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资本的流通过程[(B)]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205]

[第二篇]资本的流通过程[(B)]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205]


 

    [(1)个人占有劳动客观条件的自然的和经济的前提。公社的各种形式]

 

    [(a)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

 

    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货币所消耗;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

 

    而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Ⅳ—51]。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注:公有地原文是ager  publicus,指古罗马的国有土地。——编者注]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

 

    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其他个人的]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乃是历史的产物。

 

    [(b)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206]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人类不是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才有可能象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否则总是象野兽那样到处游荡),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这样一些前提下进行的,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注:必须有一定量的劳动,一方面用于公共储备,可以说是为了保险,另一方面,用于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争、祭祀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在斯拉夫公社、罗马尼亚公社等等地方,才第一次出现最原始意义上的领主的财产支配权。在这里奠定了向徭役制等等过渡的基础。]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在古代克尔特人、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

 

    其次,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

 

    [(c)古代的所有制形式]

 

    [Ⅳ—52]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它也象第一种形式一样,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等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这第二种形式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不[象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

 

    土地本身,无论它的耕作、它的实际占有会有多大障碍,也并不妨碍把它当作活的个体的无机自然,当作他的工作场所,当作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

 

    部落体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相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起来。

 

    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在这里,单个人的财产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

 

    单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只靠共同劳动来利用(例如象东方的灌溉渠道那样)的可能性越少,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的共同性质越是对外界表现为并且必然表现为消极的统一体,——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独立耕作的那块土地——特殊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分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等等。虽然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表现为劳动主体把劳动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所有这种关系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媒介的,是由国家的存在,因而也是由那被看作神授之类的前提作媒介的。

 

    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fabri〔古罗马的匠人〕等等)。

 

    这种共同体继续存在下去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他们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亲身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他的个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

 

    另一方面,这个小的军事的共同体的趋向,又促使它越出这些范围等等(罗马、希腊、犹太人等等)。

 

    尼布尔说:“当占卜官的预言使努玛相信神认可了他的当选的时候,这位虔诚的国王首先关心的不是神庙的礼拜,而是人。他把罗慕洛在战争中获得的并交给他占领的土地分配了,创设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首先是摩西,他们支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法规所以取得成就,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尼布尔《罗马史》1827年第2版第1卷第245页)

 

    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

 

    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他们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来作媒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的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在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想象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是魁里特[207]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d)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它同亚细亚的和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别]

 

    [Ⅳ—53]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员本身既不象在东方特有的形式下那样是公共财产的共有者[注: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也就是说,属于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对公共财产的这种占有方式可以发生十分不同的历史的、地域的等等变化,这要看劳动本身是由每一个私人占有者孤立地进行,还是由公社来规定或由高居于各个公社之上的统一体来规定。],也不象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

 

    {“在古代,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受蔑视,而农业则受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尼布尔,同上,第418页]}

 

    {“通过占有公社土地而使用公社土地的权利,最初属于贵族,以后贵族把这种公社土地授予自己的被保护民;从公有地中分给财产只适用于平民;一切财产配与都有利于平民,并且是对某一份公社土地的补偿。除了城墙周围的地带之外,真正的土地财产最初只在平民手里”(后来有被接受[加入罗马公民籍]的农村公社)。[同上,第435—436页]}

 

    {“罗马平民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农民的总体,象在他们的魁里特所有制中所表现的那样。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自由民的本业,是训练士兵的学校。在农业中民族的古老部落保持着自身,而在居住着外地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城市里这个民族便起了变化,同样,土著居民也被吸引到有利可图的地方去。凡有奴隶制的地方,被释放的奴隶都力图从事这一类职业来谋生,后来往往积蓄大量财富。所以在古代,这些行业总是在他们手里,因而便被认为是不适合公民身分的事情;于是,人们认为允许手工业者获得全权公民的身分是值得怀疑的(在更早时期的希腊人那里,手工业者照例是被排斥在全权公民之外的)。‘任何罗马人都不许做商人或手工业者为生’[208]。象中世纪城市史中那种受人尊敬的行会,古代人是根本不懂的;而且在中世纪城市史中,随着行会对氏族渐占上风,甚至作战精神也趋于消沉,最后竟完全消失了;与此同时,各城市在外界所享有的尊崇以及它们的自由,也都消失了。”[同上,第614—615页]}

 

    {“古代各国的部落是按两种方式建立的:或按氏族,或按地区……氏族部落比地区部落古老,而且几乎到处都被后者排挤。它们的最极端的、最严格的形式是种姓制度,一个种姓同另一个种姓互相隔离;没有通婚的权利;各个种姓按其地位来说完全不同;每一个种姓有自己独特的、不变的职业……

 

    地区部落最初是同地方划分为区和村相适应的,所以,在实行这种划分时,在克利斯提尼时代的阿提卡地区,凡已经是一个村的居民的人,都以该村的德莫特的资格而编入该村所在地区的部落之内。[209]德莫特的子孙,不问其居住地方何在,照例仍旧属于同一个部落和同一个德莫,这样,这种划分就具有按家世划分的外表……

 

    这种罗马的氏族并不是由血缘的亲族组成的。在共同的姓氏之外,西塞罗还要把他们的祖先是自由民作为特殊的标志。罗马的氏族成员有共同的圣地,它后来〈早在西塞罗时代〉就没有了。保存得最为长久的是对那些既无近亲又无遗嘱的已故同氏族人的财产的继承。在最古时代,帮助遭到非常事故的贫困的同氏族人,是氏族成员应尽的义务。(这在日耳曼人中最初广为流行,而在迪特马尔申人[210]中保留得最久。)氏族是联合团体。在古代世界,比氏族更普遍的组织是没有的……例如,在盖尔人[211]中,名门望族的坎伯尔家族便和自己的家臣组成一个克兰[注:克兰即氏族。——译者注]。”[同上,第317—335页]}

 

    因为贵族在较高的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所以他们是公有地的占有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被保护民等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

 

    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而单是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这时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

 

    [Ⅴ—1][注:从这里开始,是手稿的第五本。封面写着:“手稿第Ⅴ本,1858年1月(1月22日开始)”。——编者注]当联合在城市中的时候,公社本身就具有了某种经济存在;城市本身的单纯存在与仅仅是众多的独立家庭不同。在这里,整体并不是由它的各个部分组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有机体。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

 

    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象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集会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形式中。

 

    固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是这样的一部分土地,当它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可是,这种公有地却又不象例如在罗马人那里那样,表现为与私有者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以致这些私有者只有当他们象平民那样被除掉即被剥夺公有地的使用权时,才会成为真正的私有者。

 

    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在必须把它当作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使之免遭敌对部落侵犯的情况下,它才表现出是财产。不是个人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媒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要以他物为媒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

 

    在古代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独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这种住宅所在地本身仅仅在属于它的土地上占据一个点;这并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

 

    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媒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因此,土地私有者同时也就是城市市民。从经济上说,国家公民资格就表现在农民是城市居民这样一个简单的形式上。

 

    在日耳曼的形式中,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也就是说,不是城市居民;相反地,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这一基础通过同本部落其他类似的家庭住宅结成联盟来得到保障,通过在遇到战争、举行宗教典礼、解决诉讼等等时为取得相互保证而举行的临时集会来得到保障。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

