形态变化的区别是:在后者那里,只是同一铸币转手两次,并且在同一个人手里它具有双重规定性(首先,作为已实现的商品价格,其次,作为购买手段),而两极,即两种不同的商品只换位一次,然后便退出流通。而在前者那里,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它被出售两次,最初被生产者卖给商人,后来又被商人卖给消费者,即工业消费者或个人消费者。在后者那里,同一铸币的两次换位是实际商品交换,即现实物质变换的中介。相反,在前者那里,同一商品的两次换位却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使增殖了的而不是同一的货币额回到同一个人手里。只有通过这同一商品的两次换位(商品是再获得货币的手段),货币在这里才不断地流回,从而,虽然它在过程中不断地作为流通手段执行职能,但它的运动却表现为资本的运动。
  [XV—968]商品的出售——它的形态变化的同一个阶段——在前者那里完成两次。
  如果我们考察第一个周转G—W(1,2)—G,就会看到这种情况。相反,在再生产中,在这一过程的不断反复中,情况就不一样,而商人资本的运动就是这种不断的反复。
  G—?—?    ?—?—?等等
  在第一个周转中,同一个商品只是换位两次,同一货币额又流回。(同一货币额从而同一价值额的这种回流(即资本的回流,因为每个价值额在回流中总是表现为自我保存的、增殖的、并与自身发生关系的价值),完全不同于同一铸币的两次职能上的换位。铸币是在它作为货币的规定上,而且是作为流通手段完成这种换位的。当然,这种回流也可能纯然是形式上的,例如,如果资本家用货币支付工资,工人又用同一货币购买资本家的商品。只有当同一些人可以交替地作为卖者和买者互相对立,因而同一些货币能为两者充当购买手段时,才会发生这种情形。)但是这样流回的货币额——它对过程开始时所投的货币来说是资本;但是它也是已售商品的已实现的价格,因而是这一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即同一些铸币现在重新购买商品,这商品又重新被出售,等等。因此,在这里,除商品两次换位外,同一些货币也发生两次换位,即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换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回流是由商品的两次换位或它的两次(或多次)反复出售引起的。但是,这个过程的反复,从而商品的购买,是以流回的货币的两次换位,即以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执行的职能为中介的。因此,商人资本的周转速度取决于两个要素:(1)取决于他的充当流通手段的货币资本的周转速度,或者同样可以说,取决于货币资本更新购买的速度。在这里,购买是靠流回的货币而不断更新的。因此,这种周转速度同货币两次换位的速度,即从商品买者手中转到商人手中,又从商人手中转到别种商品的卖者手中的速度是一致的。所以,在这里,商人资本周转的速度和货币流通的速度是一回事。当然,这种更新取决于不断有新的商品上市,也就是说,取决于再生产的不断进行。如果这样更新的商人资本很大,那么,商品的再生产必须不仅是不断的和迅速的,而且是大规模的;(2)但是,商人资本的周转速度还取决于同一商品两次转手的速度,也就是说,取决于同一商品的流通速度。商品必须很快地从生产者手中转到商人手中。这一点也已经包括在要素(1)中。但是,在这里,重要的还有这样一点:商品必须很快地从商人手中转到最后的买者手中。商人必须很快地出售。或者卖给工业消费者{在这里,我们不谈由于商人本身的分工而出现的批发商向零售商的出售等等},或者卖给个人消费者。如果他卖给工业消费者,那么,这种再次出售的速度就直接取决于再生产的速度。如果他卖给个人消费者,那么,消费实际上就构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这是第一个意义上的W—G—W′,在这里,商品以货币为中介,转化为消费手段。全部生产越是以流通为基础,也就是说,每个生产者越是只以商品或货币的形式拥有自己的产品,因而他的消费越是以卖(就商品而言)和买(就货币而言)为基础,那么,消费的速度,即商品退出流通的速度,也就越是取决于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
  因此,商人资本周转的速度取决于两个要素:取决于同一货币完成换位的速度,即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取决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表现在其中)的流通速度;其次,取决于同一商品完成它的双重换位的速度,即完成它作为商品资本(不是作为单纯的商品)所固有的特殊流通的速度。这两个要素又取决于总再生产过程的速度。但是,商人资本的周转与某一同样大小的生产资本的周转或再生产[周期]数并不是等同的。倒不如说,它表示某一数量的这样的资本的周转额,而不论这是同一领域的资本,还是不同领域的资本。[XV—969]商人资本周转越快,它本身与生产资本量相比就越小。它周转越慢,总货币资本中作为商人资本执行职能的那个部分就越大。在流通不发展的生产方式下或生产阶段上,因为生产的交换价值性质以及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尚不发展,所以相对说来商人资本总额(虽然绝对量不大)同投入流通的商品量相比较大。因此,真正的货币资本的绝大部分被掌握在商人手里,而他们的财产不同于其他人的财产,形成货币财产。(真正的货币经营业也是这样。但这一点以后再谈。)
  从这些估计中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
