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资本的循环和周转(C节结尾)。]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5)]——[(8)]

[(E)资本的循环和周转(C节结尾)。]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5)]——[(8)]


[(5)]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竞争。[剩余价值、生产时间、流通时间之间的相互关系]

 

    上面我们已经把资本划分为不变的价值和可变的价值;如果在生产阶段内,即在资本的直接价值增殖过程中考察资本,这种划分始终是正确的。资本本身作为预先存在的价值,会怎样依照其再生产费用的提高或降低,或者由于利润的降低等等而改变其价值,这显然只是属于把资本作为现实资本,作为多数资本的相互作用来考察的那一篇要谈的问题,而不应该在目前考察资本的一般概念时来谈。

 

    {因为竞争从历史上看在一国内部表现为把行会强制、国家调节和国内关税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取消,在世界市场上表现为把闭关自守、禁止性关税或保护关税废除,总之,从历史上看它表现为对资本以前各生产阶段所固有的种种界限和限制加以否定;因为竞争在历史上曾被重农学派完全正确地称为自由放任并且[Ⅵ—30]加以提倡,所以,对竞争也就只是从它的这种单纯否定方面,单纯历史方面来考察的,而另一方面,又得出一种更荒谬的看法,就是把竞争看成是摆脱了束缚的、仅仅受自身利益制约的个人之间的冲突,看成是自由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吸引,从而看成是自由的个性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内的绝对存在形式。再没有比这种看法更错误的了。

 

    如果说自由竞争消除了以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限制,那么,首先应当看到,对竞争来说是限制的那些东西,对以往的生产方式来说却是它们自然地发展和运动的内在界限。只有在生产力和交往关系发展到足以使资本本身能够开始作为调节生产的原则而出现以后,这些界限才成为限制。资本所打碎的界限,就是对资本的运动、发展和实现的限制。在这里,资本决不是摧毁一切界限和一切限制,而只是摧毁同它不相适应的、对它来说成为限制的那些界限。资本在它自己的界限内——尽管这些界限从更高的角度来看表现为对生产的限制,会由于资本本身的历史发展而变成这种限制——感到自由,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受自身的限制,只受它自己的生活条件的限制。正如行会工业在它的繁荣时期在行会组织中完全找到了它所需要的自由,即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一样。行会工业正是从它自身中产生出这些生产关系并使它们作为自己的内在条件发展起来的,因而根本不是把它们当作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资本通过自由竞争对行会制度等等所作的否定这个历史方面只不过意味着,足够强大的资本借助于对它最适当的交往方式,摧毁了束缚和妨碍它的最适当运动的那些历史限制。

 

    但是,竞争决不仅仅具有这样的历史意义,或者仅仅是这样的否定方面。自由竞争是资本同作为另一个资本的它自身的关系,即资本作为资本的现实行为。只有随着自由竞争的发展,资本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在资本发展的最初历史阶段上仅仅表现为一些倾向——才确立为规律,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才以它的最适当的形式确立起来。因为自由竞争就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就是资本的条件和资本这一不断再生产着这些条件的过程的自由发展。

 

    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在纯粹资本条件范围内的个人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它使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性。各资本在竞争中相互之间施加的、以及资本对劳动等等施加的那种相互强制(工人之间的竞争仅仅是各资本竞争的另一种形式),就是作为资本的财富得到的自由的同时也是现实的发展。这是如此符合实际情况,以致最深刻的经济思想家们,例如李嘉图,都以自由竞争的绝对统治作为前提,以便有可能研究和表述资本的那些最适当的规律,这些规律同时表现为统治着资本的极为重要的倾向。

 

    但是,自由竞争是资本生产过程的最适当形式。自由竞争越发展,资本运动的形式就表现得越纯粹。例如,李嘉图以自由竞争的绝对统治为前提,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承认了资本的历史性和自由竞争的局限性,而自由竞争恰恰只不过是各资本的自由运动,也就是说,是资本在下述条件下的运动,这些条件不属于已解体的先前任何阶段,而是资本本身的条件。资本的统治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就象罗马的皇帝专制政体是自由的罗马“私法”的前提一样。

 

    只要资本的力量还薄弱,它本身就还要在以往的或随着资本的出现而正在消逝的生产方式中寻求拐杖。而一旦资本感到自己强大起来,它就抛开这种拐杖,按它自己的规律运动。当资本开始感到并且意识到自身成为发展的限制时,它就在这样一些形式中寻找避难所,这些形式虽然看来使资本的统治完成,同时由于束缚自由竞争却预告了资本的解体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解体。包含在资本本性里面的东西,只有通过竞争才作为外在的必然性现实地暴露出来,而竞争无非是许多资本把资本的内在规定互相强加给对方并强加给自己。因此,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经济范畴,即使是最初步的范畴——例如价值规定——要成为实际的东西,都不能不通过自由竞争,也就是说,不能不通过资本的实际过程,这种过程表现为各资本以及其他一切由资本决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相互作用。

 

    另一方面,由此也产生一种荒谬的看法,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但这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

 

    揭示什么是自由竞争,这是对于中产阶级先知们赞美自由竞争或对于社会主义者们诅咒自由竞争所作的唯一合理的回答。如果说,在自由竞争的范围内,个人通过单纯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实现公共的利益,或更确切些说,实现普遍的利益,那么,这只是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他们相互压榨,因而他们的相互冲突本身也只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所依据的条件的再创造。不过,一旦把竞争看作自由个性的所谓绝对形式这种幻想消失了,那么这种情况就证明,竞争的条件,即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条件,已经被人们当作限制而感觉到和考虑到了,因而这些条件已经成为而且越来越成为这样的限制了。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

 

    ***

 

    [Ⅵ—31]在进一步评论关于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各种观点以前,我们用一点时间回过来谈谈前面已经阐述过的问题。

 

    我们暂时假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是一致的。至于生产阶段内由于工艺过程的原因造成中断的情况,我们留待将来去考察。

 

    假定某资本的生产阶段为60个工作日,其中40个为必要劳动时间。这样,按照先前阐述过的规律,剩余价值或资本新创造的价值,即占有的他人劳动时间,等于60-40=20。我们用S代表这个剩余价值(=20),用P代表生产阶段,或在生产阶段中使用的劳动时间。在一个时期——我们用Z代表这个时期——例如360天中创造出来的总[剩余]价值,决不可能大于360天内所包含的生产阶段的次数[再乘以一个生产阶段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量]。S的最大系数,即资本在既定前提下所能创造的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等于在360天中反复创造S的次数。这种反复的极限,即资本的再生产的界限,或者象现在更确切地说的,资本生产过程的再生产的界限,决定于生产期间与生产期间应在其中重复的那个总期间之比。假如总期间为360天,而生产持续60天,那就是360/60,或z/p,即6,这一系数表示Z中包含若干p,或资本再生产过程按照它本身的内在界限在360天中能够重复的次数。

