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何逐渐社会主义化问题复东北局电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日)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何逐渐社会主义化问题复东北局电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日)

东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

东北局转来沈阳市委关于高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社会主义化的请示及你们的意见均悉,经再三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东北局、辽宁省委和沈阳市委再加考虑,并请各地也加以研究。

(一)在今后几年时间内,在农业合作化方面,应首先集中力量普遍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使其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以便迅速将个体经济 纳入计划轨道而配合工业建设的迫切需要,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部分地保留着生产资料私有形态,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 式;但它适合于当前农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因而能够在工业基础薄弱,农村又缺乏合作传统的条件下,迅速地发展起来,并为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的最后确立创造下 前提条件,而使我党在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中央指出: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 社,是自然地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使农民在“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望各地再加深刻的领会。

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后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这是我们的目的,也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 势。完全转变的主要标志就是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但这种转变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而又是根据一定的客观法则前进的。当具备转变条件时,必须及时领导 完成过渡,不能落在群众要求之后。当条件尚不具备时,绝不可跳越尚未完结的运动形式,勉强转变,形成冒进。这里所指的条件,基本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群众觉悟 水平的提高。

(二)关于土地公有化问题。鉴于中国的基本区域地少人多,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和依赖观念尚极深厚,所以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 化,不宜采取直接改变所有权的方式,而应如中央指示,随着生产的逐步发展而逐步降低以至最后废除土地报酬。在废除土地报酬以后,实现了完全的按劳分配,土 地私人占有的作用与意义就根本上发生变化,如果再禁止土地买卖,那么在实质上就与公有差别不大了。仅将地契留在社员手里,这是关系不大的问题,因为即使实 现了完全的集体所有制,社员退社时也还需要另行调剂给予土地。至于如何在法律上规定土地公有或国有,使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制度,最后巩固起来,可以留待以 后再来考虑。为了实现土地公有,如果忽视提高生产增加社员收入这一前提,而冒然地一旦宣布废除土地报酬,那是错误的,只能引起混乱;同时,如果想走捷径用 折价收买归公的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也不是合理的,不可能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土地是价格最大的一种农业生产资料,就土地改革后的情况看,又是农民各人 都占有的生产资料,为什么不把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投入扩大再生产,而用以购买社员的土地呢?这对发展生产显然是不利的。如果让一部分占有土地较少的社员出代 价购买另一部分占有土地较多的社员的土地,用这种办法来实现土地公有,则更是不合理的。沈阳市委打算在高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低价收买土地的办法,所订价 格虽已很低,也相当于土地的一年产量,这在某些较贫苦的社员来说,负担是不轻的。此点望重新研究。我们认为,高坎社实行的土地报酬,如果仍然相当高,应当 先予降低,而不必急于把土地收买公有;如果土地报酬已经很低,或者是因为社的收入已经有了突出的提高,取消土地报酬不至于影响到土地多劳力少的社员收入的 适当增加,那也可以考虑取消土地报酬,而不必实行收买土地。

(三)关于耕畜、农具,尤其是耕畜的公有化问题,至今犹未在实践中创造出完善的方 式。目前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发展形式,还是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广大中农尚未入社,农民对于集体公有财产的认识还有许多误解,对耕畜和大农具采取折 价归公的办法,如果是真正出于生产的需要,又限于少数的生产资料,并且为社员所一致赞成者,当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将来条件变化了,乡村居民的多数加入 合作社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了,农民在合作社所得的劳动收入既有很大增加成为最可靠的收入来源了,那时耕畜农具是否还要折价归公,由 一部分社员向另一部分社员花代价购买,则又当别论。因此,把出钱购买生产资料归公确定为普遍执行的政策,仍值得考虑。将来是否采取苏联集体化的办法,把入 社的生产资料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另一部分作为股份基金(退社可带,不行利息),现在也不能过早肯定,尚待在实践中去摸索和创造经验。目前一方面可以对农民 进行集体所有制意义的解释,说明联合公有并非剥夺,一方面可以改进现行的折价归公的办法,也可有控制地在个别基础较好的老社试验某些新的可行办法。在群众 只能接受购买办法的时候,应该注意掌握折价公平合理,归还期限长短适当,利率高低适宜,并严格遵守信用,既要照顾到社内贫农和中农的团结,也要照顾到对社 外的影响。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到社会主义,除了土地、耕畜、农具的逐步公有化而外,还应该逐步增加公共积累,以解决合作社的生产资金的 需要。合作社每年的流动资金,如种籽、饲料和肥料的投资等,应该采取社员入社时缴纳一定的股份基金,以及每年由社从总收入当中预留的办法来解决。这对于生 产的发展和社的巩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现在有不少合作社采取出社员年年春初投资,由社年年秋后归还的办法,这是不能持续下去的。合作社的另一种资金是固定 资金,即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现在大都依靠国家贷款和吸收社员投资。社员投资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来源。沈阳市委把社员的投资当作资本,并认 为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制度时必须加以排除,这种提法是欠妥当的。因为“除劳动能力外便一无所有的一个阶级的存在,是资本的必要前提”(马克思),农业生产 合作社内部既然没有富农和长工,既然没有劳动力的买卖,社员投资所购买或建设的生产资料,并不是属于投资的社员所有,而是属于全社所有,并为全体社员创造 福利。它既然不是剥削的工具,因此,就不能叫做资本。其道理就如同:国家发行公债,吸收存款,用于国家建设,国家向公债持有者与存款者也偿付利息,并不能 因此就认为公债与存款是某些公民所占有的资本一样。如果不加区别地“排除”一切社员投资,那么在公积金和国家贷款不足的时候,就会影响必要的基本建设的进 行。合作社的完全社会主义化,应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除了少数自留地及随手使用的小农具和小量家畜家禽以外)为主要标志,不应把排除社员投资也当作一个 先决条件。

(五)高坎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否在今年转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以及如何转法,请东北局、辽宁省委和沈阳市委参考以上意见研究决定。

最后,过去有的地方为了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用国家大量贷款收买社员生产资料的办法,来创办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集体农庄),今后不可再事提倡。有的城市 郊区,因为经常有国际友人下乡参观,想用国家收买办法加工制造出若干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壮观瞻,这更是幼稚的想法。因为如此做去,不但 不足以显示我们工作中的成绩与有益的经验,反而,会显示我们工作中许多无足取法的缺点,从而引起参观者不必要的误解。

以上意见,供各地研究。

中央农村工作部

八月十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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