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剩余价值在流通中的实现。金生产者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

[(2)剩余价值在流通中的实现。金生产者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

  因此,就向工人出售生活资料的商人(小店主)来说,——就一部分资本(商业资本部分)来说,——我们看到,商人“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怎样总是“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他以“商品价值”的形式抽出一部分“剩余价值”,但这必然成为一般规律,因为所有靠利润{利息和地租}为生的人都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花在自己的个人消费上。为了进行营业,只要有支付工人周工资所必需的,也就是支付工人消费的商品价值所必需的货币额处于流通中就够了。这一流通所必需的货币大部分是由小店主本人的资本(如果他不是靠向工厂主借贷来从事经营的话)提供的(并构成他的资本的一部分)。最初由生产资本家本身提供的那一部分,等于小店主的利润,不过不是等于他的资本的年利润,而是等于一周的周转应得的利润部分。(实际上,[小店主所实现的]余额不仅包含利润,同时还包含在流通费用上支出的资本的损耗[的价值]。)我们假定,小店主把1000镑资本投入流通,一年周转4次,[年]利润(连同费用等等)等于16%。因此,三个月等于4%,一个月等于(4/3)%和一周等于(4/12)%,或者(1/3)%。(1000镑乘以3个月的4%=40镑,12个月=160镑。1000镑乘以每年的16%=160镑。)这样,1000镑的每周追加额就会是(1/3)%。100镑——1/3镑。300镑——3×(1/3)镑=1镑。900镑——3镑,1000镑——3+(1/3)镑,或3镑6+(2/3)先令。而这就是工厂主必须向1000镑通货追加的数额。(当然,一切追加额实际上都必须稍有提高,因为[货币]回流运动并不是毫无阻力的;例如,一部分工资可能顺着另一些渠道流走,可能被工人贮存起来等等。另一方面,我们在这里几乎完全没有考虑信用代偿。)我们看到,[XVII—1047]如果一方面工资(和雇佣工人人数)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小店主在资本家的商品形式上吃掉自己的全部利润,那么这个数额就保持不变。如果小店主取走自己的一部分利润,上述数额就有少许变化。如果他进行生产积累,也就是扩大自己的营业,那么这要在资本家使用的可变资本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追加进[流通]的也只是等于小店主的利润,说得确切些,只是等于小店主的每周的利润表现。因此,16%是一个很小的比率。此外,请看下文。
  {对第1044页的注[注:见本卷第186页。——编者注]。
  第一年。小店主用100镑为自己的小店购买110镑的商品价值。工资等于110。资本家投入流通10镑,等于小店主的利润,等于1/11的通货额。
  第二年。小店主将5镑作为收入花掉;为小店购买105镑商品。因此,他花掉从工人那里得到的110镑。他用105镑获得价值115+(1/2)的商品。资本家应支付115+(1/2)镑工资。其中110镑由小店投入流通。资本家现在应投入流通5+(1/2)镑。
  第三年。小店主投入流通115+(1/2)镑,资本家应支付工资121,因此,资本家应投入5+(1/2),第四年和第五年情况相同。
  因此,计算终究是正确的。[124]此外,资本家在这里作为追加额投入流通的数额比他最初投入流通的数额差不多少一半,即5+(1/2)代替了10。}
  乍看起来,以下问题似乎难以解决: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怎能总是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何况,全部货币实际上都是他投入流通的,也就是说,他是货币流通的起点,也是货币流通的复归点。
  在小店主面前,——如果再生产过程保持不变,并且小店主吃掉自己的全部利润,——资本家必须一举永远地将一部分投入流通,这部分等于小店主的商业资本的每周的利润表现。这样,小店主本人每周投入流通的资本的这一追加额{小店主视情况可能每月购买一次,或者每三个月购买一次,但总是按周出售,由此而产生的差别可以放到以后来考察},连同这笔资本本身的每周的货币表现,就足以使小店主每周从流通中抽出的比他投入流通的例如多10镑,虽然每周的通货照旧等于110镑。而资本家一举永远地投入流通的,只是他的可变资本的每周表现的1/11;也就是说,由于每周的可变资本等于一年的1/52,所以它的1/11就是资本家每年支出的可变资本的1/(52×11),也就是1/572。我是在年终一下子支付价值1200塔勒,还是每月支付100塔勒,还是每周支付23+(1/13)塔勒,这对于我全年必须付出的价值总额毫无影响。但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要实现这一价值必须有1200塔勒。而在[例如]3塔勒不断流回的另一种情况下,这3塔勒就足以支付1200塔勒,因为3塔勒一年周转400次就能实现1200塔勒。不过,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以上的研究对于说明商业资本在再生产过程期间发生的货币流通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问题还没有因此得到解决。在两个方面还没有解决。
  (1)因为商业资本本身是现在考察的资本的不可分离的部分,所以我们暂且把它并入生产资本本身。于是事情就成为这样:资本家支付110的工资,工人用这110向他购买商品,这样,货币就流回到他手中。这自然就告诉我们,如果资本家每年必须支出总额达5720镑的可变资本,那么为此只需要每周支出110的货币资本(作为通货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就足够了。工人在一年中要从资本家那里得到5720镑商品价值。但是为了支付它们,全年中有110镑的数额就足够了。简单的货币流通不过是同一铸币经过不同人的手,相反,回流运动,连续不断的运动则意味着,[XVII—1048]同一铸币,总之,同一货币额,不断地作为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一再经过同一些人的手。因此,资本家为了向工人支付自己的可变资本而必须拥有的货币资本,同这个可变资本本身的量根本不相一致,虽然A和B两笔可变资本每周的可变资本货币表现的相互比例,同A量和B量本身的相互比例自然是一样的。如果A量比B量大到50倍,那么它的每周货币表现也比B量的每周货币表现大到50倍;这并不影响以下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A和B的货币表现在整年间各自决不会多于A/52和B/52。回流运动的这个因素对于理解货币流通的机制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不管资本家是在周末支付110,还是年终支付5720,从这个运动还不能说明哪怕一个生丁的利润究竟是怎样流到他手中的,从而实现为货币的利润是怎样流到他手中的。因为这个过程可归结为更简单的表现形式:资本家起先用货币支付一定数额,然后以商品形式支付这同一价值额,这样他就收回货币。过程归结为资本家每周支付工人110镑价值。从这一支付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资本家起先付出凭证(货币),然后收回这些凭证并付出实际的商品价值,这最不会带来什么好处。