 

    不言而喻,创造S即产生剩余价值的最大限额,是由既定时期内所包含的能生产出S的过程的次数决定的。z/p即表现这个关系。z/p的商或q,就是S在360天这段时间内即在Z中的最大系数。sz/p或Sq,就是[在时间Z中创造的]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如果z/p=q,那么Z=pq;就是说Z的整个时期全是生产时间。生产阶段p重复的次数,就是Z中包含的p的次数。资本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量,就会等于资本在一个生产阶段中所占有的剩余劳动,乘以这段时间内包含的这种生产阶段的次数。

 

    这样,在上例中,剩余价值总量等于20×360/60=20×6=120日。q即z/p,表示资本的周转次数;但由于Z=pq,所以p=z/q;换句话说,一个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等于总时间除以周转次数。资本的一个生产阶段也就等于资本的一次周转。周转时间和生产时间完全相同;因此,周转次数仅仅决定于一个生产阶段同总时间之比。

 

    然而在这种前提下,流通时间被假定等于零。可是流通时间是一定的量,决不可能等于零。我们现在假定,每60天的生产时间或60个生产日,要摊到30个流通日;我们用c代表摊到p上的流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一次周转,也就是资本在它能够重复价值增殖过程——创造剩余价值——之前所需的总时间,等于30+60=90天(=p+c)。(1U(周转)=p+c。)

 

    一次90天的周转,在360天中只能够重复360/90次,即4次。这样,剩余价值20也只能够被创造4次;20×4=80。资本在60天中生产出20个剩余日;但它不得不流通30天,就是说,在这30天中,它不能够创造丝毫剩余劳动,丝毫剩余价值。对于资本来说,这就等于它在90天里只创造了20天剩余价值(从结果来看)。在上例中,周转次数决定于z/p,现在它却决定于z/p+c或z/U。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本来是SZ/p;现在实际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却是。可见,周转次数等于总时间除以生产时间与流通时间之和,而总[剩余]价值等于S乘以周转次数。然而,对我们来说,要表现剩余价值、生产时间、流通时间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公式还是不够的。

 

    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创造,包含在公式SZ/p中;而受流通时间限制的这个最大限额等于如果从第一个量减去第二个量,就会是:

 

 

    这样,我们就得出一个差额,或S′——我们可用S′代表在第二种场合所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便表现于下列公式中:。在详细解释这个公式以前,我们还要提出其他的公式。

 

    如果我们用q′代表Z/p+c的商,那么q′就表示Z中所包含的U的次数即(p+c)的次数,即周转次数。Z/p+c=q′,所以Z=pq′+cq′。在这种情况下,pq′表示[一年中的]总生产时间,而cq′表示[一年中的]总流通时间。

 

    我们用C代表总流通时间(即cq′=C)。(Z(360)=4×60(240)+4×30(120)。)按照假定,q′=4。C=cq′=4c;4这个数等于周转次数。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创造是SZ/p;然而在那个场合,Z被假定等于生产时间。可是现在实际的生产时间是Z-cq′,这也是从上列的等式中得出的。Z=pq′(总生产时间)+cq′(总流通时间或C)。因而Z-G=pq′。因而S×Z-C/p便是[受流通时间限制的]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创造。因为生产时间不是360天,而是360-cq′,即360-4×30,或240

 

    天。因而,总剩余价值是

 

    那么,这一公式表示的意思是:[剩余]价值等于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即等于仅仅由生产时间和总时间之比所决定的[剩余]价值,减去表示这个最大限额应分摊到的流通时间的数。c/c+p=c/U表示流通时间与资本一次周转之比。如果分子分母各乘以q′,那么cq′/(c+p)q′=C/Z。C/C+p=30/30+60=1/3;它表示流通时间与总时间之比,因为360/3=120。在[流通时间]C中包含的一次周转(c+p)为,或1/3或(c/Z),而[最大限额的剩余价值所减少的]量便等于这个最大限额本身乘以c中即分摊到一次周转上的流通时间中包含的一次周转的倍数,或除以c+p中包含的c之倍数,或Z中包含的C之倍数。

 

    如果c等于零,那么s′便等于SZ/p,因而是最大限额。S′将依照c增加的程度而减少,同c成反比,因为随着c的增加,因数c/c+p按同一程度增加,需要从最大限额[剩余]价值量中减去的那个量,即SZ/p×c/c+p,或SZ/p×c/U,亦按同一程度增加。

 

    这样,我们就得出三个公式:

 

 

    最大限额[剩余]价值同实际[剩余]价值之比,等于既定总时期同这个时期减总流通时间之比。

 

    或者  Sq:S′=(pq′+cq′):{(pq′+cq′)-cq′}

 

=p+c/p。

 

    关于公式(3)。   

 

 

 

    于是,总剩余价值等于在一个生产阶段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乘以这样一个系数,该系数等于总时间与生产时间之比减去这个比例乘以流通时间在资本一次周转时间中所占的份额。

 

 

 

    而这就是第一个公式。可见,公式(3)简化为公式(1):总剩余价值等于一个生产阶段的剩余价值乘以总时间再除以周转时间;或总剩余价值等于一个生产阶段的剩余价值乘以总时间与一次周转中生产时间与流通时间这两者的和之比。

 

    公式(2):总[剩余]价值等于[一个生产阶段的]剩余价值乘以总时间减总流通时间,再除以一个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

 

    ***

 

    (在竞争中,基本规律的展开是与关于价值和剩余价值所提出的规律不同的,它归结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出来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只有这样,单个资本才被实际地置于资本一般的条件下,虽然会出现原有规律似乎已被推翻的假象。但是,只有这样,必要劳动时间由资本本身的运动所决定这件事,才被确立起来。这是竞争的基本规律。需求、供给、价格(生产费用)是进一步的形式规定;价格作为市场价格,或一般价格。然后是一般利润率的确立。然后,由于市场价格的关系,资本分配在不同的部门。生产费用的降低等等。总之在这里,一切规定同它们在资本一般中的情形相比,都显得是颠倒过来了。在那里价格决定于劳动,在这里劳动决定于价格,等等,等等。