 

    [日耳曼的]公社既不是使单个的人只表现为偶然因素的那种实体[象在东方公社中那样];也不是[象在古代公社中]那样的一般物,那种一般物本身,无论是在单个人的观念中,还是从城市的存在和公社的城市需要不同于单个人的存在和需要来说,或者从公社的城市土地这种特殊存在不同于公社成员的特殊经济存在来说,都是一个存在着的统一体。与此相反,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另一方面,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分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分(象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

 

    [(e)公社制的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在古代世界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和在共产主义下的财富]

 

    这里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说来如下。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Ⅴ—2]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2)但是,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就是说,这和他的皮肤、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器官在他的生命过程中固然被他再生产着和发展着等等,但毕竟存在于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

 

    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象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固然,他能够象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当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和平地或暴力地)为媒介的。在这里,个人决不能象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点。如果说,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他以公社为媒介才发生对土地的关系。他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分为媒介;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分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不管怎样,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要使公社本身照老样子继续存在下去,公社成员的再生产就必须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本身,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要逐渐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加以再生产等等,这样,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

 

    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

 

    单个人如果改变自己对公社的关系,他也就在改变公社,破坏公社,同样也破坏公社的经济前提;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前提也由于本身的辩证法而发生变化,如贫困化等等。尤其是由于战争和征服的影响(例如在罗马,这一点本质上属于公社本身的经济条件),作为公社基础的实际联系遭到破坏。

 

    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在罗马人那里,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交换、货币关系、征服等等,正是起着这样的作用,虽然所有这些因素在达到某一定点以前似乎和基础还相符合,部分地似乎只是无害地扩大着这个基础,部分地似乎只是从这个基础中发展出来的恶习。这里,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有很大的发展。个人可能表现为伟大的人物。但是,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原始关系相矛盾的。

 

    [Ⅴ—3]哪一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土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象犹太人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因此,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

 

    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因此,一方面,稚气的古代世界显得较为崇高。另一方面,古代世界在人们力图寻求闭锁的形态、形式以及寻求既定的限制的一切方面,确实较为崇高。古代世界提供了从局限的观点来看的满足,而现代则不给予满足;凡是现代以自我满足而出现的地方,它就是鄙俗的。

 

    [(f)蒲鲁东对财产的起源问题的糊涂看法。财产的产生的真正前提。奴隶制和农奴制]

 

    蒲鲁东先生称之为财产的非经济起源(他这里讲的财产正是指土地财产)的那种东西[212],就是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首先是对劳动的自然客观条件的资产阶级以前的关系,因为,正象劳动的主体是自然的个人,是自然存在一样,他的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他本身不但是有机体,而且还是这种作为主体的无机自然。这种条件不是他的产物,而是预先存在的;作为在他之外的自然存在,是他的前提。

 

    在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之前,还要指出下面一点:好样的蒲鲁东不但可能,而且一定会同样振振有词地给作为财产形式的资本和雇佣劳动扣上非经济起源的罪名。因为,劳动的客观条件在工人方面作为跟他相分离的东西、作为资本出现,和工人在资本家方面作为丧失财产者、作为抽象工人出现,以及价值同活劳动之间发生的交换,是以一个历史过程为前提的(虽然资本和雇佣劳动这两者本身再生产着这种关系,并且在它客观的广度上以及深度上都发展着这种关系),而这种历史过程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起源史。

 

    换句话说:财产的非经济起源,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经济的历史起源,即在政治经济学各种范畴中得到理论或观念表现的那些生产形式的历史起源。可是,资产阶级以前的历史以及它的每一阶段也有自己的经济和运动的经济基础这一事实,归根到底不过是这样一个同义反复,即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生产的原始条件(或者同样也可以说:由于两性间的自然过程而增多的人的再生产;因为这种再生产,一方面固然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另一方面,同样也表现为客体的形成,客体从属于主体的目的,客体转化为主体活动的结果和容器)最初本身不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不可能是生产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或者成为某一[Ⅴ—4]历史过程的结果的),不是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以及他们因此对自然界的占有;而是人类存在的这些无机条件同这种活动的存在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换句话说:生产的原始条件表现为自然前提,即生产者生存的自然条件,正如他的活的躯体一样,尽管他再生产并发展这种躯体,但最初不是由他本身创造的,而是他本身的前提;他本身的存在(肉体存在),是一种并非由他创造的自然前提。被他当作属于他所有的无机体来看待的这些生存的自然条件,本身具有双重的性质:(1)是主体的自然,(2)是客体的自然。生产者作为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等(它们后来和别的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等相混合、相对立,而在历史上采取各种不同的形态)的一个成员而存在,并且作为这样一个成员,他把一定的自然(这里说的还是土地)看作是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在公共财产中有自己的一部分,并有特殊的一份为自己占有;正如他生来是罗马公民,对公有地有(至少是)观念上的要求权,而对于若干罗马亩的土地等等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一样。

 

    他的财产,即他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他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要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媒介。(共同体的抽象,即其成员除语言等等而外几乎毫无共同的东西,甚至语言也不一定是共同的,这显然是晚得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例如,就单个的人来说,很清楚,他只是作为某一人类共同体的天然成员,才把语言看作是自己的。把语言看作单个人的产物,这是荒谬绝伦的。同样,财产也是如此。

 

    语言本身是一定共同体的产物,正象从另一方面说,语言本身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而且是它的不言而喻的存在一样。

 

    {象人们在秘鲁所看到的那种共同生产和公有制,显然是这样一些征服者部落所导入的和带去的派生形式,这些部落在其故乡曾经习惯于一种古代的更简单的——如在印度和斯拉夫人那里所存在的——公有制和共同生产。看来,我们在克尔特人那里,例如在威尔士所遇到的那种形式,同样是带到他们那里去的,也是派生的,是征服者带给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被征服部落的。这些制度由一个最高中心加以完善和系统地造成,这证明它们的起源较晚。正如导入英国的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要比在法兰西自然形成的封建主义较为完备一样。}

 

    {在游牧的畜牧部落——所有畜牧民族最初都是游牧的——那里,土地和其他自然条件一样,是以原始的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例如亚洲的草原和亚洲高原的情形就是这样。土地被用作牧场等等,在土地上放牧畜群,畜牧民族则靠畜群生存。他们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虽然他们从来没有把这种财产固定下来。在美洲蒙昧的印第安部落中,狩猎地区便是这一类财产;部落把某一地区认作自己的狩猎地盘,并用强力保护它免受其他部落侵犯,或者是设法把其他部落从他们所占有的地盘上赶走。在游牧的畜牧部落中,公社事实上总是聚集在一起的;这是旅行团体,是结队旅行者,是游牧群,而上下级从属关系的形式便由这种生活方式的条件中发展出来。在这里,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在每一处停留地上土地都是被暂时共同使用的。}

 

    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如果我们立即来考察定居的民族)——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

 

    (在这里,事实上我们可以仅限于论述原始的土地财产,因为在畜牧民族那里,对土地的自然产品——例如绵羊——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对他们所游牧的草地的所有。一般说来,土地财产也包括土地上的有机产物财产在内。)

 

    {假如把人本身[Ⅴ—5]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

 

