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贪官外逃,与其争取外援帮助不如自力更生

治理贪官外逃,与其争取外援帮助不如自力更生

治理贪官外逃, 与其争取外援帮助,不如自力更生;与其事后惩处,不如预防为主。当外逃已经成为事实,追回所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预防所付出的成本。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或者会 在短期内掀起震荡,但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如果我们始终听之任之,忽视“终端反腐”手段的力量,当腐败真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会不会后悔为时已晚?

针对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及境外缉捕问题,中纪委日前启动了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以推动防逃追逃工作深入开展,防范贪官外逃。

贪官外逃,着实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近年来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报道勾画出大体状况。但 毫无疑问的是,这个数字一直还在增加。由官方媒体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金转移境外的典型个案不胜枚举。温州市原副市长杨秀珠外逃美国,厦门市原副市长 蓝甫外逃澳大利亚,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外逃澳大利亚,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外逃斐济,河南省原高速公路公司老总童言白外逃美国……

对 贪官防逃追逃,国家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已经“赖”在加拿大12年的赖昌星最终被遣返回国,这意味着,持续12年之久的赖昌星遣返 之路终于画上了句号。赖昌星案以其涉案金额和层级已经成为外逃经济犯案件的风向标,他的遣返具有象征性影响,不仅将向那些外逃经济犯宣告,即使套上“政治 犯”的外衣也不能逃过司法审判,对那些准备外逃的贪官无疑更是当头棒喝。而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拟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专门新增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章,来应对潜逃和自杀的贪官,追缴其所携带和隐瞒的违法所得的财产。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违法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在反腐方面具有非常积极的标本意义。

但是,治理贪官外逃,与其争取外援帮助,不如自力更生;与其事后惩处,不如预防为主。当外逃已经成为事实,追回所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预防所付出的成本。目 前,中央和国家机关17个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此次中纪委启动省级协调机制试点工作,则是在省一级强调多部门 协调对于防范贪官外逃的重要性。防范贪官外逃最好的办法就是严管,比如,官员出国审批手续监控机制,比如官员财产资金异动预警机制,比如“裸官”自动卸任 制度,即规定如果官员家人出国定居后,“裸官”不应该再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当然,要完全制止“裸官外逃”现象,还应该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既要“裸权”又要 “裸财”。“裸财”就是要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公示制度,让官员的财产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他们不敢贪;“裸权”就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大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2011年2月27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室时表示:“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中国社科院公布的2011年度 法治蓝皮书中也提到,有八成以上的公众和七成的公职人员赞同官员财产公示。但是,喊了20多年的财产公示制度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现行的处级以上官员申报 制度实际上已经流于形式,而一些地方纷纷抢吃财产公示的“第一只螃蟹”却最终陷入纠结的境地。让官员公示其财产难处在于,这种监督需要官员自身去立法、设 定规则然后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官员们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监督的对象,还是规则的执行者,其阻力可想而知。

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或者会在短期内掀起震荡,但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如果我们始终听之任之,忽视“终端反腐”手段的力量,当腐败真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会不会后悔为时已晚?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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