  (2)但是,其次,就小店主的商业资本来说,情况归结如下:他的特殊的利润所要求的无非是他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得到支付,而由于他的商品的购买者是工人,所以无非要求劳动的报酬等于小店主出售给工人的商品的价值。但是,如果概括地表述这一点,我们会看到,问题本身(撇开商业资本的特殊性质不谈)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加以重复而已。如果概括地来表述这个问题,那么它不过是这样:为了使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只须使他的商品价值得到支付,或者说只须有足够的货币来支付他的商品的价值就行了。换句话说,只须使每周存在的货币额,也就是周期流通的货币额正好可以支付周期处于流通中的、由资本家提供的待售商品的量就行了。但是,因为他的商品的价值包含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地租)),所以他为购买这个商品的各种要素而支出的货币有所减少,因此(周期)处在流通中的货币额正好使他能够从流通中抽出多于他投入的货币额。因此,这样概括地解决问题,不过是重复问题本身罢了。
  首先,我们必须试一下把问题本身归结为问题的最简单的表现形式。
  问题并不在于资本家收回的价值多于他支出的价值,因为这本来是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因此,问题在于,这个剩余价值在流通中是如何实现的。在资本的第一个行为G—W中,资本购买商品,这些商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已经阐述过的方式被加进了剩余价值,即资本家没有偿付的,但是由他出售的价值。在第二个过程W—G中,即在再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出售中则相反,资本家投入流通的价值实际上多于他在G—W行为中从流通中抽出的价值。要使这个增大的价值实现,只须使它在流通中找到等价物。这是怎样进行的,我们在考察不同资本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总再生产过程中互相补偿、支付和实现的方式方法时,已经讨论过了。[125]因此,问题也不在于此。在说明上述过程时,我们抽去了货币流通,或者把货币只是看作价值表现,看作计算货币。因此,当时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假定产品出售,它将怎样得到补偿?或者,另一方面,谁购买它,谁拥有价值来补偿它?现在问题涉及用来购买的货币。资本从流通过程中抽出的商品价值多于它最初投入流通的商品价值,这是由于:它实际上先是以一种形式将这个余额投入流通,然后以另一种形式抽出这个余额。而它是怎样以[不同于抽出时的]另一种形式投入这个余额的,已经阐明了。
  [XVII—1049]但是,这里的问题如下:这个余额怎样实现为货币?剩余价值怎样采取追加货币的形式?资本家在过程开始时支出的货币不加入生产过程;相反,资本家是从自己的手中付出它们的。他付出它们,是开始实际生产过程的条件。因此,不管在生产过程中价值如何增殖,发生增殖的总是最初由货币所代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增殖则绝对不会改变货币的量。不论在生产过程前,还是在生产过程后,处在流通中的货币本身的数量不变。发生的只是转手。如果说现在通过再生产的循环它们流回到资本家的手中,那么它们怎能以增长的量流回到资本家手中呢?假定,总生产资本等于1000镑,并且同一数额的商品处在商人手中。好了。现在商品有一部分处在生产过程中,一部分由工人消费。相反,1000镑则处在商人手中。一旦生产过程结束,价值1100镑的商品就会处在生产资本家的手中。商人怎样用1000镑购买价值1100镑的商品呢?把问题推脱开来,说什么商人按1100镑把商品卖给消费者,这是毫无用处的。谁是这些消费者呢?是生产消费者和个人消费者。生产消费者就是资本家本身和工人。但是他们只是在1000镑转化为1100之后才买回[商品]。个人消费者——利润(利息,地租)和服务。但是这个利润及其分支利息、地租、以及非生产工人的工资,这些必须首先得到实现。它们正好是这100镑。因此,这实际上是说,资本家付给商人100,好使后者能够付给他1100镑购买价值1100的商品,因为商人从先前的营业中只取得1000镑。
  这样明白地提出问题,回答是自然的。从提出问题的形式来说,考察的只是流通中的货币,生产过程被撇开了。{这里我们不考虑信用货币,通过信用货币,流通本身起着造币厂的作用。}货币是作为货币而不是作为商品才成为这样的货币。作为商品它们本身是来自生产过程。货币(金、银)在它们作为货币在流通中流通之前,起先也是商品。让我们把金银的生产从它们的产地转移到国内,这样就不致由于一开始就引入对外贸易而造成无益的复杂化。要开采金银矿,资本家就必须象在任何其他工业部门中一样,支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但是,他的不变资本只是由固定资本和辅助材料构成。活劳动占总支出的相当大部分。我们假定,资本家以货币形式支出100镑,获得130镑。在这种情况下,30镑是剩余价值。{{(利润和地租。)金银生产同其他一切生产部门不同的地方是,在这里不是产品价值同支出的价值相比较,而是支出的货币价值,即表现在货币上的支出同产品总量相比较。100镑的支出等于一定量的金。100镑这一支出价格不过是用计算货币的语言表示了这样一点:支出等于一定量的金。因此,如果产品是130镑,也就是说,如果它包含的金比支出多3/10,那么利润就等于30%。利润率(这里包括地租在内)在这里纯粹决定于获得的使用价值(金)超过支出(也是在金的形式上)的余额,并且是以同一使用价值金来表示的。这一切完全同金的价值无关。在这里利润的平均化也只能发生在这样的范围内:如果利润率等于10%,而金的余额等于30,那么这30会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相反,支出本身当然取决于金的价值,因此取决于在金银的生产中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这种生产率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下决定于矿藏的自然富饶程度,而在矿藏的自然富饶程度已定的情况下取决于生产方式。如果由于矿贫{我们在这里想撇开生产方式不谈,虽然象在其他任何生产中一样,生产方式在这里对于剩余价值来说是很重要的;资本家[XVII—1050]如果采用分工、机器等等,就能够取得至多的剩余劳动。}大量的劳动只能提供很少的产品,因而金银的价值很高,那么也许用20镑就能买到平常用100所能买到的一样多的劳动(即工人的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辅助材料。因此,如果支出100镑只提供3镑剩余产品,那么剩余价值率实际上只是3%。但是,用这3镑购买的数量可以和另一种情况下用30镑购买的相等。}}
