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对货币章和资本章的补充]

[(B)对货币章和资本章的补充]

  [(1)有关价值理论、货币理论和其他问题的摘录和评论]
  {“一国内流通的货币,是该国资本的一定部分,这部分完全从生产用途中抽出来,以便促进或提高其他部分的生产率;因此,为了使金充当流通手段,必须有一定量的财富,这就好象为了制造一台机器,以促进任何另一种生产,必须有一定量的财富一样。”(《经济学家》[1847年5月8日]第5卷第520页)}
  {“实际怎样?一个工厂主星期六从自己的银行家那里支取500镑钞票来发放工资。他把这些钞票分发给他的工人。在同一些天内这些钞票大多都被送到小店主手里去了,通过他们又转到了他们各自的银行家手里。”(同上,[1847年5月22日]第575页)}
  {“一个拥有100000镑资本的棉纺厂主,如果把95000镑用在工厂和机器上,他很快就会发现没有资金来购买棉花和支付工资。他的营业会受到妨害。他在财务方面会陷于混乱。然而人们却期望一个把大部分可利用的资金轻率地投入铁路的国家,能够照样进行无穷的工商业活动。”(同上,[1847年11月6日]第1271页)}
  “货币……是一切可让渡物的最适当的等价物。”(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32页)
  {“在古代,要使人们超出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劳动,要使一国的一部分居民为无偿地养活另一部分居民而劳动,就只有通过奴隶制才能做到……如果不强迫人们劳动,他们就只会为自己劳动;如果他们需要得少,他们也就劳动得少。但是,在国家形成后需要有闲者来保卫国家以抵御敌人的侵扰,因此,无论如何必须为不劳动的人取得食物[Ⅶ—26];然而,根据假定,劳动者的需要很少,因此,必定会找到一种方法来增加他们的劳动,使之超出他们的需要程度。奴隶制就是为此而建立的……那时,使用暴力方法迫使人辛勤劳动以获得食物……那时人们被迫从事劳动,因为他们是别人的奴隶;而现在,人们被迫从事劳动,因为他们是自己需求的奴隶。”(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38—40页)
  “只有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商品种类的无限多样性,才使对财富的贪欲成为无止境的和永远无法满足的。”(威克菲尔德在他出版的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卷第64页上所加的注[61])}
  “我把机器看作(根据它的效率)增加不需要供养的劳动者人数的手段。”(詹·斯图亚特,同上,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123页)
  (“当制造业主结合成团体的时候,他们就不是直接依靠消费者,而是依靠商人。”(同上,第1卷第153页))
  (“滥用的农业不是经营活动,因为它不通过自身转移,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同上,第156页))
  (“商业是一种活动,借助于这种活动,个人或团体的财富或产品,可以通过一群叫作商人的人同一种适于满足任何需要的等价物相交换,而决不会使生产中断或消费停滞。”(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166页))
  (“当需要还很简单还很少的时候,一个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来分配他的全部产品;当需要变得更加多样化的时候,人们必须更辛苦地劳动;人们开始珍惜时间;因此,商业兴起了。商人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人。”(同上,第171页))
  (“货币是一切物品的共同价格。”(同上,第177页))
  “货币由商人代表。对消费者来说,他代表全体制造业主,对制造业主来说,他代表全体消费者,而对这两个阶级来说,他的信用代替货币的使用。他轮流代表需要、制造业主和货币。”(同上,第177、178页)
  斯图亚特认为(见第1卷第181—183页)利润和实际价值是不同的,他把实际价值极其混乱地规定为(这里他想的是生产费用)物化劳动量(“一个工人一天所能做的”等等),劳动者的必要费用,原料的价格;他把利润看成随需求而波动的让渡利润。
  在斯图亚特那里,范畴还经常变化不定;还没有象在亚·斯密那里那样固定下来。我们刚才看到,他把实际价值和生产费用等同起来,同时在工人的劳动和材料的价值以外,他还混乱地把工资当作特殊的组成部分。在另一个地方,他把商品原料的价值或原料本身理解为商品的内在价值,同时又把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时间理解为使用价值。
  “前者是某种本来就是实在的物。例如,银丝编织品中所含的银。丝织品、毛织品或亚麻织品的内在价值小于已使用的原始价值,因为除了这类织品的预期的用途而外,几乎已经没有任何别的用处;而使用价值则相反,它必须依照为生产它而耗费的劳动来估计。为改变形式而耗费的劳动,代表一个人的时间的一定部分,它已经被有效地用来赋予某种物质以形式,使这种物质变得有用,美观,或者简言之,使它成为间接地或直接地对人有用的东西。”(同上,第1卷第361、362页)
  (实际的使用价值,就是赋予物质的那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本身只不过是静态的劳动。)
  “当我们假定某物具有共同的价格标准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假定该物的让渡是频繁的,大家熟悉的。在简朴占支配地位的国家里……不可能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规定某种标准……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在商业中很难发现食品和必需品:没有人购买它们;因为每个人主要的事情就是为他自己生产这些物品……只有出售才能规定价格,只有频繁的出售才能确立一种标准。而频繁的出售生活必需品,则标志着居民划分为劳动者和自由人手”等等。(同上,第1卷第395、396页)
  (关于价格决定于流通手段量的学说,最初是洛克提出的,1711年10月19日的《旁观者》[62]复述了这一学说,休谟和孟德斯鸠把它发展了并作了优雅的表述;李嘉图在它的基础上从形式上把它推到了极端,劳埃德、托伦斯上校等人则把这一学说连同它所有的荒谬之处实际应用于银行业等等。)斯图亚特反对这一学说,而且他的阐述实质上几乎预示了后来博赞克特、图克和威尔逊所倡导的一切。(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399—404页)
  (斯图亚特举出下面的情况作为历史的例证:
  “事实是,在希腊和罗马充满着财富的时候,每一件稀世珍品和卓越的艺术家们的作品都卖到很贵的价钱,可是买一头公牛只用很少一点钱,而粮价也许比苏格兰任何时期的粮价都要贱……需求不是同消费者的人数成比例,而是同购买者的人数成比例;但是,消费者,这是全体居民,而购买者则只是少数自由的劳动者……在希腊和罗马是奴隶制:凡是依靠自己的奴隶或国有奴隶的劳动而生活的人,或者靠免费分给人民的粮食而生活的人,都没有必要到市场上去;他们不和购买者竞争……制造业主很少,造成的需求一般也不大;因而,自由的劳动者人数也不多,他们是唯一可能需要购买食物和必需品的人:因而,购买者之间的竞争规模必然相当小,价格必然很低;其次,市场的供应部分地是依靠显贵们的由奴隶耕种的土地上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奴隶靠土地生活,从一定意义上说,剩余物没有花费所有主一文钱;而由于有必要购买的人为数极少,这些剩余物卖得很便宜。此外,免费分给人民粮食,必然会造成市场萧条,等等。反之,对于上等鲻鱼或艺术家等等却存在着剧烈的竞争,因此价格异常昂贵。当时的奢侈,虽然过度,却只限于少数人,而且因为货币一般在民众手里流通很慢,所以它经常停留在富人手中,这些人在规定他们想占有的东西的价格时,除了自己的癖好以外,不知道任何尺度。”(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403—405页))
  “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分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02页)“计算货币对物品的价值所起的作用,就象[度、]分、秒等等对角度的作用,标尺对地图的作用等等一样。在这一切发明中,总是采用一个名称作为单位。”(同上)“所有这些发明的用途不过是在于指示比例。因此,货币单位不能同任何一部分价值有固定不变的比例,也就是说,它不能固定在任何一定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上。单位一经确定,用乘法就可以[Ⅶ—27]求出最大的价值等等。”(第103页)“可见,货币是衡量价值的标准。”(第102页)
  “因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和商品本身有关的以及和人们的癖性有关的各种情况的总合,所以应当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变动着的。因而,凡是用共同的、一定的、不变的标准妨碍和扰乱确切规定比例变动的做法,必然有害于商业和妨碍让渡。”(同上,第104页)“应当严格区分作为价值尺度的价格(即铸币)和作为价值等价物的价格。金属不能同样有效地执行这两者中的每一种职能……货币是观念的等分标准。如果有人问:一个部分的价值的标准应当是什么,我就用另一个问题来回答:度、分、秒的标准大小是什么?它们没有标准大小;但是,只要一个部分已经确定,依据标准的本质,其余的必定全都依比例确定下来。”(第105页)“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和非洲海岸的安哥拉货币就是这种观念货币的例子……银行货币象岩石一样屹立在大海中。一切物品的价格都是按照这个观念标准来调整的。”(同上,第106、107页)
  在库斯托第编的《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古代部分》第三卷内,杰明扬诺·蒙塔纳里在他大约写于1683年的《货币论》中谈到货币的“发明”时说:
  “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如此遍及全球,几乎可以说全世界变成了一座城,其中举行着一切商品的不散的集市,每个人坐在家里就可以用货币取得别处的土地、牲畜和人的勤劳所产生的一切来供享受。真是一个奇妙的发明!”(第40页)“但是,被衡量物在某种形式上是衡量物的尺度,同被衡量物有这样一种关系,也是尺度的一个特点,正象运动是时间的尺度,而时间也是运动本身的尺度一样;因此,可以说,不仅货币是我们的愿望的尺度,而且反过来愿望也是货币本身和价值的尺度。”(第41、42页)“很明显,在某一地区内,商业中流通的货币同该地区所售商品相比,数量越大,这些商品就会越贵,如果可以认为一件物品所以贵,是因为它在盛产金的国家里值很多金,而不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金本身很便宜,因为这许多金才等于另一件在别处被认为是比较便宜的物品的价值。”(第48页)
  “一百年以前,各国商业政策上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把金和银作为主要的财富积累起来。”(威·高吉《美国纸币和银行业简史》1833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卷第67页)
  美国的物物交换(见威·高吉的著作第2卷第3页及以下各页):
  “在宾夕法尼亚和其他殖民地,大量贸易是以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的……1732年在马里兰还通过了一个法令,规定烟草和玉蜀黍为法定货币:1磅烟草作价1便士,1蒲式耳玉蜀黍作价20便士。”(第5页)但是不久“由于与西印度的贸易和与西班牙人的秘密贸易,使银变得非常丰富,于是1652年在新英格兰建立了一个造币厂以铸造1先令、6便士和3便士的硬币”。(同上)“弗吉尼亚在1645年禁止物物交换;6先令至8先令的西班牙铸币被规定为这个殖民地的标准通货〈西班牙元〉……别的殖民地给元加上了各种不同的名称……计算货币在名义上到处都是和英国一致的。当地的铸币主要是西班牙铸币和葡萄牙铸币”等等。(同上,第5、6页)安女王颁布法令,试图结束这种混乱状态。(第6页)
  [(2)关于工业和雇佣劳动的产生和发展问题的摘录]
  “毛纺织工场手工业。在伊丽莎白时代,呢绒商占有工厂主或制造业主的地位;他是资本家,他购买羊毛并把它分给织工,每份约12磅,让他们织成呢绒。起初工场手工业只存在于城市、享有公会特权的城市以及集镇,农村居民所织的呢绒只略多于他们的家庭[所需要的]。后来在占有地利的不享有公会特权的城市,甚至在农村,农场主,畜牧业者和农民也开始为出卖以及为家用而制造呢绒。〈质量较粗劣。〉1551年颁布了一项法令,限制居住在城市以外的呢绒商和织工所拥有的织机和学徒的数目,不准任何农村织工拥有缩绒作坊,也不准任何缩绒工拥有织机。按照同一年的法律,所有织宽幅呢的工人都必须经过七年的学徒期。尽管如此,农村工场手工业,作为商业利润的对象,已经牢牢地扎下了根子。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和第六年颁布第22号法令,禁止使用机器……因此,直至十七世纪末,佛来米人和荷兰人一直在这种工场手工业中占居优势……1668年从荷兰输入了荷兰织机。”(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137—141页)“由于使用机器,1800年一个人所能生产的数量等于1785年46个人所能生产的数量。1800年在毛纺织业方面投入工厂、机器等等方面的资本不少于600万镑,而全英国在这个部门工作的不同年龄的人共计150万人。”(同上,第142—143页)
  可见,劳动生产力增长了4600%。但是,第一,单是与固定资本相比,这个数字大约只占1/6,而与总资本(原料等等)相比,也许只占1/20。
  “几乎没有一种工场手工业能象利用化学规律染布的技术那样,从科学发明中获得这么大的利益。”(同上,第143—144页)
  丝纺织工场手工业。直到十八世纪初叶,“捻丝技术在意大利最为成功,在那里为此目的采用了特殊的机器。1715年约翰·朗贝——经营捻丝业和丝绸商业的三兄弟之一——到意大利旅行,设法从一家工厂里搞到了一个机器模型……1719年朗贝和他的兄弟们在得比建立了一家装有改良机器的丝织厂。这家工厂有26586个轮子,它们由一个水轮来带动……议会奖给他14000镑,奖励他向本行业公开秘密。这家工厂比以前任何一家同类企业都更加接近于现代工厂的概念。这部机器的轮子、运转装置和零件达97746件,[Ⅶ—28]日夜不停地工作,它们由一个大水轮带动,由一个调节器控制;工厂雇了300个人来看管它和为它服务”。(第133—134页)
  (在英国丝纺织业中完全没有表现出什么发明精神。只是在帕尔马公爵洗劫安特卫普城之后,从那里逃出来的织工才把这种精神带到英国;以后,从1685年到1692年法国的逃亡者开创了各种不同的部门。[第132、135、136页])
  1740年59座高炉产铁1700吨;1827年284座高炉产铁69万吨。可见高炉的增加为1:4+(48/59),还不到5倍;而吨数的增加为1:405+(15/17)(关于一系列年份的比较情况,见同上书第157页)。
  玻璃工场手工业的情况最能表明科学进步对工场手工业的依赖性有多大。另一方面,例如象限仪的发明是由航运的需要引起的,议会规定了发明奖。[同上,第171—179页]
  在1825年值5000镑的8部棉纺织机,到1833年只卖了300镑。(有关棉纺织业部分,见同上书第204页)
  “建成一座头等棉纺厂,并装备机器、配备煤气和蒸汽机,用款少于10万镑是不行的。一台100匹马力的蒸汽机能带动5万日产62500英里的细棉线的纱锭。在这种工厂中,1000人所纺出的棉线相当于不使用机器的25万人所纺出的棉线。麦克库洛赫估计大不列颠[这些工人]的人数为13万人。(同上,第218页)
  “在没有象样的道路的地方,恐怕不能说存在着社会:没有道路,人们就不可能有任何共同的东西。”(塔克特,同上,第1卷第270页)
  “在对人有用的土地产品中,99/100是人生产的产品。”(同上,第2卷第348页)
  “当奴隶制或终身学徒制被废除的时候,劳动者成了自己的主人,并将自食其力。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工作等等,人们只有肯于行乞或偷盗,才不致饿死;因此,穷人取得的第一种身份就是盗贼和乞丐的身份。”(同上,第2卷第637页注)
  “伊丽莎白时代以来,社会现状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当时的济贫法主要是强迫劳动的法令,旨在对付由于关闭修道院和从奴隶制过渡到自由劳动而产生的大批流浪者。伊丽莎白的第5号法令就是一个例子,它规定占用半犁的耕地[注:指一张犁一年内所能耕作的土地数量的一半。——编者注]的户主有权把他们所找到的任何没有职业的人收为徒工,让他干农活,或从事别的技艺和手艺;遇到反抗时,可以把他送到法官那里去,法官几乎总是不得不把他关起来,直到他同意承担义务为止。在伊丽莎白时代,100个人中要有85个人来生产粮食。而现在,缺少的不是勤劳,而是有利的就业……当时巨大的困难是克服懒惰和流浪习气,而不是为人们寻找有报酬的工作。伊丽莎白在位时期颁布了好几个强迫懒汉从事劳动的法令。”(同上,第2卷第643、644页)
  [(3)关于资本积累、利润率和利润分配等问题的摘录和评注]
  “固定资本一经形成,就不再引起对劳动的需求了,但是在固定资本形成的时候,它所使用的人手,和同额流动资本或收入所使用的人手一样多。”(约·巴顿《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1817年伦敦版第56页)
  “社会是由两个阶级的人构成的:一个阶级消费并且进行再生产,另一个阶级消费但不进行再生产。如果整个社会是由生产者构成的,那么他们按什么价格相互交换商品就无关紧要了。但是由纯消费者形成的那个阶级,人数太多,不容忽视。他们的购买力来自地位、抵押契约、年金、职业和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能迫使消费者阶级付出的购买价格越高,生产者从卖给消费者的商品量中获得的利润就越大。在这些纯消费的阶级中,政府占最显著的地位。”(威·布莱克《论限制兑现期间政府支出的影响》1823年伦敦版第42、43页)
  布莱克为了指出贷给国家的资本不一定就是过去在生产上使用过的资本,他说(这里和我们有关的,只是他承认总有一部分资本是闲置的):
  “错误的根源在于假定:(1)国家的全部资本都被充分地利用;(2)靠积蓄而不断积累的资本立即得到利用。我认为,任何时候总有一部分资本投到一些回流极缓慢而且利润很微薄的企业中去,并且有一部分资本要以缺乏充分需求的商品的形式处于完全闲置的状态……这样,如果这些闲置部分和积蓄能够转到政府手中,换成政府的年金,它们就会成为新的需求的源泉,同时又不致占用现有资本。”(同上,第54、55页)
  “不管有多少数量的产品由于从事积蓄的资本家的需求而退出市场,它们会以资本家再生产出的商品形式,而且加上附加额,再回到市场。相反地,政府从市场上拿走商品是为了消费,而不从事再生产……凡是靠收入进行积蓄的地方,很明显,有权享受积蓄部分的人,是乐于不消费这一部分的。这说明,国家能够生产的产品多于满足社会需要所必需的。如果积蓄额用作资本,再生产出与它相等的价值并加上利润,那么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添加到总基金上去以后,就只能由当初从事积蓄的人,即表示不愿消费的那个人取回……如果每个人都消费他有权消费的东西,就必然要有市场。靠自己的收入进行积蓄的人,放弃这个消费权,他的一份放着不用。如果普遍有这种节约精神,市场上必然商品过剩,这些剩余能否作为资本找到新的用途,要看它积累的程度。”(第56、57页)
  (在写积累那一篇时应参看整部著作。)
  (参看同一著作第50—82页,在那里指出,利润率和工资率提高的原因在于价格,在于战时的需求,同“最后加入耕种的土地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革命战争时期市场的利息率[Ⅶ—29]提高到7%、8%、9%,甚至10%,虽然在这整个期间劣等土地被耕种了。”(同上,第64—66页)“利息提高到6%、8%、10%,甚至12%,这证明利润提高了。假定发生了货币贬值,这也丝毫不能改变资本和利息的比率。如果200镑现在只值100镑,那么10镑的利息便只值5镑。影响资本价值的东西,同样也影响利润价值,但不能改变它们之间的比率。”(第73页)
  “李嘉图关于工资提高不能引起商品价格提高的论断,不适用于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不是生产者。”(同上)“[在价格提高的情况下]生产者所得到的多于他们所应得的,这是靠牺牲理应属于纯粹消费者阶级的那一份。”(第74页)
  这当然很重要,因为资本不仅同资本交换,也同收入交换,并且任何资本本身都可以当作收入吃光。然而这对于确定一般利润没有任何意义。利润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利润、利息、地租、年金、赋税等等,在不同名称和不同阶级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甚至一部分工资也是这样)。他们之间所分配的决不能多于总剩余价值或总剩余产品。他们进行分配的比例,从经济上说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对于当前考察的问题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40000万商品的流通需要4000万的货币,而且这个1:10的比例是应有的水平,那么,当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由于自然原因增加到45000万时,为了维持原有水平,货币就必须增加到4500万,或者这4000万必须通过银行业务或其他方面的改进以更快的速度流通,去完成4500万的职能……货币量的这样的增加或这样的流通速度,是价格提高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威·布莱克,同上,第80页及以下各页)
  “罗马的上层阶级和中层阶级由于征服亚洲而攫取了大量财富,但是这些财富象西班牙从自己的美洲殖民地攫取的财富一样,不是商业或工业创造的。”(麦金农《文明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66页)
  “哈里逊断言〈并见伊登的著作[63]〉,在十五世纪,租佃者如果不出卖自己的牛、马或其他产品,就难于交纳地租,尽管他们为了一块租地顶多交纳4镑……那时租佃者消费自己生产的大部分产品,他们的仆役和他们同桌吃饭……主要的衣料不是买来的,而是靠家庭工业自行织造的。农具非常简单,许多都是租佃者自己制造的,或者至少是由他们自己修理的。每个自耕农都应当知道怎样制造牛轭或轭弓和挽具;这些活是他们冬天在晚上干的。”(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2卷第324、325页)
  ***
  利息和利润:
  “当一个人把自己的积蓄用在生产上时,他由于花费时间和技巧,即由于进行监督活动而得到报酬(此外,利润包含着承担风险的补偿,因为他的资本在他的特殊的经营上可能遇到风险);并且他由于把他的积蓄用在生产上而得到报酬,即利息。这全部报酬是总利润。当一个人使用另一个人的积蓄时,他只得到监督活动的报酬。当一个人把自己的积蓄贷给另一个人时,他只得到利息,或纯利润。”(《韦斯明斯特评论》[64]1826年1月第107—108页)
  可见,在这里利息等于纯利润,等于在生产上使用的积蓄的报酬;本来意义的利润是在生产上使用积蓄时所从事的监督活动的报酬。
  这个庸人还说:
  “生产技术上的任何改进,只要它不打乱资本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和不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之间的比例,都会引起工人阶级在业人数的增长;每当新利用机器和马力,都会使产品增加,从而使资本增加;不论这会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国民资本中构成工资基金的那部分同用于其他方面的那部分之间的比例,它的趋势不是减少而是增加这种基金的绝对量,从而增加工人的在业人数。”(同上,第123页)
  [(4)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关于观念的货币尺度单位的糊涂概念]
  根据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一规定;第二,根据以下基本规律:在流通速度已定的前提下,流通手段量取决于商品价格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或者说取决于商品的总价格,而商品的总价格又取决于两种情况,即取决于商品价格的水平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第三,根据以下规律: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变为铸币,变为仅仅是转瞬即逝的要素,即变为货币所交换的价值的简单符号,——根据以上三种情况,会得出一些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在它们和信用流通、汇率等更复杂的经济关系相重合时,我们才会加以说明。必须避开一切细节,如果必须插进这些细节,那也只有在它们失去基本性质的地方插进去。
  首先,货币流通,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最表面的(意思是被推到表面上的)和最抽象的形式,本身是毫无内容的,除非它自己的形式差别,即第二篇[注:见本卷上册第53—189页。——编者注]中所分析的那些简单规定就是它的内容。很明显,简单的货币流通,就它本身来考察,不能返回到自身,它是由无数不相关的和偶然并存的运动形成的。例如,可以把造币厂看作货币流通的出发点,但是除了铸币由于磨损而贬值,以致必须回炉重新铸造以外,是不存在铸币流回造币厂这样的规律的。这只涉及物质的方面,完全不构成流通本身的要素。
  在流通本身中复归点和出发点可以不同;如果发生回流,那么货币流通也只是表现为发生在它自身背后并对它自身起决定作用的一种流通的现象;例如,当我们考察工厂主、工人、小店主以及银行业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时,情况就是这样。其次,同投入流通的商品量、价格的涨落、流通的速度、同时进行支付的数额等等有关的那些原因,都属于简单货币流通本身之外的情况。这是一些在流通中表现出来的关系;流通可以说为这些关系提供了名称,但是它们不能用流通本身的分化来说明。可以充当货币的有各种金属,这些金属之间具有不同的、不断变动的价值比例。于是产生了复本位制等问题,这个问题取得了世界历史的形式。但是问题所以取得这样的形式,以及复本位制本身所以产生,都是由于对外贸易。因此,要有成效地考察这个问题,必须先分析那些比简单货币关系复杂得多的关系。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不是用金银条块的重量份额来表示,而是用计算铸币、即一定量货币实体的相应部分所任意取的名称来表示。这些名称可以改变,而在名称保持不变时,铸币和它的金属实体的比例可以改变。于是就发生了铸币的伪造,这在各个国家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各国的货币种类不同。这个问题在考察汇率时才有意义。
  [Ⅶ—30]货币所以是尺度,只因为它是物化在一定实体上的劳动时间,因而它自身就是价值,而且是因为这个特定的化身是价值的一般的物质的化身,是同劳动时间的特殊化身不同的劳动时间本身的化身,也就是说,因为它是等价物。但是,因为货币在作为尺度的职能上只是想象的比较标准,只需要在观念上存在,商品在这里只是在观念上转换为它们的一般的价值存在;其次,因为在作为尺度的这种质上货币仅仅以计算铸币的形式出现,因而当我要把商品换成货币时,我说它值多少先令、法郎等等,——因为这一切,就引起了关于某种观念尺度的混乱观念,这种混乱观念的阐述者便是斯图亚特[注:见本册第305页。——编者注],并且在后来的各个时期,甚至最近,这种观念在英国还被当作深刻的发现重新提了出来。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充当计算单位的镑、先令、基尼、元等名称,不是一定量金银等等的一定名称,而只是一些任意的比较标准,这些标准本身不表示任何价值,不表示任何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时间。
  这样,就产生了一整套关于确定金银价格的胡言乱语(这里的价格应理解为用来称呼金银的相应部分的名称)。1盎司金现在分作3镑17先令10便士。这就被叫作确定价格;正如洛克正确指出的[注:见本册第329—330页。——编者注],这只是确定金银等等的相应部分的名称。用自身来表示的金银,当然同它自身相等。1盎司就是1盎司,不管我把它叫作3镑还是20镑。
  简单地说,斯图亚特所理解的这个观念尺度包含这样的意思:如果我说商品a值12镑,商品b值6镑,商品c值3镑,那么它们相互的比例等于12:6:3。价格只表示这些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2b和1a相交换,1+(1/2)b和3c相交换。现在既然可以不用自身具有价值而且自身就是价值的实在货币来表示a、b、c之间的比例,我同样就可以不用表示一定量金的镑来表示这个比例,而可以用任何一种没有内容的名称(在这里叫作观念的名称),例如“鲭鱼”,来表示这个比例。a=12条鲭鱼,b=6条鲭鱼,c=3条鲭鱼。“鲭鱼”一词在这里只是一个名称,和它所固有的内容毫无关系。
