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廉政建设的特色和启示

加拿大廉政建设的特色和启示

加拿大廉政建设的特色

(一)廉政建设理念:“帮助好人做正确的事”

“帮助好人做正确的事”是加拿大构建职业道德制度框架的一个基本理念,这意味着廉政建设不是高高在上进行道德律令的宣教,而是设身处地地关心公务人员的道德困境,寻找问题之所在和解决途径,具体地给予指引和帮助。

加拿大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成全人”,它假设每个人都是好人,都是愿意选择善的,只是因为环境不健康不符合职业道德,才存在“道德的沉默”,因此,做出错误的、不道德的选择并非当事人所愿。廉政建设的宗旨是尽其所能帮助这些好人获得好的、健康的道德环境,获得有益的、富有针对性的指引,以实现他们做正确的事、做好人的本来愿望。

相应地,加拿大把廉政教育与领导力培训普遍结合起来,强调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强调提高领导者以身作则的影响力,进而带动组织的整体效能。

(二)廉政建设体系:建立职业道德愿景及相应治理体系

加拿大廉政建设,首先引导公务员建立职业道德愿景:希望机构和人员在职业道德问题上有充分的认识,有能力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反思,有能力从事符合职业道德的活动。加拿大政府明确提出对公务员的预期和要求,尤其是2003年实施的《公共服务伦理价值与规范》明确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民主、专业、道德和大众四个伦理价值观,成为每个公务员耳熟能详、必须持守的价值准则。

为引导各种组织和公务员在实现组织宗旨时体现价值基础和社会责任,加拿大政府建立了基于价值观念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体系强调职业道德问题的最初培训,要求在工作场合及时沟通与对话,建立严谨的公共采购制度和组织廉能指标体系,以及加强对质疑和检举的保护,来协助公务员处理好道德和伦理问题,化解利益冲突。值得称道的是,跟这套治理体系相配合,加拿大设计了分工精细的廉政建设机构体系,各有明确的管辖范围、监督对象、处理程序和方法,当公务员不清楚相关规定、不清楚在某一问题上该如何行动时,当事人可以向特定部门进行咨询,这些部门有职业道德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加拿大国库委员会、廉政专员办公室、利益冲突专员办公室、政府采购监察专员办公室等。

(三)廉政建设措施:做到以人为本、“应尽关切”

在处理对职业道德问题揭露检举议题上,加拿大规定了一种循序渐进的处理方式:当有雇员发现上级或同事可能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时,他首先走内部对话、咨询和建议的渠道,先向“利益冲突办公室”反映情况,再由该机构跟对方谈,避免了雇员直接面对对方的尴尬和不安全感;如果没有效果,雇员再走内部检举和投诉的渠道;如果还没有效果,雇员再走向外部监察机构投诉甚至在媒体、网络揭露的渠道。加拿大对监督主体明确提出了两条原则:采取惩罚性的方法之前先采用合作性的方法;在考虑外部处理方式之前先要穷尽内部的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无论是对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还是对该组织都是一种以人为本、团结和谐的做法,关口前移,重在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戒,做到了以解决问题、帮助人为目的而不是处理人、惩罚人为目的。

另外,在离职后工作限制方面的法律同样体现了以人为本。加拿大法律一方面普遍规定了公务人员离职后必须经过一至两年的“冷却期”才可以在原先管理领域的私营企业任职,另一方面又做了特定情况的处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部门的副部长可以决定免除该雇员的“冷却期”,或者部门、当事人、招聘企业三方坐下商谈以找到一个不会引起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特定情况”例如该雇员的技能只有在该政府部门工作多年才能具备,企业本身无法培养出来但又是非常需要的,此时如果这类雇员退休后无法在企业工作是社会人力资源的损失,因此这种处理方式不是简单地封堵,而是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做到了疏而不漏。

(四)廉政标准延伸:对经济部门的“3E”评估

在加拿大,目前职业道德规范的范围已经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营部门,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从单一的经济效益扩展为“3E”标准体系,即“经济效益(Economical)+环境效益(Environmental)+道德伦理(Ethical)”,每年各个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布的年度报告都必须涵盖这三个部分,“3E”标准体系已经形成了社会公众期待对经济部门在职业伦理上强有力的约束。

加拿大经济部门的“3E”标准体系也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才确立起来的。早期加拿大企业的衡量标准是生产成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使用产品质量标准,九十年代至今道德标准上升为最重要的要求,由此形成了起全面衡量作用的“3E”标准体系。“3E”标准体系要求社会企业不仅要有好的经济效益产出,还要有良好的环境保护记录,必须实施环境友好型发展,尤其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表率作用,不能采取恶性竞争及损害公众利益手段来谋求发展,对股东、员工、竞争对手和社会公众都是负责任的,只有这样的企业才能在社会中站稳脚跟,赢得永续发展,否则就会受到市场的惩罚、公众的抛弃。