    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这些自然的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1)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的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其原始形式是部落体,是或多或少有所改变的部落体;(2)以共同体为媒介,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即公共土地财产对个人来说同时又是个人占有物;或者是这样:只有土地的果实实行分配,而土地本身及其耕作仍然是共同的。(但住所等等,哪怕是斯基台人的四轮车,也总是由个人占有。)对活的个体来说,生产的自然条件之一,就是他属于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部落等等。这一点,举例来说,已经是发展他的语言等等的条件了。他自身的生产存在,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他的主体存在本身要以这一点为条件,正如他的这种存在同样要以他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实验场这一点为条件一样。

 

    (诚然,财产最初是动产,因为人起先占有的是土地的现成果实,其中也包括动物,特别是可驯养的动物。但是,甚至这样的情况——狩猎、捕鱼、游牧、以采集树木果实为生等等——也总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或者是把土地作为常住地,或者是供往来游走,或者是用作动物的牧场等等。)

 

    可见,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为什么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呢?个人的生产行为最初难道不是限于占有现成的、自然界本身业已为消费准备好的东西来再生产他自身的躯体吗?即使在那些只须找到、发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很快就要求个人做出努力、付出劳动(如狩猎、捕鱼、游牧),要求主体生产出(也就是发展)某些才能。再说,人们可以取用现有的东西,而无须使用任何工具(工具本身已经是预定供生产之用的劳动产品),无须改变现有东西的形式(这种改变甚至在游牧时代就已发生了)等等的这样一种状态,是非常短暂的,在任何地方也不能被认为是事物的正常状态,甚至也不能被认为是正常的原始状态。此外,原始的生产条件本身就包括不经劳动而直接可以消费的物品,如果实、动物等等;所以说消费储备本身就是原始生产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

 

    [(g)公社和以公社为基础的所有制解体的原因]

 

    [Ⅴ—6]其次,很清楚: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可是同时也很清楚:这些条件是在改变着。一块地方只是由于部落在那里打猎才成为狩猎地区;土地只是由于在那里经营农业才被看作个人身体的延伸。当罗马城建筑起来而其周围的土地被罗马公民耕种之后,共同体的条件便和以前不同了。所有这些共同体的目的就是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所有者加以保存,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客观存在方式中把他们再生产出来,这种客观存在方式既形成公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因而形成公社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例如,在每一个人均应占有若干亩土地的地方,人口的增长就给这样做造成了障碍。要想消除这种障碍,就得实行移民,要实行移民就必须进行征服战争。结果就会有奴隶等等。例如公有地也会增加,因而也会有作为共同体代表的贵族等等。

 

    可见,旧共同体的保存包含着被它当作基础的那些条件的破坏,这种保存会向对立面转化。例如,如果设想,原有土地面积上的生产率能够通过发展生产力等等(在旧的传统的土地耕作方式之下,这种发展恰好是最缓慢的)而提高,那么,这就意味着会有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结合,每天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用在农业上等等,而这又会破坏共同体的旧有的经济条件。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

 

    生产方式本身越是保持旧的传统(在农业中,传统的方式是保持得很久的,而在东方的那种农业与工业的结合中,保持得更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越是保持不变,那么,旧的所有制形式,从而共同体本身,也就越是固定。

 

    凡是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者已经同作为城市公社以及作为城市领土所有者的自身分开的地方,那里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的财产的条件,也就是丧失使他既成为平等公民即共同体成员,又成为所有者的那种双重关系。在东方的形式中,如果不是由于纯粹外界的影响,这样的丧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其原因也在于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城市(乡村)和土地的结合。

 

    在古代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工业已被认为是有害的职业(是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外地人干的事情)等等。生产劳动的这种发展(即这种劳动作为只是为农业和战争服务的自由人的家庭劳动,或者作为为宗教祭祀和共同体服务的工业,如建造房屋、修筑道路、兴建庙宇等等,而从单纯从属于农业的状况中摆脱出来),是必然要完成的,这是由于同外地人交往,由于有奴隶,由于要交换自己的剩余产品等等;这种发展使那种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因而也成为每一个客观的个人(即作为罗马人、希腊人等等的个人)的基础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交换也起同样的作用;还有债务等等。

 

    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这二者的原始统一,或者说,把生产的客观条件当作自然存在,当作以公社为媒介的单个人的客观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这种统一,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其活生生的现实性;这种生产方式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的关系,[Ⅴ—7]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这种劳动方式总是表现为家庭劳动,常常是表现为公社劳动)。共同体本身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而出现;特殊的生产条件(例如畜牧业、农业)发展起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生产力,既有表现为个人特性的主观的生产力,也有客观的生产力。

 

    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在某一定点之前——是再生产。再往后,便转化而为解体。

 

    因此,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这样一来,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

 

    当然,非常简单的是,设想有个体力超群的大力士,起先捉野兽,后来便捉人,迫使人去捉野兽,总之,象利用自然界中任何其他生物一样,把人当作自然界中现有的条件之一来加以利用,用于自己的再生产(这时他自己的劳动就归结为统治)。可是,这样的看法是荒谬的(不管就某一个部落体或共同体看来多么有道理),因为它是从孤立的人的发展出发的。

 

    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虽然决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动物[213]。交换本身就是造成这种孤立化的一种主要手段。它使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并使之解体。于是事情就成了这样,即作为孤立个人的人便只有依靠自己了,然而,使自己确立为一个孤立的个人所需要的手段,又使自己成为普遍的和共同体的生物。在这种共同体里,成为前提的是单个的人作为所有者(比如说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客观存在,而且这又是发生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的,这些条件把单个的人锁在这个共同体上,或者不如说,成为共同体锁链上的一环。例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工人完全丧失了客观存在的资料,他只是主观上存在着;而和他对立的东西,现在却变成真正的共同体,工人力图吞食它,但它却吞食着工人。

 

    凡是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

 

    至于古代土地所有制在现代小块土地所有制中再现的问题,这本身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围,我们将在关于土地所有制的一篇中加以论述。

 

    [Ⅴ—8](这一切将更深入地和更详尽地再一次加以分析。)

 

    [(2)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历史过程]

 

    [(a)劳动者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资本主义前的关系的各种形式的解体]

 

    这里谈的首先是以下的问题:劳动对资本的关系,或者说,劳动对作为资本的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是以促使各种不同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劳动者是所有者,或者说所有者本身从事劳动——发生解体的历史过程为前提的。

 

    因此,首先包括以下几点:

 

    (1)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即他把这种条件看作是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己力量的实验场和自己意志所支配的领域的那种关系的解体。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但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

 

    (2)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正如上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现实的共同体为前提那样,劳动者对他的工具的这种所有制,则以手工业劳动这一工业劳动发展的特殊形式为前提;同这种劳动形式相联系的是行会同业公会制度等等。(古代东方的工业在考察上述第一点时就可以加以分析。)在这里,劳动本身一半还是技艺,一半则是目的本身等等。师徒制度。资本家自己还是师傅。特殊的劳动技能也保障着劳动工具的占有等等。劳动方式连同劳动组织和劳动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继承的。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劳动还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片面的才能的一定的自足的发展等等。

 

