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体制内维权的困局

如何破解体制内维权的困局

当前中国进入了转型社会、风险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构的复杂阶段。复杂的社会形势潜在地带来了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与公共安全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2012年上半年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高达7.4万起,平均每天发生400余起。对于数量日渐增多、程度日渐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有人称为集体运动,有人称作非法聚集。不管如何称谓,这与执政党所强调的有序表达利益诉求是相距甚远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将其看作是体制外维权。无论是对执政党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体制外维权毫无疑问是理应避免的,维权的最佳路径在于体制内。然而事实是,诸多症结将体制内维权的通道不断阻塞,进而将维权倒逼到了体制外。

高成本低成效的体制内维权

近年来,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当遭遇不公平对待时,多数人会选择维权,这已经成为一个客观事实。至于选择何种维权方式,2010年一项立基于一个县的调查显示,51.4%的受访者有明确的体制外维权倾向,试图通过“闹大”来寻求解决之道。尽管这项调查的代表性尚待斟酌,但是其反映出来的体制外维权的倾向理应受到重视。那么,群众为何选择体制外维权呢?已有的解释多归结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过于狭窄,但是笔者以为,更主要的原因应该是现有的体制内维权成本太高,而成效过低,这种高成本低成效的维权模式将群众倒逼至体制外维权。

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其一,非对称的官员任命考核机制。从理想状态讲,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政治生态背景下,官员的任免升迁不是取决于辖区的民众,而是取决于其上级。官员虽然主政一方,但对其评价和考核并不为辖区民众所左右,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对称的官员任命和考核机制:有发言权的不任命,能任命的不发言。按照政治学“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的基本原理,可想而知,在唯上主义的传统里,地方官员有多大精力和兴趣来真正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讲,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是一句永远绝对正确的政治口号,但是推行起来却异常艰难的举措。

其二,权宜式的维稳手段。当前地方政府对维稳不可谓不重视,但是其维稳观却存在偏差:对于稳定过于敏感,片面地强调刚性稳定,以群体性事件零发生率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唯一考核指标。一旦出现“不稳定因素”,便采取“人盯人”的策略,试图强力控制“有问题的人”。有时还不惜一切资源和手段,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尽全力来摆平事情,但是待风头过后,又回归到原有格局。这种权宜式的维稳手段带来的最大后果,就是“信访不信法”的苗头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访思维日渐暴露乃至发展,体制内维权因此让步于体制外维权。

其三,央强地弱中的基层窘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基础极具重要性,为此,中央一再强调要夯实基层基础,并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规范基层政权的行为,并尽可能向基层施加压力。一定意义上讲,“中央地方”的这种关系型构对于中国这种超大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必要性。但是,过于偏颇的央强地弱的关系形态,对于实现长期、可持续、柔性的社会稳定来说,并不具有积极的建构性作用。从很多的体制外维权案例来看,基层政府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客观上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资源和手段,只能采取回避、敷衍和拖延的战术,“将矛盾控制在基层”。也就是说,当前“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的治理体制和“基层资源紧缺”的治理现状,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群众的维权成本。

其四,政府信任日渐式微。体制内维权的一个潜在前提是,民众对政府持以积极的信任态度,相信政府能解决问题。但是,当前这种信任状态存在欠缺。《人民论坛》杂志社在今年6月做了一次大型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4.9%的受访者认为地方政府的信任度处于50%以下,部分民众在谣言面前宁可信谣也不相信政府。维权过程中,相互推诿、空口承诺、“玩游戏”、“潜规则”、“哄骗术”和新官僚主义等,导致政府信任流失。在对政府很难再持以信任的情况下,何以让民众寄希望于体制内维权?

破解体制内维权的困局

尽管体制内维权面临错综复杂的症结,但是这并不构成消极应对体制内维权的理由。破解体制内维权之困局,可以从四个方面探索:

培育法治精神。中共十八大报告将社会管理的部署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十二字方针拓展增加“法治保障”的十六字方针,充分说明执政党高度重视法治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其实,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历史的经验都表明,法治乃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最佳路径,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需要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更需要法治。法治不仅可以使政府行为更加有理有据,而且可以使民众树立规则意识,继而实现维权的合理合法合规。实践证明,偏离法治的维权,最终导致的只是权益的违背而不是维护,偏离法治的维稳,也只能越维越不稳。培育法治精神,首先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坚决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和“花钱买稳定”的庸俗维稳模式,坚决杜绝一些领导干部利用特殊身份干预司法活动,乱批示,乱表态。民众则需要学会依法维权,以法维权,坚信权益是依法而来,而不是“闹”来的,坚定法治信念,继而走“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的维权之路。

重建政社互信。互信是引导民众坚持走体制内维权的前提和基础。重构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信,乃是解决民众体制外维权的关键问题。经验表明,信任能增加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进而培育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交往及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沟通,促成合作。一个社会的信任度越高,越有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或合作,从而强化人们的认同。因而,要通过重建政社互信来增强民众体制内维权的信心和动力。比如,积极构建公民的信任、互惠、合作规范,提供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信心;完善公共关系网络,推动政府官员和民众之间的横向组合,继而实现公共参与和社会繁荣的社会关系结构及心理结构。

纠正维稳思维。权宜式的维稳思维理应改变。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零冲突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从不存在。因此,政府理应改变过于刚性的维稳思维,客观评估社会稳定形势,不要将稳定问题估计过重,不要对群体性事件过于敏感。要树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畴之内的科学、理性的维稳思维。对此,可以组织专家构建适用于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社会稳定评估指标体系,客观评估社会稳定形势;还可以改革信访考核机制,使信访考核既有刚性压力,又有一定弹性空间。比如,在信访治理体制中增设信访数量弹性预警线,如果信访数量在预警线内,那么不需要进行考核,一旦超过预警线,则可以对其进行考核。

革新维权技术。事实证明,维权不仅需要制度支持,而且也离不开技术支撑。在目前的维权框架下,民众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个体力量势单力薄,难以实现维权的组织化。因此,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让民众通过社会组织来实现维权的正常化和效益化。

相对于民众个体力量比较薄弱,社会组织则可以发挥利益聚集的正能量,所以应该发挥社会组织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组织参与民众维权,政府也许有一些顾虑。但实际上,社会组织本身并不会带来社会不稳定,而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更多地因外在环境使其无辜地被带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外衣。而且在很多维权案例中,社会组织的积极介入,还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解决政府无力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比如,让社会组织替政府来解释政策实施中无法避免的问题,或者说基层政府所面临的难处,将更加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可。所以,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维权,是可以革新的重要技术手段。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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