  就商人资本表现为商品资本而言,它无非就是以商品资本面貌出现于流通领域中的生产资本本身。诚然,在这里它出现在另一个商品所有者的手中,但是,只要商品资本在商人手里卖不出去,因而他的货币资本不能流回到他那里,从而不能重新购买商品,那么,立即就会看到,这一资本实际上只是生产资本本身的一个阶段。这样,再生产同样会发生中断,就象资本,即处于商品资本形式上的资本,停在它的流通过程的第一个阶段上,即留在生产者手中卖不出去而发生中断一样。没有必要使商人资本只完成以上所考察的那种周转。但商人是同时完成两种运动。而且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资本,另一部分是货币资本。他向一个人购买,从而使他的资本转化为商品。他向另一个人出售,从而使他的资本的另一部分转化为货币。一方面,他的资本作为货币资本流回到他那里,而另一方面,他的货币资本同时又转化为商品资本,或者说,作为商品资本流回到他那里。以某一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越大,以另一形式存在的另一部分就越小。但是这种划分必须相互平衡。例如,商人资本等于300镑。商人最初留下100镑作为准备金,用200镑购买商品。只要这200镑以商品形式存在,他就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商品。他现在用100镑来购买。于是200镑从商品转化为货币,100镑从货币转化为商品。但是,在这里重要的是,在同一时间里,商人用他的资本的一部分购买,用另一部分出售。假定他买的商品3星期后付款,他卖的商品同样也在3星期后得到付款。这样,3星期后他必须支付200镑并得到100镑。也就是说,他必须支付100镑的差额,同时拥有200镑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他用不着有300镑,他只要有100镑就可以实现这笔交易。但是,如果他在3星期内将商品[100镑]售出,那么他就能用得到的货币支付差额,从而也就完全不必预付货币了。
  这就是:
  用200镑购买X码                   出售X夸特
  3星期后付款                       3星期后得款
  ─────────             ─────────
  应支出200镑                       应收入100镑
  这样,他用已得到的100镑和他应得到的100镑为X码支付200镑,但在整个交易中他只需要100镑。也就是说,为了用200镑购买200码,并以100镑出售100夸特,他只需要100镑。
  如果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流通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这种使用相结合,那么:
  用200镑购买X码
  3星期后付款;
  这些东西在3星期结束前就被售出
  ─────────              ─────────
  欠款200镑                      应收进100镑
  拥有款200镑
  可见,商人是用他出售所得的货币额,支付100镑来购买X码的。这就是说,他用200镑购买X码时,不需要支出货币。他没有花货币就实现了购买,而出售则得到了货币,因此他没有追加支付100镑,而是仍然占有100镑。
  如果再把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信用制度也考虑在内,那么,构成商业资本的货币资本量同商业资本所完成的交易量相比还会进一步减少。如果我购买1000镑商品,3个月后付款,并且我在这3个月结束以前就把商品售出,那么,在这笔交易上我不必[XV—970]预付一文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看得很清楚,这里表现为商业资本的货币资本无非是处于货币资本形式上的生产资本本身,是它以货币形式向自身的回流。(出售1000镑商品并将在三个月后得到款项的工厂主可以贴现商人的汇票,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同商人资本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在这期间下跌,例如下跌10%,那么,商人只能收回900镑,因而他就得追加100镑,才能[同工厂主]清帐。因此这100镑就不过是补偿可能的价格差额的储备金。但是对工厂主来说,情况照旧。如果工厂主自己按下降了的市场价格出售,那么,流回到他那里的将是900镑,而不是1000镑,因此,他如果没有100镑的准备资本,就不能以原有规模重新开始经营。
  现在我们来考察上述过程的另一个阶段。
  工厂主把棉布卖给商人,从该商人那里得到1000镑。他用这1000镑向棉纱经营者即商人II购买棉纱,这样,他的资本(工厂主的资本)就完成了它的流通过程,并重新处于生产领域中。棉纱经营者手中的1000镑,一方面,表现了他的货币资本的回流,即他的货币向货币的再转化。但是对棉纱本身来说,从而对生产资本来说,这1000镑实际上表现了生产资本最初的形态变化,即向货币的转化(虽然这对棉纱工厂主来说已经完成,因为他把他的棉纱卖给了商人II)。不同领域中的各个资本的各个生产阶段是相互交错的,因为从某一生产领域中作为产品(成品)出来的东西,会作为生产条件进入另一生产领域,而且它们甚至可以相互进入对方的领域,铁进入煤的生产,煤进入铁的生产。与此完全相同,各流通领域也是相互交错的。所以在这里,棉布工厂主的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再转化,就是棉纱向货币的再转化,即棉纱工厂主的货币资本的回流。同时,这也是棉纱经营者货币资本的回流。棉布工厂主支付给棉纱经营者的货币不是商人I的货币,因为商人I用这些货币得到了总额为1000镑的商品。那是棉布工厂主自己的处于货币形式上的资本。这1000镑在棉纱经营者手中现在表现为商业资本,但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是这样的资本而不同于这些作为棉布的已被放弃了的和棉纱的已被接受的货币形式的货币呢?