 

    各单个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恰恰导致它们必须作为资本来行事;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的独立作用,以及它们相互间的无规则的冲突,恰恰是它们的一般规律的确立。市场在这里还具有另外的意义。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相互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这种扬弃在更大的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

 

    (需求,供给,价格,生产费用,利润和利息这两者的对立,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消费和生产之间的种种相互关系。)

 

    [(6)资本的一部分停留在生产阶段,而另一部分停留在流通阶段。]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形式变换和物质变换

 

    这样,我们已经看到,资本在一定斯间所能创造的剩余价值,决定于在一定期间价值增殖过程能够重复的次数,或资本能够再生产的次数;这种再生产的次数不是决定于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与总时间量之比,而是决定于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与这个总时间减去流通时间之后的余数之比。可见,流通时间表现为这样一种时间,在这种时间内[Ⅳ—33]资本再生产其自身从而再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消失了。因此,资本的生产率——即资本对于剩余价值的创造——与流通时间成反比,如果流通时间减少到零,资本的生产率就会达到最大限度。

 

    由于流通就是资本经过其必要的形态变化——即其生活过程——的各个不同的、概念上一定的环节,所以它是资本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即由资本固有的本性所决定的条件。如果这种经过要花费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资本是不能增殖自己的价值的,因为这不是生产时间,而是资本不占有活劳动的时间。可见,这个流通时间决不能增加资本所创造的价值,而仅仅造成不创造价值的时间,这样,它就表现为价值增殖的限制,它同价值增殖的关系,和它同劳动时间的关系一样。这个流通时间不能算到创造价值的时间里去,因为后者只是物化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流通时间既不属于价值的生产费用,也不属于资本的生产费用;但它却是使资本的自行再生产变得更加困难的条件。

 

    资本在增殖自己的价值时,即在占有活劳动时所遇到的那些障碍,当然不是它增殖价值的,即它创造价值的要素。因此,如果在这里从本来意义上去理解生产费用,那是可笑的。或者说,我们必须把生产费用当作特殊形式同物化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区分开(正如我们必须把利润同剩余价值区分开一样)。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流通时间也不属于象工资等等那种意义上的资本生产费用;这个时间是各个资本互相结算时必须考虑的一个支出项目,因为各个资本是按照一定的一般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的。

 

    流通时间不是资本创造价值的时间,而是资本把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加以实现的时间。流通时间不增加价值量,而是使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处于他种相应的形式规定中,由产品的规定转为商品的规定,由商品的规定转为货币的规定,等等。以前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中的价格现在实际地得到实现,商品现在真正地同它的价格即货币进行交换,这个价格当然并不会因此而增大。

 

    可见,流通时间不是决定价格的时间,而周转次数,就它决定于流通时间来说,并不表明资本加进来一种与劳动不同而为资本所固有的决定价值的特别的新要素;相反,流通时间表现为起限制作用的、消极的原则。因此,资本的必然趋势是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而这种趋势又是资本的信用和信用业务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信用也是这样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资本极力使自己区别于个别资本,或者说,个别资本极力使自己表现为区别于自己的数量界限的资本。但是,资本在这上面能够取得的最高成就,一方面是虚拟资本,另一方面,信用仅仅表现为积聚的新要素,即各个资本被个别实行集中的资本消灭的新要素。

 

    流通时间从一个方面说物化于货币中。信用则企图把货币仅仅规定为形式的要素;这样使货币对形式转化起媒介作用,而本身却不是资本,即不是价值。这是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的一种形式。货币本身是流通的产物。下面将要说明,资本怎样通过信用创造新的流通产物。

 

    但是,如果说资本一方面是力图达到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那么另一方面,它又企图通过充当流通时间和流通过程的媒介的各种器官,赋予流通时间本身以生产时间的价值,把这一切器官规定为货币,更进一步则规定为资本。这是信用的另一个方面。这一切都出自同一个来源。流通的一切要求:货币、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转化为商品等等,虽然它们采取外表上完全不同的各种形式,但都可以归结为流通时间。用来缩短流通时间的那些机器,本身也属于流通。

 

    流通时间是资本的这样一种时间,它可以被看作资本作为资本进行特殊运动的时间,而不同于资本再生产其自身的生产时间,在生产时间里,资本不是作为只能发生形式转化的现成资本而存在,而是作为处在过程中的、创造性的、从劳动中吸取活灵魂的资本而存在。

 

    劳动时间和流通时间的对立,特别是在这里当涉及通货历史等的时候,包含着全部信用学说。当然,以后将会看到,不仅流通时间表现为对可能的生产时间所作的扣除;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实际的流通费用,即在流通领域中必须耗费已经实际创造出来的价值。但是,这一切在事实上只是资本为了增大比如说一年内可能的剩余价值总额,即为了增大一定期间内生产时间所占的部分,换句话说,为了缩短流通时间而付出的费用,——这是对已经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所作的扣除。

 

    其次,诚然在实践上,生产时间并没有真正被流通时间所中断(除非在危机和商业萧条的时候)。但是其所以如此,只是因为每个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处在生产阶段,另一部分处在流通阶段。可见,并不是整个资本在起作用,而是——按照流通时间对生产时间之比——比如说只有它的1/3或1/X在起作用,资本的另一部分则处在流通之中。或者事情也可能是这样:一定的资本比如说通过信用增加了一倍。于是对这个资本——原有资本——来说,就等于根本不存在流通时间了。可是这样一来,它所借得的那个资本就处于流通的地位了。如果撇开所有权不谈,那么这又和把一个资本分为两部分完全一样。不是资本a分为两部分,也不是资本b分为两部分,而是资本a把资本b吸引进来,然后再分为a和b。关于这个过程的幻想,往往可以在信用迷那里看到(这种信用迷很少是债权人,而是债务人)。

 

    我们在上面[注:见上一段的开头。——编者注]已经指明,资本的双重的和矛盾的条件——生产的连续性和流通时间的必要性,或者也可以说,流通(不是流通时间)的连续性和生产时间的必要性——只有靠如下情况才能实现,即资本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作为成品进行流通,另一部分则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再生产,这两部分彼此交替着:当其中一部分回到P阶段(生产过程)的时候,另一部分则离开这个阶段。

 