  或者,剩余劳动表现为30镑。我们假定,资本[100镑]是由40镑不变资本和60镑可变资本组成,即60镑花在工资上。在这种情况下,投入流通的100镑从生产过程本身出来时是价值130镑的金或银。全部资本并不需要通过流通过程才转化为金和银,它在实物形式上已经转化为金或银。在这里,第一个形态变化并不是商品转化为金或银(货币),而相反,是金和银转化为商品。金和银只是作为商品而实现的,并通过同其他商品相交换而转化为货币,我们的金生产者首先必须将自己的6/13的产品付给工人。对他来说,这6/13或者60镑不会流回。工人用它们向小店主购买,但小店主不需要用这个本身就是金的60镑向金生产者购买。相反,他花60镑向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家购买商品。因此,这60镑就流向这个资本家。(小店主的利润照旧是这样形成的:他用60镑在资本家那里获得比如说66镑(10%)的商品价值,而他按60镑提供的当然只是60镑的商品。)而40镑被金生产者再转化为机器、辅助材料等等。这样,它们就流向机器厂主、煤炭业者等等那里。最后,30镑的利润和地租中一部分或者作为生活资料和奢侈品来消费,或者花在非生产工人身上(国家、仆役等等);一部分则应积累起来,也就是投入借贷市场。当它没有借出时,它就作为贮藏货币闲置着。一旦它被借出,它本身又被花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上,从而又被投入流通。这样,金生产者投入流通的金本身就从流通中流回到他手里,不过是以商品的形式流回;金以金本身的生产领域的[产品形式],即作为金和银流回到他手里(连同余额)。因此,130镑新的金作为货币流入流通,一部分同生活资料相交换,不管那是供工人使用的还是供其他阶级使用的生活资料,一部分同机器和辅助材料相交换。同其他一切商品不同,这个商品不需要转化为货币;它通过自身转化为商品就成为货币;因此它完成的是和其他商品的运动相反的运动。因此,如果说一方投入流通的是商品价值的余额,那么另一方投入流通的就是金的余额。按照假定,现存的通货足以开始再生产过程的新的周期。按照同一假定,只是剩余价值才需要新的通货。从另一方面,即从金生产方面来说,投入流通的不仅是余额(30镑),而且是总产品(积累起来的、然而尚且闲置的金除外)。因此,例如按照上述假定[注:见本卷第196—197页。——编者注],如果资本由1000构成,而利润(总剩余价值)由100构成,那么就只需要投入流通100镑的金。因此,为生产这个金[在利润率为30%的情况下],有76+(12/13)的资本就足够了,因为它的产品等于100。(利润为23+(1/13)。)在这里有比较少的资本就足够了,因为用来支付上述商品价值余额的不是该资本创造的余额,而是资本和利润——总产品,资本就是在这个总产品的形式上再生产出来的。
  年产品中同金银相交换的(国内不生产金银的地方情形就是这样),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金和银的全部产品代表:(1)比金或银的生产费用更多的金或银;它直接以金或银的形式,作为金或银的余额代表剩余价值;(2)它以金或银的形式再生产出全部所花费的资本。这个金(为简便起见撇开银不谈),就它作为材料加入金银产品的生产来说,正如我们所看到的[126],也是贮藏货币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这里同我们无关。它补偿首饰匠、金匠、钟表匠等等的不变资本。另一部分则加入流通,这或者是为了补偿已经耗损的[XVII—1051]、磨损的铸币,或者是由于要实现商品价值就需要有更多的通货。第三部分成为贮藏货币,并以这种形式或者构成单纯的贮藏货币(闲置资本),或者构成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的储备基金,最后,构成平衡国际支付差额的基金或用于国外的购买手段基金。条块形状的金只有在世界市场上方能用作支付手段;在国内它必须真正转化为铸币,或者至少折合为计算货币。
  按照我们的假定,金的生产是在国内进行的。
  金生产者必须用自己的产品交换:(1)可变资本,这要借助于付给工人的工资;(2)不变资本,即机器和辅助材料;(3)生活资料等等,它们由利润(包括地租)来支付;(4)一部分利润积累起来。如果这一积累不单纯是货币贮藏,那么它就必须重新花费在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上。
  我们从第(4)点谈起,即从作为利润积累起来的那部分新生产出来的金谈起;如果它没有被直接使用,它就必然被贮藏起来,而如果它被使用,它就补偿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后一种情况下,金生产者可以把它投入自己的企业,或者作为生息资本贷出。至于第一种情况,那么金生产者的状况会同所有把自己的[利润]余额实现为货币的生产者的状况一样:这个余额暂时成为闲置的贮藏货币,潜在的货币资本。这个余额本身存在银行家那里,不耐烦地等待着转化为生产资本。唯一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它可以以价值符号的形式(国家纸币),或者作为银行券,或者作为任何另外一种信用货币形式而存在,而在这里[在金生产者这里]它本身作为价值,即作为金而存在。第二种情况是,金生产者进行积累,也就是使作为金的余额而存在的利润资本化。这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或者把上述余额投入自己的企业,或者把它贷出去。