  斯图亚特的度、分、秒的例子什么也没有证明;因为度、分、秒的量虽然是变动的,但是它们不是单纯的名称,它们始终表示一定空间量或时间量的相应部分。所以它们实际上是具有某种实体的。处于[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上的货币,只是作为想象的货币起作用,这种情况在这里被说成是这样:货币似乎是任意的想象,是单纯的名称,也就是用来表示价值的数字比例的名称,表示单纯数字比例的名称。但是这样一来不如完全不用名称,而只用数字比例倒更好些,因为全部妙处在于:我用12b得到6a,用6c得到3b;这种比例也可以表示为a=12x;b=6x;c=3x;这里x只是a:b和b:c这一比例中的名称。单纯的、无名的数字比例在这里是不够用的。因为a:b=12:6=2:1,b:c=6:3=2:1。所以,b=1/2,c=1/2。所以,b=c。所以,a=2,b=2。所以,a=b。
  如果我拿起任何一张行情表,例如,钾碱每公担35先令,可可粉每磅60先令,铁(条块)每吨145先令等等,那么为了弄清这些商品的相互比例,我不仅可以忘掉先令中包含的银,而且单单用35、60、145等数字就足以确定钾碱、可可粉、铁条块的相互的价值比例。无名数在这时就够用了;我不仅可以给数的单位1加上任何名称而决不牵涉任何价值,而且我完全没有必要给它加上任何名称。斯图亚特固执地认为,我必须给它加上某种名称,可是这个名称,作为任意的单纯的单位名称,作为比例本身的单纯符号,又不能固定在金银量或任何其他商品量的某一部分上。
  任何尺度,只要它充当比较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把各种待比较的东西化为数目同作为单位的尺度相比较,从而使它们相互比较,尺度的性质就无关紧要了,它消失在比较行为本身中;计量单位变为单纯的数字单位;这个单位的质消失了,例如,它本身成为一定的长度、时间量或角度等等。但是,只有当各种不同的东西假定已经被计量过的情况下,作为尺度的单位才仅仅表示它们之间的比例,例如在目前的场合表示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单位不仅在不同的国家里具有不同的名称,而且是比如说1盎司金的不同部分的名字。但是汇率把这一切单位折合成金或银的同一重量单位。
  因此,如果我假定商品的不同的[价值]量,例如象上面所说的,等于35先令、60先令、145先令,那么,在比较它们的时候,由于现在假定1在所有这些量中是相等的,它们已成为可通约的量,这样,把先令看作一定量的银,看作一定量银的名称,就完全是多余的了。但是,只有当每个商品都用充当单位,充当尺度的商品来计量时,所有这些量才能作为单纯数字的量,作为任一同名单位的数目来相互比较,才能表示相互的比例。只有当这些量具有同一的单位时,我才能使它们相互计量,使它们成为可通约的,而这个单位就是两个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因此,尺度单位必然是物化着一定量劳动的某种商品的一定量。因为同一劳动量不能总是用例如金的同一量来表示,所以这个尺度单位本身的价值也是可变的。但是,如果把货币仅仅看作尺度,这种可变性就不会有什么妨碍。甚至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交换作为物物交换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成为不断重复的正常的活动,而不只是个别的交换活动,这时,也会有某种其他商品作为尺度单位出现;例如,荷马著作中的牲畜。沿海地区的野蛮的巴布亚人,
  “为得到一件外国产品,就用自己的一个或两个孩子交换,如果孩子不在身边,就借用邻居的孩子,答应在自己的孩子回到身边时,再用自己的孩子来偿还,而这样的要求很少遭到拒绝”[65],——在他们那里没有任何交换尺度。对他们来说,交换的存在只在于:他们只有转让自己占有的物品,才能得到别人的物品。左右他们的这种转让行为本身的,一方面无非是他们的爱好,另一方面无非是他们的动产的规模。
  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杂志[第290页]上,有一封致编辑部的信写道:
  “由于在法国以金代替银铸造货币(这是到目前为止吸收新发现的金的一个主要办法)接近完成,特别是由于在商业萧条和物价下跌时要求铸造的货币减少了,我们可以期望,我们的每盎司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固定价格很快就会把金吸引过来。”
  我们的这个“每盎司”金的“固定价格”表示什么呢?无非表示把每盎司的某一相应部分叫作便士,把金本尼威特的某一倍数叫作先令,而把金的重量单位先令的某一倍数叫作镑,除此而外还能表示什么呢?这位先生是否以为,[Ⅶ—31]在其他国家里,金古尔登、金路易等等不是同样地表示一定量的金?也就是说,在那里一定量的金不是具有某一固定名称?他是否以为,这是英国的特权?或者说是英国的特点?是否以为,用金来表示的一个铸币在英国大于一个铸币,而在其他国家则小于一个铸币?倒真想知道,这位绅士对汇率是怎么理解的。
  斯图亚特误入歧途是由于下面这种情况:商品的价格所表示的不外是商品借以相互交换的关系,不外是它们相互交换所依据的比例。已知这些比例,我就可以给单位加上任何名称,因为在这里抽象的无名数就已经够用了,我不必说这个商品等于6什图贝[注:一种最小的铸币。——编者注],另一个商品等于3什图贝,等等,我可以说这个商品等于6个单位,另一个商品等于3个单位;我完全不必给单位加上名称。既然问题只在于数字比例,我可以给这个单位加上任何名称。
  但是这里已经假定这些比例是已知的,这些商品已经预先成为可通约的量。各个量一旦成为可通约的量,它们的比例也就成为单纯的数字比例。货币作为尺度出现,代表货币的那种商品的一定量作为尺度单位出现,正是为了求出比例,为了把商品表示成可通约的东西并进行买卖。这种实际的单位是相对地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但是劳动时间本身在这里被看作是一般的。在货币制度下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种决定的过程在考察货币本身时还不能加以研究,并且它超出了流通的范围,它作为起作用的原因和前提处在流通的背后。
  问题只能是这样:为什么人们说这个商品等于1盎司金,而不直接说这个商品等于物化在1盎司金中的x劳动时间呢?为什么劳动时间,即价值实体和价值尺度,不同时又是价格尺度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价格和价值完全不同呢?蒲鲁东学派以为,他们要求把这种同一性确立下来并且用劳动时间来表示商品价格,这就是做了一件大事。价格和价值的一致是以需求和供给相等,以单纯的等价物交换(因而不是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等等为前提的;简单地说,如果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立即可以看出,这种要求是对建立在交换价值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整个基础的否定。但是,假定我们取消了这个基础,那么另一方面,只存在于这个基础之上并和这个基础并存的那个问题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说商品在它作为使用价值的直接存在形式上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那就等于说,商品作为某种物质上不同的东西,或者作为和某种别的物相等同的东西,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或者等于说,价值在某种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物上才获得自己的适当的形式。商品作为价值是物化劳动;所以适当的价值本身必然以某种特定物的形式出现,必然作为物化劳动的特定形式而出现。
  关于观念标准的空谈,斯图亚特是用历史上的两个例子来说明的。第一个例子是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它恰好说明了相反的东西。因为银行货币不过是把流通的铸币还原为它们的金银条块的含量(金属含量);他的第二个例子被所有带有同一倾向的现代经济学家沿用了。例如乌尔卡尔特[66]援引贝尔贝莱的例子,在那里充当标准的是观念的条块,铁条块,纯粹想象的铁条块,它既不上涨也不下跌。例如,假定实在的铁条块下跌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值2个铁条块,假定实在的条块又上涨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只值1个实在的条块了。乌尔卡尔特先生与此同时还提到,在贝尔贝莱既没有商业危机,也没有工业危机,更没有货币危机,并且认为这要归功于这种观念的价值标准的神奇效用。这种“观念的”即想象的标准无非是一种想象的实际价值,是一种想象,但是,这种想象没有成为客观现实,因为在这里货币制度的进一步的规定没有得到发展,而这种发展要取决于完全不同的条件。这正象有些宗教的神的形象还没有被塑造成直观的形象,而只是停留在想象中,也就是说顶多只取得语言上的存在,而不是艺术上的存在,可是有人在神话学里却把这些宗教说成是更高级的宗教。
  [作为价值尺度的]条块是以实在的铁条块为根据的,后来后者转化为一种幻想的东西,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固定下来。1盎司金,用英国的计算铸币表示,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好极了。假定1磅丝恰好有过同样的价格,但是后来这个价格下降了,例如,米兰生丝1858年3月12日在伦敦每磅值1镑8先令。[67]
  这是关于一定量的铁,一个铁条块的想象,这个铁条块,第一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第二对于它自身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保持着同一个价值。这个铁条块当然纯粹是幻想的东西,不过它不象斯图亚特和比他晚了将近一百年的乌尔卡尔特所说的那样固定和“象岩石一样屹立在大海中”。固定在这个铁条块上的只是名称,在一种情况下,一个实在的铁条块包含两个观念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只包含一个。这也可以这样来表示:同一个不变的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等于两个实在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等于一个。如果把这一点肯定下来,那么起变化的只是实在的铁条块[同观念的铁条块]的比例,而不是观念的铁条块。但是实际上,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长一倍,不过它的名称没有变化。有时把100磅铁例如叫作一个铁条块,有时则把200磅铁叫作一个铁条块。
  假定发行一种代表劳动时间的货币,例如小时券;这种小时券本身又可以随便取一个教名,例如叫作“镑”,1/20小时叫作“先令”,1/240小时叫作“便士”。金和银,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它们所花费的生产时间,可以表示镑、先令、便士的不同的倍数或相应部分;1盎司金既可以等于8镑6先令3便士,也可以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这些数字所表示的总是每盎司金中包含的一定量劳动所分成的份额。可以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1盎司金只值1/2磅丝,而设想1盎司金现在等于7镑15先令9便士,或者3镑17先令10+(1/2)便士只等于半盎司金,因为它们的价值只是[过去的]一半。
  如果我们比如说拿英国十五世纪的价格和十八世纪的价格相比较,可能发现,某两种商品的货币价值在名义上完全相同,例如都是1镑。在这里,镑是标准,但是在前一场合它所表示的价值是后一场合的4倍或5倍,我们可以说,这个商品的价值如果在十五世纪等于1盎司金,它在十八世纪就等于1/4盎司金;因为在十八世纪1盎司金代表的劳动时间,和十五世纪1/4盎司金代表的一样多。因此可以说,[价值]尺度,镑,始终没有变,但是在一种场合它等于的金量是另一种场合的4倍。这就是观念的标准。我们在这里进行的这种比较,如果十五世纪的人活到十八世纪的话,他们自己也可以进行,他们可以说,1盎司金现在值1镑,而从前只1/4值镑。现在4磅金的价值并不比例如十五世纪的1磅金多。如果这个磅从前的名称是利弗尔,那么我可以设想,1利弗尔当时等于4磅金,而现在只等于1磅金;金的价值变了,但是价值尺度,即利弗尔,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在法国和英国,利弗尔最初表示1磅银,而现在只等于1/X磅银。因此可以说,利弗尔这个名称,这个标准,在名义上始终没有变,但是银的价值变了[Ⅶ—32]。一个法国人,如果从查理大帝时代一直活到现在,他就可以说,银利弗尔始终是价值的标准,始终不变,但是它起初值1磅银,而由于命运多变,最后只值1/X两了。码是同样的码;但是它的长度在各国各不相同。实际上,这好比说,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即一个工作日所开采的金,取得了利弗尔这个名称;而这个利弗尔虽然在不同时期表示极不相同的金量,它本身却始终是不变的。
  当我们把十五世纪的镑同十八世纪的镑相比较时,事实上我们是怎样做的呢?两者是同量的金属(都等于20先令),但是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当时的金属的价值4倍于今天。所以我们说,和今天相比,从前利弗尔所含的金属量4倍于今天的含量。并且可以设想,利弗尔仍然不变,不过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利弗尔,而今天只等于1个。只是从比较的意义来说,不是从利弗尔包含的金属量来看,而是从利弗尔的价值来看,这才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价值本身在量上又是这样表示出来的:当时的1/4金利弗尔等于今天的1个金利弗尔。好。利弗尔相同,但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金利弗尔(按照今天的价值),今天只等于1个。如果金的价值降低了,并且对于其他产品来说金的相对涨价或跌价表现在这些产品的价格上,那么,可以不说一件东西从前值1个金镑,今天值2个,而说它仍然值1镑,但今天的1镑值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就是说,1个利弗尔含有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可以不说我昨天把这个商品卖了1镑,今天卖了4镑,而说我今天卖了1镑,但是昨天卖得的1镑含有1个实在的镑,而今天卖得的1镑含有4个实在的镑。
  只要实在的金属条块和想象的金属条块的比倒确定下来,一切其他价格自然就得出来了;但是这个比例也就是把金属条块的过去的价值同它的现在的价值加以简单的比较。这就好比我们例如用十五世纪的镑去计算一切。一个要对经历了许多世纪的同一种铸币、含有同量金属的某种铸币的同一计算名称进行考察的历史学家,当他用现在的货币来计算这个铸币时,他就必须按照在各个世纪中变动的价值把它折合成或多或少的金。历史学家所必须采取的这种做法,也正是柏伯尔人或黑人的做法。半文明的人竭力把货币单位,充当尺度的金属量也当作价值抓住不放,而把这个价值又当作固定不变的尺度。但同时他们却很机灵,感觉到金属条块的实在价值变了。由于柏伯尔人需要计量的商品不多,并且由于传统在非文明人当中具有生命力,所以这种复杂的计算方法并不象看上去那么困难。
  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不到4镑。为了方便,我们假定1盎司金恰好等于4镑,那么1/4盎司金就被称作镑,并且被当作具有这样名称的计算铸币。但是这个镑的价值在变化,部分地是由于它要同其他商品的价值相比较,而这些商品的价值变了,所以它的价值也相对地发生变化,部分地是因为镑本身是较多的或较少的劳动时间的产品。在镑的身上唯一固定不变的是名称,以及量,即1盎司的相应部分,以镑命名的那一份金的重量,也就是包含在叫作镑的铸币中的那一份金的重量。
  野蛮人想把这个镑当作不变的价值抓住不放,所以在他们看来,变化的是它所包含的金属的量。如果金的价值降低100%,那么对他们来说镑象过去一样仍然是价值尺度,不过1镑现在只包含2/4盎司金了,等等。在他们看来,镑总是等于具有同一价值的某一数量的金(铁)。但是,因为这个价值是变化的,所以镑时而等于较大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时而等于较小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这要看他们在交换其他商品时必须付出的量是较多些还是较少些。他们把现在的价值同过去的价值相比较,过去的价值对他们来说是标准,并且只是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想象中。因此,他们不是按照价值可变的1/4盎司金来计算,而是按照1/4盎司金过去的价值来计算,即按照想象的不变的1/4盎司的价值来计算,可是这个价值又表现为变动的量。一方面竭力把价值尺度当作固定的价值抓住不放,另一方面却机智地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避免受到损害。半野蛮人正是在[尺度的]这种偶然的变动中学会外部强加给他们的用货币来计量价值的办法,起初他们使这种计量不断发生变动,后来在变动中重新找到了途径。但是,把这种偶然的变动看作某种有机的历史形式,或者,甚至当作某种同较发达的关系相比更为高级的东西,那就非常荒谬了。这些野蛮人也是从一定的量,从铁条块出发的,但是他们把铁条块的传统的价值当作计算单位抓住不放,等等。
  在现代经济学中这整个问题获得了重要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两种情况:
  (1)在不同的时期,例如在英国,在革命战争时期[注:指1793至1815年同法国进行战争的时期。——译者注],曾有过这样的情况:生金的价格超过制成铸币的金的价格。因此,这个历史现象似乎不容争辩地证明,金(贵金属)的一定重量份额所取得的名称,如镑、先令、便士等等,由于某种难以解释的过程,在以它们命名的那个实体面前独立起来。否则,1盎司金的价值怎么会比铸造成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同样1盎司金的价值高呢?换句话说,如果利弗尔仅仅是1/4盎司金的名称,1盎司金怎么会比4个金利弗尔的价值高呢?
  然而经过更仔细的研究就会发现,以镑这个名称流通的铸币实际上已不再含有正常的金属含量,就是说,比如5个流通着的镑的重量实际上只等于1盎司金(纯度不变)。因为1个铸币名义上代表1/4盎司金(大致如此),实际上只代表1/5盎司,所以很简单,1个盎司就等于5个这样流通着的镑;也就是,金条块的价格超过铸币的价格,因为实际上称作镑的,代表货币的,叫这个名称的,已经不是1/4盎司金,而不过是1/5盎司金了,不过是1/5盎司金的名称罢了。
  同样的现象还会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流通中的铸币的金属含量固然没有降到它的正常标准以下,但是这些铸币和贬值的纸币同时流通,而且不准熔化和输出。在这样的场合,以镑的形式流通的1/4盎司金同钞票一起贬值;而条块状的金却避免了这种命运。[注:造币税也能够在一国内部把造币局价格提到金银条块的价格以上。]实际上[Ⅶ—33]这也就是说:“镑”这个计算名称已经不再是1/4盎司的名称,而是一个较小的量的名称了。比如说1盎司金这样一来等于5个这样的镑。这也就是说,金条块的价格已经超过造币局价格。
  可见,诸如此类的不难解释的并且属于同一类型的历史现象,首先引起了关于观念的尺度的想法,也就是把作为尺度的货币不是看作[一定商品的]一定的量,而只是看作比较标准。关于这个问题,一百五十年来在英国已经写了数百本书。
  某种铸币的价值可以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这本来是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往铸币上追加了新的劳动(以使之成形)。但是撇开这点不谈,某种铸币的价值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的情况也是会发生的。这没有任何经济意义,也不值得进行任何经济研究。这仅仅表明,为了一定的目的,金和银恰好需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比如说采取英国的镑或西班牙的元的形式。当然银行董事特别关心的,是去证明不是钞票的价值跌落了,而是金的价值提高了。关于后一个问题,只能到以后再去研究。
  (2)但是观念的价值尺度的理论最先是在十八世纪初提出的,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又重新提了出来,当时谈论这些问题时,既不是把货币当作尺度,也不是当作交换手段,而是当作不变的等价物,当作自为存在的(第三种规定上的)价值,从而当作契约上的一般材料。在这两个时期都涉及这样的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并且使用足值的货币偿还按已经贬值的货币签订的国家债务和其他债务。这不过是国债债权人和国民大众之间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在这里和我们毫无关系。那些要求重新调整一方的债权和另一方的义务(债务)的人,是转到错误的方面去了,即转来谈论是否应当改变货币标准的问题了。后来关于货币标准、固定金价等等的粗糙的学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改变标准就等于改变国家的尺度和重量单位。”(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10页)
  一目了然,一个国家的谷物的数量不会因为例如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而有所改变。但舍费耳的容量的这种变化,例如,对于必须按一定数量的舍费耳缴纳谷物地租的租佃者却是很重要的,即使在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了一倍之后,租佃者要缴纳的舍费耳的数量仍和过去一样多。)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债债权人把“镑”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金的相应部分的重量撇在一边,而抓住这个名称,即抓住“观念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实际上只是充当[价值]尺度的那种金属的某一部分的重量的计算名称)不放。然而奇怪的是,正是他们的对手提出了这种观念标准的理论,而他们自己却反对这种理论。他们的对手不是简单地要求重新调整,或者要求偿还给国债债权人的金量应等于他们实际预付的数量,而是要求按照贬值的情况把标准降低,也就是说,例如,如果镑降为1/5盎司金,这1/5盎司以后就获得镑的名称,或者说,镑也许应改铸成21先令,而不再是20先令。这个标准的降低就叫作货币价值的提高,因为1盎司现在等于5镑,而不象过去等于4镑。因此,他们的这些对手们不是说,曾经用5个贬值的镑预付1盎司金的人,现在只应当收回4个足值的镑,而是说,应当收回5镑,但是1个镑所代表的金从此将比过去减少1/20盎司。
  当这些人在英国恢复现金支付以后提出这个要求时,计算铸币已经重新达到它们过去的金属价值。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关于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的其他一些粗糙的理论,而在反驳这些不难指出其错误的理论的借口下,国债债权人的利益偷偷地得到了满足。
  第一次这样的争论发生在洛克和朗兹之间。从1688年到1695年,国债是按贬值的货币签订的,贬值是由于一切分量十足的货币都被熔化,流通的只有轻量的货币。基尼涨到30先令。财政部秘书长(造币厂厂长?)朗兹要把镑贬值20%;洛克则坚持过去伊丽莎白时代的标准。1696年[银币]回炉,货币普遍重铸。洛克取得了胜利。按照每基尼10—14先令签订的债务,要依照20先令偿还。这对于国家和土地所有者都同样有利。
  “朗兹提出问题的立场是错误的。首先,他断言,他的方案不是降低过去的标准。其次,他把金银条块涨价说成是由银的内在价值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用来购买银的那种铸币重量不足。他总以为货币产生于模压而不是产生于实体……洛克则只提出朗兹的方案是否包括降低标准的问题,而没有研究订有长期契约的人的利益。朗兹主张降低标准的主要论据是,银块已涨到每盎司6先令5便士(也就是说,把1先令算作1/77金衡磅[注:重量尺度,等于12盎司。——编者注],77便士可以买1盎司银),所以他认为,1金衡磅应当铸造77先令,这就等于把镑的价值降低20%或1/5。洛克回答他说,77便士是用已被刮削的铸币偿还的,按重量它们没有超过62便士的标准铸币……但是,难道一个人借了1000镑这种已被刮削的铸币,就有义务按它们的标准重量来偿还这1000镑吗?朗兹和洛克只是十分肤浅地分析了改变标准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的影响……当时信用制度在英国还很不发达……受到重视的只是土地所有者和王室的利益。当时,商业几乎陷于停顿,并受到海盗式战争的破坏……恢复原来的标准不论对土地所有者或对国库都非常有利;所以才这样做了。”(斯图亚特,同上,第2卷第178、179页)
  关于整个这场交易,斯图亚特讽刺地说:
  “由于提高了标准,政府在赋税上大占便宜,债权人在资本和利息上大占便宜,而承担主要损失的国民也很满意(高兴),因为他们的标准〈即他们自己的价值的尺度〉没有降低;因此这三方皆大欢喜。”(同上,第2卷第156页)
  参看《约翰·洛克著作集》(四卷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2卷)中的一篇文章:《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以及《再论货币价值的提高;专门分析朗兹先生在最近就〈谈谈改进银币〉一文所作的报告中为提高货币价值提出的论据》。这两篇文章都载于第2卷。在第一篇文章里还说到:
  [Ⅶ—34]“现在人们围绕提高货币价值说了许多废话,这要么是指提高我们的货币的价值,而这是办不到的;要么就是指提高我们的铸币的名称。”(第53页)“把以前称作半克朗的例如称作1克朗吧。价值仍然是由金属含量决定的。如果你们能把1个铸币的银量减少1/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那么你们同样能把它的银量减少19/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因此,按照这种理论,把一枚3便士的铸币或者一个法寻称作克朗,这个克朗就能够同含有20或60倍银的克朗一样,购买同样多的香料、丝绸或其他商品。”(第54页)“因此,提高货币的价值不过是把较大银量的印记和名称加在较小的银量上。”(同上)“铸币的印记是对公众的保证,表明在这个名称之下应包含这么多的银。”(第57页)“用来偿还债务和购买商品的是银,不是名称。”(第58页)“铸币的印记足以保证铸币的重量和纯度,但是它使这样铸造的金币象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寻找自己的价格。”(第66页)总之,通过提高货币价值只能“在口头上增加货币的数量,但不能在重量上和价值上增加货币的数量”。(第73页)
  [在第二篇文章里说:]
  “银这个标准完全不同于其他标准。人们当作尺度使用的码或夸特,可以保留在买者、卖者或第三者手里;不论它们属于谁都没有关系。银不仅是交易的尺度,而且是交易的物品,它在一定数量上是出售物的等价物,在交易中从买者那里转到卖者那里;因此,银不仅计量它所衡量的那个商品的价值,而且作为该商品的等价物去同该商品交换。但是它做到这一点仅仅是靠它的数量,而不是靠任何其他东西。”(第92页)“提高货币价值不过是对于银块的一个等分随便给一个名称,例如今天我们把1/60盎司银称作1便士,[而明天把1/75盎司银称作1便士],所以,你们可以把货币价值爱提多高就提多高。”(第118页)“如果银块的输出是必要的,而法律又禁止输出我们的铸币,那么,银块由于享有自由输出的特权,其价格就会或多或少高于我们的铸币,而不管我们提高还是降低这些铸币的名称。”(第119、120页)
  关于金银条块价格的上涨,朗兹是这样解释的: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计算铸币的价值降低了(换句话说,由于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它们的那个被称作镑的相应部分的价值降低了)。朗兹同洛克争论时所采取的这种态度,也是小先令派[注:小先令的拥护者,即拥护减少英国铸币中贵金属含量的人。——编者注],即阿特伍德和北明翰派中的其他人在1819和以后一些年中所采取的态度。(科贝特[68]把问题提到了正确的基础上来:重新审查国债、地租等等。但是由于他持有根本否认纸币的错误理论,把一切都弄糟了。非常奇怪的是,他的这个结论和李嘉图的结论相反,虽然他们都是从同一个错误的前提出发的:价格是由流通手段的数量决定的。)他们的全部智慧包含在下面一段话里:
  “在与北明翰商会论战中罗伯特·皮尔爵士问道:你们的1镑银行券代表什么?(《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第266页)〈指不是用金支付的1镑银行券〉对现行的价值计量单位应如何理解?……3镑17先令10+(1/2)便士是表示1盎司的金,还是它的价值?如果是1盎司金本身,那为什么不用它的名字称呼它,为什么不称盎司、本尼威特、克冷,而要称镑、先令、便士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制度去了。”(第269页)
  (不完全是这样。如果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而说1盎司,不说1先令,而说若干本尼威特,那么,阿特伍德先生会占到什么便宜呢?为了计算方便起见,给各个相应部分取个名称,——此外,这表明金属在这里被赋予了某种异己的社会规定,——这对维护或反对阿特伍德的学说能说明什么呢?)
