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定机构的经费来源形式多样,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全额财政拨款或部分拨款;二是政府出资成立后,按商业化原则运作,通过向公众或商业机构出售公共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获得资金;三是政府购买法定机构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和援助金。在营运资金的筹措上,新加坡政府日益鼓励法定机构积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从而提高这些机构的营运效率。当法定机构不能做到收支平衡时,其亏损可由新加坡政府财政提供的低息贷款来弥补。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部长对法定机构的董事局(会)和最高管理层有任免权。法定机构雇员不是公务员,不通过公务员招录系统选拔,薪水等级、晋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因不同的法定机构而不同。从人才市场雇佣员工,工薪参考市场定价,强调成本效益,将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管理等运用到法定机构,注重专业化水平。
法定机构的监管与问责来自三方面,一是法定机构向所属部部长负责,通过各部部长对国会负责。法定机构依法自主开展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财务监管,法定机构的账户必须由新加坡审计长或总理任命的审计员来审计。三是由于机构的职责、运作和监督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定机构必须将开展业务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形态带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启示。首先,新加坡政府架构中存在严格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分离。内阁部属于决策机构,实现政府基本职能的综合化。内阁部归口管理的法定机构属于执行机构,实现行政执行职能的专门化。在新加坡,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是通过内阁部与法定机构的分离来实现的。
其次,专门化的执行机构是大部门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部门体制的核心特征是组成部门相对较少。较少的组成部门主要把握综合性的规划、政策、标准制定与监督职能,而较多的执行机构承担专门性的、执行性的职能,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我国一些省份正在统筹谋划建立大部门体制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其三,理顺体制与机制是充分发挥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各自功能优势的关键。决策机构应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提高决策质量。执行机构应提高执行专业化水准,提高执行效能与服务质量。执行机构设立在组成部门内部或是外部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提供既要激发执行机构的生机活力,又要实现严格监管的体制机制。否则,简单地把行政类事业单位换个“法定机构”的名字没有实质意义。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