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维:中国共产党的新困难与新道路

潘维:中国共产党的新困难与新道路

人类管理社会的手段相通

中世纪的欧洲政治盛行“蒙昧主义”(obscurantism),把人类分成“基督徒和异教徒”两类。“启蒙运动”就是针对“蒙昧主义”的。当代政治也盛行蒙昧主义——把政府分成“民主和专制”两类。说明不了丰富多彩的现实,就有西方学人发明“民主的专制”及“专制的民主”之类含混矛盾的概念。

人类是相同的,管理人类社会的手段也是相通的。正如亨廷顿所称,“世界各国政治最重要的差异不在政府的形式,而在治理的程度”。①

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只有四种。世界各地的政府,无论其形式如何,都混合使用这四种最基本的手段来管理社会,只是侧重和程度各不相同。

第一种——执法(adjudication):以垄断暴力为后盾,执行关于社会秩序的规则。第二种——问责(accountability):代表强大社会集团的利益。②第三种——责任(responsibility):平衡(部分与整体、现在与未来、变化与稳定的)利益。第四种——道义(justice):通过塑造价值观而“建构”和“凝聚”利益。

因为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人类管理社会的手段有明显的形式差异。很遗憾,自古希腊以降,很多大国的政治家为了自己国家或政府的利益,抹杀历史条件,夸大政府形式差异的作用,让不同地区的人们相互憎恶,而非相互尊重。正如相邻的雅典与斯巴达城邦在社会管理方式上并没有根本区别,也不可能有根本区别。两大城邦本可以成为拉动希腊城邦世界进步的两驾马车。但政客们煽动对彼此制度的蔑视,奠定了爆发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群众基础。这场战争终结了两大城邦,也终结了古希腊的所有城邦。

中国政府强调责任和道义

与欧美各国政府不同,中国政府在治理上较少强调“执法”和“问责”,较多强调“责任”和“道义”。这种情况主要来自中国的社会结构。

自秦汉以降,中国社会主要由自给自足的独立小农家庭构成,几乎是一盘散沙。在狩猎游牧航海传统中形成的社会,就比较看重等级和纪律。中国社会一直有贫富差异,但就农耕而言,中国地广人稀,不采用长子继承制,所以“富不过三代”,形不成稳定清晰的“阶级”。缺乏阶级分化就缺乏阶级意识,就有了非阶级的“百姓”这个统称。百姓都做“发财”梦,远甚于“美国梦”。能推翻王朝的是“农民起义”不是“贫雇农起义”,因为起义并非只代表贫苦农民,而且推翻王朝之后还是采用旧制,并非推翻“阶级制度”的“社会革命”。缺少阶级分化和阶级意识的社会是“自由”社会。因此,用西式社会分层理论和社会阶级及社会集团理论来理解中国,解释力就不强,“水土不服”。与西方不同,中国的“现代化”与推翻社会固定分层的“社会自由”或“阶级解放”没什么关系。

缺少分化的社会催生了三大政治结果。

第一,中国缺少西式“法律主义”(legalism)传统。在独立自足和充满真实和虚拟血缘关系的家庭之间,执法无需严格,严格执法的成本太高,法律也就不“神圣”。执行道德原则中的“天理”和“人情”比执行“国法”重要得多。斯科特称农民社会的经济是“道义经济”;③农民社会的政治则应是“道义政治”。当代相互依存的城市生活要求严格执法,但那与法律主义传统中的“社会契约”不同,并无强烈的政治含义。西方的“法”(law)是“神圣的”,《圣经》称其来自神与人的“社会契约”,而今则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西方的“法”还是“自然”的硬约束,物理的自然规律也是law。因此,法律判决,无论对错,都是要接受的,否则会被整个社会唾弃,也会遭到极其严厉的惩罚。而在中国,“法”不过是一些人定的“方法”或者“办法”,没有在西方那么大的权威或政治含义。在中国,“法治”被理解为严格执法,以保障城市人相互依存的生活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是重要政治机构,但其重要性并非来自其为“立法机构”,立法不是中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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