如果棉纱经营者例如赊购棉纱,并在到期支付以前就把它售出,那么,这1000镑中就没有一文商业资本,即不同于生产资本本身在它的流通过程中所采取的货币形式的那种商业资本。因此,商业资本——就它不单纯是生产资本的表现为特殊资本的形式来说,因为生产资本在市场上以它的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形式被掌握在商人手中——不外乎是属于商人本身的货币资本的一部分。这部分货币资本无非是——在大大缩小的规模上(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商业资本就完全不需要了),在大大压缩的规模上——生产资本的一部分,它作为购买手段的准备金,即作为货币,必须总是存在于工厂主手中;实际上它就是生产资本部分中必须作为货币资本不断流通的那一部分。(当这部分作为流通手段,作为购买手段处于准备金中时,它也流通。但是它实际上也会流通。例如,工厂主不是拥有1000镑的货币,而是拥有1000镑的商品。他不能用这些商品来开始他的再生产过程。他除此以外还需要有1000镑货币,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等等。)这一大大缩减的部分现在处于特殊资本家集团手中,而且不断地处于流通中,不断地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商人扩大市场,从而扩大分工等等,这一切的结果是:他可以较快地找到买者。因为找到更多的[XV—971]买者这件事本身,只是意味着为更多的商品找到买者。这部分资本所以大大缩减,因为它不是为一个资本的周转服务,而是为许多资本的周转服务。生产资本中除了必须不断地作为供经常性开支之用的货币而存在的那部分以外,其另一部分还必须不断地作为购买手段在市场上流通,而决不应转化为生产资本,以用于整个资本家阶级,用于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即用于保持这一过程的连续性。这个部分构成商业资本。总的再生产过程进行得越快,从而货币的流通越快,而且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越发展,从而信用制度越发展,这部分资本相对说来就越少。
  在考察总再生产过程时我们已经看到[257],资本部分地同资本交换,部分地同收入和资本交换,最后,资本同收入交换。但在商业资本中这表现如下:就它和工业消费者相交换来说(这里撇开从一个买者手里转到另一个买者手里的运动,从批发商手里转到零售商手里的运动等等不谈),它只是资本的换位,而就它和个人消费者相交换来说,这是和收入的交换。
  商业资本无非是在流通领域内部执行职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价值,因而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发生的只是同一价值量的形式变化。实际上发生的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它与价值的创造或价值的变化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商品中;因此,在第二个行为,即货币资本同商品的再交换中,不会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只是在这里通过货币同劳动的交换,[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了准备[258]])。相反地,既然这种形态变化要花费流通时间,——在这个时间内资本不生产东西,因而也不生产剩余价值,——这个时间就会限制价值的创造,表现为利润率的剩余价值会正好和流通时间的长短成反比。因此,商业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而且对形态变化起中介作用,而没有这种形态变化资本就不能重新开始它的生产过程,所以它就能执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必需的职能,就能间接地有助于生产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或者,至少使它表现为较高的利润率,或者,使两者同时实现。既然商业资本有助于市场的扩大,并对资本之间的分工起中介作用,——因而也使单个资本有可能按更大的规模来经营——它的职能就会提高生产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积累过程,促进利润再转化为生产资本。既然商业资本会缩短流通时间,它就会提高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最后,既然商业资本会把资本(货币资本)的一个较小部分束缚在商品的流通领域中,束缚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就这一流通过程中不可能有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而言),它就会扩大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但是如上所说,就它影响价值量本身,影响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率来说,它只是间接地,即通过它对生产资本的影响实现这一点的。商业资本本身在流通领域中,即在它唯一借以执行职能的领域中,除了从直接生产领域流入流通领域的价值或剩余价值以外,它并不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因此,商业资本带来的利润只是总生产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中归商业资本所得的相应部分。商业资本与之交换的,不论是资本还是表现为收入、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货币,它们都是现成的价值量,它们在这一交换中仍然和过去一样。但是,不仅商业资本的利润不是从自身特有的源泉中产生,而[XV—972]只是生产资本所生产、榨取的剩余价值的转移,而且商业资本本身只有通过生产过程的不断更新才能作为资本保存下来。但是,后一种情况已经决定于下面这一点:商业资本实际上无非是处于自身的流通领域中的生产资本,它们所以在生产资本之旁表现为同生产资本可以区别开并且不同的商业资本,是因为生产资本中本应不断地作为流通的货币资本存在于产业资本家手中的那一部分,现在以大大缩小的规模存在于那个在真正的生产过程之外执行职能的特殊资本家集团的手中。
