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此一例:未成年犯罪以罚代刑难推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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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苛刻,至今仍是孤案

2008年三四月间,在设置好的30天的考察期内,这5名同学都会在课后由老师带着以“志愿者”的身份到社区义务劳动,社区每天都有专人记录他们的表现情况。

“他们的变化很大,很有礼貌,”杨飞雪说,老师和社区居民对他们印象都很好,“除了考察人员,谁都不知道他们的身份,都以为是志愿者。”

考察期间,检察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察官会在不通知学校和学生的情况下,悄悄去看他们的表现。”杨飞雪说,考察期满后,检察官会把评价意见和量刑建议告诉法院。

一般来说,李晴这样的同类案件罚金幅度在2000元左右。不过,他们在考察期间的义务劳动是“计酬”的,“根据他们所从事劳动的性质,按照重庆市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来替代一部分罚金。”杨飞雪说。

“他们义务劳动的过程和考察情况也详细地写进了判决书里。”杨飞雪说。2008年6月,李晴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元。

实际上,类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在美国,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中,有一项是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赔偿和社会服务。在新西兰,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来赔偿受害人。

但是,3年多过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坝的司法实践还是个孤案,同样的刑事处罚方式并没有再次适用。

“主要是因为适用条件很苛刻。”杨飞雪说,需要各种社会资源的通力配合,比如学校要老师配合,社区要有专业社区工作者辅助,检察机关要参与监督考察,“找个合适的社区就很不容易,还要在确保未成年人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安排他们劳动,当然,也要找到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适合从事的劳动方式”。

“下面”绞尽脑汁,“上面”突破有限

杨飞雪用“绞尽脑汁”来形容李晴一案的审判过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这样刑罚替代方式尚无明文规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这被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依据。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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