  “或许它们指的是价值?如果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为什么它有时又值5镑4先令,有时又值3镑17先令9便士呢?……‘镑’这个用语是指价值,但不是指固定的标准的价值……劳动是形成生产费用的实体,它赋予金或铁以相对价值。”
  (因此事实上1盎司和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价值是变化的。)
  “不论用什么词作名称来表示一人的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这种名称总是表现商品的生产费用。”(第270页)“‘一镑’这个词是观念的单位。”(第272页)
  后面这句话很重要,因为它表明,“观念的单位”这种学说归根到底是要求某种货币应能直接代表劳动。这样一来,比如说镑就是12日劳动的代表。这就是要求:价值规定不应导致货币规定这一不同的规定,或者说,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不应发展到使物化在一定商品中的劳动成为其他价值的尺度。重要的是,这一要求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例如在格雷的著作里也是这样,实际上他把这个问题发挥到了极端,我们马上就要讲到他),而不是象布雷那样是从否定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蒲鲁东主义者(例如,见达里蒙先生的著作)实际上做到的就是提出这个要求,既把它当作同现存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要求,又当作会使现存生产关系完全革命化的要求和伟大的创举,因为他们这些癞蛤蟆[注:指法国庸人。——编者注],当然用不着知道,在拉芒什海峡对岸人们写些什么或想些什么。不管怎样,这个要求早在五十多年前已经由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的一个派别提出来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已经说明,那些妄图用这种办法促成某种新事物和反资产阶级事物的社会主义者,竟荒谬到何等程度。关于这个要求本身,见前面的论述[注:见本卷上册第68—84、89—90和98—102页。——编者注]。(这里只能摘引格雷的某些话。此外,只有涉及银行时才能去考察这个问题的细节。)
  [(5)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和积累对象。货币的价值及其变动]
  至于谈到货币作为始终不变的等价物,即作为价值本身,因而作为一切契约的材料,那么,很明显,表现货币的那种材料(直接的表现,如以金银的形式,或间接的表现,如以一定量金银等等的支付凭证、银行券的形式)的价值的变动,必然会在一国的不同阶级之间引起一些巨大的革命。这里不能研究这个问题,因为对这些关系本身的研究要以认识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为前提。[Ⅶ—35]我们只举出下述情况作为例证。
  大家知道,在十六和十七世纪,由于美洲的发现,金和银的贬值贬低了工人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抬高了资本家(特别是产业资本家)阶级。在罗马共和国,铜的价值的提高,使平民变成了贵族的奴隶。
  “因为人们不得不用铜来进行大宗支付,所以,他们把无定形的大小铜块积存起来,按重量支出和收入。这样的铜叫作计重铜块(aes  grave),金属货币是按重量称的。{起初,罗马人没有把铜铸印上花纹,后来铸印上外来铸币的花纹。‘塞尔维乌斯皇帝第一个把铜铸造成羊和牛的形象。’(普林尼《博物志》第18卷第3章)}
  贵族积累了一大堆这种粗糙的黯淡无光的金属之后……他们又设法摆脱它,或者从平民那里购买同意卖给他们的一切土地,或者向平民提供长期贷款。他们不得不把他们不付任何代价取得的、已经成为累赘的价值很便宜地处理掉。一切想摆脱这种金属的人的竞争,必然在短期内促使铜的价格在罗马大大跌落。罗马建立第四世纪初,从梅涅尼法(罗马建立第302年)可以看到,铜和银之比是1:960……
  这种金属,虽然在罗马如此贬值,同时却是一种最畅销的交易品(因为希腊人用青铜制作艺术品等等)……贵金属输入罗马,和铜交换,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有利的交易使贵金属源源不断地流入……
  贵族逐渐用金银条块(aurum  infectum,argentum  infectum)来代替库藏中的这一大堆既不便于贮存、样子又不讨人喜欢的陈铜。在皮洛士被打败以后,特别是在罗马入侵亚洲以后……计重铜块已经完全消失了,由于流通的需要,引进了希腊银币维多利亚,取名为维多利亚图斯[注:有胜利女神形象的铸币。——编者注],其重量为1+(1/2)斯克鲁普尔的银,和阿提卡的铸币德拉马一样;罗马建立第七世纪,克劳狄乌斯法规定维多利亚图斯为罗马铸币。维多利亚图斯通常可以换到1磅铜,或一枚12盎司的阿司。
  这样,由于铜的输出,银和铜之比成为192:1,也就是说,这个比例比铜贬值最厉害的时期降低了4/5。虽然如此,铜在罗马仍然比在希腊和亚洲要便宜。
  由于货币材料的交换价值发生了这种巨大的变动,不幸的平民的境况相应地恶化到了极点。平民借入已经贬值的铜,按当时的价格来花费或使用,可是根据借据,他们的债务竟等于他们实际借入数额的五倍。他们没有赎身金,摆脱不了奴隶地位……有人借了3000阿司,当时这个数额等于300头牛或900斯克鲁普尔的银,而现在只有用4500斯克鲁普尔的银才能获得这么多的阿司,因为现在1+(1/2)斯克鲁普尔的银才代表1阿司……平民只要还回他所借到的铜的1/5,他实际上就还清了自己的债务,因为按照含有的价值来说,现在的1/5恰好等于订立契约时的1。铜和银相比,铜的价值已提高了4倍……
  平民要求重新审核债务,重新估定欠债数额并更换他们最初的债据……虽然债权人不要求赔偿本金,但付息本身就叫人难以承担,因为最初议定的12%的利息,由于货币过度涨价,竟成了沉重的负担,就好象这笔利息原来是按本金的60%议定的一样。经过调解,债务人获得一项法律,规定从本金中扣除累计的利息……
  元老们不愿放弃手中掌握的用来使人民处于最卑贱的依附地位的手段。他们成为几乎全部地产的主人,他们利用合法权,给债务人戴上镣铐并施行体罚,他们镇压叛乱,对最不驯服的人施加暴行。每个贵族的住宅都是监狱。最后发动战争,战争使债务人得到薪饷,同时使强制性措施也停止施行,并为债权人开辟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源泉。
  这就是打败皮洛士,攻克塔兰托,对萨姆尼特人、路卡尼亚人和南意大利其他民族取得巨大胜利时代的罗马内部的局势……在罗马建立第483年或485年,出现了第一批罗马银铸币利贝腊;它所以叫利贝腊,是因为用小秤来计算,等于1利贝腊[即1磅],即12盎司铜。”(热·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2卷第7—24页)
  {阿西涅[注:十八世纪末法国革命时期制宪议会发行的纸币,于1790—1796年流通。——编者注]。
  “‘国民财产。阿西涅100法郎’——法定货币……它和所有其他纸币不同之处在于,它甚至并不表示代表某种特定的东西。‘国民财产’一词意味着,它能够具有价值,是由于可用它来购买不断拍卖的被没收的财产。但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说明,为什么它的价值称为100法郎。它的价值取决于用这种办法可能买到的财产的相对数量和所发行的阿西涅的数目。”(纳·威·西尼耳《关于取得货币的费用的三篇演讲》1830年伦敦版第78、79页)
  “查理大帝采用的计算利弗尔,几乎从来不用实在的等价的铸币作为代表,它的名称以及它的等分部分——苏和迪纳里,一直保留到十八世纪末,而实在铸币的名称、形式、大小和价值,不仅在改朝换代的时候,甚至在同一个朝代里都有过无穷的变化。计算利弗尔的价值固然大大减少了……但这始终是暴力行为。”(热·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1卷第76、77页)
  古代一切铸币起初都是重量单位。(同上)
  “货币首先是具有普遍销路的商品,或者是每人为取得其他商品而买卖的商品。”([赛·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1页)“货币是伟大的媒介商品。”(同上,第2页)“货币是契约上的一般商品,或者说,是用来订立大部分将来要履行的财产合同的东西。”(第3页)最后,货币是“价值的尺度……因为所有商品都同货币相交换,所以商品A和商品B的相互价值必然表现在它们的货币价值上或它们的价格上……[Ⅶ—36]正如物质的相对重量是通过它们的重量与水的重量之比或通过它们的比重而表现出来的”。(第4页)
  “第一个重大要求是:货币按自己的物理性质来说应该是同一的,这样,同量的货币就完全等同,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宁愿要这一个而不要另一个……例如,谷物和牲畜由于这一原因就不适于充当货币,因为同量的谷物和同量的牲畜,就人们宁愿要其中哪一种来说,情况并不总是一样的。”(第5、6页)
  “价值的稳定性,对于作为媒介商品和契约商品的货币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来说,却是完全不必要的。”(第9页)“货币在价值上可以不断变动,但是它仍然可以很好地充当价值尺度,好象它根本没有变动一样。比如说,假定它的价值跌落了,而货币价值的跌落,意味着货币同一种商品或几种商品相比价值跌落了;假定货币同谷物和劳动相比,它的价值跌落了。在价值跌落之前,1基尼买3蒲式耳小麦或6工作日,后来只买2蒲式耳小麦或4工作日。在这两种情况下,已知小麦和劳动两者同货币的比例,就可以推出两者的相互比例,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求出1蒲式耳小麦值2工作日。这就是价值衡量的全部意义,而这在价值跌落以后可以和价值跌落以前一样容易地办到。一件物品适于充当价值尺度的长处,同它自己的价值的可变性毫无关系……人们把价值的稳定性同[贵金属]成色和重量的稳定性混为一谈……因为构成价值的东西正是对量的支配,所以,必须把某种同一性质的商品的物质的一定量当作计量价值的单位,而这种同一性质的物质的一定量才应当是不变的。”(第9—11页)
  “在一切货币契约上,涉及的是借贷的金银的量,而不是价值。”(第102、103页)“如果有人坚持说,契约关系到一定的价值,那他就不得不指明是关系到哪一种商品,而这样一来,他也就是主张货币契约和契约上说明的货币量无关,而只和契约上没有提到的某种商品的量有关。”(第104页)
  “不应当把这种情况局限在实际借贷货币的契约上。它适用于一切到期付款的契约,无论是为赊卖的商品付款,或者为服务开支,或者为土地和房屋支付租金;这些契约的条件和单纯借贷媒介商品的条件是完全一样的。如果A把一吨铁按10镑的价格以12个月为期赊卖给B,那么,从结果来看这和以一年为期贷出10镑是完全一样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货币价值的变动使双方的利益受到的影响是相同的。”(第110、111页)
  货币实体的一定的不变的部分被用作计量单位,它们被赋以名称。人们把对这些部分的命名和货币价格的确定混为一谈。这种混乱也表现在夸夸其谈的政治经济学浪漫主义者亚当·弥勒先生身上。他说:
  “每个人都看到,正确规定造币局价格是何等重要,特别在象英国这样的国家更是如此,在那里政府宽宏大量地〈也就是说,靠国家开支并使英格兰银行的金银贩子获得利润〉免费造币,并且不课造币税等等,因此,如果政府把金的造币局价格定得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象现在这样对每盎司金付3镑17先令10+(1/2)便士,而是把1盎司金的造币局价格规定为3镑19先令,所有的金就会流向造币局,而从那里得来的银会到市场上去换便宜的金,然后再送到造币局,而币制就陷于混乱。”(亚·亨·弥勒《治国艺术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2册第280、281页)
  由此可见,弥勒先生不懂得,在英国,便士和先令不过是1盎司金的相应部分的名称。因为银币和铜币——请注意,它们是不按照银和铜对金的[价值]比例来铸造的,而只是作为金的同名部分的单纯记号而发行的,因而只能用在极小量的支付上——是在先令和便士的名称下流通的,所以,他以为1盎司金可分成金币、银币和铜币(也就是说,有三重本位)。写了几行之后他又想起,英国没有复本位制,因而更谈不上三重本位。弥勒先生对“普通的”经济关系的混乱看法,是他的“更高超的”见解的现实基础。
  在一定的流通速度下,流通的商品的总价格决定流通手段的量,从这个一般的规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投入流通的价值增长到一定阶段,比较贵重的金属——比值较大的金属,即在较小的量中含有较多劳动时间的金属——会代替较为不贵重的金属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也就是说,铜、银、金依次排挤掉前者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同一价格总额,例如可以用数量比银币少13/14的金币来流通。铜币,尤其是铁币,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是以流通不发达为前提。同样,随着流通的商品量和一般流通量的增长,效能更大的、但价值更高的交通运输工具会代替价值较低的。
  从另一方面看,很清楚,日常生活中的小额零售贸易只须进行极小规模的交换,一个国家越贫穷,一般流通越不发达,这种规模就越小。在这种零售贸易中,流通着的只是极小量的商品,从而只是很小的价值。在这种贸易中,从严格的意义来讲,货币仅仅表现为转瞬即逝的流通手段,而不是作为实现了的价格固定下来。因此,在这种贸易中使用辅助的流通手段,这种辅助的流通手段不过是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的相应部分的符号。因此,这种银记号和铜记号并不是按照它们的实体的价值同比如说金的价值的比例来铸造的。在这里,货币仅仅表现为一种符号,虽然它本身毕竟是某种具有相对价值的实体。例如,金不得不分成极为细小的份额,才能作为等价物而适应于这种零售贸易所要求的对商品的分割。
  所以,这些辅助的流通手段的法定支付额只限于很小的数额,因此它们决不可能作为价格的实现而确立下来。[Ⅶ—37]例如,在英国,用铜支付的数额限于6便士,用银支付的数额限于20先令。一般流通越发达,加入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越大,商品的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区别也就越显著,商品也就越加需要有不同种类的铸币以便进行流通。这些记号的流通速度与它们的价值量成反比。
  “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家很穷,它们的支付额微不足道,铜往往就能适应流通的一切要求,为了方便当时发生的零星交易,铜被铸成单位极小的硬币。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情况和苏格兰的情况就是如此。”(大·布坎南《论斯密博士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内容》1814年爱丁堡版第3页)
  “一国的一般财富,可以根据该国的支付性质和铸币状况作出准确的估计;如果在一国的货币流通中低劣金属占绝对优势,而且使用的铸币单位极小,这就表明社会处于原始状态。”(第4页)以后,“货币流通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大宗支付的职能由比较贵重的金属来承担,而低劣的金属则留下来用于零星交易,因此它们对主要流通手段起纯粹辅助的作用。从一国在货币流通中最初采用某种贵金属,到只是用贵金属来进行大宗支付,这两者之间隔有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财富的增长,零售商业中的支付额在此期间也必将达到可观的规模,至少其中一部分使用新的、价值更大的铸币来支付也很方便;因为一种铸币如果不能同时适用于零售商业的交易,就不能用于大宗支付〈这是错误的,银行券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每个商人最终都要从消费者那里收回自己的资本……
  大陆上到处都仍然用银来进行大宗支付……在大不列颠,流通中的银量并没有超出小额支付的需要量……实际上,用银来进行的小额支付的数额只限于20先令……在威廉三世统治时代之前,为缴纳国税,大口袋的银被送进国库。这个时期发生了大兑换……在英国,大宗支付只使用金,这明显地证明,这个时期零售商业中的收账主要用金来进行;即使单项支付额并不总是多于或哪怕等于某种金币,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因为在金普遍充裕而缺少银时,自然会把金币用于小额支付,而余额则要求用银来偿还;因此在零售商业中也用上了金,以至在小额支付上使用银的情况也减少了,这就防止了银积累在零售商手中……当英国以金代替银进行大宗支付的时候〈1695年〉,在瑞典则用银来代替铜……
  显然,用于大宗支付的铸币,只能按照它们的内在价值来流通……但是,对于辅币来说,内在价值是不必要的……在罗马,当铜币占优势的时候,它们只是按内在价值流通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爆发前五年,发行了银币,它们在大宗支付上只是逐渐地排挤了铜……采用银币后过了六十二年,又采用了金,但金在大宗支付上看来从未排挤银……在印度,铜币不是辅币;因此它们是按它们的内在价值流通的。卢比,即相当于2先令3便士的银币,是供计算用的货币;与它相比,金币莫豪尔和铜币派斯可以在市场上获得自己的价格;按市价兑换为卢比的派斯的数量,不断地依铸币的重量和价值而变动,可是在英国,24半便士始终等于1先令,不以它们的重量为转移。在印度,零售商在出售商品时仍须收进大量的铜币,所以他只好按照它们的内在价值来接受……在欧洲的货币流通中,铜币是按固定的价值流通的,不以它们的重量和成色为转移”。(第4—18页)
  在英国,“1798年,私商发行了过多的铜币;虽然铜币的法定支付额只限于6便士,可是过多的铜币在零售商那里找到了出路;零售商试图把这些铜币重新投入流通;但它们最后还是回到零售商手里。当铜币停止流通的时候,零售商手中积累的铜币的数额达20、30甚至50镑,他们最后不得不按照铜的内在价值把它们卖掉”。(第31页)
  流通手段除了同时又是能够实现价格并作为独立价值而积累的等价物而外,它本身作为纯粹转瞬即逝的手段在辅助的流通手段的形式上又取得一种特殊的存在。就是说,辅币是纯粹的符号。所以,它们的发行量只能限于小零售商业所绝对必需的数量,因此它们决不可能积累。辅币的数量要取决于靠辅币来流通的价格总额除以辅币的流通速度。因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流通手段的量是由价格决定的,所以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果:如果人为地投入流通的辅币量大于流通本身的需要量,而这个数量又不可能退出流通(这里不可能发生退出流通的情况,因为作为流通手段的辅币所具有的价值超过它的内在价值),那么,它们就要贬值;不是因为数量决定价格,而是因为价格决定数量,所以只有具有一定价值的一定数量才能停留在流通中。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任何出路可以使流通把多余的数量排除出去,那么,流通手段就不能把它的流通手段形式转化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形式,于是,流通手段的价值就必定下降。但是,撇开人为的障碍,即禁止回炉和输出等等不说,这种情形只能发生在这样的场合:流通手段只是一种符号,它本身的实在价值同它的名义价值不相一致,因而不可能从流通手段的形式转化为一般商品的形式,不可能擦掉自己的花纹;流通手段被禁锢在它作为铸币的存在之中。
  另一方面,由此可得出结论:符号、货币记号可以按照它们所代表的金的名义价值流通,而本身不必具有任何价值,只要它们代表的流通手段量只限于用流通手段本身流通时也会需要的量。但同时还要有这样的条件:或者它们现有的量很小,只能以辅币的形式流通,因而总是会充当流通手段(这时,它们的一部分不断地用来交换小量商品,一部分则只是用来兑换真正的流通手段),这也就是说,它们不能积累起来;或者它们必然不具有任何价值,以致它们的名义价值决不能同它们的内在价值相比较。在后一种场合,它们仅仅被当作一种符号,这种符号通过它自身表示存在于它自身之外的价值。在前一种场合,决不会发生它们的内在价值同它们的名义价值相比较的问题。
  [Ⅶ—38]因此,货币掺假一下子就会暴露出来,然而完全取消货币的价值却又无损于货币。否则就会显得很奇怪:货币可以用没有价值的纸币来代替,然而它的金属含量稍有减少就会使它贬值。
  货币在流通中的二重规定本来就是矛盾的:在货币充当转瞬即逝的媒介的地方,它仅仅充当流通手段;同时货币又是价格的实现,它以这种形式积累起来,转化为它作为货币的第三种规定。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会磨损,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并不是那种会使它化为某一固定量物化劳动的金属含量。因此,货币同本身价值的一致,总是带有几分幻想的。举例说明。
  早在货币章的这个地方就提出了量的规定,这是很重要的,但论证的方式和通常的学说中的方式完全相反。货币能够被代替,是因为货币量是由货币使之流通的价格决定的。货币本身只要具有价值,——象辅助的流通手段那样,——货币量就必定这样来决定:货币决不能作为等价物积累起来,实际上始终只是充当真正的流通手段的辅轮。但是,要货币代替这种真正的流通手段本身,货币就不能有任何价值,也就是说,它的价值必定存在于它自身之外。流通中的变动取决于交易的规模和数量(《经济学家》)。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流通可以因为商品量的增加而增加;在商品量不变的情况下,流通可以因为商品价格的增加而增加;流通还可以因为两者同时增加而增加。
  说价格调节流通手段量,而不是流通手段量调节价格,或者换句话说,商业调节货币流通(流通手段量),而不是货币流通调节商业,正象我们的推论所表明的,这当然是假定价格不过是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价值。价值,即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是前提。所以很明显,这个规律不能同样地适用于一切时代的价格的变动;例如,在古代世界,在罗马,流通手段不是从流通本身、从交换中产生的,而是通过掠夺、抢劫等等而得到的。
  “任何国家都不能始终如一地保持一个以上的价值尺度的标准,因为这种标准应当划一不变。任何物品对别种物品来说都没有划一不变的价值,只有对它本身来说它才具有这种价值。成色相同、重量相同和所处地点相同的两块金币,始终具有相同的价值;至于金和任何其他商品之间例如和银之间,却不能这样说了。”(《经济学家》1844年5月11日第1卷第37期第771页)“镑无非是计算名称,它同一定量的具有标准质量的金有关。”(同上)“说可以使1盎司金值5镑,而不是值3镑17先令 10+(1/2)便士,这不过是说,以后要把1盎司金铸成5索维林[注:英国金币(铸有国王或女王像),每1索维林等于1镑。——编者注],而不是3+(429/480)索维林。我们这样做不会改变金的价值,而只是改变了镑或索维林的重量,从而改变了镑或索维林的价值。1盎司金对小麦和其他一切商品来说,仍会具有和以前一样的价值,但是1镑的名称虽然仍和以前一样,由于它在1盎司金中所代表的部分减少了,所以它所代表的小麦和其他商品的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正象我们说1夸特小麦不再分为8蒲式耳,而分为12蒲式耳一样;我们这样做并不能改变小麦的价值,而只能减少1蒲式耳小麦的量,从而减少1蒲式耳小麦的价值。”(同上,第772页)
  “不管[在金的价值上]发生怎样短暂的或长久的变动,它的价格将始终由同一货币额来表示;1盎司金将仍然等于我们的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货币。它的价值的变动,表现在它所能购买的商品量的增多或减少上。”(《经济学家》1844年6月15日第1卷第42期第890页)
  应把观念的金银条块同例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观念的米尔瑞斯(以及同银行券贬值时期的英镑等等)加以比较。在这里,米尔瑞斯这一名称是固定不变的,变动的是这一名称所代表的金或银的量。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货币是不兑现的纸币(纸元)。开初每元等于4先令6便士;现在大约等于3+(1/4)个便士,并且跌到1+(1/2)便士。1码呢绒以前值2元,现在由于纸币贬值,名义上值28元。”[《经济学家》1844年9月28日第1卷第57期第1253页]
  “在苏格兰,1镑和1镑以上的交换手段〈不要同价值本位相混!〉,可以说只有纸币,而金根本不流通;然而金仍然是价值本位,就好象此外没有别的东西在流通,因为纸币可以兑换成金的同一的固定的量;而且只有在相信纸币可以兑换成金的基础上,纸币才能流通。”(《经济学家》1844年10月5日第1卷第58期第1275页)
  “在丧失信用的时期,基尼[注:英国金币,1基尼等于21先令。——编者注]都被贮藏起来了。”(桑顿《大不列颠信用货币的性质和影响的研究》1802年伦敦版第48页)
  撇开货币贮藏所表现的令人惊异的形式不说,那种使货币作为独立价值发挥职能的贮藏原则本身,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的交换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因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69],每一个人除了他自己的商品之外,还必须有适量的、一定份额的“一般商品”。
  “经营商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商业。”(桑顿《大不列颠信用货币的性质和影响的研究》1802年伦敦版第21页)}
  [(6)关于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问题]
  “等量资本,或者换句话说,等量积累劳动,往往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但是这丝毫不改变事情的本质。”(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29—30页)“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决定的。但是一旦有了资本积累,并且有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区别,一旦在某一工业部门作为企业主出现的人自己不劳动,而预付给别人生存资料和材料,商品的交换价值就由花费在生产上的资本量,或者说积累劳动量决定了。”(同上,第33、34页)“只要两笔资本相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相等,不管它们所推动的,或者说它们的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量如何不同。如果两笔资本不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不等,虽然花费在它们的产品上的劳动总量完全相同。”(第39页)因此,“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发生上述分离以后,交换价值就开始由资本量,由积累劳动量决定,而不象在这种分离以前那样,由花费在生产上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来决定了”。(第39—40页)
  托伦斯先生的混乱,对于李嘉图学派的抽象方法来说是合理的。这种混乱本身是根本错误的。第一,价值由纯粹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只能在资本生产[Ⅶ—39]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两个阶级分离的基础上发生。由于同一的平均利润率而形成的价格的平均化——(这一点也要有保留地来理解),和价值规定毫无共同之处,相反,是以价值为前提的。这一段话对于表明李嘉图学派的混乱是很重要的。
  作为利润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决定于:(1)剩余价值本身的量,(2)活劳动和积累劳动之比(即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和用作[不变]资本的资本之比)。对决定第一点和第二点的两个原因必须分别加以研究。例如地租规律属于第一点。现在假定必要劳动就是必要的劳动,即假定工人始终只得到必要的最低限额的工资。为了确定利润规律,这个假定自然是必要的(就利润规律不决定于工资的涨落或地产的影响来说)。一切固定的前提本身在进一步分析的过程中都会成为变动的。但只要一开始就把它们固定下来,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就可以避免把一切都弄乱。此外,实践证明,不管必要劳动的标准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会多么不同,不管必要劳动的相对量由于原产品价格的变动而会发生什么变化,或者必要劳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由于劳动的供求关系而会发生什么变化,在任何一定的时期内,资本都必须把这个标准看成是一个固定的量,并把它作为固定的量来加以利用。对这些变动本身的考察,完全属于论述雇佣劳动的那一章。