  我们假定,他把上述余额投入自己的企业。这时他的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他资本家的积累不同。其他资本家只有在他自己的产品作为生产条件实际加入他自己的生产的情况下,才能把自己的产品重新用作生产条件。例如煤加入煤的生产,机器加入机器的生产,金属加入金属的生产,谷物加入谷物的生产。但是,这些生产者总是只能在实物形式上把自己的产品作为不变资本再生产出来。有人可能会说,生活资料生产者可以保存例如活的牲畜、谷物、服装等等,他们生产出以实物形式积累起来的可变资本。但是,畜牧业者、农场主、服装厂主等等先要出售牲畜、谷物、服装,然后才能用这些生活资料支付工人。工资必须用货币支付。当然,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资料生产者是为了社会,而不是直接为了自己而积累可变资本(谁也不会为了积累生活资料而生产生活资料;最多是生产一个余额,这个余额可望在年内出售,因为预计生产会比上年普遍增长)。此外,每一特殊生产部门只生产一种可变资本,这种可变资本只有转化为货币,才能重新转化为可变资本的全部组成部分。相反,金生产者从不可能在实物形式上再生产出自己的任何一部分不变资本。金既不是用来生产金的工具,也不是用来生产金的辅助材料。金不能以实物形式加入金的生产。相反,金生产者与其他生产者不同,他能够直接再生产出自己的可变资本,也就是直接形式上的可变资本,即作为工资付给工人的金。诚然,为了使工人能够实现这个金,在市场上必须存在这样的商品,工人可以把这些商品当作生活资料而使自己的工资朝它们转化。(可变资本生产者可能为社会积累可变资本,即商品,但不是处在直接供他们自己用作可变资本的那种形式上的商品。生产条件以及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商品可以积累,而且前者的积累程度可以大些,后者可以小些。)这个付给工人的金会直接进入流通。在雇用的工人增多的情况下,流通的货币可能增多,也必须增多,因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同时支付工人。但是这里有一个区别。金生产者必须为流通预付的,是他必须在一年内支出的新可变资本的每周货币表现。他必须支付的,是乘以52的一周货币表现。情况是这样:他每年多使用例如10个工人;比如说,这等于520镑,一个工人每周1镑,或者10个工人每周10镑。[XVII—1052]但是,他必须每周支出这10镑,因为这些支出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商品流回到他手中。小店主获得这10镑,用它们向工厂主购买商品。如果说以前流通的是100,——我是指工厂主、小店主和工人之间的流通,——那么现在它等于110。工厂主照旧获得他在自己的工人身上支出的100镑;它们由小店主补偿;其次,工厂主从小店主那里获得由小店主补偿的10镑,那是由金生产者花在自己的工人身上的。小店主在10镑上也象在100上一样获得自己的利润。他按10镑付给工人价值10镑的商品,但是,如果他在100上的利润=10%(但是由于资本周转,利润大大减少),那么这个商品就[少]花费了他10/11镑,或18+(2/11)先令。因此,第一周小店主付给工厂主110。但是工厂主付给自己工人的只是100。因此,由金生产者投入流通的10镑,没有流回到工人和小店主之间的这一流通中。但是小店主现在必须每周用110镑向工厂主购买。他每周从生产金的工人那里获得这10镑追加额用于流通。尽管如此,每周流通的只是110镑。因此,从金生产者一年中花在追加劳动上的520镑中,进入工厂主和小店主之间的流通的决不多于10镑。510镑的基本数额是由工厂主的资本补偿的货币,也就是这一数额的商品,这种商品中包含资本和利润。我们假定,要向工厂主多购买1/10的小店主,在第二周,在他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获得10镑以前,用110镑购买,也就是说从自己的资本中预付这10镑。因此,工厂主把10镑放在一边(在这个流通范围内),因为他只须付给自己的工人100镑。第二周小店主获得110镑:100是从工厂主的工人那里获得,10是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获得。但是他已经拥有110镑的商品(他给自己留下的除外)。他付给工厂主的工人100镑的商品,付给金生产者的工人10镑的商品。因此,他重新拥有110镑。
  区别只在于:如果小店主预付10镑,那么在周期中断时他就握有10镑,这是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流到他手中的。如果他用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收入的进款来支付这10镑,那么他就必须把这10镑付给工厂主。
  不管怎样,工厂主的520镑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工厂主实际上只是在第一周用货币支付工资。以后他总是用商品支付工资,因为他的商品的货币形式从第二周开始就从小店主那里流回到他手中。金生产者每周用金支付。但是,这个金不加入这里所考察的流通,或者只是在金生产者同自己的工人进行交换时加入这个流通。它只有一次充当工人的支付手段,以后就在工厂主手中转化为他的资本中这样一个部分的货币表现,这个部分不以实物形式加入他的工人的消费。这就是说,它转化为(在一定范围内)工厂主产品中代表他的不变资本和他的利润的那一部分的货币表现。金生产者的1/52的可变资本加入小店主的流通的货币资本,因而充当小店主、工厂主和工人之间的通货。相反,51/52成为工厂主的不变资本和利润的表现。(我们在这里不考虑在这个51/52上获得货币表现的小店主利润。)
  我们假定,工厂主预付的资本是700镑。这样,金生产者的10个工人给他补偿520镑。他的工人使他花费100镑的“通货”,这一数额处在他和小店主之间的流通中。因此,他还只需要把150镑的商品价值转化为货币,[XVII—1053]就能把自己的全部资本,即资本和利润转化为货币。[的确],因为他的不变资本等于600,所以他用上述520镑补偿自己的除了80镑(600—520)以外的全部不变资本。如果利润等于10%,那么他还必须补偿80镑不变资本和70镑利润,总共是150镑。
  工厂主[生活资料生产者]的不变资本分解为不变资本生产者的可变资本和利润。如果工资在这里也是1/7[的预付资本和10/17的新创造的价值],那么[生活资料生产者的]不变资本分解成的[不变资本生产者的]可变资本就是352+(16/17),而利润等于247+(1/17)。如果所有这些都花费[在个人消费上],那么600镑就为购买商品而流回到工厂主手中,因为他提供[这个数额的]生活资料。[这样]他还只需要出售170镑的商品。
  首先很明显,甚至金生产者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也不是作为铸币留在流通中,而最多是周工资的货币表现追加到这个流通中。他把这部分作为工资支付。他就是通过这条途径把这个部分投入流通。但是,它不是留在流通中供支付工资,而是转化为生产资本家的货币资本。如果工厂主由于金的生产增长(我们不是指金矿的生产率提高等等,而是指投入金生产的劳动和资本的量增长了)而增加自己的生产,例如在上述情况下[注:见本卷第202—203页。——编者注]必须多使用10个工人(这个比例不对:如果金生产者多使用10个工人,那么工厂主顶多多使用1个工人),那么过程就是这样:以前他必须付给100个工人100镑工资,现在他必须付给110个工人110镑工资。而小店主,按照假定,每周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获得10镑。因此,我们曾在计算中假定,工厂主的产量除了他自己的[原有数量的]工人以外,还足以给10个工人提供商品。