  虽然商业资本在真正的生产过程中不执行职能,但它在商品的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在这个过程中,流通过程构成一个特殊部分。产业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或者说是生产资本的人格化,同样,商人是资本主义流通的当事人,实际上是流通资本的人格化。但是,任何在生产过程中或再生产过程中被使用的、执行资本的某种必要职能的资本,都按照其量的大小而在总资本于一定时期内,因而例如在一年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获得一个部分。因此,虽然商业资本同这一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从而同对工人的直接剥削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它也会得到剩余价值。(就零售商等等剥削工人来说,他是作为卖者剥削买者的。我们在这里根本不涉及这种掠夺,欺诈,这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所固有的形式。)有一笔1000镑的生产资本,它虽然也许只雇用别的1000镑资本所雇用的工人数的1/3,而且也许一年只周转一次,不象另一资本那样一年周转四次,也就是说具有较长的流通时间,并使用较少的可变资本,但是这一资本获得同样多的平均利润。商业资本的情况也是这样。这里的问题只在于预付资本的量,以及这一资本应在一定时期内,例如在一年内,以某种方式执行职能。但是,因为作为资本的资本的特殊的生产效率就在于生产利润,并且因为商业资本可以和产业资本生产同样多的平均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利息+工业利润),所以,商业资本不是表现为与生产资本并列的特殊种类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种类,只是表现为生产资本进行分布和执行职能的一个特殊领域。因此,我们把采掘工业、农业生产、加工工业、运输业和商业中的资本看作各种并存的生产资本种类。商业资本似乎只是从物质上看不同于生产资本的其他领域,这或者是由于它(象采矿工业和农业生产那样)创造特殊种类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于它(象加工工业和运输业那样)以特殊方式进一步赋予使用价值以某种形式。但是商业资本并不是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领域,而是一个从生产资本领域中分离出来的资本领域。商业资本与使用价值本身没有关系,而只与这些使用价值的交换有关系,同样,它与交换价值也没有关系,而只与交换价值的形式变换有关系。相反,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属于同一领域。商品经营业和货币经营业是总资本的两个部分,分属于流通过程的两个特殊领域或职能。由于伟大的经济学家如斯密、李嘉图等人正确地考察的是资本的基本形式,即生产资本,而对流通资本,事实上只是在它本身是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的时候才加以考察,因此,他们遇到商业资本这种特殊种类的资本,就陷入了困境。考察生产资本时直接得出的关于利润等等的原理,并不直接适用于商业资本。因此,他们事实上把商业资本完全搁在一边了,在顺便提到它时,只是把它当作生产资本的一种。在他们特别论述商业资本的地方,例如在李嘉图论述对外贸易的时候,他们总是力图证明,[XV—973]它不创造价值,因而也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是,关于对外贸易的论述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的简单行为,即买和卖,要以商品作为具有一定价格的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这种交换行为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259]
  另一方面,因为商业资本是资本在历史上最初的自由存在方式,而且它本身是与行会生产和封建生产,与小市民生产和小农生产相对立而出现的,所以,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把它看作是资本的基本形式,并从这一基本形式中引出他们关于剩余价值和利润的概念。让渡利润[260]。事实上商人是从流通中取得他的利润的,而且是在流通行为中获得利润的。但是,他所取得的只是流通中已经存在的东西;他只是把已经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占为己有,因而他是和他的资本家同伙分享剩余价值。因为对商人来说剩余价值是从流通中产生的,所以,剩余价值本身似乎来自于流通。