  “交换价值不决定于绝对的生产费用,而决定于相对的生产费用。如果金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而其他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增长一倍,那么,和其他一切物品相比,金的购买力就会减低;它的交换价值就会降低一半;金的交换价值的这种减少,其结果就和其他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而金的生产费用缩减一半的情况完全一样。”(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56—57页)
  这对价格很重要。对于价值规定则完全不是这样;纯粹是同义反复。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这就是说,商品可以和具有任何其他使用价值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因此,很明显,如果生产物品a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增加一倍,那么,这个物品的一半就将等于它以前的等价物b。因为劳动时间或劳动量的等同决定了价值的相等,所以劳动时间或劳动量的不等当然就决定了价值的不同,或者说,劳动时间是价值的尺度。
  ***
  “1826年在棉纺织业中使用的各种机器,使1个人能完成150人的工作。假定这一部门目前只雇用28万人,那么,50年以前那里就应当雇用4200万人。”(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72页)
  “贵金属和其他商品相比的相对价值,决定换取其他物品所应付出的贵金属量;而一定时期内完成的交易量决定所需要的货币量(就货币是实现交易的工具而言)。”(同上,第188页)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铸造货币是由个人先开始的,而且在被政府接过来加以独揽以前一直是由个人进行的。在很长的时期内,俄国的情况就是这样(见施托尔希的著作[70])。”(同上,第195页注)
  霍吉斯金的见解和浪漫主义的弥勒[注:见本册第336页。——编者注]不同:
  “造币局只铸造个人送来的金属,它不向个人收取造币费,与此同时却为了用货币进行交易的人们的利益向国民课税,这是极不明智的。”(同上,第194页)
  [(7)]机器和剩余劳动。资本和利润
  在写了所有这些有关货币的插入部分之后,——但在本章结束之前,我们有时还要再涉及这些插入部分,——现在我们回到出发点。(见第25页[注:见本册第301页。——编者注])
  例如,甚至在制造工业中,机器的改良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的提高也会(相对来说)创造出原材料,而无须绝对增加原材料:
  “亚麻纺织工业中的工厂制度是新兴的。1828年以前在爱尔兰和英格兰,大部分麻纱是用手纺的。大约在此期间,亚麻纺机有了很大的改进,特别由于里子城的彼得·费尔贝恩先生的持久努力,这种机器得到了普遍的使用。从这个时候起,为了纺细纱,在拜尔法斯特和北爱尔兰的其他地方,以及在约克郡、郎卡郡和苏格兰各地,都开始大力兴建纺纱厂,而过了几年,手工纺纱就废止了……现在的细短纱,就是用20年前当作废料扔掉的东西纺出来的。”(《经济学家》1850年8月31日第954页)     在所有使用机器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考察直接发生的情况,即一个资本家把他的一部分资本投在机器上,而不是投在直接劳动上,——都要从资本的可变的和自行增殖的部分中,也就是从用来交换活劳动的那部分资本中抽出一部分来,加在资本的不变部分上,即只是以产品形式再生产或保存其价值的部分上。但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可变资本其余部分的生产率。
  第一种情况:机器的价值等于机器所代替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在这种场合,如果劳动能力的余下部分的剩余劳动时间没有随着劳动能力数量的减少而按相同的比例增加,那么,新生产的价值就不会增加,而会减少。如果100个工人中有50个人被解雇,由机器来代替,那么余下的50个工人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时间就应当和以前100个工人所提供的一样多。如果过去100个工人在每日1200劳动小时中有200剩余劳动小时,那么现在的50个工人也应当提供同样多的剩余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过去工人每日只提供2小时,那么现在工人每日提供4小时。在这种场合,剩余劳动时间为50×4=200,和以前的100×2=200一样,虽然绝对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在这种场合,对于只关心生产剩余劳动的资本来说,事情是一样的。在这种场合,加工的原料会保持不变;因而用于原料的支出也会保持不变;用于劳动工具的支出将会增加;用于劳动的支出则会减少。总产品的价值会保持不变,因为它仍然等于物化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总和。
  这种情况决不可能成为资本[采用机器]的动因。资本在剩余劳动时间这一方面所赢得的东西,会在作为物化劳动即作为不变价值而加入生产的那部分资本上失去。然而必须考虑到,机器所代替的较为不完善的生产工具,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也就是说,是用一定的货币额换得的。如果说对已经营业的资本家来说不存在下述情况,那么,对刚开始营业的资本家来说则会发生下述情况:在机器的费用中可省去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用于[生产工具]的那部分资本。
  [Ⅶ—40]这样一来,如果采用机器花费1200镑(50个劳动能力的价格),从中去掉以前用在生产工具上的费用,例如240镑,那么,资本[用在机器上]的追加费用只等于960镑(40个工人一年的价格)。因而,在这种场合,如果余下的50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劳动正好和以前100个工人所生产的一样多,那么现在200剩余劳动小时是用资本2160镑生产的,而以前是用资本2400镑生产的。工人人数减少了一半,剩余劳动的绝对量照旧不变,仍然是200劳动小时。花费在劳动材料上的资本也保持不变,但剩余劳动对资本不变部分的比例绝对地增大了。
  因为投在原料上的资本保持不变,而投在机器上的资本增加了,但增加的比例同投在劳动上的资本减少的比例不一致,所以,资本的总支出减少了;剩余劳动保持不变,也就是说,与资本相比增加了,增加的比例不仅同工人减少一半时为使剩余劳动时间保持不变而必须使剩余劳动时间增加的比例相一致,而且增加得更多,也就是说多出的比例等于从新生产资料的费用中扣除原有生产资料费用的比例。
  采用机器,或者更笼统地说,生产力的这样一种增长,在这种增长中,生产力本身是以物化劳动为基础的,因而需要费用,这样,原先投在劳动上的那一资本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以不变价值形式加入生产过程的资本的组成部分而支出了,——生产力的这种增长,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发生:剩余劳动时间总量不仅[在自己的绝对量上]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同所使用的活劳动相比增加了,而且增加的比例大于机器价值对所解雇的工人的价值的比例。
  这种情况能够发生,或者是因为用于原有生产工具的全部费用必须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所花费的资本总额减少了,而且,尽管所使用的劳动总额同资本不变部分之比降低了,剩余劳动时间仍然保持不变,因而不仅同用于劳动的资本相比,同必要劳动时间相比,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而且同总资本相比,同资本的总价值相比,剩余劳动时间也增加了,因为资本的总价值减少了。或者,机器的价值可能等于现在已成为多余的那一活劳动的价值,但是[可变]资本的所余部分的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增大了,以致50个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不仅和以前100个工人所提供的一样多,而且还要更多。例如,假定每个工人提供的不是4小时,而是4+(1/4)小时。但在这种情况下,用于原料等等的资本部分必须增大,总之,总资本必须增大。
  如果一个资本家以前每年用2400镑雇用100个工人,现在解雇50个工人,代之以价值1200镑的机器,那么这台机器——虽然资本家用于机器的费用和以前雇用50个工人的费用一样多——就是较少工人的产品,因为这个资本家不仅要向卖机器的资本家支付必要劳动,而且还要支付剩余劳动。或者,如果资本家自己为自己制造机器,这时机器虽然是50个工人的产品,可是资本家使用这部分工人只支付了必要劳动。
  因此,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会发生剩余劳动的增加和必要劳动时间的绝对减少。使用机器既能引起所使用资本的绝对减少,也能引起所使用资本的增加。
  ***
  剩余价值作为由资本本身产生的、并由这一价值对资本总价值的数字比例来计量的价值,就是利润。由资本占有并吸收的活劳动,表现为[资本]本身的生命力,表现为资本再生产自身的力量,并且这种力量由于资本自身的运动即流通以及资本自身运动所固有的时间即流通时间而发生形式变化。因此,资本只有使作为预先存在的价值的自身和作为被产生出来的价值的自身区分开来,才会成为自行长久保存的和自行增殖的价值。
  因为资本全部加入生产,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只是在形式上互不相同,但同样都是价值额,所以,所有这些部分看起来同样都具有产生价值的内在性质。此外,因为同劳动交换的那部分资本只有在资本的其余部分同时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生产性的作用,——而这种生产率的相对量决定于价值量等等,决定于这些部分相互间不同的规定(作为固定资本等等),——所以,剩余价值的产生、利润的产生,看起来同样地决定于资本的一切部分。因为,一方面,劳动的条件成为资本的客观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劳动本身成为被并入资本的活动力,所以,整个劳动过程表现为资本本身的过程,而剩余价值的产生则表现为资本的产物,因而这个产物的量也不是用资本强迫工人进行的剩余劳动来计量,而是作为资本授予劳动的更高的生产率来被计量的。
  资本的真正产物是利润。就这一点来说,资本现在表现为财富的源泉。但就资本创造使用价值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然而这是由价值决定的使用价值:“正是价值构成产品”。(萨伊[71])从这个角度来看,资本是为消费而生产。就资本通过劳动的不断更新而使自己永久保存下去这一点来说,资本表现为预定用于生产的永恒价值,而这种生产就取决于资本的保存。就资本不断地重新同劳动相交换来说,资本表现为劳动基金。
  没有劳动的物质条件,工人当然不可能进行生产。[Ⅶ—41]在资本中劳动的这些条件是和工人相分离的,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东西与工人相对立的。只有当工人的劳动本身事先为资本所占有的时候,工人才能把这些条件当作劳动条件来对待。从资本的观点来看,劳动的客观条件并不是工人所必需的,而必需的是:劳动的客观条件独立地存在,与工人相对立,工人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劳动的客观条件属于资本家所有,而且,要消除这种分离现象,只能是工人把自己的生产力转让给资本,为此,资本把工人当作抽象的劳动能力保存下来,也就是说,把工人当作单纯的再生产财富的能力保存下来,而这种财富是作为统治劳动能力的力量在劳动能力面前以资本的形式再生产出来的。
  可见,资本的一切部分,无论是流动部分(用于工资和原料等等的部分),还是用于固定资本的部分,都同时带来利润。资本现在能够或者以流动资本的形式,或者以固定资本的形式再生产出来。因为我们在前面考察流通时看到[注:见本册第231—253和第255—262页。——编者注],资本的价值是以不同的形式流回的,这要看价值原先是采取这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又因为从生产利润的资本的观点来看,流回的不单纯是价值,而是资本价值加上利润,是价值本身和自行增殖的价值,所以,在这两种形式下,资本表现为以不同形式带来利润的东西。
  流动资本连同自己的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即自己的使用价值全部加入流通,因此它与货币相交换,也就是说,它全部被卖出去,虽然每一次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进入流通。但是在一次周转中,流动资本以产品的形式完全转入消费(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它作为价值也全部被再生产出来。这个价值包括现在表现为利润的剩余价值。流动资本作为使用价值转让出去,为的是实现为交换价值。由此可见,这是带来利润的出卖。
  相反,我们看到,固定资本在若干年内,在流动资本若干次循环的过程中,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流回的,并且只是按照它(在直接生产活动中)被磨损的程度流回的。它作为交换价值加入流通,并作为交换价值流回。[注:见本册第240—241和250—253页。——编者注]但现在交换价值加入流通和流回,表现为不仅是资本价值加入流通和流回,同时也是利润加入流通和流回,因此,一定部分的资本相应地就有一定部分的利润。
  “资本家对于他所预付的资本的一切部分,都期望得到同样的利益。”(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8页)
  “财富和价值关联最密切,其原因也许在于价值是生产财富所必需的。”(同上,第301页)
  {“固定资本〈在棉纺织厂内〉对流动资本之比通常是4:1,所以当一个工厂主有50000镑时,他就用40000镑来建设工厂和装备机器,只用10000镑来购买原料(棉花、煤等等)和支付工资。”(纳·威·西尼耳《关于工厂法对棉纺织业的影响的书信》1837年伦敦版第11—12页)“固定资本接连不断地贬值,这不仅是由于磨损,而且还由于机器的不断改进……”(同上,第12页)
  “按照现行法律,凡雇用不满18岁的人的工厂,每天的劳动时间都不得超过11+(1/2)小时,就是说,一周的前5天每天劳动12小时,星期六劳动9小时。下面的分析说明,这种工厂的全部纯利润是由最后一小时提供的。假定工厂主投资100000镑,其中用在厂房和机器上的是80000镑,用在原料和工资上的是20000镑。假定资本每年周转一次,总利润是15%,该厂全年的商品销售额应该是价值115000镑,这一价值是20000镑流动资本在稍长于2个月的时期内,不断从货币转化为商品、又从商品再转化为货币而产生的,〈实际上是剩余劳动先转化为商品,然后再转化为必要劳动等等〉。一个工作日是23个1/2劳动小时,每个1/2劳动小时生产115000镑的5/115或1/23。在构成总额115000镑的23/23中,20/23即115000镑中的100000镑只是补偿资本,1/23(即115000中的5000)补偿工厂和机器的磨损。其余2/23,即每天23个1/2小时中的最后两个1/2小时才生产10%的纯利润。因此,(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厂不是劳动11+(1/2)小时,而是可以劳动13小时,那么,只要增加大约2600镑流动资本,就能使纯利润增加一倍以上。”
  (这就是说,不必相应地使用更多的固定资本,不必在劳动上进行任何支付,就可以多加工2600镑[原料]。总利润和纯利润等于为资本家无偿地加工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多出的1小时=100%,如果剩余劳动象这位蠢才先生所错误地假定的,只等于1/12天,或者象西尼耳所说的,只等于2/23。)
  “反之,(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劳动时间每天缩短1小时,纯利润就会消失,缩短1+(1/2)小时,总利润也会消失。流动资本可以得到补偿,但没有基金来补偿固定资本的不断损耗。”(同上,第12—13页)
  (西尼耳先生的材料是十分错误的,而他的例证对我们的理论却是十分重要的。)
  “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之比不断提高,原因有二:(1)由于机器的改进使生产操作日益转移到机器上去的趋势,(2)由于运输工具的改善和由此而来的工厂主手中待用的原料储备的减少。从前煤和棉花由水路运输,不能可靠地按期运到,工厂主手中不得不保存两个月或三个月的储备量。铁路现在每星期甚至每天都能从港口或矿山给他运来原料。鉴于这种情况,我深信,几年后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的比例将由现在的比例变为6:1或7:1,甚至10:1;因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动机也就增强,因为这是使大量固定资带来利润的唯一手段。艾释华特先生对我说,一个农夫放下自己的铁锹,他就使一笔18便士的资本在这个时期内变成无用的东西。我们的人有一个离开工厂,他就使一笔值100镑的资本变成无用的东西。”(同上,第13—14页)}
  {这是一个绝妙的证据,证明在资本统治下采用机器不会缩短劳动时间,而会延长劳动时间。它所缩短的是必要劳动,而不是资本家所必需的劳动。因为固定资本不用来进行生产,它就要贬值,所以,增加固定资本是和驱使劳动永不停息的趋势联结在一起的。至于说到西尼耳提出的另一点,那么[Ⅶ—42]正如他假定的,在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与固定资本相比,流动资本会大大减少。但是,如果棉花按平均计算跌落到它的通常价格以下,那么,工厂主就会在他的流动资本允许的范围内购进大批储备品,反过来则相反。至于说到煤,它的生产是均衡的,不会有任何特殊情况使人们想到需求会过度增长,在这方面西尼耳的意见倒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看到[注:见本册第15—27页。——编者注],运输,从而交通工具,就它们对产品运到市场或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关系来说,并不决定流通;因为从这方面来看它们本身包括在生产阶段内。但是,就它们(1)决定[资本的]回流,(2)决定资本从货币形式再转化为生产条件的形式来说,它们却决定流通。原料和辅助材料供应得越快、越不间断,资本家必须买进的原料和辅助材料的储备量就越少。因此,他可以使同一流动资本在这种形式下更加频繁地周转或再生产出来,而不使它处于闲置资本的状态。从另一方面看,正如西斯蒙第早已指出的,这也会造成这样的情况:零售商、小店主为了能更快地更新自己的存货,也越来越没有必要把商品贮存起来,因为他可以随时得到新的商品。
  所有这一切表明,在生产发展的情况下,囤积意义上的积累会相对减少,只有固定资本形式的积累会增加,而连续不断的同时进行的劳动(生产)不仅在规则性上,强度上,而且在广度上都增加了。运输工具的速度,加上它们的全面性,越来越(农业除外)使过去的劳动的必要性(如果谈的是流动资本)变为同时进行的、相互依赖的、分门别类的生产的必要性。这一见解对积累篇很重要。}
  “我们的棉纺织厂在开创时期是24小时不停地开工的。清洗和修理机器的困难,以及由于必须雇用两套监工、会计等人员而引起的分担责任的现象,使这种做法几乎消失,而在霍布豪斯法将劳动时间缩短到69小时以前,我们的工厂通常每星期劳动70—80小时。”(西尼耳,同上,第15页)
  [(8)关于采用机器对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的影响的实际材料]
  “根据培恩斯的计算,建成一座头等棉纺厂,并装备机器、蒸汽机和煤气,用款少于10万镑是不行的。一台100匹马力的蒸汽机推动5万个日产62500英里的细棉线的纱锭。在这种工厂中,1000个工人纺出的棉线相当于不使用机器的25万个工人所纺出的棉线。”(赛·兰格《国家的贫困,贫困的原因及其防止办法》1844年伦敦版第75页)
  “在利润下降的时候,流动资本具有在某种程度上变为固定资本的趋势。在利息率为5%的时候,资本不会用于修建新的公路、运河和铁路,除非这些工程能带来相应大的利润;但是,在利息率只有4%或3%的时候,资本就会投到这些改良事业中去,虽然它只能得到相对说来比较低的利润。大的改良事业由股份公司来承办,这是利润率下降的自然结果。这也促使个人把自己的资本以建筑物和机器的形式固定下来。”(托·霍普金斯《近四十年来的大不列颠》1834年伦敦版第232页)
  “麦克库洛赫对从事棉纺织业的人数及其收入作了如下的估计:
  833000个织工、纺纱工、漂白工等等,
  每人每年24镑…………………………………………………………20000000镑
  111000个细木工、司机、机械师等等,
  每人每年30镑…………………………………………………………3333000镑
  ——————
  944000
  利润、管理费、机器用的煤炭和材料费………………………………6667000镑
  ——————————
  30000000镑
  假定6667000镑中有200万镑用于煤炭、铁和其他材料,用于机器和其他开支,用来雇用66666人,每人每年30镑,[加上上述944000人]雇用的总人数为1010666人;还要加上占这个总数1/2的靠劳动者生活的儿童、老人等等,或者说另加505330人;因此,靠工资过活的总人数为1515996人。还要加上间接或直接靠4667000镑利润过活的那些人。”(霍普金斯,同上,第336、337页)
  根据这种计算法,833000人直接从事[棉纺织业]生产,177666人从事采用机器时所必需的机器和辅助材料的生产。但是,后面这部分人按每人30镑计算;要把他们的劳动化为和833000人的劳动同质的劳动,就要按每人24镑计算,这样一来,5333000镑可以雇用约222208工人;这就是说,每当有3+(3/4)个人从事棉纺织品的生产,大约就有1个人从事机器和辅助材料的生产。少于1比4,但是就算1比4吧。如果现在[棉纺织业中]剩下的4个工人的工作量和过去5个工人的工作量一样多,而每个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比过去的工人多1/4,那么资本将得不到[更多的]利润。剩下的4个工人必须比过去5个工人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或者用于机器生产的工人人数应当少于被机器排挤出去的工人人数。只有在机器能够增加使用机器进行生产的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情况下,机器对资本来说才是有利的(机器不会减少剩余劳动时间,而是会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对必要劳动时间之比,以致在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会相对地减少,而且会绝对地减少)。
  绝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是以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数量不变或增加为前提的;生产力由于分工等等而提高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这两种场合,全体被使用的工人的总劳动时间都保持不变或者增加。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相对剩余劳动时间不仅同必要劳动时间相比,从而同全体被使用的工人的总劳动时间相比会增加,而且在全体被使用的工人的总劳动时间减少,即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数量(同剩余劳动时间相比)减少的情况下,对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也会增加。
  格拉斯哥的一个工厂主曾经向《国内外的手工业和手工业者》(1839年爱丁堡版)一书的作者詹·库·昔蒙兹提供下述材料(为了掌握关于固定资本、流动资本、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等等的比例的例子,我们在这里引用一些):
  [Ⅶ—43]格拉斯哥:
  “建设一座拥有500台织布机、织造格拉斯哥
  通常生产的优质白布或衬衫布的机械织布厂,大约共需费用………………18000镑
  假定年产品为150000件,每件24码,6先令………………………………45000镑
  这笔费用如下:
  投资的利息,机器折旧…………………………………………………………1800镑
  蒸汽机、润滑油、油脂,机器、工具的修理等等……………………………2000镑
  纱和亚麻…………………………………………………………………………32000镑
  工人工资…………………………………………………………………………7500镑
  预期的利润………………………………………………………………………1700镑
  ———————————
  45000镑”
  (詹·库·昔蒙兹《国内外的手工业和手工业者》1839年爱丁堡版第233页)
  因此,如果我们假定机器的利息为5%,那么总利润就等于1700+900=2600。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只有7500。这样一来,[总]利润同工资的比例为26:75=5+(1/5):15,因而=34+(2/3)%。
  “建设一座使用手摇走锭精纺机、生产40支中等优质纱的棉纺厂的大致费用…………………………………………………………………………………23000镑
  (如果使用专利的自动走锭精纺机,须另加2000镑)
  按目前的棉花价格和目前的棉纱售价计算,年产量为…………………25000镑
  这笔费用如下:
  投资的利息,机器折旧,按10%计算……………………………………2300镑
  棉花…………………………………………………………………………14000镑
  蒸汽机、润滑油、油脂、煤气,以及修理工具和机器的一般费用……1800镑
  工人工资……………………………………………………………………5400镑
  利润…………………………………………………………………………1500镑
  ————————————
  25000镑”
  (同上,第234页)
  (因此,流动资本被假定为7000镑,因为1500是30000的5%。[72])
  “工厂每星期的产量为10000磅。”(同上,第234页)
  因此,在这里[总]利润为1150+1500=2650;2650:5400(工资)=1:2+(2/53),即=49+(8/108)%。
  “一座拥有10000台环锭精纺机、生产24支优质纱的棉纺厂的费用…………20000镑
  如果以目前的产品价值计算,年产量将值………………………………………23000镑
  投资的利息,机器折旧,按10%计算……………………………………………2000镑
  棉花…………………………………………………………………………………13000镑
  蒸汽机、油脂、润滑油、煤气、机器修理等等…………………………………2500镑
  工人工资……………………………………………………………………………3800镑
  利润…………………………………………………………………………………1400镑
  ———————————
  23000镑”
  (同上,第235页)
  这样一来,在这里总利润为2400;工资为3800;2400:3800=24:38=12:19,即=63+(3/19)%。
  在第一种场合,[剩余价值率]为34+(2/3)%,在第二种场合为49+(8/108)%,在最后的场合为63+(3/19)%。在第一种场合,工资为产品总价格的1/6;在第二种场合多于1/5;在最后的场合少于1/6。但是,在第一种场合,工资对资本价值之比为1:4+(8/15);在第二种场合为1:5+(15/27);在第三种场合为1:7+(7/19)。随着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对花在机器上的那部分资本和流动资本(在第一种场合,这两者共计为34000;在第二种场合为30000,在第三种场合为28000)的总比例的减少,利润对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的比例自然必须按同一比例增加,利润的百分率才能保持不变。