    这个过程不仅每天进行着,而且也在较长的期间(一段时间)里进行着。当资本的两个部分都经过了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或者说,当资本的第二部分重新进入流通的时候,整个资本和总价值就被再生产出来了。因此起点就是终点。可见,周转取决于资本的数量,或者在这里必须更确切些说,取决于上述两个部分的总额。只有在这两个部分的总额被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整个周转才告完成;否则,就只有1/2、1/3、1/x的资本(按照资本经常流通着的部分所占的比例)完成周转。

 

    [Ⅳ—34]其次,已经指出:资本的每一部分对其另一部分来说,都可以被看作是固定部分或流动部分,而且它们确实是相互交替地处于这种关系之中。资本过程在其不同阶段上之所以可能同时并列,只是由于资本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是资本,但是是处在不同规定中的资本。

 

    这种形式变换和物质变换,就象有机体中发生的这种变换一样。例如,假定身体在24小时内被再生产出来,那么这并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分为一种形式下的排泄和另一种形式下的更新,并且是同时进行的。此外,在身体中,骨骼是固定资本;它不是和血、肉在同一时间内更新的。在消费(自我消费)的速度上,从而在再生产的速度上,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因此,这里已经向多数资本过渡。)在这里重要的,首先是要只注意资本自身,因为在这里展开的那些规定是使价值一般变为资本并确定资本自身的特征的那些规定。

 

    在往下谈以前,我们要再一次注意这样一个要点:流通时间——资本从它吸收劳动的过程分离出来,即从它作为资本而劳动的时间分离出来的那段时间——仅仅是把预先存在的价值由一种形式规定变为另一种形式规定,而不是创造价值和增殖价值的要素。[例如,]数量为4个工作日而存在于棉纱形式中的价值,转化为作为货币而存在的4个工作日的形式,或者说,转化为被公认是4个工作日即4个一般工作日的代表的符号的形式,——这是预先存在的和被计量的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而不是增殖。在等价交换下,价值的量在交换以后同交换以前是一样的。如果设想的是一个资本,或者,如果把某一国家的各种各样的资本看成是与其他国家的资本不同的一个资本(国民资本),那就很明显,这个资本不作为生产资本发挥作用的那段时间,即不创造剩余价值的那段时间,不应当算作归资本支配的价值增殖的时间。

 

    资本不作为生产资本发挥作用的那段时间,——在作这种抽象的表述时,还完全没有考虑流通本身的费用,——表现为一种否定,但不是对实际存在的价值增殖时间的否定,而是对可能的价值增殖时间的否定,即对流通时间等于零时可能存在的价值增殖时间的否定。显然,国民资本不会把它没有增殖的时间看作它增殖的时间,正象比如说一个孤立的农民,不会把他不能收获,不能播种,总之,劳动中断的时间,看作使他富裕的时间一样。至于下面这种情况,即资本由于它必然要把自己看作不依赖于劳动和劳动的吸收而成为生产的、结果实的东西,它就认为自己在任何时间都会结出果实,把自己的流通时间也算作创造价值的时间,算作生产费用,那这种情况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由此可见,例如,拉姆赛下面这些话是错误的:

 

    “固定资本的使用,大大改变了价值取决于劳动量的原则。因为一些耗费了等量劳动的商品,要成为可供消费的成品,却需要很不相同的时间。但是因为在这段时间里资本不带来收入,所以,为了使该项投资不比其他项投资——这些项投资的产品成为可供消费的成品所需的时间较短——获利少,当商品最后进入市场时,它必须提高价值,提高的数额相当于少得的利润。”

 

    (这就已经假定,资本自身总是带来利润,正如茁壮的果树总是结果一样。)

 

    “这一点表明,资本可以撇开劳动而调节价值。”例如葡萄酒置于窖内。(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43页)

 

    这里得出的结论是:似乎流通时间同劳动时间一样——或者说同劳动时间在同等程度上——生产出价值。当然,资本包含着两个要素:(1)劳动时间——创造价值的要素;(2)流通时间——限制劳动时间,因而限制资本创造总价值的要素;这所以是必要的要素,因为作为生产过程直接结果的价值或资本,虽然是价值,但还没有取得自己的最适当的形式。这种形式转化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在生产和再生产之间所经历的时间,是使资本丧失价值的时间。如果从一方面说,在资本作为流通的、处于过程中的资本的规定中包含着连续性,那么,在这种规定中也同样包含着连续性的中断。

 

    经济学家们把流通,即资本为了开始新的生产所必须完成的运转,正确地规定为一系列的交换,这样他们也就承认,这种流通时间不是增殖价值量的时间,就是说,它不可能是创造新价值的时间,因为一系列的交换,不管它包括多少次交换行为,也不管完成这些活动需要花费多少时间,都只是等价物的交换。把一些价值——媒介的两极——设定为相等物,当然不可能使它们不相等。从量上来看,价值通过交换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

 

    一个生产阶段的剩余价值,决定于资本在这个阶段中所推动的剩余劳动(所占有的剩余劳动)。资本在一定期间内能够创造出的剩余价值总额,决定于这个期间内生产阶段的重复;或者说,决定于资本的周转。而周转等于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加上流通的持续时间,等于流通时间和生产时间之和。流通时间越短,即资本从离开生产到它回到生产所经过的那段时间越短,周转就越接近于生产时间本身。

 

    剩余价值实际上决定于一个生产阶段中所物化的劳动时间。资本再生产的次数越多,剩余价值生产的次数就越多。再生产的次数等于周转的次数。因此,总剩余价值(S′)等于S×nU(在这里n为周转次数)。S′=S×nU;因此,S=S′/nU。如果100塔勒资本在一定的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生产时间为3个月,那么它在一年内就可以周转4次,如果每次创造的剩余价值等于5塔勒,那么总剩余价值就等于5(一个生产阶段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4(由生产时间和一年之比所决定的周转次数),即等于20塔勒。但是,因为流通时间比如说等于生产时间的1/4,所以一次周转就等于3+1,即4个月,而100塔勒资本在一年内只能周转3次;总剩余价值就等于15塔勒。可见,虽然资本在3个月内创造5塔勒剩余价值,但对资本来说,就象它在4个月内只创造5塔勒[剩余]价值一样,因为它在一年内只能创造5×3塔勒总剩余价值。这对资本来说,就象它每4个月生产5塔勒剩余价值一样;也就是说,在3个月内它只生产15/4,即3+(3/4)塔勒,而在它进入流通的一个月内生产1+(1/4)塔勒剩余价值。

 

