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

【摘要】“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新出现的一种社会矛盾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当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众多与冲突没有任何直接利益诉求的人,出于某种非理性的心理而加入其中,从而形成的一种“继发性冲突”。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根源、防范和化解措施进行探讨,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 社会矛盾 直接利益冲突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特征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众多参与者并没有自己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在冲突中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概括起来,这一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冲突主体一般为弱势群体。在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户、病退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他们不仅是改革代价的承受者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而且可利用和支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极其有限,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正因为如此,当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的时候,他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试图通过制度外的非正常方式来表达诉求。“无直接利益冲突”基本上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常见选择。

第二,冲突主体参与冲突的目的是发泄不满情绪。“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之所以要参与这一与己无关的“闲事”,除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同情心理外,很大程度上是借题发挥,借以表达他们对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那么多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迅速、自动、不假思索地卷入到冲突中去,这与他们触景生情,回想起自己曾经经历过眼前正在发生的冲突中弱者一方正在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关。他们参与这一与己无关的“闲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表达自己对弱者的同情和声援,二是为了发泄一下长期淤积在心中的不满情绪。

第三,冲突起因一般是偶发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偶发性,它往往以偶然事件为冲突起因,突发性强。在冲突发生之前,并没有任何征兆,挑起冲突的一方也没有进行组织动员和事先预谋,而是以某个突然发生的事件为导火索,唤醒了事件目击者、知情者、同情者等早已存在于内心的不满情绪,诱发他们以匿名个体的方式发泄出来,既表达了对事件直接当事人的同情和援助,也趁机发泄了自己的不满情绪。

第四,冲突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一般处于非理性状态。在利益结构失衡、社会分化加剧的社会背景下,“仇富、仇官、仇不公”等非理性情绪已经开始在一些弱势群体中蔓延。在这种非理性情绪的支配下,“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情绪都十分亢奋,他们往往把一般的道德规范和理性置之度外,根本不考虑自身的行为将会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

“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社会根源

“无直接利益冲突”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思考蕴藏在冲突背后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根源。

第一,社会分配结构失衡、贫富差距拉大。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我国原有的经济格局被打破,利益调整加速进行。社会转型衍生出了一系列矛盾和差别,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分配结构失衡、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已经或正在承担本来应该由社会各个阶层共同承担的社会转型的代价。由于这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就逐渐形成一种不满意、不信任、不宽容的愤懑心理,一部分具有愤青特征的社会成员甚至形成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的非理性情绪。这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引发的愤懑心理和非理性情绪,一旦与某个偶发事件相结合,就会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第二,官民关系紧张,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当前中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公权失范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未能很好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特别是部分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依法办事,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这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从民意表达渠道来看,目前我国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范围偏窄、渠道较少、影响有限、民意表达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由于在现有时空条件下,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很难通过正常的民意表达渠道进入决策层,这种利益诉求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引发其不满的时候,普通民众就会寻求非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来表达、宣泄。

第三,社会管理滞后,非政府组织发展迟缓。在社会转型时期,非政府组织在沟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风险抵御机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看仍然处于初级、低效、不成熟的阶段。这样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个体之间就缺乏一个必要的利益缓冲带,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往往成为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的汇集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多发生在县域城市,而且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往往成为被冲击的对象。

第四,权利意识增强,但公民总体政治素质偏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一方面说明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利益意识在增长,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公民的整体政治素质仍然不高。具体表现在: 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并存,高参与愿望与低参与能力并存,法律意识与人治情结并存,权利意识与搭便车心理并存,同情弱者、伸张正义的善良心态与匿名侥幸、法不责众、排斥逆反、盲目从众、轻法制重义气的心理因素并存等。这既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公民参与心理的不成熟性与非稳定性,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主要文化根源。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和化解

既然“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根源,因此,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可能完全避免。鉴于此,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过分纠缠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孰大孰小的问题,而应该把重心放在理性对待、妥善处置、积极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上。

第一,做大、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济根源。做大、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始终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任务。做大“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中之重。作为全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秩序的体现者,政府有义务支持和帮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阶层建立一个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科学的、公平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多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基础上,有效地整合利益要求,化解利益矛盾,以真正体现出政府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政治根源。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的、积极的成效。现阶段,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社情民情反映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等在内的制度化政治参与途径。同时大力治理政府寻租、官员腐败、官僚主义、违法行政等问题,以廓清吏治、规范权力、缓和官民矛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积极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成长,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根源。要全面认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从“四位一体”建设的高度,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高度,引导非政府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改变长期以来对非政府组织“重登记、轻管理和服务”的局面,指导非政府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挥其沟通政府与个体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非政府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制度环境,为非政府组织的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四,培育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文化根源。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心态和行为、人格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忧虑、愤慨、失落、焦虑、仇富、嫌贫为主要特征的消极心态则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从积极预防、有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角度看,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信友爱;二是大度宽容;三是谦虚平和;四是淡泊节制;五是理性妥协;六是换位思考。

“求木之长必固其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源。”面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新的表现形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不能仅仅忙于在冲突发生后做文章,而应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积极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努力把工作做到前头,把功夫花在平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标本兼治,最大程度地化解和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本文系河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2CZZ002)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