    (3)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生产开始以前都具有了作为生产者来生活——也就是在生产期间即在完成生产以前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作为土地所有者,他直接拥有必要的消费储备。作为行会师傅,他继承、赚得、积蓄这种消费储备,而作为徒弟,他不过是一个学徒,还完全不是真正的、独立的劳动者,而是按照家长制寄食于师傅。作为(真正的)帮工,他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师傅所有的消费储备。这种储备即使不是帮工的财产,按照行会的法规和习惯等等,至少是他的共同占有物等等。(这个问题将更详细论述。)

 

    (4)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关系也同样发生解体,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的体现者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他们作为这种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的条件。如果资本能够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

 

    一方面,要找到劳动者作为自由工人,作为失去客观条件的、纯粹主观的劳动能力,来同作为他的非财产,作为他人的财产,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作为资本的客观生产条件相对立,所需要的历史前提便是这样。另一方面,要问:工人要找到与自己相对立的资本,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来发生关系,——这种资本的公式,首先包括着非土地财产,或者说,否定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作是属于他所有的,也就是说,他是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劳动、而生产的。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不仅是作为劳动者同土地发生关系,而且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同作为劳动着的主体的自身发生关系。把土地当作财产潜在地包含着把原料,原始的工具即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自然生长出来的果实当作财产。在最原始的形式中,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意味着在土地中找到原料、工具以及不是由劳动所创造而是由土地本身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既然这种关系已经再生产出来,那么,派生的工具以及由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土地的果实,也就显得是包含在原始形式的土地财产中的东西。因此,这种历史状态作为较完全的财产关系,也就在工人同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中首先被否定了。这是在工人同资本的关系中被否定的,或者说表现为在历史上已经解体的第一种历史状态。

 

    第二,[Ⅴ—9]只要存在着对工具的所有权,或者说劳动者把工具看作是他所有的东西,只要劳动者作为工具所有者来进行劳动(这同时意味着工具包括在他个人的劳动之内,也就是意味着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处在特殊的有限的阶段上),只要劳动者表现为所有者或表现为进行劳动的所有者的这种形式,已经成为一种与土地财产并存并且存在于土地财产之外的独立形式[注:换句话说,这就是劳动在手工业中和城市中的发展,这种发展已不象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即不再是土地财产的附属品,不再包括在土地财产之内;因此,原料和生活资料成为手工业者的财产,仅仅是借助于他的手工业,借助于他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凡是在这样的地方,就已经有了与第一个历史阶段并存并且存在于第一个历史阶段之外的第二个历史阶段;而第一个历史阶段本身,由于上述第二类财产或第二类从事劳动的所有者独立出来,就不能不以大大改变了的面貌出现。

 

    因为工具本身已经是劳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构成财产的要素已经是由劳动生产的要素,所以在这里,共同体(指这个第二类财产借以建立的共同体),就不能再象第一种情况下那样以一种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了,共同体本身已经是被创造出来的、产生出来的、派生出来的、由劳动者本身创造出来的共同体。显然,凡是在工具的所有表现为把劳动的生产条件看作财产的地方,工具在实际的劳动中仅仅表现为个人劳动的手段;那种使他实际上占有工具并把工具作为劳动资料来使用的技艺,表现为劳动者的特殊技能,这种特殊技能使他成为工具所有者。总之,行会同业公会制度(即把劳动主体确立为所有者的那种手工业劳动)的基本性质,应该归结为生产工具(劳动工具)归自己所有,这不同于把土地(原料本身)看作归自己所有。这种对生产条件的这一个要素的关系,把劳动主体确立为所有者,使他成为从事劳动的所有者,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它按其本性只有作为第一种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这第二种历史状态,在资本的第一个公式中也同样被否定了。

 

    第三种可能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在工人同作为资本的生产条件的关系中,它也同样被否定了,表现为在历史上已经解体的状态。

 

    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归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始形式构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同样它们又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作为前提。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都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在第二种状态中,特殊种类的劳动,其中的技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对工具的所有=对生产条件的所有,这种状态固然不包含奴隶制和农奴制,但可以在种姓制度的形式中得到类似的否定的发展。}

 

    {第三种财产形式,即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归结为奴隶制和农奴制——不可能包含劳动的个人对生产条件,因而对生存条件的关系。因此,它只能是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的这样一些成员的关系,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土地财产,但还没有达到第二种财产形式;面包和娱乐时代[214]的罗马平民的情形就是这样。}

 

    {侍从对他们封建领主的关系,或者说履行个人服务的关系,有本质的不同。因为个人服务实质上仅仅构成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生存方式,这种土地所有者已经不再从事劳动,而他的财产则把作为农奴等等的劳动者本身包括在生产条件之内。在这里,统治关系表现为本质的占有关系。对于动物、土地等等,本质上不可能通过占有而发生任何统治的关系,虽然动物服劳役。占有他人的意志是统治关系的前提。因此,没有意志的东西,例如动物,固然能服劳役,但这并不使所有者成为领主。可是我们在这里看到,统治和隶属的关系也进入了生产工具占有的这种公式之内;而这些统治和隶属关系构成所有原始的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灭亡的必要酵母,同时它们又表现出这些关系的局限性。诚然,在资本中,它们被再生产出来(以间接的形式),因而也构成资本解体的酵母,同时也是资本的局限性的标记。}

 

    [Ⅴ—10]{“在贫困时出卖自己和自己近亲,这种权限不幸曾是人们普遍的权利;这在北方各地,在希腊人中,在亚洲都很流行;债主有权把不还债的负债人充当自己的奴仆,而且有权用负债人的劳动或通过出卖其人身(只要这是可能的)来抵偿债务,这种权利也是几乎到处流行的。”(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600页)}

 

    {尼布尔在一个地方说:贵族同平民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奥古斯都时代写作的希腊作家是难以了解的,他们错误地理解这种关系,并把这种关系同保护人与被保护民的关系混淆起来;这是由于他们

 

    “写作的那个时代,富者与贫者都是唯一真正的公民阶级;那时破产的人,无论出身怎样显贵,也需要有保护人,而百万富翁,即使曾是一个被释放的奴隶,也成了受欢迎的保护人。在他们那里,世袭的从属关系,几乎没有留下一点痕迹”(同上,第620页)。}

 

    {“在两个阶级〈异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及其后裔〉中,有手工业者,他们的公民权利受到限制,而抛弃了农业的平民则享有这种公民权利。但手工业者也没有丧失拥有自己合法的联合团体的荣誉;他们的行会受到很大的尊敬,以致人们称努玛为这些行会的创立者;行会有九个:笛师、金匠、木匠、染匠、马具匠、皮革匠、铜匠、制陶匠以及包括其他一切手工业的第九种行会……他们之中有些是住在城郊的独立的公民,是不委身于任何保护人庇护的有平等权利的公民(在有这种权利的情况下);也有的是农奴的后裔,他们的从属关系由于他们的保护人的氏族灭绝而中断了;当然,他们对于旧的公民与公社间的纠纷,一直是漠不关心的,正如佛罗伦萨的行会对于奎耳夫和吉贝林两族[注:中世纪意大利互相斗争的两派,奎耳夫拥护罗马教皇,反对德意志皇帝,主要是工商业者;吉贝林拥护德意志皇帝,反对罗马教皇,主要是封建贵族。——译者注]间的斗争漠不关心一样;可能农奴仍然完全处于贵族的支配之下。”(同上,第623页)}