    就周转不同于由生产本身的条件所决定的持续时间这一点来说,周转等于流通时间。不过流通时间不是[仅仅]决定于劳动时间。因此,资本在一定期间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额,不是单纯地决定于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处在上述相互关系中的劳动时间和流通时间[Ⅳ—35〕。但是在这里,资本对于价值的创造所加进的规定,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是否定的,限制性的。

 

    例如,如果生产100镑资本需要3个月即90天,如果流通时间等于零,那么资本在一年内就可以周转4次;全部资本就会持续地作为资本发生作用,即作为确立剩余劳动的东西,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发生作用。如果在90天中有80天代表必要劳动,那么就有10天是剩余劳动。现在假定流通时间等于生产时间的33+(1/3)%,或等于生产时间的1/3。这样,每3个月生产就有1个月流通。于是,流通时间就等于90/3,即生产时间的1/3,等于30天;c=1/3p;(c=p/3)。好了。

 

    现在问题是,资本有多大部分可以在整年内持续地用于生产?如果100镑资本工作90天,而它的等于105镑的产品要流通一个月,那么在这一个月内资本就不能使用任何劳动。

 

    (当然,根据这90天所使用的工人人数的不同,这90个工作日可以等于90的3倍、4倍、5倍、x倍。如果只使用一个工人,那就只等于90天。这一点在这里暂时还和我们无关。)

 

    (在所有这些计算中都是假定:剩余价值不再资本化,而是资本使用同样数量的工人继续工作;但是,在剩余价值实现的同时,全部资本也得到实现而重新变成货币。)

 

    这就意味着,资本在一个月内完全不能得到使用。

 

    (例如,100镑资本持续地使用5个工人;在这个资本中包含着他们的剩余劳动,因而流通着的产品不是原有资本,而是吸收了剩余劳动,从而含有剩余价值的资本。就是说,100镑资本的流通,其实应当理解为比如说105镑资本的流通,即资本连同一次生产行为中创造的利润的流通。不过这个错误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特别是在考察上述问题时。)

 

    假定在三个月结束时,生产出价值100镑的棉纱。现在还要过一个月我才能收到货币,才能重新开始生产。为了在资本流通的这一个月内能够推动同样数量的工人,我必须有33+(1/3)镑的追加资本,因为,如果100镑在3个月内推动一定数量的劳动,那么这100镑的1/3会在一个月内推动同一数量的劳动。

 

    在第四个月结束时,100镑资本会回到生产阶段,而33+(1/3)镑资本则进入流通阶段。后一笔资本相应地需要1/3个月进行流通;因此,它在10天以后回到生产中。

 

    第一笔资本只能在第七个月结束时重新进入流通。第二笔资本在第五个月开始时进入流通,比如说在第五个月的第10日流回,在第六个月的第10日重新进入流通,而在第六个月的第20日流回,第七个月的第20日重新进入流通;它在第七个月结束时流回,而第一笔资本又会在第二笔资本流回的同时重新开始自己的流通。第八个月开始时和某一天流回等等,第九个月开始时等等。

 

    总而言之,如果资本增多1/3,即增多恰好和流通时间相一致的数量,那么资本就能持续地使用同样数量的工人。但是,如果资本始终少用1/3的劳动,它也能持续地处于生产阶段之中。如果资本家只用75镑资本开始生产,那么在第三个月结束时生产就结束;此后资本流通一个月,但是在这个月内资本家也可以继续生产,因为在他手里还有25镑资本。如果他为了在3个月内推动一定量的劳动需要75镑,那么他为了在一个月内推动相应量的劳动就需要25镑。这样资本家就能持续地推动同一数量的工人。

 

    他的每一批商品需要1/12年才能售出去。如果他总是要用1/3的生产时间来出售自己的商品,那么,依此类推。这个问题可以用一个很简单的等式来解决,这一点我们以后再谈。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属于这里研究的范围。但是从后面要谈的信用问题来看,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无论如何下述情况是清楚的。我们用pt表示生产时间,用ct表示流通时间,用C表示资本。C不能同时处于自己的生产阶段和流通阶段。如果它想在它流通的时候继续生产下去,它就必须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处于生产阶段,而另一部分处于流通阶段,过程的连续性由以下情况得到保持:当a部分处于一种规定性中时,b部分处于另一种规定性中。如果始终处于生产中的那部分资本为x,那么x=C-b(b是处于流通中的那部分资本)。C=b+x。如果ct即流通时间等于零,那么b也等于零,x就等于C。b(处于流通中的那部分资本):C(总资本)=ct(流通时间):pt(生产时间);b:C=ct:pt;即处于流通中的那部分资本同总资本之比,等于流通时间同生产时间之比。

 

    如果100镑资本每4个月周转一次,利润为5%,也就是每3个月的生产时间要有1个月的流通时间,那么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注:见本册第157—166页,不过在那里时间是以日计算,而在这里是以月计算。——编者注],总剩余价值等于5×12/4M(月)=5×3=15,而不是c=0时的20,因为那样的话就会是S′=5×12/3=20。现在的15镑是75镑资本按5%计算的利润,这笔资本的流通时间等于零,它一年周转4次,因而始终被使用着。它的利润在第一季度结束时是3+(3/4)镑;在一年结束时是15镑。(但是,这时周转的总资本就只是300镑,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当ct=0时,则是400镑。)

 

    可见,100镑资本,在生产时间为3个月而流通时间为1个月时,能够始终用于生产的资本是75镑;始终有25镑资本在流通,是非生产的。75:25=3M:1M;或者,如果我们用p表示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用c表示处于流通中的那部分资本,用c′和p′表示与之相应的时间,那么p:c=p′:c′;(p:c=1:1/3)。处于生产中的那部分资本同处于流通中的那部分资本之比总是1:1/3,但这1/3总是由资本的更替着的组成部分来代表。但p:C=75:100=3/4;c=1/4;p:C=1:4/3和c:C=1:4。整个周转=4M;p:U=3M:4M=1:4/3。

 

    ***

 

    [Ⅳ—36]在资本的流通中,形式变换和物质变换是同时发生的。作为前提,我们在这里不应当从G开始,而应当从生产过程开始。从物质方面来考察,在生产中工具被磨损,原料被加工。结果是产品——重新创造出来的、与作为自己前提的要素不同的使用价值。从物质方面来考察,产品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被创造出来。这是最初的本质的物质变化。在市场上,在同货币交换时,产品脱离资本的循环而进入消费,成为消费对象,它或是用来最后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或是成为另一资本的原料。