  总劳动量(即工作日乘以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数)的绝对减少,在对剩余劳动的关系上可通过双重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上述的第一种形式,即原来在业的一部分工人由于使用固定资本(机器)而被解雇。或者通过这样的形式:机器的采用将使所使用的工作日的增加减少,虽然生产率增长了,而且增长的程度(当然)大于生产率由于新采用的机器的“价值”而降低的程度。固定资本就它具有价值来说,它不是提高,而是降低劳动生产率。
  “工人人口的过剩使工厂主有可能降低工资的水平,但是,他们深信,在工资的任何一次大幅度降低后,紧接着就会由于罢工、长时间停工以及面临的其他重重困难而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即使改良机器能使生产增加两倍,并且不需要增加工人,他们也宁愿放慢这种改良的进程。”(彼·盖斯克尔《手工业工人与机器》1836年伦敦版第314页)
  “当改革不完全排挤工人的时候,它使一个工人将能够生产现在需要10个或20个工人才能生产出来的产品量,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他能够监督这样的生产。”(同上,第315页)
  “已经发明了这样的机器,它使一个人能够生产的棉纱,等于七十年前250个人或者300个人所能生产的,它使一个人或一个儿童能够印染的印花布,等于以前100个人和100个儿童所能印染的。现在15万工人在棉纺厂中生产的棉纱,如果使用单线手纺车,要4000万人才能生产出来。”(同上,第316页)
  [Ⅶ—44]“资本的直接市场或者直接活动场所,可以说是劳动。为了获得不少于一定利润率的利润,在一定时间,在一定国家或在全世界可以投放的资本量,看来主要取决于花费这笔资本后能够促使当时既有的人数去完成的劳动量。”(《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20页。这部著作是李嘉图学派的一个人针对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而写的。)
  [(9)]随着资本的发展,劳动条件同劳动相异化
  在劳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劳动的物的条件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比必然增长,——这其实是一个同义反复的命题,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增长无非是使用较少的直接劳动创造较多的产品,从而社会财富越来越表现为劳动本身创造的劳动条件,——这一事实,从资本的观点看来,不是社会活动的一个要素(物化劳动)成为另一个要素(主体的、活的劳动)的越来越庞大的躯体,而是(这对雇佣劳动是重要的)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劳动具有越来越巨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就通过这些客观条件的规模而表现出来),而社会财富的越来越巨大的部分作为异己的和统治的权力同劳动相对立。关键不在于物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注:异化,外化,外在化,原文是Entfremdetsein,Ent?uβertsein,Veraüβert-sein。——译者注],在于巨大的物的权力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这种物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
  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角度来看,活动的这种物的躯体的创造是在同直接的劳动能力的对立中实现的,这个物化过程实际上从工人方面来说表现为劳动的异化过程,从资本方面来说,则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就这一点来说,这种错乱和颠倒是真实的,而不单是想象的,不单是存在于工人和资本家的观念中的。但是很明显,这种颠倒的过程不过是历史的必然性,不过是从一定的历史出发点或基础出发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性,但决不是生产的某种绝对必然性,倒是一种暂时的必然性,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和目的(内在的)是扬弃这个基础本身以及过程的这种形式。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受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观念的严重束缚,在他们看来,劳动的社会权力物化的必然性是跟这些权力同活劳动相异化的必然性分不开的。但是随着作为单纯单个劳动或者单纯内部的或单纯外部的一般劳动的活劳动的直接性质被扬弃,随着个人的活动被确立为直接的一般活动或社会活动,生产的物的要素也就摆脱这种异化形式;这样一来,这些物的要素就变成作为单个人的个人,不过是作为社会的单个人的个人借以再生产自身的财产,即有机的社会躯体。使个人在他们的生命的再生产过程中,在他们的生产性的生命过程中处于上述状况的那些条件,只有通过历史的经济过程本身才能创造出来;这些条件既有客观的条件,也有主观的条件,它们只不过是同一些条件的两种不同的形式。
  工人丧失所有权,而物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这种分配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分配角度来看罢了。因此,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下述说法是极端荒谬的:
  “财富生产的规律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财富的分配却不是这样。这种分配仅仅取决于人类制度。”(约·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年伦敦版第1卷第239、240页)
  财富生产的“规律和条件”与“财富分配”的规律是不同形式下的同一些规律,而且两者都在变化,都经历同一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只不过是一个历史过程的各个要素。
  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洞察力就可以理解:例如,如果把从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自由劳动即雇佣劳动当作出发点,那么,机器只有在同活劳动的对立中,作为活劳动的异己的财产和敌对的力量,才能产生出来;换句话说,机器必然作为资本同活劳动相对立。但是同样也不难理解:机器一旦比如说变成联合的工人的财产,也不会不再是社会生产的要素。但在第一种场合,机器的分配,也就是它们不属于工人这一情况,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在第二种场合,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
  [(10)关于货币、殖民地,关于因原料加工方法的改善而产生的原料的节约,关于高利贷、信贷、生产消费等等的各种摘录]
  黄金,用秘鲁人的形象化语言来说,是“太阳流下的泪珠”。(威·希·普雷斯科特《秘鲁征服史》1850年伦敦第4版第1卷第92页)
  “不使用工具或欧洲人所熟悉的机器,任何个人〈在秘鲁〉都只能做很少的工作;但是大批的人在统一的指挥之下进行工作,靠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成果,等等。”(同上,第127页)
  {在墨西哥人那里出现的货币(在他们那里,更常见的是物物交换和东方的土地所有制)是
  “[由当局]规定的具有不同价值的流通手段。它们包括涂有金粉的透明翎毛管、切成T字形的锡片和装有一定粒数的袋装可可。殉道者彼得(《新大陆》)说:‘哦,有福的货币!既供给人类以甜美滋养的饮料,又不会使它的无辜的所有者染上可怕的贪婪病,因为它既不能埋藏,也难于长期保存。’”(威·希·普雷斯科特《墨西哥征服史》1850年伦敦第5版第1卷第123页)
  “厄什韦葛在1823年估计,在巴西,80年间开采的金钢石的总价值还赶不上18个月中所生产的砂糖或咖啡的价值。”(赫·梅里威耳《关于殖民和殖民地的演说》1841年伦敦版第1卷第52页)“最初的〈英国〉移民〈在北美〉共同耕种他们村边的空地……这样的习惯在弗吉尼亚一直盛行到1619年”,等等。(同上,第1卷第91—92页)
  “1593年西班牙议会给菲力浦二世的呈文中说:‘伐利亚多利德的议会在1548年曾请求陛下不再准许蜡烛、玻璃器皿、珠宝、刀子等类物品向王国进口;这些对人类生活无用的东西从外国运来是为了换取黄金,西班牙人似乎成了印第安人。’”(森佩雷《关于西班牙帝国兴衰的原因的研究》1826年巴黎版第1卷第275—276页)
  “在人口稠密的殖民地中,工人虽然自由,但是自然地从属于资本家;在人口稀少的殖民地中,缺少这种自然从属关系,这必须由人为的限制来代替。”(赫·梅里威耳《关于殖民和殖民地的演说》1842年伦敦版第2卷第314页)}
  [Ⅶ—45]罗马货币:计重铜块,1磅铜(emere  per  aes  et  libram [注:直译是:“用铜和秤购买”;转意是:“遵照一切手续购买”。——编者注])。这就是阿司[注:阿司,或罗马磅=12盎司;1盎司=24斯克鲁普尔;288斯克鲁普尔=1磅。[杜罗·德·拉·马尔《罗马人的政治经济学》1840年巴黎版第1卷第11—12页]]。在罗马建立第485年,有银迪纳里;1迪纳里=10阿司。(这种迪纳里,40枚合1磅银;在罗马建立第510年,75迪纳里合1磅银;每1迪纳里还=10阿司,但是每阿司合4盎司。)在513年,每阿司降到盎司;每1迪纳里仍然等于10阿司,只有1/84磅银。最后的数字,即1/84,一直维持到共和国末期,但是在537年,每迪纳里值16枚重1盎司的阿司,而到665年,只值16枚重盎1/2盎司的阿司……在罗马建立第485年,1银迪纳里=1法郎63生丁;510年=87生丁;513—707年=78生丁。从加尔巴到安敦尼期间=1法郎。(杜罗·德·拉·马尔《罗马人的政治经济学》1840年巴黎版第1卷第15、16、448、450页)
  在开始采用银迪纳里的时期,1磅银和1磅铜的比价=400:1。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初期=112:1。(同上,第1卷第76、81—82页)
  “意大利南部的希腊殖民地直接从希腊和亚洲或者通过泰尔和迦太基得到银,他们从公元前六和五世纪就开始用银铸造硬币。虽然相依为邻,罗马人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却禁止使用金银。人民和元老院都感到:这样方便的流通手段定将导致集中、奴隶增加以及古老习俗和农业的衰落。”(同上,第64、65页)
  “按照瓦罗的观点,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牲畜是半会发声的工具,犁是无声的工具。”(同上,第253、254页)
  “一个罗马市民每日的[面包]消费稍高于2个法国利弗尔;一个农村居民则超过3利弗尔。一个巴黎市民每天消费0.93利弗尔面包,在以小麦为主食的20个县里,一个农村居民每天消费1.70利弗尔。”(同上,第277页)“在意大利(现在),在以小麦为主食的地方是1磅8盎司。为什么罗马人吃的比较多?最初他们是生吃小麦,或者只是在水中泡软;后来他们学会把小麦烤熟……以后他们掌握了磨面粉的技术,开始时吃生面团。为了捣碎麦粒,使用了石臼,或者用两块石头互相撞击,或者一块在另一块上旋转……罗马士兵预先准备好这种生面团,供自己几天食用……后来发明了筛麦子的筛子,找到把麸子和面粉分开的办法,最后,加上酵母,但开始时吃的是未经烤熟的面包,等到后来才学会烘烤面包,使面包不致变酸,并易于保存。只是在反对柏修斯的战争以后,于580年在罗马才出现了面包师。”(同上,第277—279页)“公元前,罗马人没有风磨。”(同上,第280页)
  “帕尔曼蒂耶曾经证明:从路易十四时代以来,法国的磨谷技术大大改善了,同旧磨相比,新磨几乎能够从同量谷物中多提供一半的面包。实际上,巴黎每个居民每年消费的谷物,原来是4瑟提埃,后来是3瑟提埃,最后是2瑟提埃,而现在只是每人1+(1/3)瑟提埃……因此我不难明白,为什么罗马人每天消费的谷物和我们每天消费的谷物相差如此之多。全部原因只是在于磨粉方法和面包制造方法的不完善。”(同上,第280—281页)
  “土地法限制了享有全权的市民的地产。限制财产是古代共和国存在和繁荣的基础。”(同上,第2卷第256页)
  “国家的收入包括国有地收入以及实物租税即实物贡赋和对进出口商品或出卖某些产品征收的货币税。这种状况……一直存在到奥斯曼帝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苏拉专制时期,甚至在七世纪末(罗马建立第697年),罗马共和国每年的收入只不过4000万法郎……在1780年,土耳其苏丹的货币收入(按披亚斯特计算)只有3500万披亚斯特,合7000万法郎……罗马人和土耳其人的大部分收入都是实物。在罗马人那里……谷物占1/10,果实占1/5,在土耳其人那里,各种产品占1/2至1/10,变化不定……由于罗马帝国只不过是由许多独立的自治市组成的巨大集合体,所以大部分税收和大部分支出仍然属于市政当局。”(第2卷第402—405页)
  “在奥古斯都和尼禄统治时期,罗马城,不包括郊区,只有居民266684人。”杜罗推测:“在公元四世纪,郊区有居民120000人。在奥雷利安城墙以内,有居民382695人,共502695人,再加上士兵30000人和异乡人30000;总计大概有562000人……从查理五世起的150年间,马德里曾是部分欧洲和半个新大陆的首都,它同罗马有很多相似之处。它的人口的增长同它的政治地位也是不成比例的。”(第1卷第370、403、405—406页)“当时罗马的社会状况与其说同法国或英国的社会状况相似,不如说同俄国或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状况要相似得多:工商业不发达、巨大的财富和极端的贫困同时并存。”(第2卷第214页)
  (奢侈只限于京城和罗马总督的驻在地。)
  “从迦太基被毁到君士坦丁堡建立,罗马的意大利对希腊和东方所处的地位,就同西班牙在十八世纪对欧洲所处的地位一样。阿尔贝罗尼说过:‘西班牙同欧洲的关系正象嘴同身体的关系一样,什么都在那里经过,什么都不留下。’”(同上,第2卷第399—400页)
  “高利贷在罗马最初是自由的。十二铜表法(罗马建立第303年)规定货币的年利息为1%(尼布尔说是10%)……这些法令很快就被破坏了……杜伊利乌斯(罗马建立第398年)重新把年利率限制为1%(增长额为一盎司)。在408年,这一利率降到1/2%。在413年,护民官格努齐乌斯主持的全民投票绝对禁止了有息贷款……在一个禁止市民从事产业、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的共和国,也禁止从事货币贸易,那是不奇怪的。”(第2卷第259—261页)“这种情况延续了300年,直到迦太基陷落。[后来允许收取不超过]12%的年利率。普通年利率是6%……查士尼丁规定的利率为4%。在图拉真时期,五盎司的利息就是5%的法定利息……公元前146年,埃及法定的商业利息是12%。”(第2卷第261—263页)
  [Ⅶ—46]封建地产的强制性让渡是随着高利贷和货币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能购买一切东西的货币的采用,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贷款给土地所有者的贷出者的利益的维护,引起了为偿还债务而使土地所有权合法让渡的必要性。”(约翰·达尔林普尔《大不列颠封建所有制通史概论》1759年伦敦第4版第124页)
  在中世纪的欧洲,“用金支付通常只限于某些交易物品,大部分限于贵重物品的交易。这种支付经常发生在商界之外,例如达官显贵送礼,交纳某些高额捐税,交纳巨额罚款,购买地产。未经铸造的黄金往往按磅或马克(半磅)称量……8盎司=1马克;因而1盎司=2两,或3克拉。直到十字军远征时期,人们所知道的金币只有拜占庭的索里达〔Solidus〕,意大利的塔利〔Tari〕和阿拉伯的毛拉伯廷〔Maurabotini〕〈后来称为马拉维第〔Maravedi〕〉。”(休耳曼《中世纪城市》1826年波恩版第1集第402—404页)
  “在法兰克部落的法律中,索里达只是充当计算铸币,用以表示作为罚款而交纳的农产品的价值。例如,在萨克森人那里,1索里达等于一头一岁的公牛,公牛通常是在秋天满一岁……按照里普利安法,一头健壮的母牛换1索里达……12迪纳里=1金索里达。”(同上,第405、406页)“4塔利=1拜占庭索里达……从十三世纪起,在欧洲铸造了各种金币:有奥古斯塔尔〔Augustales〕(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在西西里岛的布林的西和墨西拿铸造),俄罗伦廷〔Florentini〕或佛罗伦〔Floreni〕(1252年起在佛罗伦萨铸造)……杜卡特〔Dukaten〕或策欣〔Zechine〕(1285年起在威尼斯铸造)。”(同上,第408—411页)“在匈牙利、德国和尼德兰,从十四世纪开始也铸造了大的金币;在德国直接称为古尔登〔Gulden〕。”(同上,第413页)
  “在用银支付的时候,大多是按马克称量重量,这是一切大宗支付的通行习惯……即使经过铸造的银,在进行这种支付时也要称量,因为铸币几乎完全由纯银铸成,所以问题只在于重量。因此磅(利弗尔,里拉)[注:注意:在墨西哥,有货币,但无重量单位;在秘鲁,有重量单位,但无货币。[73]]和马克等名称,一部分是想象的铸币或计算铸币的符号,一部分则转变为实在的银币。银币有:迪纳里〔Denaren〕或克劳泽〔Kreuzer〕……在德国,从九世纪起,这种迪纳里就叫作分尼〔Pfennige,即Penig,Penning,Phennig〕……最初叫作Pending,Penthing,Pfentini……是从Pfündig一字变来的,古代的写法是Pfünding……意思是‘足重的’:因而,足重的迪纳里〔Pfündige  Denare〕简称为Pfündinge……从十二世纪初开始,在法国、德国、尼德兰和英国,迪纳里的币面上的十字形换成了星〔Stern〕形,所以它又有一个名称,叫作:Sternlinge,Sterlinge,Starlinge……‘DenareSterling’=‘PfennigeSter-linge’……在十四世纪,320枚尼德兰的Sterlinge等于1磅,20枚等于1盎司……银索里达按德语称为先令〔Schildlinge,Schillinge〕……在中世纪初期,银索里达不是实在的铸币,而是每12枚迪纳里的总称……1金索里达=12迪纳里(Sterlinge),因为这就是当时金和银的平均比价。
  作为辅币流通的是奥波尔〔Oboli〕,即半分尼〔H?lblinge〕……随着小手工业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小商业城市和小国君主也有权铸造地方性硬币,即大部分是辅币。他们掺用了铜,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厚分尼〔Dick-pfennige〕,大德尼埃〔Groβ  deniers〕,格罗斯〔Grossi〕,格罗申〔Groschen〕,格罗提〔Groten〕,最初是十三世纪中叶在图尔铸造的。这些格罗申当初叫作双分尼〔Doppelpfennige〕。”(同上,第415—433页)
  “历代教皇几乎向所有的天主教国家征收教会捐税,这首先对工业欧洲的整个货币制度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此外,由此也引起各种各样力图摆脱教会禁令(禁止放债取息)的尝试……教皇利用伦巴第人从大主教辖区为他征收僧袍税以及其他教会捐税。这些人是教皇庇护下的大高利贷者和典当业者。这种情况从十二世纪中叶开始就已为人所知。尤其是锡耶纳的高利贷者。‘官方的高利贷者’。在英国,他们自称为‘罗马主教的货币商人’。巴塞尔等地的一些主教,为了得到几个钱,就把主教戒指、丝绸袈裟和全部教堂用具抵押给犹太人,并支付利息。但是主教、修道院院长、神父自己也利用教堂用具放高利贷,办法是把教堂用具抵押给来自佛罗伦萨、锡耶纳和其他城市的托斯卡纳的货币商人,以分享一部分利润”等等。(同上,第2集第36—45页)
  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一般购买力,所以任何东西都可以购买,任何东西都可以转化为货币。但是任何东西只有在被让渡,被它的所有者转让的时候,才能转化为货币。因此任何东西都是可以让渡的,或者说,对个人是无关紧要的,是他身外之物。因此,所谓不可让渡的、永恒的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动的、固定的财产关系,都在货币面前瓦解了。其次,因为货币本身只存在于流通中,并同享乐品等等——那些归根到底可以归结为纯粹享乐品的种种价值——相交换,所以任何东西只有在为个人而存在的情况下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物的价值只存在于该物的为他的存在中,只存在于该物的相对性,可交换性中,除此以外,物的独立价值,任何物和关系的绝对价值都被消灭了。一切都为利己主义的享乐而牺牲。因为,既然一切东西可以为换取货币而让渡,那么一切东西也可以通过货币而取得。一切都可以用“现金”去获得,而现金作为存在于个人之外的东西,则可以通过诈骗、暴力等手段去夺取。因此,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一切人所占有,而个人能否占有某种东西则取决于偶然情况,因为这取决于他所占有的货币。所以,个人就有可能主宰一切。没有任何绝对的价值,因为对货币来说,价值本身是相对的。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可让渡的,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为换取货币而让渡。没有任何东西是高尚的、神圣的等等,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通过货币而占有。正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在货币面前不存在“不能估价、不能抵押或转让的”,“处于人类商业之外的”[74],“谁也不能占有的”,“神圣的”和“宗教的东西”。[75]最妙的是,中世纪的罗马教会本身就是货币的主要推崇者。
  “因为反对高利贷的教会法律早已失去任何意义,[教皇]马丁于1425年也就在名义上把它废除了。”(休耳曼《中世纪城市》1827年波恩版第2集第55页)“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首先对牧师有严格的规定。法庭对于借贷很少给予保障。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由于货币的流通量少,而在大多数支付上必须使用现金,[Ⅶ—47]而且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因此,利息相差很悬殊,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被认为是高利贷。1344年,在博登湖畔的琳道,本地市民收取216+(2/3)%的利息。在苏黎世,评议会规定43+(1/3)%为法定利息……在意大利,有时必须支付40%的利息,虽然从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维罗那规定12+(1/2)%为法定利息……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命令中规定10%的利息率,但只是给犹太人规定的。他是不屑替基督徒说话的。早在十三世纪,10%已经是德国莱茵区的普通利息率了。”(同上,第55—57页)
  ***
  “生产消费:在生产消费中,商品的消费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赛·菲·纽曼《政治经济学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纽约版第296页)“应当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没有被消费,因为同一价值存在于新的形式中。”(同上)其次,“消费[意味着]把个人收入用于自身的不同需要”。(同上,第297页)
  “为取得货币而卖,在任何时候都和现在用货币来买一样地容易;生产将成为需求的不变的和永不枯竭的原因。”(约翰·格雷《社会制度。论交换原理》1831年爱丁堡版第16页)“除了土地、资本、劳动以外,生产的第四个必要条件就是立即交换的能力。”(同上,第18页)“能够交换”这一点对于生存在社会中的人来说是重要的,“就象能够生产这一点对于鲁滨逊·克鲁索来说是重要的一样”。(同上,第21页)
  “按照萨伊的观点,信用只是代替资本,不创造任何资本。这只有在一个资本家贷款给一个工业家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而在生产者之间由于相互预付而形成的信贷关系中,就不是这样了。一个生产者预付给另一个生产者的,并不是资本,而是产品,是商品。这些产品,这些商品,在借入者手中可以成为并且无疑会成为能动资本,即劳动工具,但是在其所有者手中,它们是待售的产品,因而是某种非能动的东西……应当把产品即商品和劳动的要素即生产资本区别开来。只要产品停留在自己的生产者手中,它就只是商品,或者——如果愿意这样说的话——只是非能动的惰性资本。把它保存在手中的工业家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而且对他来说这还是一个负担,是造成各种麻烦、附加开支和亏损,如支付仓库费、保管费、基金利息等等的原因,这里还不包括几乎所有长期处于非能动状态的商品所遭受的各种损耗……因此,如果他把他的商品赊销给另一个能把这些商品用于自己的生产部门的工业家,那么这些过去的惰性商品,就会成为后者的能动资本。这样,一方的生产资本将会增加,而另一方的资本也不会有任何减少。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假定:卖者把自己的商品赊销出去,就会获得马上可以贴现的期票,那么,这样一来,他又有可能购买新的原料和劳动工具,来重新开始生产活动,这不是十分清楚的吗?因此,在这里生产资本双重地增加了,换句话说,双方都得到了新的可能性。”(沙·科凯兰《工业信贷和工业银行》,载于《两大陆评论》[76]1842年第31卷第799—800页)
  “让全部待售商品迅速地、毫不迟延地、毫无阻碍地由惰性产品的状态转为能动资本的状态,这在国内是一种多么巨大的新的能动性!……这种迅速的转化正是信用带来的好处……这是流通的能动性……这样一来,信用可以使工业家的营业扩大到十倍……在一定的期间,商人或生产者把自己的原料和自己的产品更新了十次而不是一次……信用实现了这一点,提高了所有人的购买力。信用不是仅仅使那些现在有支付能力的人保持这种购买力,而是向所有以其地位和信誉保证将来可以支付的人提供购买力;它向任何能够借助劳动来利用产品的人提供购买力……因此,信用的第一个好处,即使不是增加一国所拥有的价值总额,至少也是增加能动价值的总额。这是直接的效果。由此而来的是生产力的增长,从而是价值总额等等的增长。”(同上,第801、802、805页)
  “租赁是有条件的出售,或在限定时间内对一物的使用权的出售。”(托·柯贝特《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1841年伦敦版第81页)
  “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转化。资本要变成生产资本,就必须被消费。”(赛·菲·纽曼《政治经济学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纽约版第80页)
  “经济周期……即整个生产进程,是从支出时起,直到收回时为止。在农业中,播种期是它的开端,收获是它的终结。”(同上,第81页)“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差别的根据是,在每一经济周期中,一部分资本部分地被消费,而另一部分则全部被消费。”(同上)
  “资本投向各个不同的行业。”(同上,第82页)这属于竞争学说。
  “交换手段。在不发达的民族中,任何商品,只要它构成社会财富的最大部分或由于某种原因比其他商品更经常地成为交换对象,它就充当流通手段。例如,在游牧部落中交换手段是牲畜,在纽芬兰是干鱼,在西印度是砂糖,在弗吉尼亚是烟草。贵金属:它们的优点是:(a)在世界各地它们的质是一样的;(b)可以细致分割和精确分开;(c)稀有和开采困难;(d)适于铸造。”(同上,第99—101页)
  [(11)普莱斯和蒲鲁东的幻想。唐森和加利阿尼的观点]
  认为资本是一种会自行再生产的东西,一种靠自身的天性而长久保存和增殖的价值,这种观念,曾经使普莱斯博士生出许多荒诞无稽的幻想。它们已经远远超过炼金术士的幻想。对于这些幻想,皮特深信不疑,并且,他在制定还债基金的条例(见罗德戴尔的著作)[77]时,把这些幻想当作他的财政政策的基础。下面就从此人著作中援引若干突出的段落:
  [Ⅶ—48]“生复利的钱,起初增长得很慢。以后就不断加快,过了一段时期之后,其速度就超出任何想象。一个便士,在耶稣降生那一年以5%的复利放出,到现在会增长成一个比15000万个纯金地球还要大的数目。可是如果以单利放出,在同样长的时间里,它至多只能变成7先令4+(1/2)便士。直到现在,我们的政府宁可用后一种方法而不用前一种方法来理财。”(理查·普莱斯《关于国债问题告公众书》1772年伦敦第2版第18—19页)
