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大军按:中国今天的情形与当年考茨基领导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何其相似,不仅是放手让所谓市场经济的官僚资本主义大肆蚕食小农,而且是在城市利益集团和工业利益集团的掩护下肆无忌惮地剥夺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蒲鲁东式的“理想”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就是放手让城市和工业利益集团肆意蚕食农民土地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已成为城市和工业利益集团掠夺农民的最好帮凶。在这种意义上讲,我坚决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越早落实到农民人头上,越可以减少工业化过程中城乡两大利益集团之间出现的不公平财产转移的现象!]
穆勒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
在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语。然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竟然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的核心。实际上,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穆勒,却是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关键人物。
出于对他同时代的工人合作社发展的关心,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开始研究有限责任问题。他首先分析了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中所谓的“两合”(en-commandite)形式。在英国,这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有众多的支持者,其中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根据这种组织形式,积极的合伙人坚持把责任和其职责联系起来,承担无限的责任。而“昏昏欲睡的”合伙者则承担有限的责任,因为他们不对企业的经营负责。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鼓吹这种合伙企业形式,因为它可以允许工人组成协会“来从事他们所熟悉的商业活动”,它也同样允许“富人贷款给穷人”,因为富人在此是“昏昏欲睡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者。穆勒指出:
“没有人能逻辑一致地谴责这些合伙关系,因为这就如同说没有人可以凭借钱从事商业活动。换句话说,在商业和工业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否定劳动者的合伙制,就是主张商业利润应该整个地被那些有时间积累的或者有好运气继承资产的人所垄断,很明显是荒谬可笑的。
1850年,穆勒在英国国会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储蓄投资特别委员会上作证。他建议为股东建立一种承担一般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因为它可以促使财富更加自由地借贷,以支持穷人的事业。而穷人由于有机会把他们的储蓄投资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合作社,也从中得益,而不必担心无限责任的倾家荡产的风险。由于穆勒和其它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努力,英国国会通过了《1855年企业一般有限责任法案》。
有限责任的系谱几乎为当代经济学家所遗忘。重申这经济史上被遗忘的一章的意义在于强调“现代企业制度”并不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如果股东仅仅具有“有限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作为“私人业主”并不承担期望要他们承担的全部风险,因此他们并不能享有公司全部的利润。换言之,股东并不是唯一的风险承受者。职工的仅与公司挂钩的人力资本也在经受风险。此外,股东可以通过让不同的公司分享其有价证券来使他们的股权多样化,但是单个的工人却不能同时在几个公司工作。据此可以说,职工的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多样化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为我们理解中国农村工业广泛开展的制度革新 “股份合作制” 开启了大门。
詹姆士·米德和中国的“股份合作制”
詹姆士·E·米德,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是现代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法(GNP)的创始人之一。作为凯恩斯的学生,米德深受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传统的启发。他总是把他的纲领称之为“自由社会主义”。米德的纲领旨在把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最好特征结合起来。在制度设计上,它主要有两个部分:“劳资合股企业”(“labour-capital partnerships”)和“社会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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