  第一周。小店主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获得10镑,从工厂主的工人那里获得100镑。用它们向工厂主购买110镑的商品。工厂主从这个数额中付给自己的工人100镑,而10镑用于其他目的。从工厂主的工人那里流向小店主的只有100镑,而10镑是从金生产者的工人那里流来的。前者,即100镑总是在这一范围内流通。后者,即10镑每周总是重新投入这个流通,但是并不再流回到这个流通中来。
  第二周。假定工厂主由于金生产者有新的需求而扩大自己的生产,增加10个工人。因此他支付110镑工资。现在小店主按110镑卖给工厂主的工人,按10镑卖给金生产者的工人。小店主用120镑向工厂主购买。但是工厂主只需要110镑用来支付工资。因此,10镑就流回[到他手中]。因此,如果他由于金生产的增长而增加自己的可变资本,那么,就流通来说,他增加的只是他加在可变资本上的追加额的每周表现。金生产者的除上述数额外每周新流入流通的金,不流回到这一流通阶段中来。
  其次,我们现在来看被金生产者作为收入花掉的那部分利润。除了特殊的花费以外,他有时要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有时购买价值较小的商品。某些商品,例如家具、宝石、马、车等等的价格可能很高,因此要买它们就必须一下子花费许多金。但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平均数。在10周中,金生产者或许[每周]投入流通100镑,在2周中每周投入100镑。不管怎样,在12周中他投入流通1200镑。每周100镑。在一年中他以金的形式[平均每12周]投入流通1200镑。但是,我们可以把总是留在这个金生产者、他的小店主以及工厂主和农场主之间的这一流通中的货币量计算为大约100镑。其余的1100镑进入工厂主和农场主的口袋(一部分进入小店主的口袋),以便在另一个流通阶段中发挥作用,或者作为潜在资本存放着。如果生产由此而增长,那么追加工人的工资的每周货币表现就加入流通。但是,这个金的绝大部分既从小店主、工人和工厂主之间的流通中被抽出,也从小店主、工厂主和生产金的[XVII—1054]资本家之间的流通中被抽出。
  最后,金生产者的第三部分产品同不变资本相交换,在那里它重新支付工资(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到此为止所阐述的是关于前者的情况。这第三部分的绝大部分从它投入的流通领域中被抽出来,不再流回到这个流通领域中来。我们假定它等于110镑,其中10镑代表不变资本生产者的利润。假定在100镑中他的1/5的支出,即20镑花在劳动上。这20镑不流回到这里所考察的流通中来(或者由于花在劳动上的费用增加,只流回很小的一部分)。它们以货币形式补偿1/4的不变资本,因为80/4=20。连同利润还要补偿70。但是处在不变资本的交换领域中的通货,足以使80镑转化为货币。在为可变资本支付的20镑中,有一半即10就足以使利润转化为货币。因此,在不变资本生产者获得的100镑中,90镑对于他的流通来说是多余的。(或者,如果他由于金生产者的需求而扩大自己的企业,那么至少这90镑的绝大部分会是这样。)现在这90镑的情形如何?对于不变资本生产者来说,它们不是利润的等价物,而是资本的等价物。不变资本生产者用自己的资本以货币形式取回多于等价物的数额,他获得一个货币余额,这个余额是他为了在他的资本的实物形式上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
  我们假定,全部年生产资本由600万组成,换句话说,这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资本部分,因此包括不变资本的年损耗。假定这个资本的可变部分等于1/6,即100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流通中只需有1/52百万的货币,即[大约]19230镑。实际上是这19230的自身价值的52倍以商品形式进行流通。因此,要转化为货币的还有500万+19230。其次,假定利润(包括地租)等于30%,也就是在600万资本上等于180万。假定这个利润全部吃掉。如果资本家象工人那样,每周差不多同样地,以同样的份额花费自己的收入,那么每周需要34615+(5/13)。但是,假定由于较大量的偶然的和定期的购买,这一数额比如说需要10万。这样,我们大约有119230通货,这是作为利润而花费的。这笔数额不仅补偿生产资料生产者的利润,而且也补偿他们的可变资本;它不仅补偿不变资本生产者的利润,同时也补偿他们的可变资本。我们假定,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一般是1∶5。这个比例在600万的分配中显示得不很确切,因为计入这个比例的只是固定资本的损耗,而不是固定资本本身。按照我们先前的计算,280万由生活资料组成(100)万用来补偿社会总可变资本,180万用来补偿总资本的利润),按照这第一种计算,它们是以119230镑流通。因为这280万的商品是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家的产品,所以他们的总产品等于280万镑。这包括他们的预付资本+20%的利润。因此,这个数额的1/6是由他们的利润构成,而其余部分由预付资本构成。因此,在280万镑中,利润是466666+(4/6),预付资本是2333333+(2/6)。这些生产者以他们自己的互相提供的商品形式吃掉的利润,或者说得确切些,这些生产者以他们相互提供的商品形式互相吃掉他们的利润这一行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发生。他们同时购买,或者互相赊购。在这两种情况下,最多是有时这个生产者,有时另一个生产者要支付差额。或者是今天第一个生产者用现金向第二个生产者购买,而明天是第二个用现金向第一个购买。在这种最不利于减少流通中的现金的情况下,一定会发生货币的回流运动,并且由于这种回流运动而发生货币流通。在这里有一定的货币额在进行流通,它由同一人的手多次支付不同的商品价值份额。比如说,经每一人的手流通10次。这样,为了使上述利润经过流通,只需要通常需要量的1/10就够了。假定上述466666+(4/6)的利润等于180万的1/4,它是180万的相应部分。(这稍多一些[127]。)因此,如果为了使180万镑经过流通需要10万镑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数额的1/4经过流通就需要25000镑。但是这个25000必须减少到它的1/10。因此,以利润形式存在的通货总额为75000+2500或者77500镑。其次,如果[XVII—1055]这个生产领域中的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比例等于1∶5,那么资本2333333+(2/6)的1/5是可变资本,4/5是不变资本。可变资本等于466666+(2/3),或者可以说466667,不变资本等于1866666。为了使可变资本流通,需要[它的量的1/52,即]8974镑,这已经计算在总可变资本的流通中。其余的1866666由生活资料生产者用来支付自己的不变资本,并由从事不变资本生产的工人和资本家用来补偿自己的可变资本和实现自己的利润,简言之,支付工资和利润。
