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自由市场与政府权力的分界线

厘清自由市场与政府权力的分界线

让经济活动获得最大的自由,把政治权力被关进笼子,是近年来中国一些知识精英的主要诉求。这个诉求是把西方社会当做一个理想的模版,因为从形式上看,正是在西方社会才实现了经济自由的最大化和对政治权力的严厉约束。不过,中国知识界主流对这个自由市场和政治公权力的理解跟西方社会的理解却是有差异的。

对于中国的一些知识精英来说,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让经济活动获得最大自由是一种泛政治化的诉求。在这个诉求背后有一个潜在主体,这就是普通民众或人民,即民众通过法律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里,从而在经济活动获得最大自由。所以,这个诉求归根到底是对主权在民,对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经济自由化不过是为了实现政治民主化。

但是对于西方社会来说,经济活动的权力高先于政治权力,私权力压倒公权力,经济力量统治政治力量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当代西方一些学界和政界人士对经济自由最大化和政府规模最小化的诉求,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主政治染指经济活动。因为在公共领域运转的代议制政府,天然地会按照数人头的多数表决机制来劫富济贫。为了捍卫自由市场,为了捍卫私权力,为了把优胜劣汰的丛林原则最大化,当然要把民主政治关在笼子里,这是西方社会的基本逻辑。在高度泛政治化的中国社会,一般人是很难理解西方社会中自由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做一些基本的分析。

西方社会的双重权力结构

从17世纪约翰·洛克为个人经济活动的辩护,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尤其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西方社会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由市场与政府、私权力和公权力之间划下了一道边界。在英、美、法等国完成革命后,私权力和公权力的分割逐渐成为现实。一般说来,在西方社会中,私人领域的市场活动遵循自由竞争、自然淘汰的基本原则;在公共领域的政府活动,遵循以多数表决为基础的民主原则。市场和政府、私权力和公权力,在各自领域按照各自的原则分别活动,井水不犯河水。

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泛政治化传统,中国学界和政界主流在观察西方社会时,往往只注意到政治权力、公权力或政府的力量,而忽略了经济权力、私权力和企业的力量,而后者恰恰在西方社会居于压倒性的主导地位。中国知识界用公共政治领域里的现象来概括整个西方社会,是本末倒置的严重误读。

事实上,西方完成近代转型以来,在公权力、私权力两大领域各自形成了一套合法性机制。而正是这两套相互独立,在权力结构上相反的合法性机制构成了西方国家的基本构架。

在公共政治领域,西方国家从近代以来逐渐发展出一套能够在形式上接纳下层民众参与的政治机制。这也就是西方国家向全世界宣扬的多党竞争、普遍选举、代议制政府和政治分权的政治模式。在这一政治模式中,以多数表决为形式的普遍选举成为西方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从形式上看,权力在公共政治系统中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传递。普通民众通过选票选出政治权力的代表,授权这些政治代表以政府的名义行使政治权力。在这个系统中,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在被选举、被授权的基础之上。此外,政府的所有活动都建立在普通民众的纳税之上。由于代议制政府的活动必须依赖个人和企业的纳税,所以纳税人在法理上对政府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合法监督和制约。既然政府所有活动的经费都来自纳税人,那么纳税人当然有权对政府的运作和财政支出进行合法监督。

所以,从权力结构上看,西方国家的政治权力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授权模式。是民众选举了政府,而不是政府选举了民众;是民众授权政府活动,而不是政府授权民众活动;是民众养活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民众。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描述。政治代表的选举可能蜕变为金钱的选举,民选代表掌握政治权力后发生异化,政商勾结形成的腐败等等,这些在中国学界已经讨论很多的问题,本文暂不涉及。本文仅仅从理想状态上来讨论西方政治领域里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

从整体上看,显而易见,公共政治领域里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在整个西方社会中只占一个很小的角落。中国学界常常谈西方国家公共领域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却很少谈私人领域里私权力的合法性。而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合法性涉及非常广泛的社会领域,其中包括法律、习惯等等,范围远远超出政治领域。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日常的个人生活都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自由市场中,经济活动中的私权力远比政府的公权力重要得多,对日常生活影响也大得多。所以,在整个西方社会中,私人经济活动中的私权力以绝对优势压倒了公共领域中的政府公权力。

与公共领域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相反,在私人经济领域,权力结构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每一个自由经济体运转的基础性权力都是来自顶端的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来自底层的雇员。在自由市场中,是企业的雇主雇佣员工,并训练和授权员工如何工作,而是不是员工运用多数表决机制自下而上地选举雇主;是雇主的企业给员工提供了就业机会,而不是雇员的选举创造出雇主的企业;是雇主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员工的不同工作表现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雇员通过多数表决机制决定薪酬标准;是私有企业的产权人占有全部剩余利润,而不是企业员工按人数平等分配企业利润;是雇主检查和监督员工的工作,而不是员工检查和监督雇主的工作。所以,在每一个自由经济体,雇主或获得授权的经营者拥有原初的权力并处于权力的顶峰,权力从顶端通过管理部门层层传递到最底层。这跟公共政治领域里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正好相反。

自由市场中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其合法性基础来自法律制度。自从西方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完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切割后,政府与自由市场就分属于两个互不隶属的领域,并各自按照不同的原则运转。而由于私人经济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所以私权力对公权力也呈现出压倒性的优势。如果简单地以公共政治领域中公权力的形成过程来概括西方国家的整个结构,比如简单地把西方社会称之为民主社会,是不准确的。相比较而言,自由社会这个概念更符合西方社会的现状。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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