企业年度报告中的“3E”表现不允许企业自吹自擂,在市场驱动和社会压力下,大多数企业会主动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过调查给出中立评估结果,这就保障了“3E”标准体系对经济部门职业伦理的硬约束作用。

(五)廉政教育方法:用科学性保证有效性

加拿大廉政教育的方法让人印象深刻:一是小案例教学法,二是“苏格拉底式对话”。二者结合使用,收到很好效果。

加拿大廉政教育采用的是小案例,通过设计一些小场景,让公务员阅读每个小场景后提出和讨论解决对策,专家简短点评总结后又继续讲解下一环节的内容,进而配合下一个小场景案例的讨论。十来个案例陆续讨论下来,就把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性问题都探讨了一遍。案例字数很少但场景设计周全,矛盾冲突完全反映其中,而且与生活实际高度吻合,不是凭空想象编造的产物。这种案例教学能够让公务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最终实现职业道德提升。

“苏格拉底式对话”是对小案例教学法的深化,在每个小案例的场景讨论得出方案之后,让公务员当场讨论并做答,如此进行两三轮师生对话,该案例所针对的职业道德问题就会被讨论得既深入又全面,有时候甚至穷尽了这个问题上常见的各种现实道德困境,而讨论中也都找到了每种困境的解决“钥匙”。这样的讨论显然对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能起到真正的道德指引作用,也再次体现了加拿大廉政教育的鲜明特点:平等相待,直面问题,想尽各种体贴入微的办法帮助好人做正确的事。

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廉政建设理念

“帮助好人做正确的事”是正面、积极、乐观的廉政建设理念,它超越了把人假设为“可能做恶的人”的狭隘立法思维,转而认为人是愿意向善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进行制度设计。应该说这跟中华传统文化的人性善理念、“治未病”智慧是不谋而合的,也完全符合当前中央建设反腐败“惩防体系”的战略部署中更加强调教育、预防的思路,可以大胆借鉴,为我所用。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将重点放在营造各种制度环境、配置各种激励关怀措施,想方设法帮助公务人员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困境,更好地选择正确的道德方向,进而通过符合职业道德的治理活动来实现其公共服务使命。

(二)夯实廉政建设措施

除了理念的新颖,加拿大廉政建设的措施也很得力,正是通过具体可行的制度建设措施的推行,正确的理念才得以变成现实。这些措施包括对公务人员的利益冲突困境进行详细研究分析,进而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指南;在各个公私部门设置“利益冲突办公室”,随时接受本部门雇员的咨询,主动帮助他们理性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困惑和问题;出台专门的《检举保护法》,加强对检举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指导举报之后该组织可采取哪些措施恢复和谐的组织环境,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防止举报导致组织的和谐与生产力受到影响,等等。这些都是廉政建设中会出现的很具体、很实际的问题,需要一一予以实地调查研究、出台制度帮助解决,也正是我国廉政建设应该大力加强的具体领域。

(三)提升伦理价值要求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是科学发展。这给站在新的起点上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个重要的发展新起点上,加拿大对公私经济部门的“3E”标准和价值要求值得我们深思并加以借鉴。我们有必要建立符合中国特点的经济发展“3E”标准体系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来指导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个地区更新发展思路,确立起发展的“核心价值竞争力”,通过更加符合社会主义伦理价值要求的发展来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执政党的庄严政治承诺。

(四)加大廉政教育力度

我国的廉政教育长期停留在意识形态灌输、理念宣讲和法律宣传上,这很有必要但还不够,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再迈出一大步,进入廉政建设技能训练领域。这就需要对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的腐败多发领域、多发情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措施,帮助公务人员来有效面对这些情境并解决好利益冲突问题。在这方面,加拿大的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和教育方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我们建议,更好地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廉政培训机构廉政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开发以“软硬结合”为特点的廉政教育课程体系。一方面继续加强法律制度教育,加深公务人员对“不能贪、不敢贪”的认知,起到对贪腐行为的吓阻作用,另一方面加强伦理价值教育,加深公务人员对“不必贪、不想贪”的认同,起到对廉洁从政的激励作用,并通过大量廉政建设技能训练和案例教学等方法,让公务人员切实掌握各种利益冲突情境下的求助途径和应对策略,从中感受到制度和组织对他们的信任、爱护和帮助。

(邓名奋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刘峰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主任;雷强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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