  (他的奥妙就是:要政府以单利借款,并以复利贷出。)
  在《评继承支付》(1772年伦敦第2版)中,普莱斯更是想入非非:
  “一个先令,在耶稣降生那一年以6%复利放出,会增长成一个比整个太阳系——假设它变成一个直径同土星轨道的直径相等的圆球——所能容纳的还要大的数目。”(第ⅩⅢ页注)“因此,一个国家总是能摆脱困难的;因为它只要有一小笔积蓄就能在它的利益所要求的短期限内清偿大笔的债务。”(第ⅪⅤ页)
  勇敢的普莱斯简直为几何级数的庞大数字所迷惑。因为他完全不顾劳动再生产的条件,把资本看作自行运动的东西,看作一种纯粹的、自行增长的数字,所以他竟然以为,他已经在前面的公式中发现了资本增长的规律。皮特在他1792年提议增加还债基金金额的演说中,就十分认真地看待普莱斯博士的这种欺人之谈。(S=C(1+i)n。)[78]
  麦克库洛赫提出以下几点作为金属货币的属性:
  “这种材料必须是(1)可以分成极小的份额;(2)适于无限期保存而不变质;(3)体积小而价值大,便于从一处运到另一处;(4)一定名称的铸币同任何其他同名铸币在量上和质上始终相等;(5)其价值必须较为稳定。”(麦克库洛赫《商业和商轮航运业的实用、理论和历史辞典》1847年伦敦新版第836页)
  在蒲鲁东先生同巴师夏的全部论战中(《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勇敢的蒲鲁东的论断的全部奥秘就是,他认为贷放是一种和出售完全不同的东西。
  取息的贷放“是人们可以不断重新出售同一物品,并且不断重新为此得到价格,但从来不出让对所售物品的所有权”。(《无息信贷》,《人民之声报》[79]编者之一舍韦写的第一封信)
  资本的再生产在这里所表现的不同的形式使他迷惑不解,看不到资本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在这种再生产中价格不断收回,并不断重新同劳动相交换而获得利润,即通过买卖不断重新实现利润——构成资本的概念。使他迷惑的是,这种“物品”不会变更所有者,这同在买和卖时不一样;因此,这实质上不过是包括固定资本在内的取息的贷放资本所特有的再生产形式。舍韦所说的房租,涉及的正是固定资本的形式。如果我们考察流动资本的整个过程,那么就会看到,尽管同一个物品(例如,这一磅糖)不会一再出售,但是同一个价值总是一再地再生产出来,让渡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实体。
  能够提出这种异议的人,显然还没有弄清楚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的概念。蒲鲁东不懂得,利润,从而利息,怎样由价值的交换规律产生。因此,照他说来,“房屋”、货币等等就不应当作为“资本”,而应当作为“商品……按照成本”来交换。(《无息信贷》第43—44页)
  这个莽撞的家伙不懂得,全部问题就在于,价值是按照价值规律同劳动相交换的,因此,要废除利息,就必须废除资本本身,必须废除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必须废除雇佣劳动。蒲鲁东先生连在贷放和出售之间找出一点差别的能力都没有,他说:
  “实际上,出售帽子的制帽业主……得到了帽子的价值,不多也不少。但借贷资本家……不仅一个不少地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他得到的,比这个资本,比他投入到交换中去的东西多;他除了这个资本还得到利息。”(同上,第69页)
  可见,蒲鲁东先生所说的制帽业主是不把利润和利息算进他们的成本的。他不懂得,他们正是在取得自己帽子的价值时,取得了比他们生产帽子所花费的更多的东西,因为这种价值的一部分是在同劳动的交换中未经支付等价物就占有的。这里再引述前面已经说明过的[注:见本卷上册第411—422页。——编者注]他的那个伟大命题:
  “因为在商业中,资本的利息加到工人的工资上,共同构成商品的价格,所以,工人要买回他自己的劳动的产品,就不可能了。自食其力的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矛盾。”(同上,第105页)
  在第九封信中(第144—152页),勇敢的蒲鲁东把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同资本混淆起来,从而得出结论说:法国现存的“资本”会提供160%(即10亿资本——“法国流通中的现金总额”——在国债和抵押等等形式上的年利息为16亿)。
  蒲鲁东把下面这一点当作“货币资本”即作为资本来贷出的货币的特性,这说明他多么不理解资本和资本的不断再生产。这一点就是:
  “货币资本从交换到交换,通过利息的积累,不断流回到它的起点,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断由同一个人反复进行的贷放,会不断为同一个人带回利润。”(第154页)
  “一切劳动都应当提供一个余额。”[第200页]
  (一切东西都应当出售,任何东西也不应当贷放。这就是[蒲鲁东的]全部奥秘。他无法看到:商品交换是以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为基础的,而利润和利息则来自后一种交换。蒲鲁东想坚持最简单、最抽象的交换形式。)
  下面是蒲鲁东先生的绝妙论据:
  “因为价值无非是一种比例,一切产品必然互成比例,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产品总是价值并且是确定的价值。对社会来说,资本和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不存在的。这种区别完全是主观的,只是对个人来说才是存在的。”(第250页)
  较老的英国经济学家,如人口论之父,牧师约·唐森先生,曾经朴素地表述过资本的对立性质和一无所有的工人对于资本的必要性。马尔萨斯用欺骗手法剽窃唐森的人口论(他本来就是一个无耻的剽窃者,例如,他的地租理论就是从租地农场主安德森那里抄袭来的),由此而使自己成为名人。唐森[Ⅶ—49]说:
  “这似乎是一个自然规律:穷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轻率的,所以,总是有一些人去担任社会上最卑微、最肮脏和最下贱的职务。于是,人类的幸福基金大大增加,比较高雅的人们解除了烦劳,可以不受干扰地从事比较高尚的职业等等。”([约·唐森]《论济贫法》1817年伦敦再版第39页)“用法律来强制劳动,会引起过多的麻烦、暴力和叫嚣,引起敌意等等,而饥饿不仅是和平的、无声的和持续不断的压力,而且是刺激勤勉和劳动的最自然的动力,会唤起最大的干劲。”(同上,第15页)
  (这实际上是回答究竟哪一种劳动,是奴隶劳动还是自由工人劳动的生产效率更高的问题。亚·斯密就不必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资本的生产方式是以自由劳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资本和劳动的发达的关系,同样证实了亚·斯密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是有道理的。而布鲁姆男爵对此的穷极无聊的嘲弄,萨伊、施托尔希、麦克库洛赫等人的一本正经的反驳,都无济于事。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但是,这在他那里是次要的事情,只是表达不当。)
  在加利阿尼看来,工人也是由于自然规律而存在的(加利阿尼于1750年出版了自己的书):
  “上帝安排好了,让从事最有益的职业的人生得绰绰有余。”(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803年米兰版第3卷第78页)
  但是,他已经有了正确的价值概念:
  “只有……辛劳才使物品有价值。”(同上,第74页)
  当然,劳动也有质的区别,这不仅因为劳动所处的生产部门不同,而且因为劳动强度有大有小,等等。至于这些区别以怎样的方式拉平,并且一切劳动都化为简单的非熟练劳动,这一点在这里自然还不能加以考察。只须说明的是,各种劳动的产品只要确立为价值,这种简化实际上就实现了。各种劳动的产品作为价值在一定比例上是等价物;较高级劳动本身是用简单劳动来估价的。只要想一想,比如说加利福尼亚的黄金便是简单劳动的产品,那么这就很清楚了。况且任何一种劳动都是用黄金支付的。质的区别这样一来就消除了,一种较高级劳动的产品实际上化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可见,对不同质的劳动所作的这些计算,在这里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这丝毫也不损害原理。
  “金属由于有价值才作为货币来使用,而不是由于它们作为货币来使用才有价值。”(加利阿尼,同上,第95页)“影响货币量多少的,是货币的流通速度,而不是金属的量。”(第99页)“货币有两种,一种是观念的货币,一种是实在的货币,因而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用来对物品进行估价,一种是用来购买物品。就估价来说,观念的货币同实在的货币一样适用,而且也许更适用一些……货币的另一种用法是用来购买它所估价的物品……价格和契约是用观念的货币来估算,而用实在的货币来实现的。”(第112—114页)“金属有这样的属性和特点,就是只有在金属中,一切关系才归结为一种关系,即它们的量,因为它们不论在内部构成上或外部形状和构造上,天然没有不同的质。”(第126—127页)
  这是十分重要的论述。价值首先要求一个共同的实体,要求把一切差别或比例都化为纯粹量的差别或比例。贵金属就具有这种特点,因此,贵金属表现为天然的价值实体。
  “货币……作为一切物品同生活的需要的比例来看,可以统称为物品的价格。”(第152页)“观念货币本身通常就是计算货币,就是说通常是通过观念货币来订立契约和估价一切物品:这是同一个原因造成的,由于这个原因,那些现今只具有观念的名称的货币在一切民族中都是最古老的货币,曾经有一个时期,它们都是实在的;正因为它们是实在的,所以才用它们来计算。”(第153页)
  (这也是对乌尔卡尔特等人的观念货币所作的形式上的阐释。对黑人等等来说,铁条块最初是实在货币,以后转化为观念货币,但他们同时力求保持它从前的价值。既然铁的价值象他们在贸易中所看到的那样同金等等相比会发生变动,那么观念的铁条块为保持自己的价值,就表现为实在的铁量的不断变动的比例,表现为一种麻烦的计算方法,而正是这种方法为这些先生们的抽象能力带来了荣誉。)(卡斯尔里在1810年金条委员会引起的辩论中,提出了类似的混乱看法。)
  加利阿尼说得妙:
  “事物在直进中没有无限性,在循环中却有。”(加利阿尼,同上,第156页)
  关于使用价值,加利阿尼讲得好:
  “价格是一种关系……物品的价格,这是物品同我们的需要的比例;价格还缺乏固定的尺度,但总可能找到这种尺度。我个人认为,人本身就是这种尺度。”(第159、162页)
  “西班牙在它最强盛和最富庶的时期,人们是用雷阿耳和最小的马拉维第来计算的。”(第172、173页)
  “人倒是唯一的和真正的财富。”(第188页)“财富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第221页)“当某一件物品的价格,或者说这件物品对其他物品的比例,对于一切物品是按照同一比例发生变动的时候,那就清楚地证明,变动的只是这一物品的价值,而不是一切其他物品的价值。”(第154页)
  (资本的维修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
  [(12)其他]
  “[通过法律]正面限制纸币量所能达到的唯一有效目的,也就是生产费用在对其他货币的关系上会达到的同一目的。”(奥普戴克《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第300页)
  货币材料的纯粹量的差别:
  “货币〈在借贷时〉只以同种东西[注:即任何足值的货币,而不是贷款人原来付给借款人的那同一些金币或银币。——编者注]偿还;这一事实把这一工具同其他一切区别开来……指明它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清楚地表明它的职能的独特性。”(同上,第267页)
  “有货币在手,要得到所要的东西,我们只须作一次交换;有其他剩余产品在手,我们就得作两次交换,其中第一次(换取货币)比第二次困难得多。”(第287—288页)
  “银行家……和旧高利贷者不同……他贷款给富人,很少或根本不贷款给贫民。因此,他贷款时冒的风险较小,贷款条件可以较低;由于这两个原因,他就避免了民众对高利贷者的那种憎恨。”(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
  [Ⅶ—50]“所有的人都把自己的货币藏起来,并且把它们秘密地、深深地埋在地里,特别是异教徒,他们几乎掌握了全部贸易和全部货币,他们深信生前埋下的金银,对他们死后有用。”(弗朗斯瓦·贝尔尼埃《大莫卧儿等国游记》1830年巴黎版第1卷第314页)
  “物质在其自然状态中总是没有价值的。它只是通过劳动才获得交换价值并成为财富的要素。”(麦克库洛赫《论政治经济学的起源、发展、特殊对象和重要性》,普雷沃译,1825年日内瓦—巴黎版第57页)
  “商品在交换中互为[价值]尺度。”(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附让·巴·萨伊的注释》1823年巴黎版第1卷第81页)“俄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是用银估价一切商品,然而这是物物交换。”(第88页)“劳动不是财富的源泉,同样,劳动也不是财富的尺度。”(第123页)“斯密……竟确信:使物质的东西存在的那个原因,也就是它们的价值的源泉和尺度。”(第124页)
  “利息是使用资本时所支付的价格。”(第336页)“货币必须具有直接价值,但这种价值以人为的需要为基础。货币材料不应当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用作货币的这种材料的全部数量,决不能由个人占用;这一货币量必须不断地流通。”(第2卷第113、114页)“货币代替一切。”(第133页)
  第5卷:《论国民收入的性质》1824年巴黎版:
  “再生产消费其实不是支出,而只是预付,因为它们要被偿还给预付的人。”(第54页)“认为人民通过积蓄或节约,也就是靠自愿受穷来发财致富,这不是显然矛盾吗?”(第176页)
  “在俄国,在兽皮和皮货被用作货币的时期,这样笨重和这样不耐用的货币的流通所造成的不便,使人们产生了用打上印记的小块熟皮来代替这种货币的念头,因此这种小块熟皮变成了可以兑换兽皮和皮货的凭证……直到1700年它们都保持这种职能(也就是说,后来代表一定份额的银戈比),至少在卡卢加城及其郊区一直沿用到彼得一世(1700年)下令把它们换成小铜币为止。”(第4卷第79页)
  十七世纪反对高利贷的伟大斗士约瑟亚·柴尔德就已经预示了复利的奇迹——见《论商业和论货币利息降低所产生的利益》,译自英文,1754年阿姆斯特丹、柏林版第115—117页(英文本于1669年出版)。
  “事实上商品换得的劳动总是比生产该商品所用的劳动更多,而且正是这个余额构成利润。”(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221页)
  这表明,麦克库洛赫先生对李嘉图的原理了解得多么好。他把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前者是占有或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量,后者是购买一定量劳动或一定量其它商品的能力。(第211页)
  “任何机器都是靠人力制造的,同样人也是劳动的产物;所以在我们看来,在从事一切经济研究时,正应当从这一点来考察人。”(第115页)“工资实质上是由工人的部分劳动产品构成。”(第295页)“资本的利润只是积累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第291页)
  “周期性的资本毁灭已经成为任何市场利息率存在的必要条件,从这一点来看,我们通常以极为不安和恐惧的心情等待的,我们如此渴望防止的那些可怕的灾难,可能无非就是对过度增长的和畸形发展的富裕所进行的自然而必要的矫正,一种自愈力,我们的现存社会制度能够通过它时时从威胁着自己生存的不断复发的多血症中恢复元气,并且重新处于一种合理而健全的状态。”(约翰·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4年伦敦版第165页)
  货币——“一般购买力”。(查默斯)[注:见本册第100页。——编者注]
  “资本……是用于生产的服务和商品。货币:价值尺度,交换的媒介和一般等价物;更切实际地说就是:获得资本的手段;偿付先前通过信用所获得的资本的唯一手段;实际上是获得具有资本形式的相等价值的保证。商业就是通过货币的媒介用资本同资本相交换,契约是借助媒介而缔结的,所以只有货币才能满足契约的要求和偿还债务。出售时,一种资本换成货币,以换得同自身相等的、存在于任何一种资本中的特有价值。利息——为货币贷放而付的报酬。如果借用货币是为了获得资本,那么所付的报酬就是为使用借来的资本(原料、劳动、商品等等)而付的报酬。如果借用货币是为了还债,为了偿付先前已经获得并加以使用的资本(已商定用货币来偿付),那么所付的报酬是为了使用货币本身,从这方面来看,利息和贴现是相似的。贴现完全是对货币本身的报酬、对信用货币转化为实在货币的报酬。可靠的票据同银行券一样,同样可以支配资本,只是要减去贴现费用;而票据贴现的目的在于获得具有更方便的单位的货币用来发放工资和支付小额现金或者偿付已经到期的大量债务;还在于用低于为取得现金而通常付出的5%这一利率进行贴现的办法来取得现金,从而获得有利条件。然而贴现的主要目的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定货币的需求和供给……利息率主要取决于资本的需求和供给,而贴现率则完全取决于货币的需求和供给。”(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致编辑部的信)
  [Ⅶ—51]对讨论“犬税”[80]问题十分在行的卡·阿伦德曾有如下有趣的发现:
  “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进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里,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的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而按每100棵增加3棵到4棵的比率来进行。”(卡·阿伦德《与垄断精神及共产主义相对立的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哈瑙版第124—125页)
  这种利息率应当称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
  “[在抵补一切生产费用以后]剩下来的价值即价值余额,在每个行业中都同使用的资本的价值成比例。”(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84页)
  [(13)]利息和利润
  关于利息,必须从两方面来考察。
  第一,利润分为利息和利润。(英国人把作为二者的统一体的利润叫作总利润。)同产业资本家阶级相对立的货币资本家阶级一旦出现,差别便清清楚楚、显而易见了。第二,资本本身成为商品,或商品(货币)作为资本出卖。例如有人说,资本象所有其他商品一样,按照需求和供给调整自己的价格。可见,需求和供给决定利息率。就是说资本本身在这里加入流通。
  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所以能形成两个特殊的阶级,只是因为利润能够分为两种收入部门。两种资本家只是事实本身的反映;但是,必须发生分裂,即利润必须分为两种特殊的收入形式,两个特殊的资本家阶级才能在此基础上成长起来。
  利息形式比利润形式古老。在印度,利息的高度对普通土地耕种者来说决不表示利润的高度,而是表示:不仅利润,而且部分工资都被高利贷者以利息形式占有了。凯里先生把这种利息同英国货币市场上所通行的、英国资本家所支付的利息作了对比,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劳动率”(劳动在产品中所取得的份额)在英国比在印度高得多。他的这种做法同他的历史鉴别力是完全相称的。不过,他应该拿英国的,例如得比郡的手工织工,即由资本家预付(借贷)材料和工具的手工织工所付的利息来作比较。他会发现,这里利息很高,工人在支付各项开支后,结果还是个负债者,尽管他们不仅归还了资本家的贷款,而且在贷款之外还无偿地加上了自己的劳动。
  从历史上来看,产业利润的形式只是在资本不再与独立劳动者同时并存之后才产生的。因此,利润看来最初是由利息决定的。但是,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利息由利润决定,而且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利润必须很高,它的一部分才能作为利息分出。在历史上情况则相反。利息必须压得很低,一部分剩余收益才能作为利润独立出来。
  工资和利润之间——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有天然的联系;可是,利润和利息之间,除了获得这两种不同形式收入的这两个阶级的竞争所决定的联系之外,还有什么联系呢?不过,这种竞争和这两个阶级要能够存在,就要以剩余价值分为利润和利息为前提。考察资本一般,并不是单纯的抽象。例如,如果我考察某个国家内与总雇佣劳动(或者也与地产)相区别的总资本,或者说,我把资本当作与另一个阶级相区别的某一阶级的一般经济基础来考察,那我就是在考察资本一般。这就同我从生理学上考察与动物相区别的人一样。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实际区别是作为货币资本家阶级和产业资本家阶级之间的区别而存在的。但是,这两个阶级能够互相对立,它们的双重存在,要以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化为前提。
  (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财富的特殊社会形式,或者不如说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财富的材料,不论是主体的,如劳动,还是客体的,如满足自然需要或历史需要的对象,对于一切生产时代来说最初表现为共同的东西。因此,这种材料最初表现为单纯的前提。这种前提完全处在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范围之外,而只有当这种材料为形式关系所改变或表现为改变这种形式关系的东西时,才列入考察的范围。关于这方面的通常的一般论述,只限于一些抽象概念。这些抽象概念在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尝试中还有一些历史价值,那时人们还在极其艰难地把各种形式从材料上剥离下来并竭力把它们作为特有的考察对象固定下来。后来,这些抽象概念成了索然无味的老生常谈,它们越把自己打扮成科学,就越使人讨厌。德国经济学家们在“财物”的范畴下惯于发表的一切空谈,就属于这种情况。)
  重要的是,利息和利润这两者都表现资本的关系。生息资本作为一种特殊形式,不与劳动对立,而与提供利润的资本对立。下述关系,即一方面工人还表现为独立的劳动者,因而不表现为雇佣工人,另方面这种劳动者的物质条件已经具有与劳动者并存的独立存在,并且成了特殊的高利贷者阶级的财产——这样的关系,必然在或多或少以交换为基础的一切生产方式中发展起来,随着同特殊的、有限的农业财产形式或手工业财产形式相对立的商人财产或货币财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这种商业财产的发展本身可以看作交换价值的发展,因此可以看作上述领域内流通和货币关系的发展。的确,一方面这种关系向我们表明:劳动条件越来越来自流通并依赖于流通,它们同工人的经济存在相分立,相分离。另一方面,工人的经济存在还没有从属于资本过程。因此,生产方式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如果说,这种关系在资产阶级经济内部再现出来,那么,这只是发生在落后的工业部门或[Ⅶ—52]现代生产方式中那些有覆灭危险而极力挣扎的部门。在这些部门中还存在对劳动的最令人愤慨的剥削,而且在这里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根本不包含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和新的历史形式的萌芽。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资本在这里在物质上仍从属于单个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庭——不管是在手工业生产中,还是在小农业中。有资本的剥削,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利息率很高,因为利息包括利润,甚至包括一部分工资。在这种高利贷形式下,资本还没有支配生产,因而只在形式上是资本,这种高利贷形式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前的生产形式占统治地位,但是,它会在资产阶级经济内部在次要的领域中再现出来。
  利息的第二种历史形式:向消费财富贷放资本。这种形式作为资本起源的一个要素在这里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因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往往也有他们的土地)在高利贷者的钱袋中积累起来并资本化。这就是流动资本或货币形式的资本在一个同土地所有者相独立的阶级的手中积聚起来的过程之一。
  已经实现的资本及其已经实现的剩余价值的形式,就是货币。就是说,利润(不仅利息)通过货币来表现;因为价值要通过货币来实现和计量。
  凡是有交换关系和货币流通的地方,货币支付的必要性——不仅购买商品等等要用货币——便发展起来。交换完全不必同时进行。货币一出现,便产生这样的可能性:一方卖出自己的商品,另一方后来才付款。为此目的而产生的对货币的需要(以后发展为贷款和贴现业务)是利息的一个主要历史源泉。这一点在这里同我们还完全无关;这在分析信用关系时才能进行考察。
  买(G—W)和卖(W—G)之间的差别:
  “当我卖的时候,(1)我把利润计入商品并获得它,(2)我得到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或可兑换的商品——货币,货币可以随时出卖,我可以随时用货币支配其他任何商品;货币特别畅销正是[其他]商品滞销的结果或自然后果……购买就不同了。如果购买是为了转卖或供应顾客,那么,不管可能性有多大,总没有绝对的把握保证能按照有利的价格出卖……不过,不是所有的人都为转卖而购买;许多人是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等等。(托·柯贝特《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1841年伦敦版第117—118页)
  “詹姆斯·威尔逊先生向议会提出的报告表明:1857年造币厂共铸造金币4859000镑,其中364000镑为半索维林。这一年共铸造银币373000镑,所用金属的价值等于363000镑。截至1857年12月31日为止的10年间,铸币总额为:金币55239000镑,银币2434000镑……去年共铸造铜币6720镑(而铜的价值为3492镑),其中3163镑为便士,2464镑为半便士,1120镑为法寻……近10年来铸造的铜币共值141477镑,这些铜是用73503镑买来的。”(1858年4月10日《经济学家》)
  “托马斯·卡耳佩珀(1641年)、约瑟亚·柴尔德(1670年)、佩特森(1694年)和洛克(1700年)认为,财富取决于哪怕是强制降低的金银利息率。这种看法在英国几乎盛行了两个世纪。”(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09年巴黎版第1卷第76—77页)
  当休谟反对洛克,证明利息率取决于利润率[81]时,他所看到的已经是发展得高得多的资本了。对于边沁来说情况更是这样,因为他是在十八世纪末写书为高利贷辩护的[82]。
  (从亨利八世起到安女王时代,曾颁布法律降低利息。)
  “每个国家都有:(1)生产阶级[83]和(2)靠自己的资本的利息生活的金融阶级。”(约·斯·穆勒《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第110页)
  “因为在同一个月内不断地典质和赎回,而且典质一物是为了赎回另一物,二者相抵后所得货币很少,所以当铺的利息是非常高的。领有执照的当铺伦敦有240家,各地区约有1450家。所用资本估计给有100万镑。这笔资本在一年内至少周转三次,每次平均取得33+(1/2)%的利息;所以,英国的下层阶级,为了要获得100万镑临时贷款,每年必须支付100%的利息。过期不赎所受的损失,还不包括在内。”(约·德·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114页)
  [(14)商人变为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的特点。利息率的大小]
  “有一些劳动只能大规模地进行,如制造瓷器、制造玻璃等等。因此,这些劳动从来就不是手工业。还有一些劳动,如织布,在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就已经大规模地进行了。”(波佩《工艺学历史》1807年哥丁根版第1卷第32页)