  从600万资本中扣去用在生活资料生产领域中的2333333,还有3666667;其中可变资本是533333镑(因为全部可变资本等于100万,而466667应归于第I领域,即生活资料生产领域的工人)。剩下3133334不变资本。第II领域的资本家用来实现自己的利润和自己的不变资本的同一数额,足以使第I类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第I类(为了进行本类范围内的流通)用于利润的有2500镑,用于工资的有8974镑就足够了。因此,剩下要做的就是对第I类和第II类等等之间的流通[进行结算]。
  这一结算应按稍许不同的方式进行。
  {我们有一笔资本600万;它的30%的利润是180万。因此,流通商品总量的价值等于780万。如果280万由生活资料构成,那么其余的500万就是不变资本。生活资料和不变资本之比在这里比较高,因为,不变资本中只有作为损耗加入商品的那一部分计入一年中的流通商品的价值。}
  因此,(第I)[类]是280万镑——用于生产生活资料的资本的领域。
  在这些价值280万镑的商品中,约466667是利润,等于[预付资本的]20%,而其余的是资本,等于2333333。在这笔资本中,可变资本[将近1/6,即]388888;其余为不变资本1944445[128]。
  在这个领域内用于可变资本流通的是388888∶52,这是可变资本的每周货币表现,大约等于7479(确切一些是7478+(32/52)。用于利润(按照假定全部被吃掉)流通,比如说一般用于各种收入开支(不是工资)的流通的数额有总额的1/10就够了,这大约是46667。但是,因为利润的消费者彼此是他们吃掉的商品的卖者,所以这里发生回流。屠宰业者向面包业者购买,面包业者用同一货币向屠宰业者购买,屠宰业者又向面包业者购买。这样,通过回流运动,同一货币额经过同一些人的手完成周转。平均周转数比如说等于10。因此,为使利润转化为货币,只需要上述数额的1/10。所以剩下大约4667镑,而且小店主等等以自己原有的商品形式吃掉的并未计算在内。
  因此,在这个领域内,为了使工资完成本领域内的流通需要7479镑,而为了使利润完成这种流通需要4667镑。总共需要货币12146镑。
  第I类的余下的总额1944445镑的商品卖给第II类,卖给不变资本生产者。
  因此,(第II)类的资本连同利润总共为500万镑商品价值。其中利润[等于1/6,即]833333多一点。在500万中,1944445补偿由工资和利润组成的产品部分,因此1111112是工资。为了支付这笔工资,需要1111112∶52,即[大约]21367镑。为了支付利润,比如说需要利润总额的1/10,即需要83333。这样,流通货币总量必须等于[XVII—1056]83333+21367=104700镑。第II类的资本家和工人用这104700镑向第I类购买自己的生活资料,而第I类向第II类购买在实物形式上补偿自己不变资本的数额。这里发生[这些货币的]回流。例如,第II类用100镑向第I类购买生活资料;第I类用这同一100镑向第II类购买不变资本。这很象一辆车子往返行驶,先是从A地运货到B地,然后又从B地运货回到A地。因此,用这些货币实现的商品价值不是1944445镑,而是2×1944445镑,即3888890镑。同一数额的货币实现第I类的不变资本以及第II类的可变资本和利润。因此,在第II类的500万中还剩有
  (III)500万减去1944445的余额,即3055555镑。我们还假定,只有这个数额的1/10以实物形式得到补偿,在农业方面则少得多。因此,这部分完全不加入流通,也不需要转化为货币。就是说,大约305555不需要实现。还有2750000镑的商品,第II类内部的这第二次流通不过是以货币为媒介的资本的互相转移。铁生产者向煤生产者购买煤,后者向机器制造业者购买机器,机器制造业者向铁生产者购买铁等等。在这里货币多半作为支付手段流通,而只是用货币来支付差额。然而,即使货币本身进入流通,最多也只需要它们的1/20,也就是说2750000∶20,即137500。
  因此,为了实现资本600万连同利润180万(又错了:应该是120万,因为它们是600万的1/5,或20%;但这没关系。);为了实现资本600万连同利润120万,或者720万镑的商品,总共需要:
  12146镑(在第I类内部流通);
  104700镑(在第I类和第II类之间流通);
  137500镑(在第II类内部流通)。
  ─────────────────────
  总额:254346镑(在货币形式上)。
  在这里我们也假定,在600万资本中,可变资本是388888+1111112,也就是说等于150万;即可变资本等于预付资本的1/4。上述总额稍多于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的1/6。这里完全没有把支付的相互抵销和信用计算在内。如果金生产者提供的金量只要能使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的1/6转化为金或银,或者同样也可以说,如果出口的商品量正好可以从有金矿等等的国家换回用于上述需要的金,那么这就足以提供出全部通货。如果这个金量已经进口进来,那么只要生产方式保持不变,这个量就始终是够用的(金的磨损不算在内)。
  一般说来,要使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只须使流通的货币额足以使流通中的商品价值转化为货币就行了。为此,不仅要有1/6的资本,即每年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部花在工资上的资本存在于货币形式上,而且要通过直接同金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即卖给金银生产者而换回金银条块的那些商品,来提供所需要的数额。但是,资本的一部分作为贮藏货币积累起来,负有各种不同的使命。因此,一部分总是闲置着的。我们假定,每年以商品形式流通的资本等于110镑,而为了使它转化为货币需要这个数额的1/11,即10镑。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口10镑商品去同金相交换,那么这10镑就在生产110镑商品的整个类别内进行分配。
  [XVII—1057]消费资料生产者补偿所有各个类的可变资本和作为收入花费的产品部分,同样,为全社会而进口金的那部分生产者(生产这个金的那部分生产者也一样)则提供为使全部资本完成流通所需要的货币。
  在作了以上说明以后,首先要指出以下两点。
  第一。同一货币额通过回流完成的流通总是伴随着同一些货币个体的流通,而同一些货币个体所完成的不同的流通决不包含回流。例如,100镑从小店主手里转到工厂主手里,从工厂主手里转到工人手里,又从工人手里转回到小店主手里。在这里同一些货币完成三次流通。无论如何会是二次:从工厂主手里转到工人手里,从工人手里转到小店主手里。此外,回流包含着按同一货币额(不管是不是由同一些铸币组成)进行的这一周期的重复。相反,同一铸币可以例如一天流通10次,而不出现一次回流。我用5先令购买商品,小店主收进1镑而把这5先令找给另一个买者,后者又用这5先令支付工人,工人又用这5先令购买,等等。同一铸币的单纯流通速度——大多同铸币量成反比——不同于一个周期通过自身的各个阶段和重复进行的速度。