 

    在商品同货币交换时,物质变化和形式变化是同时发生的,因为在货币上,内容本身恰好属于经济的形式规定。而在这里,货币再转化为商品,同时就是资本再转化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发生的既是一定使用价值的再生产,也是价值本身的再生产。但是,正如物质要素起初在进入流通时在这里作为产品出现一样,在流通结束时,商品又作为生产条件出现。就货币在这里充当流通手段而言,它事实上仅仅是一种媒介,一方面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在资本使产品形式上的价值离开自己的那种交换中,充当媒介,另一方面在生产和生产之间,在资本使自己脱离货币形式而把生产条件形式上的商品拉进自己的循环时,充当媒介。

 

    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考察,货币仅仅表现为流通手段;从形式方面来考察,货币表现为资本价值增殖的名义尺度,而在一定的阶段则表现为自为存在的价值。所以资本[的流通过程]既是W—G—G—W,又是G一W—W—G,而且简单流通的两种形式在这里同时还获得进一步的规定,因为G—G是创造货币的货币,而W—W则是这样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不仅再生产出来,而且还增加了。至于在这里表现为加入资本流通并为它所决定的货币流通,我们只想顺便指出,——因为这个问题只有在考察了多数资本互相间的作用和反作用以后才能切实地加以讨论,——货币在这里显然处在各种不同的规定中。

 

    [(7)]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施托尔希关于“加速流通的手段”的论述的混乱]

 

    至今我们一直假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是一致的。但是,例如在农业中,在产品完成以前,在生产本身中存在着劳动中断的现象。[两个不同的生产部门中]耗费的劳动时间可能是一样的,而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却可能不相同,因为[在其中一个生产部门里]劳动中断了。如果差别仅在于,在一种场合下完成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比在另一种场合下长,这还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因为按照一般规律,很明显的是:包含较大劳动量的产品,其价值也较大;而且,如果在某个期间内再生产次数较少,那么再生产出来的价值也将较大。2×100同4×50完全相等。其次,剩余价值的情况也和总价值的情况一样。

 

    问题在于:耗费在各种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即积累的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虽然一样,这些产品所需要的生产持续时间却不一样。在这里,固定资本似乎完全独自发挥作用,而没有人的劳动参与,正如播在地下的种子那样。如果还需要劳动,也把这种劳动撇开不说。要在纯粹的形式下提出问题。

 

    如果这里的流通时间不变,那么,由于生产阶段较长,周转次数就较少。这里,生产时间+流通时间,即一次周转时间,大于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一致的场合。这里使产品达到成熟所需要的时间以及劳动的中断,构成这里的生产条件。非劳动时间构成劳动时间的条件,这样,劳动时间才能真正变成生产时间。其实这个问题显然只属于利润率平均化的问题。然而基本道理必须在这里弄清楚。

 

    资本回流较慢——这正是问题的实质——不是流通时间引起的,而是使劳动变为生产劳动的那些条件本身引起的;它属于生产过程的技术条件。必须彻底否定以下的极其荒谬的看法:自然条件要是阻碍某一生产部门的资本,使它不能象别的生产部门中别的资本那样在同样的期间与同样数量的劳动时间相交换,这样的自然条件就能够以某种方式使资本的价值增大。价值,从而还有剩余价值,并不等于生产阶段持续的时间,而是等于这个生产阶段内耗费的劳动时间,包括物化劳动时间和活劳动时间。只有活劳动时间——而且按照它同物化劳动时间之比——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因为[只有活劳动能够创造]剩余劳动时间。{很明显,利润率的平均化还有其他规定。但这里讲的不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而是剩余价值的创造。}

 

    因此下面的论断是正确的:从这方面看,例如农业,比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低(这里是指价值生产的生产率)。同样,从另一方面看,——从农业生产率的增长直接减少必要劳动时间来说,——农业比所有其他生产部门的生产效率高。然而,只有在资本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般生产形式占统治地位的地方,这种情况本身才能有利于农业。

 

    生产阶段的这种中断,决定了农业决不可能是资本开始的领域,决不可能是资本最初的驻所。这是同工业劳动最起码的基本条件相矛盾的。因此,只有通过[工业对农业的]反作用,资本才能掌握农业,农业才能工业化。这一方面要求竞争有高度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化学、力学等,即要求制造业有巨大发展。因此在历史上也可以看到,农业从来没有以纯粹的形式出现于资本以前的或同它自身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的那些生产方式之中。农村副业,如纺纱、织布等,必须弥补这里所存在的使用劳动时间方面的限制——这些中断所包含的限制。

 

    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不一致,可能只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这些自然条件在这里直接妨碍劳动的利用,即妨碍资本占有剩余劳动。资本遇到的这些障碍当然不会带来利益,从资本的角度看,只会是损失。

 

    在这里,整个这种情况其实只应作为固定资本,固定在一个阶段的资本的例子提出来。这里应当牢记的只是:资本在它不使用活劳动的期间,不创造任何剩余价值。所使用的固定资本的再生产本身当然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

 

    (在人体上,也同在资本上一样,各个部分在再生产中并不是在同一时间更替的。血液的更新比肌肉快,肌肉比骨骼快,从这方面来说,可以把骨骼看作人体的固定资本。)

 

    [Ⅳ—37]施托尔希所列举的加速流通的手段是:(1)只从事商业的“劳动者”阶级的形成;(2)运输工具的改进;(3)货币;(4)信用。(见前)[注:见本册第142页。——编者注]

 

    从这种五花八门的罗列中可以看到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全部混乱思想。货币和货币流通——即我们所说的简单流通——既是资本本身的前提和条件,又是资本流通的前提和条件。因此,货币,象它存在的情形那样,作为属于资本以前生产阶段的交往关系,作为货币的货币,在它的直接形式下,不能说可以加速资本的流通,它只是这种流通的前提。当我们谈资本和资本流通时,我们是处在这样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上,在这个阶段上,采用货币不是一种发现等等,而是前提。只要直接形式下的货币本身具有价值,不仅是其他商品的价值,是其他商品价值的象征(因为当某种直接物应当成为另一种直接物时,前者就只能代表后者,成为后者的这种或那种象征),而且本身也有价值,本身就是物化在某种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那么,货币就决不会加速资本流通,反而会阻碍资本流通。

 

