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主管部门、机关、总管理局、企业(包括非国营企业)均应编写定期工作报告,每月至少呈报一次。
2.这些报告应定期、按时寄送《经济生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央统计局(无论各上级苏维埃机关是否提出必须执行的要求),以便了解情况。
3.工作报告的摘抄(只列入生产规模、工人数、企业数等最必需的数字)一式三份,分送《经济生活报》、中央统计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4.《经济生活报》应将摘抄立即刊载。
5.由《经济生活报》各编辑部成员、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央统计局各委员按国民经济各重要部门,分别对这些报告进行分析,每人分析一份(目前按第6条规定办理)。
6.《经济生活报》应定期地按编辑部规定的期限登载定期的综合述评,每年不少于两次。
7.中央统计局每月编制简明进度表。该局应于一周内制定简明进度表的格式。格式批准后,应于一周内按批准的格式编制此项简明进度表。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4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48—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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