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死刑复核程序
必须承认,在中国,除了从事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法官之外,很少有人能够了解这项关乎人命的活动本身的真正内容。
公众对死刑复核仅有的了解,是从新闻媒体上得知那些热点案件,正在经历这个阶段,比如,正在最高院复核的吴英案,这个“80后”女孩因为在自己家乡非法集资,被控以诈骗犯罪,法院终审判她死刑。再比如早前的药家鑫案,那个在交通肇事后十几刀将受害人捅死的男孩,因为彼时盛传他家里有一定背景,公众很担心最高法院不会核准处他极刑,当然最后证明这种担心未免多余。然而,死刑复核,在这些案件之外,这个阶段如何进行,公众并不得而知。
这一点并不奇怪,现行刑诉法中没有对死刑复核的专门规定。甚至律师都纷纷表示对这个程序的陌生。
北京律师张青松表达过这种现实困境:“现在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境地,与上访者相似,实践中也有律师去最高院复核被当成上访者。长期以来没有一个程序来遵照,律师不知道什么时候案子到了最高院,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核准死刑然后执行了,只能由家属来告诉律师,或者自己天天看报纸看电视,看到新闻说哪天执行死刑了,把报纸剪下来,附到案卷里,结案了。”
刑诉法一审草案因此专门新增一章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只有两个条文,对死刑复核的处理、被告人一方的权利、最高检察院的监督都作了规定,受到称赞。陈光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就说,对死刑复核的这种诉讼化改造值得肯定,表明从过去书面的行政性封闭走向开放式程序化。
二审稿中对死刑复核规定作了细微改动,陈光中也注意到了。
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审稿改成“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光中认为从“应当”改成“可以”是一种退步,“可以”意味着法官自由选择,灵活性太大,但死刑复核人命关天,是最后的把关环节,不应该留下这种空间。
实务中其实对死刑复核是否讯问被告人有过波折,过去法院曾有硬性规定,要求法官必须下到当地去面见讯问,后来又有所松动,改为原则上要讯问,允许例外。
“就像吴英案这样的,既有事实问题也有法律问题,虽然说到底是个死刑政策掌握的问题,但法官总得去跟吴英亲自谈一谈吧,毕竟是人命啊。”陈光中说。
此外,陈光中还向立法机关提出,死刑复核阶段应当有法律援助,并且二审稿既然规定复核结果要通报最高检察院,还应当明确通报的时间,如果核准执行,都执行完了,人死了,再通知,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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