    从货币在资本流通中所表现的两个方面来看,即作为流通手段和作为已实现的资本价值来看,货币属于流通费用,只要它本身是劳动时间,这种劳动时间一方面用来缩短流通时间,另一方面用来实现流通的一个质的要素——资本再转化为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自身。从这两方面看,货币都没有使价值增加。一方面,货币是一种需要费用即耗费劳动时间,因而是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价值体现形式。另一方面,货币可以被看作一种机器,它可以节约流通时间,从而腾出生产时间。但是,既然作为这种机器的货币本身需要劳动并且是劳动的产物,所以对资本来说,它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货币属于流通费用。

 

    最初的流通费用是与劳动时间相对立的流通时间本身。现实的流通费用本身是物化的劳动时间,它是为了缩减流通时间的最初的费用而使用的机器。直接形式下的货币属于资本以前的生产历史阶段,对资本来说它表现为流通费用,所以资本力求把货币改变得和它自身相适应,把货币变成不必花费任何劳动时间、本身不是价值的一种流通要素的代表。因此,资本的目的在于扬弃货币的传统的直接现实性,把它变成一种只由资本设定的同时又由资本扬弃的纯观念的东西。因此,不能象施托尔希那样,说货币就是加速资本流通的手段;相反,应当说资本力求把货币变成资本流通的单纯观念的要素,并首先赋予它一种和资本相适应的最适当的形式。扬弃直接形式下的货币,是已成为资本流通要素的货币流通的要求,因为货币在其直接的预先存在的形式下是资本流通的限制。

 

    没有流通时间的流通是资本的趋势,因此,把只用于缩短流通时间的工具变成只由资本设定的形式规定,正如资本在流通中所经历的不同环节一样,都是资本本身形态变化的质的规定。

 

    至于说专门的商业阶层的形成,——即把交换业务变成一种专门劳动的分工发展阶段,而要达到这一步,交换活动的总额当然必须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

 

    (例如,如果在100个人当中,交换占去他们1/100的劳动时间,那么每个人就是1/100的交换者;100/100的交换者就相当于一个人了。于是在这100个人中就会出现一个商人。商业从生产本身分离出来,或者说交换本身与交换者相对而有了自己的代表,这种情况一般说来要求交换和交往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商人对卖者来说代表所有的买者,对买者来说代表所有的卖者,反过来[也一样],可见,他不是交换本身的一极,而是交换本身的中项,因此他是作为中介人出现的),

 

    ——那么,商人阶层的形成(这种商人阶层的形成以货币的形成为前提,哪怕货币的所有要素还不发达)同样是资本的前提,因此不能被看作对资本的特殊流通起媒介作用。因为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概念上说,商业都是资本产生的前提,所以我们在结束本章之前,还要再回到这个题目上来,因为它属于论资本产生的那一篇或其前一篇。

 

    运输工具的改进,就其促进商品作为物体的流通这层意思来说,并不属于单纯考察资本流通的形式规定的范围。产品只有出现在市场上,才成为商品,才离开生产阶段。另一方面,就资本的回流时间——即流通时间——必然随着市场同产地之间距离的扩大而延长来说,运输工具属于上述范围。因此,直接从这个角度来看,借助运输工具来缩短这种时间,直接属于考察资本流通的范围。但实际上这属于市场学说,而后者属于论述资本的部分。

 

    最后,信用。施托尔希等人在这里,把这个直接由资本设定,因而由资本的本性产生的特有的流通形式,这个资本的特征,同货币、商业阶层等等混为一谈,而货币和商业阶层等等完全属于交换的发展以及或多或少以交换为基础的生产的发展。指出特征在这里既是逻辑的发展,也是了解历史发展的钥匙。我们在历史上也可看到——例如在英国,还有法国——人们试图用纸币代替[金属]货币,另一方面,人们试图把单纯由资本本身造成的形式加在以价值形式存在的资本身上,最后,人们试图在资本刚一产生时就创立信用(例如配第和布阿吉尔贝尔)。

 

    [(8)]作为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过程的小流通。资本和劳动能力的再生产

 

    在作为总过程的流通中,我们可以把大流通和小流通区别开来。第一种流通包括资本从离开生产过程到它再回到生产过程这一整个时期。第二种流通是连续不断的,总是和生产过程本身同时并行的。这是作为工资支付的、同劳动能力进行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

 

    这种资本流通过程在形式上被设定为等价物的交换,但事实上是等价物交换的扬弃,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等价物的交换(价值转化为资本时,等价物的交换转化为它的对立物,在交换基础上交换变成纯粹的形式,而互助完全成了单方面的了)。应该象下面那样来阐述这种资本流通过程。

 

    被交换的价值总是物化劳动时间,是客观存在的、互为前提的(处于某种使用价值中的)一定劳动量。价值本身始终是结果而不是原因。价值表现生产一件物品的那个劳动量,因而表现——假定生产力水平不变——能够再生产一件物品的那个劳动量。

 

    资本家不是用资本直接去交换劳动或劳动时间,而是用包含在商品中的、耗费在商品中的时间去交换包含在活劳动能力中的、耗费在活劳动能力中的时间。他换来的活劳动时间,不是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而是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正如一架机器不是作为产生结果的原因,而是作为结果本身进行交换和支付,不是根据机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产品,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进行交换和支付。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时间,即生产活劳动能力所必需的时间,同时就是再生产——假定生产力水平不变——劳动能力即保存劳动能力所必需的时间。

 

    可见,资本家和[Ⅳ—38]工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换,完全符合交换规律,不仅符合,而且是交换的最高发展。因为在劳动能力本身还没有发生交换以前,生产的基础还不是建立在交换上的,交换只限于以不交换为基础的狭小范围,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阶段的情形就是这样。但是,资本家换来的那个价值的使用价值本身,是价值增殖的要素,而这种价值增殖的尺度,是活劳动和劳动时间,并且是比物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即比再生产活劳动者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

 

    这样,由于资本同作为等价物的劳动能力相交换,资本就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所以,交换只是变成一种形式,而且象我们已经看到的[注:见本卷上册第449—450页。——编者注],在对资本的进一步阐述中,下面这种假象也消失了:资本似乎是用某种与劳动能力本身的物化劳动不同的东西去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即资本似乎总是用某种东西去和劳动能力相交换。

 