  “早期所有工场都属于手工业,而商人只是手工业品的收购者和推销者。在呢绒工场和亚麻工场还最严格地保持着这种状况。但是,在许多地方,商人逐渐开始充当师傅的角色〈当然,没有行会的偏见和传统,没有以前的师傅对帮工的关系〉,并以日工资形式雇用帮工。”(波佩,同上,第70—71页)
  英国真正的工业所以在没有行会的城市确立和发展起来,主要的原因就在这里。
  商业资本或作为商人财产出现的货币,是资本的最初形式,也就是只从流通(交换)中产生并在流通中保存、再生产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因而这种运动和活动的唯一目的是交换价值。有两种运动:为卖而买和为买而卖;但是[Ⅶ—53]占优势的是G—W—W—G这种形式。货币和货币增殖表现为这种活动的唯一目的。商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自己的需要,不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他出卖商品也不是为了偿还例如货币债务,或为了取得他所需要的其他商品。他的直接目的是价值的增殖,而且是它作为货币这一直接形式增殖。商业财产首先是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是作为流通的媒介运动的货币;用货币换商品和用商品换货币,或者反过来。货币在这里同时表现为目的本身,但为此不一定要处于自己的金属存在中。在这里,价值生动地变换为两种形式——商品形式和货币形式;价值不关心它所采取的某种使用价值形式,同时它又变化为使用价值的各种形式,而这些形式只不过表现为它的外衣。
  因此,如果说商业活动包括流通运动,因而作为商人财产的货币从一方面看来是资本的最初存在,而且在历史上情况确实是这样,那么,另一方面,这种形式与价值概念是直接矛盾的。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可见,这不是等价物的交换,否则,商业就不可能是一种特殊行业了。
  但是,作为商业财产的货币——象它在极不相同的社会形式中和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极不相同的阶段上所表现的那样——只是不受它支配的两极之间,不是由它创造的两个前提之间的媒介运动。
  “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中,主要的商业是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进行的。这种商业就是用原产品换取工业品……或是直接交换,或是通过货币交换。”(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热·加尔涅的译本,1802年巴黎版第2卷第403页)
  商业始终起联系作用。生产最初是小规模地进行的。
  “城市是农村居民用自己的原产品换取工业品的集市或市场。这种商业供给城市居民以劳动材料和生活资料。城市居民卖给农村居民的成品的数量,必然决定他们所购买的材料和食品的数量。”(同上,第408页)
  只要“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是主要目的,使用价值就起支配作用。
  价值概念意味着: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会保存和增殖。但是,现存的价值首先就是货币。
  “工业旨在生产绝对必需品之外的东西,它在推广到农村居民之中去以前,老早就在城市中确立起来了。”(同上,第452页)
  “虽然城市居民最终是从农村得到生活资料、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但是,住在沿海一带和通航河流两岸的城市居民,也可从世界上最遥远的角落得到这一切,他们或者用自己的工业品进行交换,或者执行运输者的职能,往返于相距遥远的各个国家之间并使这些国家的产品相互交换。因此,某一城市可能变得很富裕,而它所毗邻的国家以及同它通商的所有国家,却陷于贫困。其中每一个国家,单独地说,只能为城市提供很小部分生活资料和就业机会。但是,所有这些国家合起来就能为城市提供大量生活资料和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同上,第452—453页)
  (意大利的各城市是欧洲最先靠经营商业兴起的城市,在十字军远征期间兴起的有威尼斯、热那亚、比萨,这些城市的兴起部分地是通过运送人力,但经常地是通过运输必须提供给这些人员的生活资料。这些共和国俨然成了这些军队的军需官。)(同上)
  经常处于交换之中并为交换价值而进行交换的商人财产,事实上是活的货币。
  “商业城市的居民从一些较富有的国家运进精制的工业品和昂贵的奢侈品,因而助长了大地主们的虚荣心,这些大地主贪婪地购买这种东西,并且用大量的本国原料来支付。因此,当时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商业,都是一个国家用自己的原料去交换一个工业比较进步的国家的工业品。”(第454、455页)“一旦这种嗜好普遍流行,以致引起大量需求,商人为了节省运费,就开始在他们本国建立类似的制造业。这就是最初的以远销为目的的制造业兴起的原因。”(同上)奢侈品制造业是从对外贸易中产生并由商人兴办的(加工国外的材料)。(第456—458页)
  亚当·斯密还谈到另一种制造业,“它是通过简陋的家庭手工业的逐步改进自然而然地和自发地兴起的”。加工当地的材料。(第459页)
  古代的商业民族存在的状况,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84],或者不如说,象犹太人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大多数独立的、颇为发达的商业民族或城市从事转运贸易,这种贸易是以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为基础。这些商业民族或城市在这些生产民族之间起着货币(中间人)的作用。
  在资产阶级社会以前的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
  当然,商业对于那些互相进行贸易的共同体来说,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反作用。它会使生产日益从属于交换价值,而把直接的使用价值日益排挤到次要地位,因为它会使生活日益依赖于出售,而不是依赖于产品的直接消费。它由此使旧的关系解体。因而它扩大了货币流通。它开始只是牵涉生产的余额,后来就逐渐触及生产本身了。不过,这种解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互相进行贸易的生产共同体的性质。例如,商业几乎没有触动古印度公社和一般的亚洲关系。交换中的欺诈是[Ⅶ—54]以独立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的基础。
  但是,只有在商业支配生产本身和商人成为生产者或生产者成为单纯商人的地方,资本才能产生。中世纪的行会制度、等级制度等等则与此相反。但是,具有最恰当形式的资本的产生,要以作为商业资本的资本的存在为前提,因而,或多或少地以货币为媒介而进行的生产,其目的已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大规模的商业。
  商业财产,作为独立的经济形式,作为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基础,过去和现在一直存在于处在极不相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各民族之间,而在商业城市本身之内(例如,在古代亚洲、希腊或中世纪意大利等等的城市内部),生产可以以行会等等形式继续存在。
  斯图亚特。“商业是这样一种活动,通过这种活动,不论是个人的或社会的财富,或产品,都可以通过一批号称商人的人,换取能满足任何需要的等价物,而丝毫不中断生产或丝毫不妨碍消费。工业就是自由人使用精巧的劳动,去通过商业取得适合于满足任何需要的等价物。”(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166页)
  “当需要仍然很简单和很少时,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去完成自己的全部工作;当需要增长时,人们不得不较紧张地工作;人们开始珍惜时间;于是,商业兴起了……商人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第171页)
  “兴办商业就是把(产品)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同上)“消费者购买不是为了转卖;商人买卖只是为了赚钱。”(第174页)(就是说,为了价值)“最简单的商业是从事最必需的生活资料交换(租地农场主的剩余粮食和“自由人手”之间的交换)的商业。”[第175—176页]“进步主要应归功于货币的使用。”(第176页)
  “只要相互的需要通过物物交换来满足,货币便没有任何活动余地。这是最简单的结合。当需要增加时,物物交换就变得困难了,因此就使用货币。货币是一切物品的共同价格,是需要者手中的适当的等价物。这种买卖活动比前一种稍为复杂些。”[第177页]
  因此,(1)物物交换,(2)买卖,(3)商业。
  “商人必定参与进来。以前叫作需要的东西,现在由消费者代表,工业由制造业主代表,货币由商人代表。商人代表货币,他用信用代替货币。就象发明货币是为了减轻物物交换的困难一样,商人通过信用使货币的使用得到新的改进。这种买卖活动现在就是商业;它使双方在运输方面和使一种需要适应另一种需要或使需要适应货币方面免去种种麻烦。商人轮流代表消费者、制造业主和货币。对消费者来说,他代表全体制造业主,对制造业主来说,他代表全体消费者,而对这两个阶级来说,他的信用代替货币的使用。”(第177、178页)
  “商人做买卖可以说不是为了需要,而是为了利润。”(第201页)
  “只有产业家是为他人的消费生产,而不是为自己的消费生产。对他来说,这些财物只有被他用来交换时才是有用的。因此,这些财物使商业或交换艺术成为必要。这些财物只是按照自己的交换价值来估价。”(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8年布鲁塞尔版第2卷第161页)“商业使物品、财富失去自己最初的有用性……商业把一切物品都归结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第162页)“有用性最初是真正的价值尺度……那时商业存在于家长制的社会状态中;它还没有完全遍及整个社会;进入交易的只是每个人的剩余产品,而不是他的生活必需品。”(第162、163页)“相反,我们现在的经济进步的性质是:商业负责分配每年生产的全部财富,因此,它使财富完全失去了它的效用价值的性质,仅仅保存了它的交换价值的性质。”(第163页)
  “在商业兴起之前……产品量的增加就是财富的直接增加。那时,为获得某种有用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无足轻重……的确,希望得到的物品,即使不花任何劳动就能获得,也丝毫不会丧失本身的有用性;粮食和麻布,即使好象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对它们的所有者来说也不会减低它们的必要性。毫无疑问,这是对财富、消费和有用性如实的估价。但是,从人们……使自己的生活依赖于他们所能进行的交换或商业的时候起,他们便不得不使用另一种估价,即按照交换价值,按照价值来估价,这种价值并非来自有用性,而是来自整个社会的需要和足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劳动量之间或者和将来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关系。”(同上,第266页)“当人们力求采用货币来估价价值对,有用性这个概念就完全被抛到一边。人们注意的只是劳动,即为获得互相交换的两种物品所必须付出的努力。”(第267页)
  关于利息,詹·威·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一书中写道:
  “一个用借款来牟利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公道的原则。一个人通常是通过商业来牟利的。但是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高利贷法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由于不幸而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第163页)
  “亨利八世把利息限为10%,詹姆斯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女王限为5%。”(第164—165页)“那[Ⅶ—55]时候,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所以,必须限制他们,就象限制其他的垄断者一样。在我们现代,利息率是由利润率规定的;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么,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里。附加在商品上的这种追加价格,使资本减少了购买这些商品的能力和兴趣。”(第165页)
  “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等等是不可能的。”(齐·奥普戴克《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第67页)
  “[通过法律]正面限制这一工具〈即纸币〉的数量所能达到的唯一有效目的,也就是生产费用在对另一种工具〈金属货币〉的关系上会达到的同一目的。”(同上,第300页)
  利息。“如果一定量的贵金属跌价了,这不能成为借用这一定量金属而少付货币的理由,因为,虽然本金的价值对借款人来说减少了,但是,对他来说支付利息也在同样的程度上变得容易些了。在加利福尼亚,由于局势不稳,月息为3%,年息为36%……在印度斯坦,印度王公们把借款用于非生产性开支,贷款人为了按平均情况补偿本金的损失而索取很高的利息——30%,这些利息和通过产业活动可能获得的利润没有任何关系。”(1853年1月22日《经济学家》第491期第89页)贷款人“在这里索取的利息很高,足以在短期内收回他的贷款总额,或者至少可以用在某些场合获得的显然过高的利得去补偿他在另一些场合蒙受的损失”。(同上)
  “利息率取决于:(1)利润率;(2)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分配的比率。”(同上)
  “贵金属的充足或缺乏,一般价格水平的高低,只决定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换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换所必需的货币额的大小……差别只在于:需要一个较大的货币额来代表和让渡贷放的资本……借用资本所付出的金额和这一资本之比表示用货币计量的利息率。”(同上,第89—90页)
  [(15)关于货币的其他方面]
  复本位制。从前,“在以金和银为法定本位的国家中,历来几乎只有银在流通,因为,在1800—1850年,金对银的比价趋于上涨……在法国,金对银的比价略有上涨,按1802年规定的对银的比价取得贴水……在美国……印度,情况也是一样”。(在印度现在是银本位制,在荷兰等国也是如此。)“美国的流通最先受到[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的]影响。大量黄金从加利福尼亚流入,在欧洲银取得贴水……银币大量输出并被金代替。美国政府甚至铸造仅值一元的金币……在法国,银[部分地]被金代替。”(1851年11月15日《经济学家》第1257页)
  “不管‘价值本位’是怎样的,也不管通货所代表的这种本位的可能确定的固定份额是怎样的,只有当这两者的持有者愿意兑换时,它们才按照互相的比例具有一定的和持久的价值。”(1847年10月9日《经济学家》第1158页)
  “任何一种铸币能够取得贴水的唯一途径,就在于谁也不必用它进行支付,但不管谁都一定要把它看作法定的支付手段。”(1851年1月19日《经济学家》第59页)
  “任何国家都不能始终如一地保持一个以上的本位(一个以上的价值尺度的本位),因为这种本位应当划一不变。任何物品对别种商品来说都没有划一不变的价值,只有对它本身来说它才具有这种价值。成色相同、重量相同和所处地点相同的两块金币,始终具有相同的价值;至于金和任何其他商品之间,例如和银之间,却不能这样说了。”(1844年5月11日《经济学家》第771页)
  “英镑稍低于原价值的1/3,德国的佛罗伦等于原价值的1/6,苏格兰在合并前把镑降到原价值的1/36,法国的利弗尔等于原价值的1/74,西班牙的马拉维第不到原价值的1/1000,葡萄牙的瑞斯则更低了。”(莫里逊《论我国采用的金属货币流通制度》1837年伦敦版第13页)
  “在1819年法令[85]之前,除银行券流通外,金条价格波动的原因还有:(1)铸币的完好情况不一样。如果流通的金属铸币降到它的标准重量以下,那么,汇率的任何会引起金属输出需求的微小变动,都会使金条价格提高,而提高的数量至少等于铸币的金属含量减少的数量。(2)施行禁止熔化和输出铸币但允许金条贸易的刑法。这样一来,在迫切需要输出的情况下,即使纸币完全可以兑现,金条对铸币的比价仍会发生波动。在1783、1792、1795、1796年[金条价格一度上涨]……在1816年,金条价格高于铸币价格,因为英格兰银行经理急于为恢复现金支付做好准备工作,竟按大大高于铸币价格的价格收进黄金。”(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5年伦敦版第7—9页)
  “即使流通中没有一盎司金,仍可以金为本位。”(《经济学家》)
  “在乔治三世时代(1774年的法令),银作为法定的货币只以25镑为限。而且根据这项法令,银行只能用金来支付。”(莫里逊《论我国采用的金属货币流通制度》1837年伦敦版第12页)“利物浦勋爵(十九世纪初)使银和铜变为纯粹象征性的铸币。”(同上,第14—15页)
  货币的解体作用。货币是分割财产的手段。
  乌尔卡尔特关于货币本位的胡说:
  “金的价值应当用金自身来衡量;任何物质怎么能够在别的物体中有它自己的价值尺度呢?金的价值应当用它自身的重量来确定,可是这个重量要取一个假名,于是1盎司金就应当值若干镑和几分之几镑。这是伪造尺度,不是确立本位。”(戴·乌尔卡尔特《家常话》1856年伦敦版第104—105页)
  [Ⅶ—56]亚当·斯密把劳动称为真实的价值尺度,而把货币称为名义的价值尺度。在他那里劳动是原初尺度。[86]
  货币的价值。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如果货物售出的数量和这些货物出售和转售的次数已定,那么货币的价值就取决于货币的数量和每一块硬币在这一过程中易手的次数。”“流通中的货币量=售出的全部商品的货币价值除以表示流通速度的那一数字。”“如果商品和交易的数量已定,那么货币的价值就同货币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的积成反比。”但是,所有这些定理只应当这样来理解:“这里所说的只是实际流通的和事实上同商品相交换的货币量。”“所必需的货币量,部分由它们的生产费用决定,部分由它们的流通速度决定。如果流通速度已定,生产费用就有决定意义;如果生产费用已定,货币数量就取决于流通速度。”《约·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年伦敦版第2卷第17、18、20、30页)
  “货币除它自身或那种成为商品的东西以外,没有别的等价物。”因此,一切都降了级。十五世纪初在法国,“甚至神圣的教堂器皿(祭坛上的圣杯)等等都抵押给犹太人”。(奥日埃《论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95、101页)
  货币不是直接的消费对象:
  “货币决不会成为消费对象,它始终是作为贸易品的商品〔marchandise〕,决不会成为作为消费品的商品〔denrée〕。它只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内在价值;而对每个个人具有交换价值。因此,货币材料必须具有价值,但这种价值以人为的需要为基础;货币材料对人的生存不应是绝对必需的;因为流通中的全部货币量,决不能由个人占用:这一货币量必须不断地流通。”(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2卷第109、113—114页)
  [Ⅶ—57]约翰·格雷《社会制度。论交换原理》1831年爱丁堡版。
  “为取得货币而卖,在任何时候都应和现在用货币来买一样地容易,这样,生产就会成为需求的始终不变的、永不衰竭的原因。”(第16页)
  “现时生产的界限,不是能够生产的数量,而是能够在获得利润的情况下出售的数量。”(第59页)
  “货币应该仅仅是一张收据,证明这张收据的持有者曾经对现存的国民财富贡献了一定的价值,或者曾经从贡献这一价值的人那里取得了对于这一价值的支配权……货币只应当是对现存财富的一种易于携带、易于转手、易于分割和不易伪造的证据。”(第63、64页)
  “产品在事先经过估价后可以存入银行,一有需要又可以把它提取出来,但是大家要同意一个条件:凡是把任何种类的财产存入这种拟议中的国家银行的人,都可以从银行取出同等价值的任何物品,而不是只准提取他所存入的物品……这种拟议中的国家银行应当接受和负责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并且交还任何一种贵重物品。”(第67—68页)
  格雷说:“如果货币同货币所代表的东西具有同样的价值,那么,货币就根本不是代表了。货币的一个最感需要的用处,就是货币持有者必须在某个时候在他取得货币的地方用货币来支付。但是,如果货币同它所交换的东西具有同样的内在价值,那么这种必要性就不存在了。”(第74页)
  “储备贬值……应属于国家开支的一个项目。”(第115、116页)“每个国家的实业应该靠国家资本来经营。”(第171页)“全部土地应该成为国家财产。”(第298页)
  约翰·格雷《关于货币的本质和用途的讲义》1848年爱丁堡版:
  “人作为集体的一员,除了耗尽自己的勤劳或自己的生产力以外,在增加自己的物质消费资料方面不应有任何界限。可是,由于采用了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和在实践上是有害的货币制度,我们竟同意把我们的物质消费资料恰恰限制在这样一个数量上,这个数量必须能够有利可图地交换世界上所有商品中最不容易通过人的劳动增加的商品。”(第29页)一个好的制度所需要的是:(1)一种能通过本身的业务恢复自然的供求关系的银行制度;(2)一种真正的价值尺度,而不是现有的虚构”。(第108页)
  (在这本书中,[比在前一本书中]更加详尽地阐述了交换银行的思想,同时主张保存现有生产方式。)
  “应当有一个用本位货币支付的最低的劳动价格。”(第160页)“例如,我们把法定的每周60—72小时的最低工资率称为20先令或1本位镑。”(第161页)“我们应该保留我们的虚构的价值本位——金,从而束缚我国的生产资源呢,还是应该采用自然的价值本位——劳动,从而解放我国的生产资源呢?”(第169页)“这种最低工资额一旦确定……它就应当永远不变。”(第174页)“只要使金和银在市场上与黄油、鸡蛋、棉布和花布并列,取得它们应有的地位,贵金属的价值就不会比金刚石的价值更使我们关心。”(第182—183页)“决没有人反对用金银作交换工具,人们只是反对用金银作价值尺度……很快就会看到,在伦敦、爱丁堡或都柏林,一百镑本位银行券将会换多少盎司金或银。”(第188页)
  利息。“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因为他们是同一些人。只是由于这个缘故,利息在老的国家也必定有下降的趋势。”(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202页)
  “可能在所有时代,贵金属的生产费用都超过它们历来被支付的价值。”(威·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2卷和第101页)
  货币的价值。“一切物品的价值除以以这些物品为对象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次数=购买这些物品所花的埃巨的价值除以这些铸币数。”(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原理》)[87]
  在詹姆斯·穆勒那里,错误的价格理论获得了最注重于形式的论述(引自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法译本,帕里佐译自英文,1823年巴黎版)。穆勒的一些主要段落是:
  “货币的价值等于人们用它交换别种物品的比例,或人们在交换一定量的其他物品时所给的货币量。”(第128页)“这个比例决定于一国中存在的货币总量。假定一方是一国的全部商品,另一方是一国的全部货币,那么显然,当两方交换时,货币的价值,即货币所交换的商品量,完全决定于货币本身的数量。”(同上)“实际情况完全如此。一国中商品总量并不是一下子同货币总量交换,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而且往往以很少部分在一年中的各个不同时期进行交换。同一块货币今天用在这一次交换,明天又可能用在另一次交换。一部分货币用于[Ⅶ—58]交换行为的次数很多,另一部分用的次数很少,第三部分则被贮藏起来,一次也不用于交换。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平均数,就是每块金币在实现同样多次数的交换行为时被用于交换行为的次数。我们随意假定这个平均次数,比如说是10。如果国内存在的每块货币用于10次购买,那么这就好比货币总块数增加到10倍而每块只用于一次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商品的价值等于货币价值的10倍,等等。”(第129、130页)“反过来说,如果每块货币不是一年用于10次购买,而是货币总量增大为10倍,每块货币只用于一次交换,那么显然,只要这个总量一增加,就会引起其中每块单个的金币的价值按比例地减小。既然假定货币能交换的商品总量不变,那么,货币总量的价值在货币数量增加之后也没有比从前大。假定货币数量增加1/10,那么货币总量的每一部分的价值,譬如1盎司的价值就必然减少1/10。”(第130、131页)“因此,在其他物品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不论货币总量增加或减少到什么程度,这个总量和总量中每一部分会成反比例地减少或增加。显然,这个原理是绝对真理。只要货币价值有了增减而人们能用货币交换的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保持不变,这个变动的原因必然是货币的成比例的增减,而不会是任何别的。如果商品量减少而货币量不变,情形就同货币总量增加一样;反之亦然。流通速度的每一变动也产生类似的变动。流通次数的每一增加产生同货币总量增加一样的结果;流通次数的减少直接引起相反的结果。”(第131、132页)“如果年产品中某一部分根本不用于交换,例如,生产者自己消费的部分或不同货币交换的部分,那么,这一部分就不计在内。它既然不同货币交换,它对货币来说就等于根本不存在。”(第131、132页)“只要货币的增加和减少可以自由发生,这个数量就由金属的价值来调整……但金银是商品,产品……它们的价值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第136、137页)
  这种论断显然是一种陈词滥调。
  (1)如果人们假定商品数量不变,流通速度也不变,但与不变量商品相交换的金银量增大了(价值即金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不变),那么,他们所假定的东西正好是他们想证明的东西,即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手段的量,而不是相反。
  (2)穆勒认为,没有投入流通的商品不是为货币而存在的。同样很清楚,没有投入流通的货币也不是为商品而存在的。可见,在总的货币价值和进入流通的货币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关系。实际进行流通的货币量除以它的周转次数就等于货币的价值,这种说法只是同义反复地转述了下述论点: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价格。因为流通中的货币表示靠货币流通的商品的价值,所以这些商品的价值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量。
  (3)穆勒的看法上的混乱明显地表现在:他认为,货币的价值随着“流通速度中的每一变动”而减少或增加。一镑在一天内不管流通一次还是十次,它在每次交换中都表现为商品的等价物,都同商品形式上的同一价值相交换。货币本身的价值在任何交换中始8终保持不变,因而并不因流通速度的快慢而发生变化。流通中的货币量发生变化;但不论商品的价值或货币的价值都保持不变。
  “如果说一块呢料值5镑,那么也就是说,它具有616 370克冷本位金的价值。上述道理可以解释成这样:既然商品以若干盎司的金来估价,而该国的黄金总量减少时,价格就应当下降。”(约·盖·哈伯德《通货和国家》1843年伦敦版第44—45页)
