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3)

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3)

三、隐私伦理视角下的匿名投票问题

投票,是民主政治体制下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宽泛地说,投票是某一群体通过某种行为表明自身立场,以决定所讨论问题的决策方式”[27]。在政治公共领域,公民往往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政治偏好、政治态度或政治选择等等。一般而言,投票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公开投票、半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所谓公开投票,是投票意向可让他人获知的投票类型,包括举手表决、鼓掌表决、唱名表决或实名表决等多种形式。所谓半公开投票,是指“投票人意思不完全公开”的投票类型,“其主要方式如耳语投票法(投票人向主持人说出自己的偏好,但投票人本人的意思在投票人之间是秘密的)”[28]。所谓秘密投票,又称匿名投票,则是指避免让投票者之外的任何人知晓投票意向即投票人意思完全不公开的投票类型。“秘密投票的方式如无记名投票,投票人的意思无论对于其他投票人还是投票主持人或是候选人都是秘密的”[29]。公开投票没有任何隐私含义,而半公开投票则仅具部分的隐私含义,匿名投票则是表现出隐私性质的典型投票类型。因此,本文主要关注匿名投票或秘密投票问题。

由于匿名投票是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一种秘密状况,它使得个体公民在投票情境中的政治偏好、政治意愿或政治选择等不为他人所知,因此,其隐私性或私密性是不言而喻的。公民在投票过程中的这种隐私,可以获得某些道德理由的支撑。也就是说,匿名投票具有一定的道德正当性。

匿名投票在道德上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它可以有效地维护或实现公民政治上的真正自由,从而确保投票的结果是公民政治上的自由意志的真实体现。在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中,自由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道德价值。而在政治公共领域,“自由,意味着公民参加投票不必担心遭到报复;……”[30]。正是因为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公民的投票因为可能“遭到报复”或可能“遭到任何严厉的惩罚”,而匿名投票又使得公民可能免于这些报复或惩罚,从而保障公民政治上的自由,匿名投票因此而可以获得伦理辩护,才是道德上正当的投票类型之一。悉尼·胡克在解说“自由地表示”同意时指出,这“意味着不用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来影响被统治者表明他们的批准或不批准”。直接的强制“如在刺刀尖下举行的一种公民投票或选举,或只能投‘赞成’票,或不准有反对派候选人的投票或选举,显然就说明不是自由地表示同意的。这些只是对民主理想最粗暴的侵犯,……”。而间接的强制则指“有一些比较不显著而同样有效的方式来强制地影响同意的表示。例如剥夺被统治者的工作或生活手段的一种威胁,如果为有权这样干的一个集团所作出的话,那就会挖了民主的墙角,即使民主的名义还保留下来也是一样”[31]。无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其结果都会对公民在投票过程中的自由意志产生不道德的负面制约,因而都有损于自由的道德价值。因此,在存在着对公民的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的投票情境中,为了确保自由的价值,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就是秘密投票或匿名投票。例如,在政治选举的投票过程中,借助匿名投票,“选民的投票倾向、偏好是隐蔽的,只有选民自己知道,这样可以避免选民因真实意思公开而受到打击报复,从而保证选民的真实自由选择”[32]。

匿名投票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还可以由它可能导致的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或公平性来说明。政治公共领域中投票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与公共利益相一致,或是否有助于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如果就公共事务、公共问题进行的投票,其投票结果不利于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反而仅对少数人或个别人有利,那么,这样的投票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而在前述存在着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的公开投票情境中,公民都可能因受到威胁而不得不对强权或强势投出赞成票,这样的投票结果满足的是少数强人或强势集团的利益,不可能满足与大多数公民相关的公共利益。此外,在选举中,往往可能发生贿选现象。贿选是政治领域中的一种不道德行为,因为贿选者企图通过这种行为来产生满足自己私利或少数人利益的选举结果。而在匿名投票制下,贿选者无法确知选举人是否依约投票,难以实际影响投票结果,因此,“秘密投票通常被认为是‘公平’选举的保证,它可以防止贿赂和恐吓横行”[33]。

虽然此处主要讨论匿名投票问题,但不能因为论证了匿名投票道德上的正当性,就要随之对公开投票予以道德上的否定。匿名投票道德上的正当性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存在着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包括贿选)的情况。而在不存在强制因素的情境中,公开投票就可能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内蕴公开性要求的公共性原则,是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主制之所以要以公共性为基本原则,是因为有关公共问题、公共事务的公共讨论和公共决策等,只有在公开的情况下才便于公共监督,才可能因公共监督的存在而指向公共利益。公开投票符合内蕴公开性要求的公共性原则。在公开投票中,投票者因受到公共监督的制约,无论其自身是否愿意,都或多或少会抑制一己之私利,从而增加为公共利益投票的可能性。这里的“受到公共监督的制约”,与匿名投票试图规避的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的制约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共监督的制约实际上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制约;而匿名投票试图规避的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则是来自少数强人、强势集团的制约,反映的是少数人的私利。匿名投票虽因其匿名而可以有效规避来自少数人的强制,但却也因匿名之避开公共监督而可能使得投票者仅依据各自的利益偏好投票。尽管匿名投票中众多投票者的各自利益偏好可能优于少数强权者的私利偏好,但并不能排除在缺乏公共监督的情况下无法达成公共理性以至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可能性。密尔曾经认为秘密投票对于保护投票者免于恐吓和强迫是必要的,但后来他又说:“人们在秘密的情况下比在公开的情况下……更容易作不公正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的或不正当的投票”[34]。这样看来,公开投票似乎比匿名投票更具有正当性。然而,人们也不应高估公开投票的这种正当性。公开投票与匿名投票的正当性都有一定的道德限度。而公共利益的保全或实现,则为这种道德限度提供了具体的内涵。在存在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的情境中,匿名投票因其可以让投票者免受少数人的直接或间接强制,故而有可能比这种情境中的公开投票更倾向于促进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境中,匿名投票具有正当性。而在不存在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的情境中,公开投票因其便于公共监督而比匿名投票更可能实现公共理性及公共利益的目标,因而比匿名投票更具有正当性。无论是选择公开投票还是匿名投票,只有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才不至于超出正当性的道德限度。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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