    可见,[交换关系中]发生这种转变是由于:自由交换的最后阶段是劳动能力作为商品,作为价值来同商品,同价值相交换;劳动能力是作为物化劳动购得的,而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却在于活劳动,即在于创造交换价值。发生转变是由于:作为价值的劳动能力,它的使用价值本身是创造价值的要素,是价值的实体和增殖价值的实体。在这种交换中,工人为了取得物化在他身上的劳动时间的等价物,就要提供他的能够创造价值和增殖价值的活劳动时间。工人是把自己作为结果出卖的。作为原因,作为活动,工人被资本所吸收,并体现为资本。这样,交换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

 

    表现为工资的那部分资本的流通,是伴随着生产过程而进行的,作为经济的形式关系和生产过程并列,和生产过程同时进行并和它交织在一起。只有这种流通才确立资本本身。这种流通是资本价值增殖过程的条件,它不仅确立这一过程的形式规定,而且确立这一过程的实体。这是不断流通的那部分资本,它任何时候都不进入生产过程本身,但不断伴随着生产过程。这部分资本任何时候都不进入资本的再生产过程,而原料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工人的生活资料基金是作为产品,作为结果离开生产过程的,但它作为产品从来不进入生产过程,因为它是供个人消费用的产品,直接进入工人的消费并直接为此目的而进行交换。可见,生活资料基金既不同于原料,也不同于劳动工具,它是地道的流动资本。

 

    在资本的循环中,只有在这个环节上才有消费直接加入进来。凡是在商品和货币相交换的地方,商品都可以被另一个资本作为新的生产的原料购买去。其次,根据资本的前提,资本所遇到的不是个别的消费者,而是商人;商人自己买进商品,是为了再把它卖出去换成货币。(这个前提应当和商业阶层一起加以说明。这样,就可以把实业家之间的流通和实业家同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区别开来。)

 

    可见,流动资本在这里是直接供工人个人消费的;完全是供直接消费的,所以以成品的形式存在。因此,如果从一方面说资本是产品的前提,那么成品也是资本的前提。这从历史上看就是:资本并不是使世界从头开始,而是在资本使生产和产品屈从于它的过程以前,生产和产品早已存在。资本一旦活动起来,以它自身为出发点,它就不断以自身的各种形式——可消费的产品、原料和劳动工具——作为前提,来不断以这些形式再生产自身。这些形式既是资本自身所要求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资本在自身的再生产中生产出它本身的条件。

 

    因此,在这里,通过资本对活劳动能力以及对保存活劳动能力的自然条件的关系,我们看到,流动资本也是从使用价值方面被规定为直接加入个人消费并作为产品在个人消费中被消耗的东西。所以,断言只有流动资本才是可消费的东西,这是不正确的,这样说,好象煤炭、机油、染料等等,工具等等,土壤改良等等,工厂等等,就都不是同样被消费的了,如果把消费理解为扬弃它们的使用价值和它们的形式的话。但如果把消费理解为个人消费,本来意义上的消费,那么,所有这些东西就都不是同样被消费的。

 

    在这样的流通中,资本不断作为物化劳动离开自身,以便去同化它象空气那样需要的活劳动力。至于工人的消费,那么这种消费只再生产一种东西,就是作为活劳动能力的工人本身。因为工人本身的这种再生产是资本的条件,所以工人的消费也不是直接表现为资本的再生产,而是表现为这样一些关系的再生产,只有在这些关系下资本才是资本。活劳动能力同原料和工具一样,都属于资本的生存条件。因此,资本以双重方式进行自身的再生产:以自己本身的形式和以工人消费的形式,但后者只是指这种消费把工人作为活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因此,资本把这种消费叫作生产消费,——之所以叫作生产消费,不是由于它再生产个人,而是由于它再生产作为劳动能力的个人。

 

    罗西[注:见本册第90—94页。——编者注]曾抱怨,工资竟被计算两次,一次作为工人的收入,另一次作为资本的再生产消费,这种指责只适用于那些直接把工资作为价值列入资本生产过程的人。因为支付工资是一种和生产行为同时进行的并列的流通行为。或者,象西斯蒙第从这种观点出发所说的那样[44]:工人非再生产地消费自己的工资,而资本家则生产地消费工资,因为他换来的劳动再生产出工资并超过工资。

 

    这里所说的只是作为客体来看的资本本身。但是,从资本是一种关系,而且是一种对活劳动能力的关系来说,工人的消费就是再生产出这种关系;换句话说,资本以双重方式进行自身的再生产:资本作为价值,作为使价值增殖过程重新开始和作为资本重新活动的可能性,是通过换进劳动来进行自身的再生产的;资本作为关系,是通过工人的消费来进行自身的再生产的,这种消费把工人作为可以同资本——工资是资本的一部分——相交换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

 

    这样,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流通,把一部分资本——生活资料基金——规定为不断流动的、不断消费的、不断被再生产的资本。在这种流通中,突出地显示出资本和货币之间的差别,资本流通和货币流通之间的差别。例如,资本每星期支付工资;工人把这些工资花费在小店主等等那里,小店主等等直接或间接地把它存到银行家那里;下一个星期,工厂主又从银行家那里把它取回来,分发给同一些工人,如此等等。通过同一数额的货币,新的资本份额不断流通着。但是,货币数额本身并不决定以这种方式流通着的资本份额。如果工资的货币价值增长了,流通手段也就随着增加,但是这些流通手段的数量并不决定这种增长。如果货币的生产费用不降低,那么任何货币数量的增加都不会影响进入这一流通的资本份额。货币在这里只是表现为流通手段。因为必须同时支付许多工人,所以同时需要有一定的、随着工人的数目而增加的货币量。另一方面,货币周转加速时需要的货币量,又少于工人人数较少、但货币流通的机构没有这样调整的场合。

 

    这种流通[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是生产过程的条件,因而也是流通过程的[Ⅳ—39]条件。另一方面,如果资本不从流通中流回,那么工人和资本之间的这种流通就不能重新开始。可见,这种流通本身的条件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以外通过自身形态变化的各种不同环节。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那么这不是因为没有足够的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相反,这或是因为没有产品形式上的资本,即缺乏这部分流动资本,或是因为资本没有具备货币形式,即没有作为资本实现自己,而其所以如此,原因并不在于流通手段的数量,而是因为资本没有在质的规定上表现为货币,为此并不需要使资本具有硬币形式,具有直接的货币形式。而且资本是否具备这种形式,又不取决于作为流通手段来流通的货币的数量,而是取决于资本同价值本身的交换;这又是一种质的要素而不是量的要素,在我们谈到作为货币的资本(利息等等)时,对这一点将作更详细的考察。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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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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