 

    [(b)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的分离。资本的原始形成]

 

    一方面,前提是这样一些历史过程,这些历史过程使一个民族等等的大批个人,处于一种即使最初不是真正的自由工人的地位,但无论如何是可能的自由工人的地位,他们唯一的财产是他们的劳动能力,和把劳动能力与现有价值交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有客观的生产条件作为他人财产,作为这些个人的非财产,和这些个人相对立,但同时这些客观条件作为价值是可以交换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活劳动占有。这种历史上的解体过程,既是把劳动者束缚于土地和土地的主人而实际又以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为前提的农奴制关系的解体,因而这实质上是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的过程;也是使劳动者成为自耕农、成为自由劳动的小土地所有者或佃农(隶农)、成为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解体[注:公有制和现实共同体的更古老形式的解体,就不用说了。];也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所有为前提的并且把作为一定手工业技能的劳动本身当作财产(而不仅仅是当作财产的来源)的那种行会关系的解体;同样也是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的解体,在这些关系中,非所有者作为自己主人的仆从表现为剩余产品的共同消费者,并且以此为代价,穿着自己主人的仆役制服,参加主人的争斗,从事想象的或实际的个人服务等等。

 

    在所有这些解体的过程中,只要更详尽地考察便可发现,在发生解体的生产关系中占优势的是使用价值,是以直接使用为目的的生产。交换价值及其生产,是以另一种形式占优势为前提的;因此,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实物贡赋和劳役比货币支付和货币税占优势。但这只是顺便提一下而已。只要更仔细地考察,同样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

 

    这里首先与我们有关的是:使一个民族等等的大批个人变为可能的自由雇佣工人(只是由于没有财产而被迫劳动,并出卖自己劳动的个人)这一解体的过程,在另一方面所要求的,不是这些个人以前的收入来源和部分财产条件的消失,相反地,只是它们的使用有所不同,它们的存在方式改变了,它们作为自由基金转入他人手里,或者部分地仍然保留在本人手里。但同样明显的是,使大批个人脱离他们先前的(以这种和那种形式)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肯定关系,把这些关系加以否定,从而把这些个人变为自由工人,这一过程又可能使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土地、原料、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货币或这一切的总和)从它们同这些个人(他们现在已同这些条件分离)先前的联系中游离出来。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现在仍然存在,但却以另一个形式,作为自由基金而存在,在这种形式上一切原有的政治的以及其他的关系都已经消失;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已经只是以价值的形式,以坚持独立的价值的形式,与那些已同这些条件分离的、丧失了财产的个人相对立。

 

    正是这种使大众作为自由工人来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对立的过程,也使这些条件作为[Ⅴ—11]资本同自由工人对立起来。历史的过程是使在此以前联系着的因素互相分离;因此,这个过程的结果,并不是这些因素中有一个消失,而是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跟另一个因素处在否定关系中:一方面,是自由的工人(可能性上的工人),另一方面,是资本(可能性上的资本)。客观条件与这些变为自由工人的阶级相分离,必定同样会在相反的一极表现为这些条件本身的独立化。

 

    如果不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看作已经成为决定性的、支配整个生产的关系[注: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作为雇佣劳动的条件而预先存在的资本,就是雇佣劳动自身的产物,它作为雇佣劳动的条件被雇佣劳动本身看作前提,它作为雇佣劳动本身的前提是由雇佣劳动本身创造出来的。],而是看作正在历史地形成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是考察货币向资本的最初转化,考察一方面只不过是在可能性上存在的资本与另一方面只不过是在可能性上存在的自由工人之间的交换过程),那么,自然会得出为经济学家们所津津乐道的简单结论:作为资本而出现的一方,必定在自己手里有原料、劳动工具以及使工人在生产期间即生产完成以前能够维持生活的生活资料。

 

    而且,事情仿佛是这样:在资本家那里,必定已经产生这样一种积累(出现在[雇佣]劳动之前而又不是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积累),它使资本家能够驱使工人劳动,维持他们的活动能力,把他们作为活的劳动能力维持下去[注:一旦资本和雇佣劳动成为它们自身的前提,即成为先于生产本身而存在的基础,事情首先就会是这样:资本家除了拥有工人再生产自身、创造必要的生活资料即实现必要劳动所必需的原料和劳动资料的基金以外,他还拥有使工人实现剩余劳动,即实现资本家的利润所必需的原料和劳动资料的基金。进一步分析会表明,工人不断地为资本家创造出,或者说以资本的形式创造出双重的基金,这种基金的一部分不断地补充工人本身存在的条件,另一部分不断地补充资本存在的条件。我们已经看到,在剩余资本(同资本对劳动的原始关系相比的剩余资本)中,所有现实的、现有的资本,它的每一要素,都同样是物化的、为资本所占有的他人劳动,是不经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被占有的。]。然后,这种不依赖于劳动的、不是由劳动完成的资本的行为,就从资本的起源史中被搬到现代来,变成资本的现实性和它的作用、它的自我形成的一个要素。最后,就由此得出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或者不如说,从简单而“公正的”等价物交换的规律中引伸出资本的赢利方式。

 

    存在于货币形式上的财富,只是由于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本身相分离,而且只有当它们同劳动相分离的时候,才可能转化为劳动的客观条件。我们已经看到,一部分货币可以单纯通过等价物交换的途径积累起来;但这是一种如此微不足道的来源;这种来源(假定货币是通过本人的劳动而换得的)在历史上甚至不值一提。其实,正是由高利贷(特别是对土地财产贷放的高利贷)和由商人的利润所积累起来的动产,正是这种货币财富,才转化为本来意义的资本,即产业资本。这两种形式,就它们不是表现为资本的形式,而是表现为较早的财富形式即资本的前提来说,我们在后面还有机会更详细地谈到。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资本的概念,资本的发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是以货币,从而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富为起点的。这里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是从流通中来的,是作为流通的产物出现的。因此,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在这种场合,至多是来自作为农产品商人的租地农民),也不是来自行会(虽然在这种场合有这种可能性),而是来自商人的和高利贷的财富。可是,只有当自由劳动通过历史过程而与自己存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时候,这种财富才找到购买这种自由劳动的条件。而且只有这时候,这种财富才有可能购买这些条件本身。例如,在行会条件下,单纯的货币,如果它本身不是行会的、不是行会师傅的货币,就不可能买到织机,用来织布;一个人可以用多少织机来作业等等,是预先规定好的。总之,工具本身还同活劳动本身连在一起,还表现为活劳动所支配的领域,以致工具还没有被真正卷入流通。

 

    要使货币财富有可能转化为资本,一方面就要能找到自由的工人,另一方面,就要能找到这样的生活资料和材料等等,这些生活资料和材料原先在这种或那种形式下是那些现已丧失自己客观生存条件的人们的财产,现在同样也变成自由的、可以出卖的了。

 

