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七日) 彭真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七日) 彭真

各位代表:

我完全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刘少奇同志关于这个宪法草案的报告。

这个宪法草案,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了我国人民建国的经验,表达了我国人民的长期愿望。它不仅用法律形式肯定了我国人民已得和 成果,并且明确地规定了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和道路。它是我们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最集中的表现。我提议我们的代表大会通过 它,并且号召全国人民一致地为它的完满实现而奋斗。

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和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不同,它是完全为了人民 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 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不可能实行的,那里的劳动者,不可能同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获得实际的平等地位。因此,这个口号,在那 里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欺骗劳动人民、麻痹劳动人民的谎话,是有名无实的“民主”的幌子。在我们这里就根本不同,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 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 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为了完满地实现我们的宪法,我们必须从各方面进行严肃的、复杂的斗争。我们 必须提高警惕,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残余分子的阴谋破坏活动,必须反对各种抵抗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和人民群众中各种违法现象进行斗 争,必须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制裁。这不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责任。人民群众是专门机关的依靠,专门机关是人 民群众的武器,二者必须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巩固我们国家的法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为了保障宪法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的法制,我们还必须批判各种错误的思想。

现在有这么一种人,他们自以为过去有过一点“功劳”或“苦劳”就觉得了不起,觉得党和国家应该允许他们超于法律之外,允许他们为所欲为;他们不懂得人民 的功臣应该戒骄戒躁,奉公守法,好好地作一个忠实的人民勤务员,争取功上加功,争取更大的光荣,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要求有任何特殊。国家对于一切违法 犯罪的人,不管他过去有过什么功劳,都不能,也不应该加以包庇。这种功臣特殊的思想,实质上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封建地主和封建王侯思想的反映,是使我们的干 部腐化堕落的思想,是毁灭我们干部的思想,甚至可以发展成为破坏我们的国家、破坏我们的党的思想,我们必须严厉地批判它和克服它。

在少数国家 工作人员中还有这么一种思想,他们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只要注意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就够了,对法 律遵守不遵守,是无关重要的。这种思想,也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别的,它正是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中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违背了法律就是违背 了方针政策。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和领导者,国家对于干部的要求,在一切方面都应该比对一般公民的要求高。干部不仅要执行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工 作纪律,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如果一个干部他本身就不遵守法律,那他还怎样能要求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呢?他还怎样能领导人, 民群众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奋斗呢?必须明确国家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都是不能加以包 庇的。

还有一部分共产党员以为,共产党既然是国家的领导者,那末他们只要遵守党的纪律就行,对于遵守国家法律,似乎马虎一点也不要紧。这种思 想,也是错误的、危险的。他们不知道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一致的。共产党对于一个党员的要求比国家对于一个公民的要求是严得多、高得多。共产党员的义务之 一是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危害了党的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明确地规定:对于因违反国法而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是要开除 党籍的。共产党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是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特殊的,如果硬要说有的话,那就是他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的模范,并且团结群众为宪法 和各种法律的实施而斗争。

也有少数工人和农民同志认为,人民既然已经当家作主,就用不着再遵守什么法律。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国家是自己的, 国家的法律也是自己的,自己当了国家的主人,就可以不遵守自己国家的法律么?恰恰相反,应该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是表 达我们人民的意志,保护我们人民的利益的,是我们对付敌人和坏分子的武器,我们为什么不遵守它,不运用它呢?如果我们自己不遵守它,不运用它,那么让谁来 遵守,让谁来运用它呢?

显然,上述各种错误思想,都是和我们的宪法草案的精神相违背的,都是宪法顺利实施的障碍。我们必须批判和克服这些错误思想。

此外,还有一些人,他们在表面上似乎并不要求什么特权,但是,他们总想多享点权利,少尽点义务,甚至只追求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这也是不对的。按照我们的宪法,公民在享受权利上是平等的,在履行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人人有应享的权利,人人有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就是一种特权,我们的 宪法是不承认这种特权的。那种“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损公利私,牺牲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来满足个人利益的剥削思想,也就是 一种特权思想,和我们的宪法草案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也必须严厉地批判和克服这种思想。

我们的国家机关,在遵守法律方面,可不可以有什么 特殊呢?不可以。按照我们的宪法草案,不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的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 的各级权力机关,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 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和我们的宪法草案的精神根本不相容的,我们必须反对它。

我们的宪法就要通过公布了,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的国家机关、民主党 派、人民团体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都必须用宪法规定的标准来检查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并且和一切违法现象进行斗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我们六万万人民万 众一心,步伐整齐地按照我们的宪法所规划的道路,向着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大踏步地前进。

根据《彭真文选》(一九四一——

一九九○年)刊印

* 这是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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