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2)

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2)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隐私要求

毫无疑问,在民主政治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应当遵循公共性原则所蕴含的公开性要求。公民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一般要采取公开的形式。公民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活动,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或者说关乎公共利益。如果不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那么,这样的活动就可能指向偏私的目标,而难以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只有公开进行的政治参与,才有可能形成民主协商,才有可能对偏私的政治目标予以牵制或限制,也才有可能达成公共利益的一致,从而促进公共权力的公共运用。然而,政治公共领域不仅有公开性要求,而且还存在其必要的隐私。在《隐私的价值》一书中,Beate R ssler批评阿伦特将隐私仅限于私人领域的观点,认为那样的观点“使得她不能描述人们为了其在公共领域的自由而依赖的隐私维度”[17]。而在Beate R ssler看来,自治可以将隐私视为“公共领域中成功的自我表现的一个条件”[18]。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通常存在着一定的政治权威、政治权力的强制和群体压力,公民的政治参与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外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政治参与的所有方面都一定要公开,则会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导致公民不能自由地表达政治意见或意向、不能自主地作出政治决定或决策以及不能自愿地选择政治行为或政治权力代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公民政治参与中的自治,就需要有公民的隐私[19]。

具体分析,公民的政治参与之所以要求有隐私,主要是基于下述理由:

首先,构成公民政治参与之基础的政治自由,其概念本身即包含隐私要求。乔万尼·萨托利认为:“完整的自由可以说含有以下五个特征:(1)独立;(2)隐私;(3)能力;(4)机会;(5)权力”[20]。乔万尼·萨托利所说的自由之特征中,前四个特征来自克林顿·罗西特的论述。而克林顿·罗西特在论述特征之一的隐私时指出:“隐私是一种特殊的独立,它可以被理解为保护自主的意图……假如必要的话,可以不理睬现代社会的各种压力”[21]。政治自由如同其他方面的自由一样,也具有上述五个特征。而作为政治自由之特征的隐私也“可以不理睬现代社会的各种压力”,即可以使人们免于来自社会不同层面或不同方面的强制或压迫。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如果缺乏隐私,就失去了“可以不理睬现代社会的各种压力”的必要条件,其所谓政治自由就显得十分可疑。如前所述,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以自由为最为基本的要素。公民如果没有政治上的自由,就无法施展其政治公共领域中的自治;而如果公民在政治活动中缺乏必要的隐私,则公民的政治自由便会受到外部压力的威胁或干扰。

其次,公民政治参与之能力需要隐私空间。有学者在讨论自治实现问题时,曾指出其条件之一是,“主体应有自我意识,即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和评价能力”[22]。而公民要形成政治参与的自治能力所需要的这种自我意识,就不能没有必要的隐私。如果没有隐私,如果公民的所有活动总是处于公开状态,那么,公民就难以找到自我反思的机会,就缺乏建构独立见解、不受干扰地酝酿与众不同观点的适宜空间,公民也就难以发展或维持“正常的理解能力和评价能力”。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就标准的社会影响而言,在面对面情境下所产生的从众压力要大于在匿名情境下产生的从众压力”,而“所谓标准的社会影响是指为‘与他人的期望保持一致’时产生的影响”[23]。公民在政治参与的面对面情境中,由于感受到较大的从众压力,因此,其自我意识内含的理解能力和评价能力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说,在面对面情境中的群体压力之下,公民可能丧失正常的理解能力和评价能力。这时,公民的自我意识就可能为群体的共同意识所战胜或替代,原本应有的多元化,就会逐渐被同化为一元化。公民若失去自我意识意义上的“正常的理解能力和评价能力”,其政治参与的质量就会严重衰减。而“保障个人隐私,构建个人不受外界恣意干涉的领域,将为公民发展个人秉性和发挥他们的多才多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中可以帮助公民锻炼自决能力、丰富个人才干以及提高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24]。

第三,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行为离不开隐私的庇护。

Stephen T.Margulis曾引用Westin的研究成果指出:“在政治民主中,隐私提供政治表达、政治批评、政治选择及避免受到警察干涉的机会;它为人们和组织提供‘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25]。这其中,就公民层面而言,“政治表达、政治批评”涉及前述公民政治参与之自治的第一方面,“政治选择”则涉及公民之政治自治的第二和第三方面。而隐私为公民提供了“‘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则意味着公民的政治自治并不一定全是或任何情况下都是公开的。为了确保公民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能够有真正自由基础上的自治,在某些情况下,就必须为公民提供“‘私下’准备和讨论问题的机会”,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必须得到隐私的庇护。这里所说的“某些情况”,主要就是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可能会受到的强制、压迫或外部压力等情况。在政治公共领域,如果公民发表自己的与众不同的政治见解或意见会受到他人的嘲笑,如果公民作出自己的政治决定或政治选择会引起外部的报复或惩罚,那么,公民就可能被迫表达言不由衷的意见,就可能被迫作出身不由己的政治决定或政治选择。Gavison指出:隐私“防止了干涉、服从的压力、嘲笑、惩罚、反对意见及其他形式的敌对反应。就隐私所能起到的这种作用而言,通过消除某些行为的令人不快的结果从而增加做出这些行为的自由,它促进了行动的自由”[26]。在政治公共领域,隐私促进了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自由,也就有利于实现以公民自由为基础的政治自治。

公民政治参与中的隐私要求是对于民主政治中的公共性原则所蕴含的公开性要求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表面上,公民政治参与中的隐私要求与公开性要求是相互矛盾的,但二者都指向共同的目的:保障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民主政治中的公民自治。民主政治以公民的自治为基础,没有公民的自治,就谈不上民主政治。而既然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自治,则在自治可能为外部的强制或压迫所削弱时,隐私要求就具有了正当性。然而,公民政治参与的公开性要求与隐私要求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协调呢?可以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一般应满足公开性要求,只有当公民政治参与的自治面临外部的强制、压迫或外部其他压力的威胁时,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要求有隐私的庇护。如此把握公民政治参与中的公开性要求与隐私要求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避免两种要求可能形成的冲突,从而使之共同促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实现。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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