  如果商业资本能比产业资本带来更高的平均利润率,那么,一部分产业资本就会转化为商业资本。如果商业资本带来较低的平均利润率,那么,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一部分商业资本会转化为产业资本。任何别的资本都不可能更容易地改变自身的规定性,自身发挥职能的领域。
  现在的问题是:商业资本是怎样把它应得的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据为己有的?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商业资本把平均利润率添加到商品的价格上。我们已经看到[261],单位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者——对整个资本来说——每个特殊生产领域的生产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它可能等于、大于或小于商品价值。但是,商品的生产价格总额总是等于它们的价值总额。因此,如果每个产业资本家把他的商品卖给商人时所得到的平均价格等于他的商品的生产价格,那么,商业资本所支付的商品价格总额就等于价值总额。如果把商业资本当作一个整体来看,那么,商品的价值就构成生产费用或购买价格。又因为商业资本的利润等于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商业资本就会把一切商品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对于每一单个商品来说,它的生产价格可能就是商业资本的生产费用,并且商业资本可能高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出售商品,对于全体商品来说,这就和商业资本高于商品价值出售商品是一样的。因此,商业资本的利润——如果把商业资本当作一个整体来看——似乎是这样产生的:商业资本按商品价值购买商品,而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通过这种活动,一部分剩余价值(一部分利润)或代表这部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商品就粘在商业资本的手上了。如果我例如以每码2先令购买[棉布],而以每码2先令便[2+(2/5)]便士将它出售,那么,这就无异于说,我只把10/11码按2先令出售,而把1/11码或其价格2/10先令据为己有了。不过,我所以做到这一点,只是由于买者买1码棉布支付了1+(1/10)码的价格。这是分享剩余价值的一条迂回途径。或者,产业资本出售时所依据的生产价格不等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而等于商品生产价格减去应归商人的那部分利润。在这种场合,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它的生产费用+工业利润(包括利息)+商业利润。正如产业资本在流通中只实现作为剩余价值已存在于商品中的利润一样(虽然对于个别资本来说,它所实现的那份利润不同于这种特殊资本所创造的那份剩余价值},似乎商业资本在这里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在产业资本所实现的商品价格中得到实现的还不是全部剩余价值。商业资本的出售价格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它][注:此处手稿残缺。——编者注。]高于商品总量的价值,而是因为在它的购买价格中价值得到了实现,[也就是说,在][注:此处手稿残缺。——编者注。]剩余价值中,应归商人的那部分价值得到了实现。[XV—973][262]
  ***
  [XVII—1029][263]总之,商业资本参与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转化过程(虽然它并不参与这一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以,平均利润率已经包含着剩余价值中应当归商业资本所有的扣除部分,即生产资本利润中的商业折扣。
  例如,采掘工业中                                 剩余价值
  的资本                              200             30
  农业资本                            300             45
  加工工业中的资本                    200             25
  商业资本                            100
  ──────────────────
  800             100
  如果商业资本在这里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那么,利润率等于[12+(1/2)]%;如果不参与分配,那么,利润率等于[14+(2/7)]%。100镑的商业资本必须周转8次,才能购买并出售总额为800镑的商品(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700镑(生产费用)+100镑(利润)=800镑)。因此,要使商业资本也带来[14+(2/7)]%,就必须在每次周转时增加14+(2/7)的1/8,或1+(3/4)+1/28=[1+(11/14)]%。从800镑资本中应扣除14+(2/7)。因而,剩下785+(5/7)。700镑资本带来的实际利润就等于85+(5/7)=[12+(12/49)]%,也就是说,少于[商业资本]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时之所得,因为,[如果]商业资本实际上带来等于[14+(2/7)]%的利润,那么,其他资本反过来就必须满足于1/8的资本获得[14+(2/7)]%的利润后所剩下的那一部分。但是实际上,如果781+(1/2)镑的资本的周转(在[利润率为][12+(1/2)]%时)需要100镑的商业资本,那么,800镑资本的周转就需要更多的商业资本,也就是说,需要102+(574/1563)镑的资本。要有更多的产业资本转化为商业资本。因此,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因而利润率也会降低,但商业利润率始终会比产业利润率稍高一些。
