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权利觉醒助推刑诉法大修 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两会观察:权利觉醒助推刑诉法大修 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本次刑诉法大修涉及一百多个条文,其中不乏亮点。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等,都获得了各界一致的赞许

正在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审议是一个重要议程,不出意外的话,将获表决通过。

据了解,这是刑诉法修正案迎来的第三次审议。去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后,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正征求意见。8万多条意见搜集上去之后,草案进一步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次,公众没有见到草案二审稿。

有“小宪法”“人权法”之称的刑诉法,能够引起广泛关注,与近年来频频成为热点的刑事案件不无关系,近有吴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远有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等。

对于刑诉法修订的进程,本报一直持续关注,对比一年多来刑诉法几经变迁的热点制度性问题,法律界和法学界给予了高度评介。

“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得知“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时,知名刑诉法学者陈光中非常高兴,每次立法机关邀请他参加修法研讨会,他和一些学者总是建议要在刑诉法总则中明文规定这个原则。他说,这样有两层意义:一是可明确刑诉法打击犯罪也必须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意义重大;二是为后面的条文奠定基本方向。

在3月4日召开的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本次会议的新闻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也再三强调刑诉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宪法原则的遵循。

最为学界称道的进步是此次修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了明确规定。此款映衬的现实情况是一直以来深受诟病的刑讯逼供,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采取刑讯方式。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如果这一条款在实务中得以很好地执行,那么刑讯逼供行为无疑将得到极大遏制。

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有望在这次修法中得到解决。据法治周末记者此前向刑辩律师了解,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的出庭率极低,控方高达90%以上的证人并不出庭作证,而只是提供书面证言,这种模式下辩护律师完全无法当庭询问,对证人的质证也无从谈起。

修正案一审中就增加了四个条文,意于解决上述难题,分别规定了证人的强制出庭义务、出庭作证保障措施以及不出庭的后果。

虽然遭受了很大的社会争议,刑诉法草案授权侦查机关使用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定,还是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肯定。在这些学者看来,此前在实务中一直广泛使用的技侦手段能够入法,从暗处走向公开化,至少是一种进步,刑诉法草案中专门用一节规定了技侦手段使用的范围、程序、期限及法律效果等。

然而担忧一直存在,许多反对者担心技侦手段的滥用将是个人隐私的极大灾难,即便是支持技侦手段入法的学者也呼吁,应当在刑诉法中明确滥用的后果以及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这次刑诉法大修涉及一百多个条文,其中不乏亮点,再如对简易程序的细化、对地方探索的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固定、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入法等等,都获得了各界一致的赞许。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诉法的一项经典原则,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经典的案例,是美国前橄榄球星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掌握了大量实物证据足以支持谋杀指控,却仅仅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最终导致了所有证据都被否定,辛普森被陪审团裁决无罪释放。

该案后来被用作阐述程序正义的经典案例———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但法律却不能说它看到。

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学界上早有定论,实务上也早有两个证据规定(即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去年,更是发生了轰动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2011年,浙江宁波章国锡案,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小案子,时任宁波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的章国锡被指控受贿7.6万元人民币,一审时辩方提出章受到刑讯逼供(有提讯记录和体验报告为证),控方否认,法院要求公诉方提供讯问录像以证明,遭到拒绝。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对控方提交的章国锡口供不予认定,最终仅判决章承认的收受两张总计6000元的购物卡构成受贿。

案件引发的震动余波未绝,虽然二审至今尚无结论,但在检察院系统挂职的一位刑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发生后,最高检察院已通报全国检察院系统,提醒注意,即在实务中沉睡已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法院适用。

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基本已被修订的刑诉法草案吸收,但一审稿和二审稿有所不同。

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上,两审稿都明确非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但“违反法律规定搜集的书证、物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审稿予以排除。二审稿增加“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排除。

“这实际上提高了排除实物证据的标准,立法机关召集开会听意见的时候我也提出来,这样的标准下根本不可能排除,既可以补正,还能解释,说实话,侦查机关还不能编出个解释来吗。”陈光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他坦言,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对2010年草稿的复辟,学界甚至笑称这样的条款能叫非法证据不排除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一审稿公开时就曾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排除实物证据的限制条件过宽,有些违法的情形虽然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是严重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也应该排除。比如侵入别人住宅,安装窃听或者录像装置取得的录音录像等。

显然二审稿向学者期待的反方向迈进了一步。

非法取证的规定上两审草案也发生了变化,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审稿时改成“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征求意见时遭到反对。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就提出删掉“威胁引诱欺骗”是严重的倒退,有提示性的效果,原来有的现在删掉,容易让人以为这几种手段合法化。因此到了二审稿时,该条文又恢复成现行草案的模样。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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