  第二。在货币表现为铸币的地方,在第一种意义上的即在商品转化为商品生产者或所有者的生活资料的W—G—W行为中,货币首先只是作为付出的工资执行职能,即出现在A—G—W[129]行为中;其次,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还有非生产劳动者的工资)作为收入花费的地方执行职能;因为在这里他们所花费的货币代表为以后转化为生活资料而出售的那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形式,即表现为W—G—W。这样花费的货币同时又使资本(资本+利润)得到补偿,这对于问题并没有什么影响。相反,货币在流通中所执行的其他一切职能,总是货币借以构成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某一阶段的一些形式,这个阶段或者根本不会达到零售商业的阶段(例如不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的交换),或者至少是先于[零售商业]的过程。只要货币以这样的方式流通,它们就是货币资本。诚然,对于小店主来说,他所获得的其他人的收入也是货币资本。但这是不同的事物。货币在这里并不是来源于资本本身的形态变化,而是来源于从资本中产生并独立于资本的收入。
  我们考察了同一货币额在小店主、工厂主和工人之间的流通,如果我们略去作为这个周期的中介的小店主,那么这一流通实际上就是同一货币额在工厂主和工人之间的流通。工厂主总是用同一些货币购买新劳动,而工人总是用同一些货币购买新商品。最初由工厂主(如果我们撇开小店主)把这些货币投入流通。因此,他最初必然是从流通中得到它们,不过是从有金生产者参加的流通中得到它们。或者这个过程是以前发生的,而工厂主拥有的这些货币是他的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的资本的一部分,就象他以机器形式拥有另一部分一样。如果他每周生产的商品等于600镑(其中100镑是利润,等于[预付资本的]20%),而每周支付的工资等于100镑,那么工厂主必须将自己的商品的1/6卖给金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一举永远拥有必须用来支付每周工资的100镑。我们假定,他的全部资本是1500,其中1000是固定资本,398是每周耗费的原料和辅助材料,100是每周的工资。我们假定,固定资本在十年的周期中完全损耗。在这种情况下,每年为[补偿]损耗,工厂主需要100镑,而每周(我们将一年算作50个工作周)需要2镑。因此,他每周要有2镑用于[补偿]损耗,398用于原料和辅助材料和100用于工资,全部预付是500镑,它的20%的利润是100镑。100镑的损耗,他也许每年只须补偿一次(也许时间还要长些)。第一周,他获得600镑,其中100不是同商品相交换,而是同金相交换。因此,工厂主把自己的全部利润转化为金。或者说,他除了自己的执行职能的资本以外,还要有100镑(实际上它们是小店主预付的),或者说他第一周根本不能用自己的利润供自己消费,因为他以金的形式拥有1/6的商品,1/6由他的工人吃掉,4/6补偿不变资本。下一周他就不需要用自己的一部分商品来向金生产者购买金。但是在第一周,他的资本的一部分两度成为必要。第一次是将由工人吃掉的那1/6要以商品形式存在;第二次要以货币形式存在,以便用来使工人[XVII—1058]能够向他购买他们的6。因此,在这一周工厂主必须有货币储备,以供自己吃用,这些货币不是从这一营业中流到他手里的,而是他继承的等等,或者他要靠借贷生活,如果他用500镑开始自己的生产,他很可能要这样做。
  第二周工厂主就不需要使自己拥有的商品的1/6处于商品和货币这二重形式上,因为100镑工资通过工人付钱购买商品而从工人那里流回到他手里。
  因此,为了维持他同工人之间的这种流通,他只需要用一周产品的1/6向金生产者购买金。
  仍然有一个问题要解答:谁第一个把处在流通中的那部分货币投入流通?这终归是资本家,而不管他是生产者还是商人,但决不是工人或者利息或地租的获得者。放款取息的人把资本投入流通,也就是说把资本转移给生产资本家,但是生产资本家第一个把资本实际上投入流通。
  地租获得者得到的货币,一部分是由资本家农场主付给他的,一部分是由工业资本家付给他的(工业资本家开矿等等;为建筑物支付的,还有房租);其次是由工人付给他的(一部分地租以及房租)。就地租通过工人转化为货币来说,地租的这一部分货币表现(就象把生活资料卖给工人的小店主的情况一样)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流通中抽出,因此它包含在为支付工资而流通的那些货币中。诚然,这一部分不象花费在生活资料上的那部分工资那样很快就流回(只要工厂主或农场主本身不是土地所有者,就经常有这种情况)。然而,工厂主或农场主本身也是土地所有者,这是特殊的情况。工厂主或农场主在这里作为工资支出的同一些货币,使他作为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或作为房屋所有者获得的房租得以实现,至于这些货币补偿他的商品的损耗,就不必说了。工人获得价值,即他每周租用的房屋。但是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分解为房租和地租。而工厂主作为工厂主付出的数额,同时把他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出租房屋的资本家获得的收入转化为货币。为此所需要的通货,在他本身购买劳动时已预付了。而工人则还给他地租和房租。
  工厂主同工人完成两笔交易。[第一,]他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第二,他向工人出售房屋,并为此收回这些货币的一部分。但是,他在这里出售给工人的那个价值,并不是全部都由他支付了的。这个价值包含无酬劳动。因此,工人在向他支付这个价值的同时,也就支付给他地租和房租。因此,以下事实并没有任何矛盾:资本家在收回他本身投入流通的货币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也就是说,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已经支付过的价值。对于一切土地所有者和房屋所有者来说,在工人向他们支付地租和房租的情况,(这里的情况同支付税金的情况一样),同一些货币使工资得以流通,并且使资本的一部分地租和房租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使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货币。剩余价值中分解为由工人支付的房屋地皮租[130]和房租的这整个部分,要转化为货币,——就象同工人做生意的小店主的利润一样,——只需要有支付工资所必需的那些通货就够了。
  建筑物的地皮租等等属于固定资本的费用。因此,生产资本家为固定资本预付的一部分通货,同时也使一部分剩余价值,即地皮租转化为货币。
