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此一例:未成年犯罪以罚代刑难推广

仅此一例:未成年犯罪以罚代刑难推广

16岁的李晴(化名)和4个同学在一家加油站抢了价值近700元的钱物。

如果没有后来的判决,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判前对他们进行了考察,用量化的义务劳动替代了他们的罚金刑。

这是全国第一起,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起。

义务劳动替代罚金

李晴决定在加油站下手抢钱的时候,才16岁。

他是贵州人,在重庆一所技工学校上学。这个年龄的孩子第一次离家,拿着生活费却不知道要细水长流,开学十几天,钱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凌晨,在李晴的提议下,他和4个同学一起候在了一个加油站附近。他们抢走了一个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机,200元钱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过程中,李晴的一个同学被抓住了,之后,其他4人也被捉拿归案。

5个孩子都来自贵州农村,家里甚至付不起足额的学费。2008年案子被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时,他们的家长都负担不起到重庆的路费,没法出庭。

“如果这个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罚罚金的幅度处理,那肯定会出现‘司法白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杨飞雪说,这些孩子的家里根本无力为他们缴纳罚金。

他们还没有成年,还在学校读书。法院要怎么判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则,才能让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

杨飞雪说,这确实是个难题。他们都是离家求学在外,监管条件不完备。如果使用非监禁刑,效果怎样无从考量。比如,这些孩子是不是真诚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会危害性,这些都无从评价。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是要在教化、惩罚与救济间求得平衡。但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已经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基本已成学界和实务部门共识。

“我们经过反复探讨,觉得可以把一定量的义务劳动纳入到判前考察中。”杨飞雪说,他们在义务劳动过程中的表现能让考察内容具体化,而量化的义务劳动也可以替代罚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决前,他们会对判决有期待,会尽力做好。”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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