    而另一种劳动条件——一定的技能、作为劳动资料的工具等等——是被货币财富在资本的这个准备时期或最初时期发现的现成的东西,它们部分地表现为城市行会制度的结果,部分地表现为家庭工业即作为农业的附属物的工业的结果。这个历史过程不是资本的结果,而是资本的前提。经过这个历史过程,资本家才在土地财产或一般财产同劳动之间作为中间人(历史地)插了进来。历史根本不知道什么资本家和工人结成联盟[Ⅴ—12]等等的美妙幻想,在资本概念的发展中也没有任何类似的迹象。在某些地方,在依然完全属于另一个时期的范围内,偶然会有手工工场发展起来,例如在意大利的各城市中,手工工场曾经同行会并存。但是要成为整个时代普遍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资本的条件就必须不仅在局部范围内,而且在广大的范围内发展起来。(当行会解体的时候,有个别的行会师傅转化为工业资本家,这种事实并非不可能;但这样的情形按事物的本性来说是很少的。整个来说,凡是资本家和工人出现的地方,行会制度、师傅和帮工都消失了。)

 

    不言而喻,——而且在更详细考察这里所谈到的历史时期时,就可以看到,——以前的生产方式以及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的以前的方式解体的时期,无疑同时就是这样一个时期,这时货币财富一方面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广度,另一方面,由于有加速这种解体的同一环境,货币财富迅速地增长和扩大起来。货币财富本身同时就是这种解体的动因之一,正如这种解体是货币财富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一样。可是,仅仅有了货币财富,甚至它取得某种统治地位,还不足以使它转化为资本。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来结束自己的历史了,或者确切些说,就会以此开始新的历史了。在那里,旧的所有制关系的解体,也是与货币财富——商业等等——的发展相联系的。但是,这种解体事实上不是导致工业的发展,而是导致乡村对城市的统治。

 

    资本的原始形成,完全不是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似乎是资本积累了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一句话,积累了同土地相分离的、而且本身早已将人类劳动吸收在内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注:一看就可明白,下述说法是很荒谬的循环论证:一方面,工人,即资本必须使之劳动以便把它自己确立为资本的那些工人,还必须借助于资本的积累创造出来,产生出来,还期待着资本的呼唤:“变出来”!另一方面,资本本身如无他人劳动,便不能积累,或最多只能积累它自己本身的劳动,也就是说,因此自己本身只能以一种非资本和非货币的形式存在,因为在资本存在之前,劳动只能实现在手工业劳动、小农业等等的形式中;简言之,这是完全不可能积累或者只能有很少积累的形式;这种形式只容许有少量剩余产品,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被消费掉。这种积累的概念,我们还必须作更详尽的研究。]。决不是资本创造出劳动的客观条件。

 

    相反,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先前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

 

    所有这一切因素都已具备了。它们的分离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解体过程,正是这一个过程使货币能够转化为资本。就货币在历史上也起促进作用来说,只有当货币本身作为最有力的分离手段加入这个过程的时候,而且只有当货币促使被剥夺光的、丧失生存的客观条件的自由工人形成的时候,货币才起促进作用。但是,这当然不是由于货币为这些工人创造他们生存的客观条件,而是由于货币加速这些工人同这些条件的分离,即促使他们丧失一切财产。

 

    例如,英国的大土地所有者遣散了那些曾经与他们共同消费剩余农产品的侍从;其次,他们的租佃者赶走了茅舍贫农等等,这样一来,首先有大量的活劳动力被抛到劳动市场上,他们在双重意义上是自由的:摆脱旧的保护关系或农奴依附关系以及徭役关系而自由了,其次是丧失一切财物和任何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而自由了,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的唯一活路,或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或是行乞、流浪和抢劫。他们最初力图走后一条路,但是被绞架、耻辱柱和鞭子从这一条路上赶到通往劳动市场的狭路上去;由此可见,政府,如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等等的政府,[215]是作为历史上解体过程的条件而出现的,是作为资本存在条件的创造者而出现的——这已为历史所证明。

 

    另一方面,从前被土地所有者及其侍从所消费的生活资料等等,现在却由货币支配了,货币渴望买到它们,以便借助它们来购买劳动。这些生活资料既不是由货币创造的,也不是由货币积累起来的;它们本来就已存在,在它们通过货币而被消费和再生产之前,它们已经被消费和再生产了。发生变化的只不过是:这些生活资料现在被抛到交换市场上去了,同那些侍从等等的嘴割断了直接联系,并且由使用价值变为交换价值,因而陷入货币财富的势力范围[Ⅴ—13]和统治之下了。

 

    劳动工具的情况也是一样。货币财富既没有发明、也没有制造纺车和织机。但是,同自己的土地相分离的纺工和织工连同自己的织机和纺车一起陷入货币财富等等的统治之下了。资本只不过是把它找到的大批人手和大量工具结合起来。资本只是把它们聚集在自己的统治之下。这就是资本的真正积累。积累就是资本在一定点上把工人连同他们的工具聚集在一起。关于这个问题,将在考察所谓资本的积累问题时再详细谈。

 

    货币财富——作为商人财富——当然加速了旧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并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象亚·斯密[216]已经出色地指出的那样,拿自己的谷物、牲畜等等去交换来自异乡的使用价值,而不是跟他的侍从一起把他自己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挥霍掉,也不是把自己的财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同他分享消费的侍从的人数上。在他心目中,货币财富把他的收入的交换价值的意义提高了。在他的那些已成为半资本家(但仍处在非常隐蔽的形式下)的租佃者那里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

 

    交换价值的发展(以商人等级的形式存在的货币促进了这种发展),瓦解着多半是以直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以及与这种生产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因而导致劳动市场的形成(当然要同奴隶市场区别开)。但是,就是货币的这种作用,也只有在那种不是建立在资本与雇佣劳动之上,而是建立在劳动的行会组织等等之上的城市工商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城市劳动本身创造了这样一些生产资料,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来说,行会变成了障碍,就象旧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对于改良了的农业成为障碍一样,这种改良了的农业本身部分地又是农产品在城市里的销路不断增长等等的结果。其他的情况,例如十六世纪时使流通的商品量和货币量增多,造成新的需求,因而提高了本地产品等等的交换价值,抬高了价格等等的情况,——所有这一切,一方面促进了旧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加速了劳动者或有劳动能力的非劳动者与其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分离,这样就促进了货币转化为资本。

 

    可见,如果把资本的这种原始形成理解为似乎是资本积累了并创造了生产的客观条件——生活资料、原料、工具——并且替那些已经被剥夺掉这些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了这些条件,那就再愚蠢不过了。相反,货币财富部分地助长了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劳动力被剥夺掉这些条件;这种分离过程部分地又是在没有货币财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当资本的原始形成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时,货币财富便有可能作为媒介出现在这样变成自由的客观生活条件与变成自由的但已是一贫如洗的活劳动力二者之间,并且能够借助于一方去购买另一方。至于货币财富本身在转化为资本之前的形成问题,那是属于资产阶级经济的史前时期的问题。高利贷、商业、城市以及与这一切同时兴起的国库,在这方面起了主要作用。租佃者、农民等的积蓄也起过作用,不过作用程度较小些。

 

    这里同时又可以看到,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发展(这种交换价值到处以商业为媒介,或者说它的媒介可以称为商业;货币在商人等级中保持独立的存在,同样,流通则在商业中保持独立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劳动对其生存条件的所有权关系的解体,另一方面又导致把劳动本身列入客观生产条件[的关系的解体];——所有这些关系既表明使用价值和以直接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占优势,也表明那种本身还直接作为生产前提而存在的现实的共同体占优势。

