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的修改
人大黑龙江代表团代表迟夙生刚到北京便生病了,在看病的间隙,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对此次刑诉法修订的关切。
作为本届人大代表,她表示自己一直很关注刑诉法的修改,此前也参加过两次立法部门的研讨会,提出了作为基层律师的一些建议,在整部刑诉法中,她坦言自己最关注的是与刑法第306条互为兄弟条款的刑诉法第38条关于伪证罪的相关规定。
这两个条文先后入法后,实践中律师涉嫌伪证罪的案件大幅上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突然被抓,而最终能够定罪的,少之又少。业界也将近年来从事刑事辩护案件律师急剧减少、刑辩率不升反降归咎于上述条款。
众所周知,刚刚过去的2011年,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北海案件。
那源于一起年轻人打架后发生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四个年轻人被指控,四名律师分别为他们提供辩护,在两名律师去找证人调查取证之后,北海警方把四名律师全部抓了起来,理由是四人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的伪证罪。
一个案件中的律师全部被抓这一史上绝无仅有的事件,引发了全国的高度关注,并促使了全国律师界行业互助,自愿组建而成的律师团一批批地来到北海为他们被抓的同行提供法律帮助,并导致对现行法中伪证罪条款的讨论一再升温。
现行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被律师批评为职业歧视条款,因为实践中可能涉嫌伪证的还包括公、检、法人员,因此修法过程中对这一条款的改造呼声很大。
在一审草案中,这种呼声得到重视,这一条文的主体由“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加以平衡。
但是这种修改并没有令律师们满意,在许多公开的研讨会上,律师们均声称这种改造并不彻底。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称主体上的改动虽然出发点很好,但效果上仍然是突出律师,因此他倾向这条干脆不要,实践中也并不会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处理。
二审草案吸纳了部分意见,最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迟夙生认为这样的回避规定有积极意义,至少不会出现像北海那样的情况了,律师在庭上辩护,感到压力的公安机关庭下就直接把律师抓了:“即使不能一步到位,能进一步算一步。”
因伪证罪在重庆被判刑一年半的前律师李庄,也专门发文《来之不易的一小步》,称赞二审草案对伪证罪新增的规定,他在文章的结尾“感谢广大法律人的努力,感谢立法委员们的坚守,感谢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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