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

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

一、民主政治中的公民自治

“公民”(citizen)是一个源自西方政治理论的传统概念。自公元前4世纪开始,理论上对公民的理解就呈现出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第一个方向视公民为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并以其在共同体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内涵。另外一个方向采取世界主义的观点,视公民为从属于全人类的男男女女,不为任何特定政治共同体所垄断,也不因阶级、性别、族群、宗教信仰、党派等之不同而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内涵[1]。前者是西方公民理论的主要传统,而后者则通常被当成理想崇高但不切实际的想象。本文所涉及的“公民”概念主要采用前一种理解。

公民表征着参与民主政治的社会身份。李景鹏认为:“公民是在民主制下,人民所获得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定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表示人民与国家之间产生了某种特殊关系”[2]。在民主制下,人民凭借“公民”这种具有普遍性的法定的社会身份,就有权利参与民主政治活动。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活动,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现代的政治参与概念与传统相比,其范围已被大大拓展,它包括了影响政府决策的所有行为”[3]。在这里,公民的政治参与指的是普通公民(平民百姓)影响政策决策的行为,而普通公民是指那些“并非以他们在职业上卷入政治时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活动的公民”,能够归入职业角色这一类的则“包括政府官员、政党官员和职业说客”[4]。或如蒲岛郁夫所说: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5]。

公民的政治参与对于民主政治来说至为重要。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指出:“作为人民权力的民主(正如本文所建议的)应该被看做是政府与社会之间一种持续互动的过程,与这互动过程相伴的是人民在各种层次上最大程度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6]。民主政治应该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互动过程。通过这一互动过程,人民得以影响政府对公共权力的运用,从而实现“人民权力”的主张或所谓“多数人统治”。而这一互动过程,必然伴随公民的政治参与,因为如果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人民就无法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就很难制约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俞可平在概述民主政治的普遍要素时指出:“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条件;国家鼓励而不是禁止公民的积极参与,包括竞争式的政治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竞争式的参与政治”[7]。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普遍要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民主政治是有着广泛的公民参与的政治。如果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不会有政治过程中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甚至,如果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这一表征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特定社会身份的称谓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正如德里克·希特所说:“如果在公共事务中缺乏某些类型的参与,‘公民’这个词就毫无意义”[8]。“公民”这个概念内蕴着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学者明确指出:“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9]。因此,如果取消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就等于抽空了“公民”这一概念所内蕴的政治权利。公民若无相应的政治权利,则实质上只能沦为“臣民”(subject),而不会是“公民”。

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而公民的政治参与又需要有对于公民自治的保障。所谓公民自治,在政治公共领域中,意味着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公民依自己的意志来参与政治事务。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或意向、自主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以及自愿选择政治行为和政治权力代表。

首先,公民要有表达政治意见或政治意向的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如果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或意愿,就可以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政治意志或意向。在《论民主》一书中,罗伯特·达尔所列举的现代代议制民主政府的政治制度中包括:“表达意见的自由。对范围广泛的各种政治事务,无论是官员、政府、体制、社会经济秩序,还是主流意识形态,都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不必担心遭到任何严厉的惩罚”[10]。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是以公民在政治上的自由权为基础的。没有政治上的自由权,公民便难以实施政治参与;而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或意向,则是其政治上的自由权的起码要求。

其次,公民要能够自主地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所谓自主地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是指公民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的意志没有受到外部的强制或压迫,公民的政治决定或决策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屈从于任何他人的意志。民主与人的自主之间有着清晰的逻辑关系线条[11]。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关于公共事务的政治决定或决策应当最终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公民的自主权,才是民主政治中政治决定或决策的合法性来源。公民有了政治决定或决策的自主权,才能使得政治决定或决策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或利益。如果公民没有这方面的自主权,则政治决定或决策就可能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这就不是民主政治,而只能是彻头彻尾的专制。尽管“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由人民来直接掌握最高决策和对社会进行直接的全面管理”,而“这种情况只有在未来的理想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12],但是,在现代代议制的民主政治体制中,通过确立公民对于政治决定或决策的最终自主权,仍有可能使得人民在并不实际或直接“当家”的情况下“作主”,即对政治决定或决策发挥最终影响的重要作用。

第三,公民应当有可能自愿地选择政治行为和政治权力代表(包括政府官员)。普通公民能够自愿地选择某种政治行为,该种政治行为就是其内在自由意志的外化形式,通常也符合普通公民的利益,因为公民对政治行为的自愿选择,往往出自公民自己的政治理性,而公民政治理性的判断往往是与其自身利益相一致的。相反,如果公民的政治行为并非出自自愿,则该种政治行为往往是在强制或压迫情境中被迫做出的,这样的政治行为与公民自己的愿望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政治行为不是自治的表现,而是他治或被操纵的结果。“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体’是代议民主制,在此制度下,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13]。在代议民主制中,政治权力代表(包括政府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是实现公民在政治领域中之自治的重要途径。如果公民并非自愿而是被强迫地“选举”政治权力代表,那么,这样的“选举”只是作秀,公民的自治也就名存实亡。

在公民政治参与之自治的上述三个方面中,自由是最为基本的要素。作为最基本的要素,自由不仅明确内含于自治的第一方面,即政治意见或意向的自由表达,而且是第二方面之“自主”的前提,并构成第三方面之“自愿”的实质。“自主”的前提是“自由”。虽然有的自由并不一定会自主或能自主,但若没有自由,就必定无法自主或不能自主。在政治公共领域,如果公民没有政治上的自由权,就不可能“自主地”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而往往是被他人强加政治决定或决策,即在不自由情境中被迫接受的他人作主。“自愿”的实质是“自由”。没有自由,即使不愿意,也不得不接受给定的选择。能够自愿地选择政治行为或政治权力代表,即表明选择主体有选择的意志自由。选择的外部自愿状态,正是内在之意志自由的体现。虽然伯林曾经断言:某种意义上的自由“并不与民主或自治逻辑地相关联……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并无必然的关联”[14],但他此处所称的自由,是“追求我自己利益与目的的机会,这可能与民主政府相容,也可能不相容”[15]。而政治公共领域中公民的政治自由,涉及公共权力的运用,旨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不仅相容,而且是自治的基础,或就表现为自治。伯林曾经如此解释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16]。在政治公共领域,公民的言论、决定或决策以及相关选择不被“别人阻碍”,正是“自治”的应然状态,其所体现的正是公民政治上的自由意志。换言之,尽管确如伯林所说,自由并非总是与自治相联系,但若要有政治公共领域中的自治,则必须要有公民政治上的自由。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来说,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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