 

    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和以这种交换价值的交换为基础的共同体,——尽管象我们在论货币的上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它们会造成一种外观,仿佛财产仅仅是劳动的结果,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有是[劳动的]条件,——以及作为财富的一般条件的劳动,这都是以劳动与其客观条件相分离为前提的,而且也产生这种分离。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交换制度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象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假象,不过这是必然的假象。

 

    因此,现在已经毫不奇怪的是,交换价值制度,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物的交换,会转化为不通过交换而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转化为劳动与财产的最彻底的分离,或者不如说,会把这种情况当作这一制度的隐蔽背景而显示出来。这就是说,交换价值本身的统治地位和生产交换价值的生产的统治地位[Ⅴ—14]所要求的是:他人的劳动能力本身是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活的劳动能力与其客观条件相分离;对客观条件的关系——或劳动能力对自己的客体性的关系——成了对他人的财产的关系;一句话,对客观条件的关系,成了对资本的关系。只有在封建社会衰亡但还进行着内部斗争的时期,——例如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前半叶的英国,——才是劳动自我解放的黄金时代。为了使劳动重新把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是自己的财产,就必须有另一种制度来取代私人交换制度,这种私人交换制度,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造成物化劳动同劳动能力的交换,因而导致不通过交换而占有活劳动。

 

    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方式,在历史上往往非常明显地表现成这样:例如一个商人委托许多以前以农村副业的形式从事纺织的织工和纺工为他劳动,把他们的副业变成他们的本业。结果,商人就把他们掌握在自己手里,并把他们作为雇佣工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后来又使他们离开家乡,将他们联合在一个作坊里——这是第二步。很明显,在这个简单的过程中,商人既没有为织工和纺工预备原料,也没有为他们预备工具、生活资料。商人所做的一切,只是逐渐把他们限制在这样一种劳动形式之内,这种劳动形式使他们依赖于出售,依赖于买者,依赖于商人,最终他们就只是为他而生产,并通过他而生产。最初,商人只是通过购买他们的劳动产品来购买他们的劳动;一旦他们被限于生产这种交换价值,从而必须直接生产交换价值,必须以自己的全部劳动换取货币,以便有可能继续生存,这时他们便落入商人的支配之下,而且到头来,甚至连他们好象是把产品出卖给商人的那种假象也消失了。商人购买他们的劳动,并且先是剥夺他们对产品的所有权,很快又剥夺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或者是为了节省商人自己的生产费用而把劳动工具留给他们作为徒有其名的财产。

 

    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但逐渐地到处破坏旧的生产方式。属于这种原始的历史形式的,从一方面说,是本来意义上的手工工场(还不是工厂)。手工工场产生在为出口、为国外市场而大批生产的地方,因而是产生在大宗海陆贸易的基地,贸易中心地,例如,意大利的城市、君士坦丁堡、弗兰德和荷兰的城市、西班牙的某些城市如巴塞罗纳等等。工场手工业最初并没有侵入所谓城市工商业,而是侵入农村副业,如纺和织,即最少需要行会技巧、技艺训练的那种劳动。除那些大的贸易中心地以外,——在这些地方,工场手工业找到国外市场的基地,因而可以说生产自然而然以交换价值为目标,这也就是直接与航海有关的手工工场、造船业本身等等,——除这些大的贸易中心地以外,工场手工业起先不是建立在城市中,而是建立在乡村中,建立在没有行会等等的农村中。农村副业构成工场手工业的广阔基地,而城市工商业为了能够按照工厂方式生产则要求生产的高度发展。构成工场手工业广阔基地的,还有这样一些生产部门,如玻璃厂、铁工厂、锯木厂等等,它们一开始就都要求劳动力的大量集中、更多地利用自然力、大量生产以及劳动资料等等的集中。造纸厂等等也是一样。

 

    另一方面,又有租地农场主的出现和农业人口向自由短工的转化。虽然这种转化在农村中彻底完成并达到它的最纯粹形式为期最晚,但它在那里开始的时间是最早的。

 

    古代人从来不曾超出道地的城市手工艺的范围,因此从未能造成大工业。大工业的首要前提,是把全部农村纳入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的生产。玻璃厂、造纸厂、炼铁厂等等,是不能以行会的方式经营的。它们要求大规模的生产、广大市场的销路、操在企业家手中的货币财富(这并不是说,企业家创造了条件,他既不创造主观条件,也不创造客观条件,但在以前的所有制关系和以前的生产关系之下,要把这些条件结合起来是不可能的)。

 

    然后,农奴制依附关系的解体,和工场手工业的产生一样,逐渐地使一切劳动部门转变为资本经营的部门。当然,就在城市本身,在非行会的短工和粗工等等的形式下,也存在着形成本来意义的雇佣劳动的要素。

 

    [Ⅴ—15]既然我们看到,货币转化为资本,是以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相独立的那个历史过程为前提的,那么,从另一方面说,资本一旦产生出来并发展下去,就将使所有生产服从自己,并到处发展和实现劳动与财产之间、劳动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分离。在以后的叙述中可以看到,资本是怎样消灭手工业劳动、劳动的小土地所有制等等,甚至也消灭了那种处在不与劳动相对立的形式上的资本本身,即小资本和介于旧生产方式(或在资本的基础上更新的旧生产方式)同典型的名副其实的资本生产方式之间的、中间类型和混合类型。

 

    作为资本产生的前提的唯一积累,是货币财富的积累,这种货币财富从本身来看完全是非生产的,它仅仅从流通中产生出来而且仅仅属于流通。资本迅速为自己创造国内市场,是借助于消灭所有的农村副业,从而为一切人纺织,为一切人供应衣服等等,一句话,使以前作为直接使用价值而生产的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形式,这是一个由于劳动者与土地以及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使是依附者的所有权)相分离而自然产生的过程。

 

    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而且只是缓慢地扩大着。

 

    *    *    *

 

    可见,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产生,是资本增殖过程的主要产物。普通经济学只看到生产出来的物品,而把这一点完全忽略了。既然在这个过程中,物化的劳动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非对象性,表现为与工人对立的一个主体的对象性,表现为工人之外的异己意志的财产,所以资本就必然地同时是资本家,而有些社会主义者则认为,我们需要资本,但不需要资本家,[217]——这是完全错误的。在资本的概念中包含着这样一点:劳动的客观条件(而这种客观条件是劳动本身的产物)对劳动来说人格化了,或者同样可以说,客观条件表现为对工人来说是异己的人格的财产。资本的概念中包含着资本家。

 

    但是,这种错误丝毫不比谈论古代的资本,谈论罗马、希腊的资本家的那些语言学家所犯的错误大。这些谈论只不过是以另一种说法表明在罗马和希腊劳动曾是自由的,不过这一点是这些先生们未必敢加以断定的。至于我们现在不但称美国的种植园主为资本家,而且他们确实是这样的人,这是由于,他们是作为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世界市场条件下的畸形物而存在的。

 