  私人房屋的租金等等属于资本家用自己的利润支付的开支;农场主、矿业资本家等等支付的本来意义的地租,构成他们的产品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土地所有者用他作为地租收到的货币向工厂主和农场主购买商品;或者他向小店主购买商品,小店主用这些货币支付工厂主和农场主。因此,这部分通货一旦存在,它就象用作工资的货币那样不断流回到生产资本家手里,虽然资本家必须通过商品从流通中重新抽出这个部分。然而这足以使他们不断以货币形式重新支付地租,然后再用商品去收回货币。但是,流回到他们手中的货币增多,也就是说,流回的有工人作为房租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地租,或者是工厂主作为建筑物的地租支付的那一部分。因此,使地租转化为货币的那些通货不仅足以不断用来重新支付地租,而且足以支付分解为地租的那一部分工资和分解为地租的那一部分固定资本费用。只有通常不是来源于工资和固定资本的那一部分地租,才需要经过特有的货币流通,需要自己的特有的通货额。
  [XVII—1059]适用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和[债权人的]利息的东西,也适用于利润本身(不管利息是否付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应该把利息包括在生产资本家的收入之内),只要生产资本家花费这一利润,而他是必须花费一部分利润的,因为他靠利润为生。用于花费利润的货币,投入流通的货币,以及用来实现地租和利息的货币,都有助于提供向资本家进行支付的货币手段。
  地租、利息、利润的货币表现,只要被用来购买供个人消费的商品,就必定象工资的货币表现一样,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流回到生产资本家手中。利润、地租、利息是在前一年花费的;为此支出的货币已经不在土地所有者、食利者、资本家手中,而是在小店主手中,小店主把它们付给批发商,而后者又把它们付给生产资本家。这些货币以怎样的程度流回到小店主手中,他的储备的消耗和补充也就会达到怎样的程度。因此,货币走过的是它最初走过的同一条路,不过是走的回头路。由于它们通过这种方式会实现生产资本家的商品价值,所以后者能够用这些货币重新支付地租和利息,而把另一部分剩余价值花在自身的消费上。
  为了使生产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只要使流通的货币足以支付商品价值就行了。如果发生的是物物交换,那么丝毫也用不着怀疑,资本家在循环终结时从流通中抽出的商品价值会多于他以货币形式投入流通的价值。因为,在循环终结时他应当换得更高的商品价值。因此,所以会产生令人困惑的问题,完全是由于人们不清楚,构成这个增大的价值的现实货币表现的那些通货应当从哪里取得。引起困惑的是,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必然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还要更加令人困惑的是,他本身——作为阶级——实际上占有全部货币财产(所以能占有,是因为他直接占有全部剩余价值,而不管他交出了其中的哪一部分)。但是必须区别以下情况:作为资本家,他投入流通的只是自己的资本(也就是资本的货币表现),而作为实现利润的人(或者,如果他还没有实现利润,他就必须拥有其他的资金),他投入流通的是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象土地所有者和食利者投入流通的总是这种剩余价值的其他部分——地租和利息——的货币表现一样,最后,就象工人投入流通的是自己的工资的货币表现一样。如果某个资本家把1000镑投入流通,也就是用于再生产,同时(以利润的形式)吃掉200镑,并且,如果他的利润等于20%,那么他投入流通的货币额正好是使他的为数1200的商品,即他的资本加剩余价值转化为货币所必需的。他既没有把1000镑,也没有把200镑奉送给流通,而是用它们来从流通中抽出商品价值:用200镑抽出的数额等于他投入流通的数额,而用1000镑抽出的数额比他投入的数额多了20%。然而,他提供了能够用来向他支付1200镑商品价值的那个货币额。如果我们把资本家同他谋取剩余价值方面的伙伴看作是一个人,(1862年11月19日《泰晤士报》[第9页]称郎卡郡的工厂主为“财富吸收器”,而称他们的工人为“财富赢得者”}[注:这是关于曼彻斯特的贫困[131]的社论,那时曼彻斯特工厂主为“自己贫穷的工人”向全英国请求施舍,然而却胆怯地扎住了—正如科布顿先生完全正确地指出的那样——自己的钱袋。是的。没有直接参与剥削这些工人的那些人的施舍是慈善行为。但是,资本家本身一旦不能剥削自己的工人,而不得不[XVII—1060]向工人交纳贡物,而不是支付工资,那么这是“违背政治经济学的合理原则”的,并且正如《晨星报》所暗示的那样,这“会带有社会主义倒错的色彩”。],那么他实际上是自己提供了用来向他自己支付的货币;不过他是在同商品的交换中提供货币,而货币本身(就这是金等等来说),他最初是在同自己的工人的劳动进行的交换中获得的。
  注释:
  [124]最初,马克思怀疑,他对资本家、他的雇佣工人和零售商之间的货币流通的计算是否有误。马克思在自己加的注释的开端写道:“这个计算是错的,因为这里计算的始终是小店主用作资本的那一部分货币,因而没有考虑到小店主用于自己消费的,作为收入花费的货币。因此,情况将会如下。”接着就是注释的正文,实际上是重复前面的计算。马克思在确信这些计算是正确的之后,就抹去了这里所摘引的那个注释的开端。——第192页。
  [12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89—141、233—258页;第2册第548—549页。——第196页。
  [12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5—127页。——第200页。
  [127]如果生活资料生产者的利润占总资本利润的1/4,那它就等于450000。实际上它多了一些,是466666+(4/6)。——第209页。
  [128]马克思在前面的计算中所根据的是:“在这个生产领域中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的比例是1∶5”(本卷第208—209页),而不是他现在假定的1∶6。——第210页。
  [129]见注119。——第213页。
  [130]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414—415页。——第217页。
  [13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5卷第577—580、582—583页;第26卷第2册第371—372页;第30卷第299—300、635页。——第21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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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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