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非得探究这个呢?原因在于,条约的法律效力只及于当事国,而不及于非当事国。这些条约里有关日本领土的规定内容如果有一致性的话,问题就不会发生,但在美国排除苏联和中国而主导制订的旧金山和约里,却因为美国有意地将含糊性挟带进去,以至于此和约和其他三条约之间并无一致性(如同叙述于后)。而这正是日本领土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具体而言的话,旧金山和约关于日本的「领域」,规定在的第2条里,而日本就独独以此为依据来遂行其主张(日本对于自身不是当事国的雅尔塔协议,不用说是漠视的,就连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也是如此)。
然而,不管是中国还是苏联(现今的俄国)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当事国,因此没有受此约束的理由。对这两国来说,是根据自身为当事国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中国的情况)或根据雅尔塔协议(苏联的情况)来主张其权利。
根据中国方面报导(2011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说是俄国外交部于2011年4月4日发表声明,其中除了依据雅尔塔协议以外,也根据旧金山和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第107条来主张其自身权利的正当性。俄国提出以自己不是当事国的旧金山和约为依据之一,这点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不过,以联合国宪章第107条为依据,来确认条约的形式上效力倒是有效的(第107条本文为「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此外,在思考条约的形式效力时,也不能忘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并未批准)第30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其中规定「遇先订条约全体当事国亦为后订条约当事国但不依第五十九条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时,先订条约仅于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合之范围内适用之。」依此规定反向推论,中国和俄国不是当事国,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这两国一事,自然得到确认。
虽然旧金山和约第25条确实规定,「不授与任何权利、权利名义与利益」给予未签署、批准此条约的国家,但这对于并非条约当事国的中国和苏联(俄国)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意义。即使依据联合国宪章,还有条约法公约的上述规定,中国和苏联(俄国)基于先行三条约所获得之权利也不可能因为此规定而失效。
观点3:条约的实质上效力(条约规定内容)
对于形式上的效力有了上述了解后,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谈谈实质效力的问题。首先,与钓鱼岛相关而言,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而波茨坦宣言决定,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这项规定。另一方面,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则是「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国政府基于开罗宣言,认为钓鱼岛包含在「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所以归还了中国。相对地,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日本以无主先占方式取得的固有领土,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中所放弃的「台湾以及澎湖」之内。如此一来,关于钓鱼岛的所有权,彼此的的主张也就产生对立。
再来是关于北方四岛,雅尔塔协议规定「千岛群岛须交予苏俄」。旧金山和约则规定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对俄国来说,雅尔塔协议规定交予俄国的「千岛群岛」也包含了南千岛群岛(北方四岛);但日本政府则认为,旧金山和约所规定放弃的「千岛群岛」不包含日本固有领土的北方四岛,结果还是各依条约提出主张,而形成对立。
如此,日本和中国、俄国因为所根据的条约不同,各自的主张如同走在并行线上,变成无解。
观点4:波茨坦宣言
不过,就实质效力而言,更具决定性的规定其实是在波茨坦宣言里。此宣言规定了「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注: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亦即,日本之主权所及领域,包括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以及被限定在「吾人(注:同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因为日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的,在和中国以及俄国的关系上,此规定对日本当然是有其效力,日本是无法抗拒的。
也就是说,是否让钓鱼岛和北方四岛归于日本所有,是完全交由同盟国决定的,与这些岛屿是否曾是日本「固有领土」并无关系。顺便说明,此规定对于竹岛的归属,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原因在于,如果同盟国承认韩国的所有权主张,这时胜负也就分晓了。
观点5:美国的态度
当然,并非只有中国和俄国是波茨坦宣言提及的同盟国。美国当然也包括在「吾人(注:同盟国)」里,因此美国对于钓鱼岛、竹岛以及北方四岛所采取的立场如何,也就使得情况变得复杂了。日本领土问题目前的纷纷扰扰,主要原因即在于美国的立场极其暧昧之故。
先来厘清相关事实。对于北方四岛,美国政府是支持日本主张的。另一方面,对于钓鱼岛和竹岛,则是没有支持任一方的主张,而是采取支持日、中以及日、韩协商决定的立场。
但是,美国的真正心意不可能这么单纯。毕竟,美国对中国及苏联的认知和政策,在制订开罗、波茨坦宣言时和制订旧金山和约时,有180度的转变,因此在攸关日本领土的两宣言和旧金山和约之间,美国有意地使其产生不一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那时,美、中是对日战争的同盟;雅尔塔协议时,罗斯福的美国和史大林的苏联也是在对德战争中一起作战的同盟,罗斯福为了早日结束对日战争,不惜违背「领土不扩张原则」(亦即,不惜答应将千岛群岛交予苏俄),也务必要苏联加入对日战争。
然而,签订旧金山和约时,美、苏关系已经明确恶化,开始冷战,而1949年共产党政权在中国大陆成立,1950年韩战爆发,美、中也变成强烈敌对的关系。如同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安保条约从一开始就是包裹在一起所显示的,美国当时为了把日本纳入反苏、反共阵营,加快脚步让日本恢复独立。因此关于领土问题方面,也无心平顺地履行作为三条约当事国的约定,当然变成在旧金山和约第2条方面模糊处理的情况。
旧金山和约没有清楚表明钓鱼岛、竹岛以及北方四岛的归属处(只规定日本的权利放弃),此外关于日本放弃的领土范围也没有明确定义,这样的规定方式,是美国对中、苏仔细观察的战略性、政策性考虑的结果(并不是考虑到现今成为「固有领土」论的日本的主张、立场)。
这样的美国,表明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却不说适用于竹岛和北方四岛。安保条约第5条规定,「在日本的施政领域内(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缔约国)任一方受到武力攻击时,视为危害到另一方的和平与安全,并依照自己国家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危险。」其意为,只有在日本施政的领域内,才是美国提供给日本之安全保障的对象。依美国的看法,钓鱼岛是在日本施政范围内,因此适用于第5条,但竹岛和北方四岛不在日本施政范围内,所以不说适用,想必是这个道理。然而,美国对于钓鱼岛是中、日哪方的领土一事,一方面装作「中立」,却一方面又说适用于安保条约,但对其认为是日本的领土的地方(北方四岛),却闭口不提适用安保条约,真是很奇怪。顺便说明,俄国不答应将北方四岛「归还」日本的真正想法,其中至少有个重要的判断就是其军事战略价值,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俄国如果将北方四岛归还日本,等于就是接受美日安保条约第5条适用于该区域了。因此要俄国冒那样的风险,除非是从日本(以及美国)获得相当的承诺和抵押品,否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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