  (4)穆勒先从理论上假定一国拥有的货币总量同该国拥有的商品总量是一下子交换掉的。然后说什么实际情况正是如此,而且主要根据是实际情况正好与此相反,是只有部分货币同部分商品相交换,而且很少用现金支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天内交易或购买的总量,同一天内流通的货币完全无关,并且,某一天内流通的货币量,是事先完成的、完全不以某一时期的货币储备为转移的交易数量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
  (5)最后,穆勒本人承认,在自由的货币流通中(而只有这一点才与我们有关),货币的价值决定于货币的生产费用,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货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Ⅶ—59]货币史。在李嘉图《关于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通货的建议,附关于英格兰银行利润的考察》(1816年伦敦版)这本小册子的一处,他推翻了自己的全部观点。这一处谈到:
  “流通中银行券的数量决定于……一国流通所需要的量,后者又决定于货币本位的价值、支付量以及履行支付时的节约。”(第8页)
  “在路易十四、十五和十六的统治下,法国农民向国家缴纳的还是实物税。”(奥日埃《论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128—129页)
  流通手段的价格和数量:
  “单纯的价格上涨不足以造成对追加通货的需求。只有在生产和消费同时增长时,这种需求才会产生。例如,谷物的价格上涨了,但谷物的供给减少了。这时同一数量的通货就够用……但是,如果价格的上涨是由需求的增长、新的市场、生产规模的扩大引起的,一句话,如果价格上涨并且交易总额增加,那么货币数量也要相应增加。”(约·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5年伦敦第2版第102—104页)
  “商业调节货币,而不是货币调节商业。商业的仆人应当听从其他商品〈价格〉的变动。”([戴韦南特]《论公共收入和英国贸易》1698年伦敦版第2部分第16页)
  “在封建君主的统治下,人民群众所购买的少数物品的价格大大下跌,没有任何金币或银币小到足以适应劳动者为日常的需要而进行的支付……因此,象在古罗马一样,流通中的货币只用铜、锡、铁等劣等金属铸造。”(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1卷第302页)
  杰科布认为,在本世纪,欧洲的金银有2/3用作其他物品,即器皿和装饰品,而不是用作铸币。[同上,第2卷第212—213页](他在另一处算出在欧洲和美洲这样使用的贵金属有4亿镑。)
  流通手段的价格和数量。
  洛克、1711年10月19日《旁观者》杂志、休谟、孟德斯鸠——他们的学说基于三条原理:
  (1)一国中商品的价格同货币量成正比;
  (2)一国的铸币和流通中的货币代表国内所有商品和劳动,因此,随着代表者的数量的增多或减少,同一货币量所代表的被代表物的数量也就有多有少;
  (3)如果商品增加,商品就变便宜;如果货币增加,商品的价值就提高。(斯图亚特)[注:见本册第304页。——编者注]
  辅币(小铜币和小银币,筹码)完全不同于具有内在价值的货币。(同上)
  货币的解体作用:
  “货币是把财产(房屋及其他资本)分割成无数小块,并通过交换把它一块一块吃掉的一种手段。”(布雷《对待劳动的不公正现象及其消除办法》1839年里子版第140—141页)
  (没有货币,就是一堆不能交换、不能转让的物品。)
  “当不动的和不变的东西,正象可动的和为交换而制造的东西那样,被人们用来进行交易时,货币就被用作基准和尺度,由此,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估价和获得价值。”([米塞尔登]《自由贸易或贸易繁荣之道》1622年伦敦版第21页)
  铸币。银辅币和铜辅币代表镑的零额。(财政大臣不久前在答辩中这样说过。)
  交换价值。弗·维达尔(还有罗德戴尔)(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有李嘉图)说:
  “真正的社会价值是有用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表示每一社会成员同其他成员相比较而拥有的相对财富。”(弗·维达尔《论财富的分配》1846年巴黎版第70页)
  另一方面,交换价值表示价值的社会形式,而使用价值根本不表示价值的经济形式,它只表示产品等等的为一般人的存在。
  [(16)]两个国家可以根据利润规律进行交换,两国都获利,但一国总是吃亏
  {利润可以低于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可以通过交换获得利润,然而并没有在严格的意义上实现价值增殖,因此,不仅单个资本家之间,而且国家之间可以不断进行交换,甚至反复进行规模越来越大的交换,然而双方的赢利无须因此而相等。一国可以不断攫取另一国的一部分剩余劳动而在交换中不付任何代价,不过这里的尺度不同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的尺度。}
  [(17)再论货币]
  第三种规定上的货币,即作为货币的货币(自为存在的价值,等价物等等)。货币在这种规定上——甚至是在它的直接的形式上——仍然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这在危机、歉收等等的时候,总之,每当一国突然需要同另一国清账的时候,就表现出来了。这时,具有直接金属形式的货币表现为唯一的绝对的支付手段,也就是表现为唯一的对等价值,可接受的等价物。因此,货币所进行的运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运动直接相反。商品作为支付手段等等从商品最贱的国家被运往商品最贵的国家。货币则相反,每当货币的特性充分暴露出来的时刻,也就是说,每当与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的货币必须表现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绝对等价物,一般财富形式,表现为金银这种特定形式的时刻,——而这种时刻多少总是危机的时刻,不管是普遍危机还是粮食危机,——每当这样的时刻,金银总是从金银最贵的国家,也就是从一切商品价格相对说来最低的国家,输往金银最贱的国家,也就是输往商品价格相对说来较高的国家。
  “交换经济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奇特的反常现象是……金的流向(两个同样以金为流通手段的国家之间的金的流向)总是从当时金属最贵的国家指向金属最贱的国家,而且国内市场上金属市场价格涨到最高极限和国外市场上贴水降低,这是伴随交换萧条而出现的黄金外流趋势的必然后果。”(约·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5年伦敦第2版第119—120页)
  [Ⅶ—60]交换一般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开始的,而货币作为由交换本身所产生的尺度、交换手段和一般等价物,不是在内部交往中,而是在不同的共同体、民族等等之间的交往中才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同样,在十六世纪,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幼年时期,货币也主要是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用来清偿国际债务——引起了各个国家和早期政治经济学的特别注意。采取这第三种形式的货币(金银)现在在国际交往中仍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是经过1825、1839、1847、1857年的有规则的相继发生的货币危机以后,才变得十分清楚,并重新为经济学家们所承认。经济学家们辩解说,这里需要货币不是去充当流通手段,而是充当资本。这是对的。只是不要忘记,这里需要的资本必须表现为金银这种特定形式,而不是表现为任何其他商品形式。金银发挥着绝对的国际支付手段的作用,因为它们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是作为独立等价物的货币。
  “这实际上不是流通手段的问题,而是资本的问题。”
  (这倒不如说是货币问题,而不是流通手段问题,也不是资本问题,因为需要的并不是随意采取某种特殊形式的资本,而是采取货币这一特殊形式的价值。)
  “……在货币经济现有条件下能够……使贵金属从一国流向另一国〈即引起金的流出〉的种种原因,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状况和经常发生的必须把资本〈请注意!是货币形式的资本〉从一国转到另一国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例如在歉收的时候……这个资本是以商品形式转移出去还是以现金形式转移出去,根本不影响营业的性质。”(影响极大!)再就是,“军费开支”。(富拉顿,同上,第130、131页)
  (“为了给生息资本寻找较有利的投资场所而转移资本”的情况,以及富拉顿先生所举出的“偿付超额的国外进口商品”的情况,在这里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在超额进口和危机同时发生的条件下这后一种情况同这里的问题确实是有关系的。)
  “优先选用金来进行资本的这种转移〈但在贵金属急剧外流时根本谈不上优先选用〉只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用金支付比用任何别种商品或资本支付更方便、更迅速或者更有利。”
  (富拉顿先生错误地认为,用金或其他形式的资本来进行传送,这是任意的事情,而实际情况恰恰是这样的:在国际贸易中必须用金来进行传送,正如在国内票据必须用法定货币而不能用任何代用品来支付。)
  “金银……总是能准确而迅速地送到任何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且人们可以指望,当金银到手的时俄,它们能够几乎正确地实现所需要的款项,同时不必承担运送茶叶、咖啡、糖或靛蓝所可能产生的风险。金银和其他各种商品相比有一种无限的好处,因为到处用它们作货币。契约上规定用来偿还内债外债的通常总不是茶叶、咖啡、糖或靛蓝,而是铸币;因此,汇款时不论是用指定的铸币,或者用能够在收款地的造币局或市场上立即变成那种铸币的金银条块,对于汇款人总是提供了达到汇款目的的最稳当、最直接和最确实的手段,能避免因无人需要或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落空的危险。”(富拉顿,同上,第132、133页)
  可见,富拉顿所指的正是金银的这种属性:充当货币,契约上的一般商品,价值尺度,同时又可以任意转化为流通手段。英国人用currency〔通货〕这一恰当的用语来表达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铸币不恰当,因为它本身又是一种特殊的流通手段),用money〔货币〕来表达第三种属性上的货币。可是,他们对这种属性没有特别加以说明,所以他们就把这种money〔货币〕说成资本,虽然他们后来实际上又不得不把这种货币当作资本的特定形式而同资本一般区别开来。
  “李嘉图对于金银在调整国际收支平衡方面所执行的职能的有限性,似乎抱有非常奇怪的和极端的看法。李嘉图先生生活在限制法[88]所引起的那场辩论的时期,他完全习惯于把汇率和金价的一切大波动都看作是英格兰银行过量发行的结果,因此他在一个时期几乎不肯承认有对外贸易逆差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且他很少考虑金在这种调整中所发挥的职能,甚至预言,只要现金支付一恢复,货币金属本位制一恢复,金的输出所引起的金的外流就会停止。(见《李嘉图[先生]1819年在上院英格兰银行委员会的证词》第186页)”
  “……但是,自从1800年在英国金完全被纸币排挤掉以后,我们的商人的确不再需要金了,这是因为:欧洲大陆局势不稳,并且那里连年征战使生产停顿,使各国国内发展全部停顿,因而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增加了,再加上英国凭借海上优势垄断了殖民地贸易,这样一来,只要贸易关系不中断,大不列颠向大陆出口的商品就照旧大大超过从大陆进口的商品;而在这种贸易关系因柏林法令和米兰法令[89]被打断以后,贸易来往已经很少,对汇率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在战争的后几年,正是国外军费开支和各种津贴,而不是贸易的需求,异乎寻常地造成了汇率的混乱和金银条块价格的上涨。因此,这一时期的杰出的经济学家们几乎没有实际可能,甚至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去具体估价国际贸易平衡所应起的那种作用。〈他们认为,战争和滥发纸币一停止,国际间金银条块的流动也会随之停止。〉如果李嘉图先生还活着,亲眼看到1825年和1839年黄金外流的情况,他无疑会有理由来改变自己的观点。”(富拉顿,同上,第133—136页)
  [Ⅶ—61]“价格是商品的货币价值。”(哈伯德《通货和国家》1843年伦敦版第33页)
  “货币有一种属性,即总是可以同它所衡量的物品相交换,而交换所需的货币量的变化,当然要以被交换物的数量为转移。”(詹·惠·博赞克特《硬币、纸币和信用货币》1842年伦敦版第100页)
  “我愿意承认,金是一种普遍需求的商品,它总是能统治市场,总是能购买其他商品,而其他商品并不总是能购买金。全世界的市场都为金这种商品敞开大门,因为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在这种商品上蒙受的损失比在其他任何出口商品上蒙受的损失都要小,其他任何商品都可能在数量上或品种上超出它们被送去的那个国家的正常需要。”(托·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10页)
  “必须有大量贵金属,以便用作并已被用作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最便利的手段,因为它们是享有更普遍需求的商品,它们的市场价值比任何其他商品的市场价值都不易发生波动。”(同上,第13页)
  富拉顿认为,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局价格的原因是:
  “铸币因磨损而失去其标准重量的3—4%……刑法禁止熔化和输出铸币,而铸造这种铸币的金属却完全可以自由买卖。但这些原因只有在汇率不利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可是,在1816—1821年,当汇率有利于英国时,[金的市场价格]总是降低到金条块的银行价格的水平,而当汇率不利时,[金的市场价格]提高的水平只能为铸币熔化者补偿铸币磨损的损耗并使他值得为熔化铸币甘冒法办的危险,而从来没有提高到超出这一水平。”(富拉顿,同上,第7—9页)“从1819年至今,在这个事变丛生的时期,金融市场行情多变,但金的市场价格每盎司从来没有高于78先令,也没有低于77先令6便士,每盎司最多只相差6便士。现在甚至连这样的波动幅度也不可能有了;因为过去是由于铸币的重新磨损,每盎司金价才稍稍上涨了1+(1/2)便士,或者说比造币局价格高约1/6%,而下跌到77先令6便士则完全是由于银行一度认为应把这一标准定为收购的限价。但是这些情况已成为过去。好多年来,银行照例按77先令9便士收购供铸币用的金〈这就是说,银行把造币局无偿地为它创造的1+(1/2)便士的造币税塞进自己的口袋〉;而且目前进行的索维林改铸工作一旦完成,直到铸币又重新损值为止,就能够有效地使我们市场上金条块价格的任何未来的波动都不会大于银行的收价77先令9便士和造币局价格77先令10+(1/2)便士之间的微小差额。”(同上,第9、10页)
  作为尺度和等价物的货币这一方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之间的矛盾。在后一场合会有磨损,金属重量的损失。加尔涅早就指出:
  “如果一个稍受磨损的埃巨的价值比一个全新的埃巨的价值少些,那么流通就会不断遇到障碍,而且没有一次支付会不引起争论。”(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1卷第24页)
  (“当然是从矿物界寻找和挑选预定用作积累的材料。”[同上,第7页])
  “因为很明显,单单由于日常的不可避免的磨损,铸币按照物的本性也必然一个一个地不断贬值(更不用说只要试图用足重的铸币替换不足重的铸币,就会招致大批“赌徒”和“故意使铸币磨损的骗子”的投机取巧),所以,要在任何时间内,哪怕是在一天内,把不足重的铸币完全排斥于流通之外,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通货论》,英国一银行家著,1845年爱丁堡版第69—70页)
  这段话写于1844年12月,评论此前不久在一封给《泰晤士报》[90]的信里披露的关于流通中不足重金币的公告的实施情况。(因此,困难在于:如果拒绝不足重的货币,则任何标准都不可靠;如果接受这种货币,那就是为投机取巧大开方便之门,结果还是一样。)关于上述公告,该文是这样说的:
  “其实际结果是,流通中的全部金币都被当作货币交易的不可靠的和不合法的手段。”(同上,第68、69页)
  “按照英国法律,一枚金索维林的磨损量超过0.774克冷,即不宜流通。对于银币则没有规定任何此种法律。”(威·汉·莫里逊《论金属货币流通制度》1837年伦敦版第54页)
  通货原理[91]的拥护者断言:“通货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富拉顿,同上,第13页)如果通货的价值已定,而另一方面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以及流通的速度)已定,那么可以流通的当然只是一定量的通货。如果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以及流通速度已定,那么通货流通量则完全取决于通货的价值。如果通货的价值和流通速度已定,那么通货流通量则完全取决于交易的价格和数量。流通量就是这样决定的。因此,如果流通的是符号货币——纯粹价值符号,那么这种货币的流通量的多寡就取决于它所代表的标准。由此得出的错误结论是:决定货币价值的只是数量。比如说,代表镑的纸票同代表先令的纸票的流通量就不可能是相同的。
  [(18)生利资本和生息资本]
  [Ⅶ—62]生利资本是实际的资本,是表现为同时自行再生产和自行增殖的价值,它作为同自身相等的前提,同作为由它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它自身相区别。生息资本则是生利资本的纯粹抽象的形式。
  当资本表现为按照自己的价值而生利的资本(以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为前提)的时候,商品或者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商品(以与之相适应的独立价值形式出现的商品,或者按我们现在可以使用的说法,就是以已经实现的资本形式出现的商品)就能够作为资本进入流通,资本能够作为资本变成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就是放债取息的资本。它的流通——或者说它所经历的交换——的形式完全不同于我们迄今所考察的那种形式。我们已经看到,资本怎样既具有商品的规定又具有货币的规定;而所以这样,只是因为这两种规定都表现为资本循环的要素,资本交替地通过这两种要素而得到实现。这只是它的转瞬即逝的和不断再现的存在方式,是它的生命过程的要素。但是作为资本的资本本身并不成为流通的要素,资本本身是商品。商品不是作为资本出售,货币也不是作为资本出售。一句话,不论是商品还是货币——我们本来只应把后者看作适当的形式——都不是作为生利的价值进入流通的。
  [(19)摘自对麦克拉伦的一本书的书评]
  “麦克拉伦[92]说:
  ‘图克先生、富拉顿先生和威尔逊先生都认为,货币象商品一样具有内在价值,并按照这种价值,而不是按照当时的铸币供应量同其他商品进行交换;他们和斯密博士都认为,为了清偿国际债务差额,为了支付象谷物这类的突然急需的商品而输出金条,是不受货币流通状况的限制的,并且认为输出的金条是从一项基金中拨出的,这项基金不进入国内流通,也不影响物价,是专门为此目的而储备起来的……难以解释的是,他们所说的为此目的而储备起来的并且不影响物价的贵金属,何以能够不受供求规律制约,而且这批金属虽然是以闲置的和准备用于购买的货币的形式而存在,却又并不用于这一目的,并且又不因可能被用于这一目的而影响物价。’
  对此的回答是,这里所说的金属储备是剩余资本而不是剩余收入,因此,只要它不使供给增加,它就不可能使商品的需求增加。寻求使用的资本,并不表示社会需求的单纯的追加。它不会消失在货币流通中。如果说资本有通过需求提高价格的趋势,那么它也有通过相应的供给降低价格的趋势。货币作为资本的抵押品,不仅仅是购买力,——它只是为卖而买,而且它最终被输出国外去换取外国商品,而不是分散在国内以增加国内的流通手段。货币作为资本的抵押品,从来不会到市场上去单纯换取商品,因为它的使命是再生产商品;只有代表消费的货币才会最终地影响物价。”(1858年5月15日《经济学家》)
  “李嘉图先生认为,物价取决于流通手段和商品的相对数量;认为物价上涨只是由于货币贬值,也就是说由于货币同商品相比过多了;认为物价下跌或者是由于货币数量减少,或者是由于靠货币来流通的一般商品的数量相对地增加。在李嘉图先生看来,国内现有的全部金条和全部金币,都应该算作流通手段,如果后者增加而商品没有相应地增加,货币就贬值,输出金条就比输出商品更为有利。另一方面,如果歉收或其他灾害使商品大量毁坏,而流通量没有相应地改变,那么,由于货币量是以估算的商品市场而不是以突然缩小的商品市场为依据的,货币便又会变得过多或者‘贬值’,而要恢复它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输出来减少它的数量。按照关于流通的这种观点,——奥维尔斯顿男爵的理论就是以这种观点为依据的,——流通手段或货币的供应量可以永远无限地增加,并且它们的价值将随着这种增加而减少,而它们的原有价值只有通过输出多余的量才能得到恢复。因此,发行纸币来补足贵金属输出所造成的亏空,用这种方法来防止否则必然会发生的物价‘自然’下跌,——这样一种做法,在李嘉图先生的学派看来就是破坏价格的经济规律,背离必然能调节纯粹金属流通的原则。”(同上)
  注释:
  [61]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附《英国和美国》的作者[爱·吉·威克菲尔德]的注释,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302页。
  [62]《旁观者》(《The  Spectator》)是每日出版的英国文学报纸,1711—1714年在伦敦出版。马克思引用这一报纸(以及引用洛克、休谟和孟德斯鸠的著作),系根据詹姆斯·斯图亚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399页。——第304页。
  [63]弗·摩·伊登《贫民的状况,或英国劳动者阶级从征服时期到现在的历史》1797年伦敦版第1卷第119—120页。——第311页。
  [64]《韦斯明斯特评论》(《The  Westminster  Review》)是英国资产阶级自由派杂志,1824年至1914年在伦敦出版,每年出四期。——第312页。
  [65]这段引文的出处没有查到。——第317页。
  [66]戴·乌尔卡尔特《家常话》1856年伦敦版第112页。——第320页。
  [67]米兰生丝的这一价格,见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第300页)。——第320页。
  [68]威·科贝特《纸币对黄金》1828年伦敦版。——第330页。
  [69]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4章第2段的末尾。——第343页。
  [70]霍吉斯金引用的著作是: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2卷第128页。——第345页。
  [71]让·巴·萨伊《实践政治经济学全教程》1840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510页。——第350页。
  [72]马克思的计算是这样的:如果1500镑是全部预付资本的5%的纯利润,那么这笔资本就是30000镑。因为固定资本等于23000镑,所以流动资本就等于7000镑。马克思在下面确定第一种场合的预付资本量(得出34000镑)和第三种场合的预付资本量(得出28000镑)时也采用了类似的计算。——第358页。
  [73]威·希·普雷斯科特《秘鲁征服史》1850年伦敦第4版第1卷第147页。——第366页。
  [74]马克思引用的这段拉丁文的出处没有查到。——第368页。
  [75]这些话引自《最神圣的皇帝查士丁尼所著法学阶梯》1815年巴黎版第46页。——第368页。
  [76]《两大陆评论》(《Revue  des  Deux  Mondes》)——一种资产阶级文艺和政论性的双周刊,从1829年起在巴黎出版。——第370页。
  [77]罗德戴尔《论公共财富的性质和起源及其增加的方法和原因》,拉让蒂·德·拉瓦伊斯译自英文,1808年巴黎版第173—182页。关于皮特于1786年建立的偿还国债的基金,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2卷第479—480页。——第371页。
  [78]S=C(1+i)n是复利的公式,S表示资本加利息的总和,C表示预付资本,i表示利息率,n表示过程进行的年数。——第372页。
  [79]《人民之声报》(《La  Voix  du  Peuple》)是蒲鲁东创办的日报,1849年10月1日至1850年5月14日在巴黎出版。——第372页。
  [80]在正文中引用的阿伦德的著作中,有专门的一节(第88节,第420—421页)论证犬税的正当合理性。——第381页。
  [8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400—404页。——第385页。
  [82]马克思是指边沁的著作《为高利贷辩护》,该书第1版于1787年在伦敦出版,第2版1790年出版,第3版1816年出版。——第385页。
  [83]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这里把“生产阶级”理解为资本家生产者。——第385页。
  [84]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大体上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认为有无数个世界。这些世界是按照它们本身的自然规律产生和存在的。神虽然存在,但存在于世界之外,存在于世界之间的空隙中,对宇宙的发展和人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第389页。
  [85]指恢复银行券强制兑换黄金的法令。——第393页。
  [86]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章。——第394页。
  [87]这段引文没有查到。——第397页。
  [88]限制法或银行限制法(Bank  Restriction  Act)——1797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一项专门的银行限制令,规定了银行券的强制性的牌价,废除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办法。1819年又通过一项法令恢复了银行券兑换黄金的办法。而实际上直到1821年才完全恢复兑换。——第405页。
  [89]指拿破仑一世关于封锁不列颠各岛的法令,分别于1806年11月21日在柏林以及1807年11月23日和12月17日在米兰签署。这些法令规定了所谓“大陆封锁”,禁止法国及其欧洲大陆的盟国同英国通商。——第405页。
  [90]《泰晤士报》(《The  Times》)是英国最大的一家具有保守倾向的日报,1785年起在伦敦出版。——第407页。
  [91]“通货原理”(《Currency  principle》)或“通货理论”(《Currency  theory》)——是主张货币数量论学派的变种之一,它以此为名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出现于英国。它的代表是劳埃德(即奥维尔斯顿勋爵)、诺曼等人,他们断言,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决定于流通领域中的货币数量。——第407页。
  [92]指詹·麦克拉伦的著作《通货简史》1858年伦敦版。马克思在这里引用的是1858年5月15日《经济学家》杂志上刊载的对该书的评论。见马克思1858年5月31日给恩格斯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316页)。——第40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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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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