  如果棉布工厂主在他出售12000码棉布所得的1000镑中实现了这12000码棉布的全部生产价格,那么,他似乎一开始就同商人的加价,例如10%的加价完全无关。但是,首先,工厂主一旦购买棉纱、机器、煤等等,他就也要购买加价。[第二,]如果棉布进入工人消费,那么,工人的工资就会提高。在这两种场合,棉布工厂主的利润率都会下降。如果他的产品进入某一别的资本的不变资本,那么,这对于利润率的平均化来说,就同他的产品进入他自己的资本是一样的。其次,利息率随着利润率名义上的提高而提高,但无须补偿。如果产品进入非劳动者的消费,那么,工厂主的积累能力就会降低,等等。
  [XVII—1030]但是整个思考方式都是错误的。
  第一,它违背了这样的历史事实:商业资本不仅参与平均利润的调节,而且作为资本最初的自由形式第一个介入平均利润的形成过程。最初是商业利润决定生产资本的利润。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得到巩固,而生产者本身成了商人之后,商业利润才被归结为依照商业资本在总资本中占有的相应部分而应归商业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相应部分。
  第二,这一思考方式甚至与一般利润率概念相矛盾,因为对一般利润率概念来说,参与剩余价值总量分配的资本的特殊职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并且资本促进剩余价值生产的程度对这一概念也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由此可见,商业资本甚至只要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它就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就不会违背下面这个规律:商品平均价格的总额,即商品生产价格的总额等于商品的价值总额,而利润总额(包括利息和地租)等于剩余价值总额或无酬剩余劳动总额。商业资本只是同生产资本一道参加利润的分配,而生产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以剩余价值的形式榨取利润。
  从利润中扣除的商业利润的量,即商人的购买价格(生产者的出售价格)同商人的出售价格(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从而商人在商品单位价格上的表面“加价”,决定于——因为一般利润率已定——商业资本周转的平均次数,即商业资本循环的平均次数,而这一点又通过商业资本对总资本的比例而表现出来。例如,要使100[商业资本]实现20%的利润,如果商人的资本周转4次,那么,它就得在每100镑价格的商品总额上加价5%;如果周转5次,就得加价4%;如果周转10次,就得加价2%。因此,直接参加生产的那部分资本的比例越大,商人的出售价格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越小。
  注释:
  [255]马克思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棉布工厂主的资本为1000镑,并且一年周转4次。——第404页。
  [256]在手稿中假定每个棉布工厂主的年生产为40000码。这就要求他们的资本在一年中周转数次,然而这一数字实例的所有其他数据是应适于以下情况的:上述资本在一年中仅周转一次并生产4000码棉布。
  如果假定,棉布工厂主的资本(900镑)一年周转4次,那么,一年中他能生产36000码棉布。这时,每个商人就能购买并出售四个工厂主的商品。——第404页。
  [25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233—318、323—366页。——第414页。
  [25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11—312页。——第415页。
  [259]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62—363页;第44卷第115—117页。——第418页。
  [260]见注231。——第418页。
  [261]马克思指的是《剩余价值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19—22、27—28、64—71、192—261页;第3册第83—86页。——第418页。
  [262]1861—1863年手稿第XV笔记本的正文到此结束。其后是马克思加的注:“下接第XVII笔记本。”在第XVII和XVIII笔记本(第1066b页)的总封面上标明:“从1029页起上接第XV笔记本……商业资本。从事货币经营业的资本”。——第420页。
  [263]关于第XVII笔记本开头部分,即第1022—1028页上的手稿正文,可参看注211。——第420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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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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