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 (一九五四年二月一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 (一九五四年二月一日)

为适应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已于一九五二年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 进行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机构的建立,对于帮助中央推进我国计划经济的建设和指导国民经济活动的进行,有重要的作用。但经验同时证明,只有国家计 划委员会而没有各国民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以及各企业单位的计划机构,没有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县的计划机构,或者虽然建立了这些机构,但很不健全,则 国家建设的计划工作还不可能有系统地和全面地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和国家对各项经济活动的领导,中央认为应系统地建立与健全各级计划机构, 为此特作如下指示,望即讨论执行。

一、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国民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计划机构,并应把计划机构逐级建立到基层工 作部门及基层企业单位,这些计划机构为各该部门的工作单位之一,其工作受各该部门首长的直接领导;中央各部门的计划机构在业务上应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有关 各局(处)建立经常的、密切的联系。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国民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计划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根据直属主管上级的指示,按照准确的统计资料和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发掘潜力,正确地编制年度的(包括季度的计划,基层企业单位还 应编制每月的计划)和长期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事业、财务及其他方面的计划;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和保证完成计划措施的建议。

二、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各省(市)、省属市及县(旗)人民政府,应设立计划委员会,吸收党委、政府和财经、文 教部门的负责同志九人至十五人组成,其主席职务,可由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党委常委或党委常委之一的政府副主席中的一人兼任,并设若干专职副主席,在主 席领导下分工负责各方面的计划工作。大区、省(市)、省属市及县(旗)计划委员会是各该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该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在业务上同时应受上 级计划机关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指导。

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省属市及县(旗)人民政府的计划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党和国家总的路 线、方针、政策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指示,按照中央颁发的控制数字,对本地区各经济、文化、教育部门编制的计划草案进行平衡计算,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的综合 的年度计划与长期计划;(二)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之下,充分考虑利用本地区天然的、生产的、劳动力的资源,制定本地区内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措施计划; (三)制定各种必要的措施计划,以尽可能按国家计划保证供应本地区内直属中央各部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并使本地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如城市公用事业 等)及本地区的各经济部门与中央各部所属企业联系和结合起来,并协助这些企业完成国家批准的计划;(四)检查本地区所属各经济、文教部门计划执行的情况, 发现和研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问题,以及生产力的利用状况与生产、生活资料的需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报告;(五)指导本地区内计划工作的 进行。省及县(旗)计划委员会,除以上五项任务外,应把主要力量放在拟订关于本省及本县(旗)的农林水利、手工业生产、各项合作、贸易金融及文教卫生计 划,并经常研究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以及文化的需要。

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及省属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国民经济综合 计划、工业计划、农林水利计划、商业计划、交通运输计划、文化教育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及干部培养计划、物资分配计划、财政金融及成本计划、私营 企业计划等处(或科)及办公室等机构进行工作,大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尚应设立城市建设计划的机构。

为了工作需要,大体规定大区、省(市)及省 属市计划委员会的编制如下(统计局前已确定编制,不包括在内):大区一百至一百二十人;甲等省八十至一百人,乙等省六十至八十人,丙等省四十至五十人,丁 等省三十至四十人;特等市六十至八十人,甲等市四十至五十人,乙等市二十至三十人,丙等市十五至二十人,丁等市七至十人。

专署一级不设计划委员会,可设五至七人的计划统计科,在地委及专署的领导下进行对各县计划的综合工作。

县(旗)政府中应设计划统计科,作为县(旗)计划委员会的办事机关,其编制由各中央局、分局根据各县的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决定之。

以上编制人数是一个大体数目,各级党委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干部的可能情况,从现有编制人数中加以调整,逐渐充实。人员必须保证质量。

三、中央各国民经济、文教主管部门和各大区、省(市)计划委员会所编制之计划,所制订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以及关于执行计划的工作报告、先进经验和新的 发明创造等,除呈报主管上级外,同时应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上各部门、各地区,并应经常向国家计划委员会报送有关国民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情况的各种资料。

四、各地区的各级计划委员会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有适当的分工,同时密切联系,统一步调。各级的国民经济及文教各部门的 计划工作和统计工作统归各级计划委员会领导,但其行政领导关系不变。中央各国民经济部门及文教部门在各地区之企业单位、事业机关,其编制之计划及计划执行 的情况,除呈报直属上级外,同时应将副本抄送当地计划委员会,以便各大区,各省、市计划委员会编制地区计划时,能够使地区的需要与全国的需要相结合,并研 究和组织地区的平衡,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编制的计划及计划执行的情况,不抄送当地计划机关;在执行计划中需当地财经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解决的问题,则 通过党委转达处理解决。

五、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各部计划部门与各级计划,委员会为正确编制计划与实地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经常地有计划地派出干部到各部门、各企业或单位参加有关计划制订与执行情况检查的会议,并到基层企业单位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应尽量予以协助。

六、为加强党对计划工作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党组、各级党委应经常检查各该计划部门的工作,并应定期地讨论计划工作;同时各级计划部门应经常地向党委、党组汇报工作,请求指示,以便不断地提高计划工作的水平。

七、上述计划机构的建立和充实,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虑提出具体方案报上级党委批准。鉴于计划工作关系国家机密甚大,同时工作内容复杂,任务繁重, 因此对于干部的配备,应认真考虑其政治条件和业务能力,除应抽调足够数量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到计划机关作为骨干外,并应从各级财经部门抽调一些熟悉业务和政 治可靠的干部参加计划部门工作。在健全各级计划机构的过程中,对于那些不适合于在计划和统计部门工作的人员,应作适当调动,并分别作妥善安置。

八、中央各部及所属专业局、省(市)和省属市以上的计划机构,应于一九五四年六月底以前建立和健全之。各基层企业单位的计划机构及县(旗)计划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不得迟于一九五四年年底。

九、各级计划委员会成立后,同级的统计机构应受计划委员会的领导,统计机构亦应相应地适当加强。

十、中央责成国家计划委员会于一九五四年制订一个各级计划委员会的组织条例,送中央审定之后颁布施行。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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