    至于谈到在古代人那里还没有出现的“资本”这个词[注:虽然在希腊人那里,αρχεια[或αρχαια——不加息的原始资本]一词相当于拉丁语的principalis  summa  rei  creditae〔借贷的本金〕。[218]],那么至今还带着自己的牲畜群游牧在亚洲高原的草原上的游牧民族,就是最大的资本家了,因为资本最初的含义是牲畜,至今在法国南部,往往由于缺乏资本而订立的分成制契约恰恰例外地被称为:Bail  de  bestes  à  Cheptel〔牲畜租赁契约〕。假如写起蹩脚的拉丁文来,那么,我们的资本家或Capitales  Homines〔主要人物〕便成了《qui  debent  censum  de  capite》〔按牲畜头数交税的人〕。

 

    当规定资本的概念时,会遇到谈论货币时所没有遇到的困难。资本,实质上就是资本家;但是,资本同时又是一种与资本家有区别的、资本家存在要素,或者说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于是我们又看到,人们给资本一词加进了许多就资本概念来说看来并不包含的含义。例如人们说,把资本借出去,把资本积累起来等等。在所有这些说法中,资本不过是物,同构成它的物质完全是一回事。但这个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将在论述过程中得到解释。

 

    (顺便当作笑话说一下:勇敢的亚当·弥勒以极其神秘的眼光看待一切譬喻,他听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与死资本相对立的活资本,也用神智学来加以解释。[219]在这方面,阿瑟尔斯坦王的说法倒可以开导他:我把我的财产的十分之一,既包括活的牲畜,也包括死的土地果实,献给神。)[注:这句话是马克思从迪康热字典中引来的。——编者注]

 

    货币始终具有同一形式,同一基质;因此很容易认为货币只是一种物。但是,同样的东西,商品、货币等等,或者可以代表资本,或者可以代表收入等等。甚至[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也明白:在这种形式下,货币并不是明明白白的东西;同样的物,有时可以包括在资本的规定中,有时可以包括在另外的、对立的规定中,因此,它或者是资本,或者不是资本。可见,资本显然是关系,而且只能是生产关系。[Ⅴ—15]

 

    *    *    *

 

    [Ⅴ—16]{对以上所述还要补充一点:

 

    等价物的交换好象是以个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好象把通过劳动的占有,即占有的现实经济过程,同对客体化的劳动的所有权等同起来了(过去表现为实际过程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承认为生产的一般条件,因而也就在法律上被承认,成为一般意志的表现),——这样的等价物的交换转向自己的反面,由于必然的辩证法而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之间的绝对分离,表现为不通过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占有他人的劳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即在表面上进行着上述那种自由和平等的等价物交换的生产,从根本上说,是作为交换价值的物化劳动同作为使用价值的活劳动之间的交换;或者可以换一种说法,是劳动把劳动客观条件——因而也是把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客体性——看作是他人财产的关系:劳动的异化。另一方面,交换价值的条件是,交换价值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作为价值尺度的是活劳动,而不是活劳动的价值。如果认为,在一切生产形式中,生产,从而社会,都建立在单纯的劳动同劳动的交换上,那就错了。在劳动把它的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的各种形式中,劳动者的再生产都不是由单纯的劳动所决定的,因为劳动者的所有权关系,不是他的劳动的结果,而是他的劳动的前提。这一点在土地所有权上是很明显的;在行会制度下也必然清楚的是,在这里由劳动所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财产,并不是建立在单纯的劳动或劳动的交换上,而是建立在劳动者同一定的共同体的客观联系上,建立在劳动者同他所遇到的、作为他的产生基础的一定条件的客观联系上。这种条件也是劳动的产物,是世界历史性的劳动的产物,共同体的劳动的产物,——是共同体的历史发展的产物,这种发展既不是从单个人的劳动出发,也不是从他们的劳动交换出发的。因此,价值增殖的前提也不是单纯的劳动。只是劳动同劳动发生交换的那种状态(不管是以直接的活劳动的形式进行交换,还是以产品的形式进行交换),其前提是劳动从它同它的客观条件的原始共生状态中脱离出来,由于这种脱离,一方面,劳动表现为单纯的劳动,另一方面,劳动的产品作为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对立而获得作为价值的完全独立的存在。劳动同劳动相交换——这看起来是劳动者所有权的条件——是以劳动者一无所有为基础的。}

 

    (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关系中,劳动即生产活动对它本身的条件和对它本身的产品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极端的异化形式,是一个必然的过渡点,因此,它已经自在地、但还只是以歪曲的头脚倒置的形式,包含着一切狭隘的生产前提的解体,而且它还创造和建立无条件的生产前提,从而为个人生产力的全面的、普遍的发展创造和建立充分的物质条件。这一点以后再考察。)[Ⅴ—16]

 

注释:

 

    [205]1857—1858年手稿中的这一部分,马克思在《我自己的笔记本的提要》中所加的标题是《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见手稿第Ⅳ本第50—53页和手稿第Ⅴ本第1—15页。手稿第Ⅴ本第1—15页的标题在他的《提要》中是《关于资本主义关系或原始积累以前的过程的续篇》。——第470页。

 

    [206]《Stamm》这一术语在1857—1858年手稿的这一部分中译为“部落”。这一术语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历史科学中比现在具有更广泛的涵义。它表示渊源于同一祖先的人们的总体,包括现在通用的“氏族”(Gens)和“部落”(Stamm)两个概念。在路·亨·摩尔根的著作《古代社会》(1877)中第一次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并下了准确的定义。在杰出的美国民族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这部主要著作中,第一次阐明了氏族作为原始公社制度的主要基层单位的意义。在总结了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这一著作中全面地揭示了“氏族”和“部落”这两个概念的内容。——第472页。

 

    [207]魁里特是罗马公社(古罗马)的公民。——第477页。

 

    [208]这句话尼布尔引自哈利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古希腊历史学家,于公元前大约30—7年写作他的这部主要著作)的《古代罗马史》第9册。——第478页。

 

    [209]德莫特是古雅典国家的公民,属于阿提卡的叫做德莫的一定行政区,几个德莫组成一个部落。在克利斯提尼改革(公元前六世纪)后,阿提卡共分为十个地区部落。——第479页。

 

    [210]迪特马尔申是德国北部的一个地区。——第479页。

 

    [211]盖尔人是苏格兰北部山区和西部山区的土著居民,古代克尔特人的后裔。——第479页。

 

    [21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80页。——第487页。

 

    [213]见注13。——第497页。

 

    [214]“面包和娱乐”(《Panes  et  circenses》)时代,马克思指的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繁荣时期,那时城市居民的下层(即城市平民)被排除于生产领域之外,主要靠国家和为他们提供“面包和娱乐”的富有的奴隶主的施舍来生活。——第502页。

 

    [215]关于亨利七世、亨利八世及其他英国国王和女王的立法的作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802—810页。——第510页。

 

    [216]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3篇第4章。——第511页。

 

    [217]见注132。——第517页。

 

    [218]这些以及以下几个关于“资本”一词的最初意义的注和说明性的引文,马克思采自迪康热《中世纪和近代拉丁语字典》1842年巴黎版第2卷第139—141页。——第517页。

 

    [219]亚当·亨·弥勒《治国艺术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1册第226—241页。——第518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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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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