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根本的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根本的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的会议时,就“职务犯罪”的话题发表了看法。习近平指出:“我在中央纪委全会上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项工作要继续坚持,去搞好完善、建设。”

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必要性何在?习近平在江苏代表团的发言中的一段话,可看作是对这一问题的诠释。习近平说,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由此,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让随处游荡的权力在制度的范围内活动,减少权力踩中陷阱的机会;就是要让掌握权力的官员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公开地行使权力,让官商的交往循着制度规定的通道进行。在此,制度的笼子就是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就是官员不能逾越的高压线。

从政治上讲,权力是分配和调整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国家权力,虽掌握在个人手中,但其行使却由国家强制力为背书。权力的这种性质,导致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逐利的机会。在权力行使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下,许多官员就是在“暗箱”中操纵权力,到处设租,随处寻租。这种权力所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习近平所生动形容的“勾肩搭背、不分彼此”。

由此看见,权力在制度的笼子之外,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官员。正如习近平所言,一个官员“一着不慎毁于一旦”,其结果就是“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这是因为,在现代国家,权力渊源于公民的授予。所谓官员之“功”,是权力行使的应然结果,是公民授权所根据的权力行使的预期。而官员之“罪”,则并非在公民授权的预期范围之内,是权力“越界”行使的结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出了问题,当然就是“功罪不可相抵”。

在现代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渊源与基础,决定了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制约与限制。而国家公共财政来源的公共属性,则构成了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经济根据。一个由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制度,就是国家民主制度。国家民主制度,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保障,是公民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基础,从而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制度之笼。

因此,在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治理官员腐败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说到底,反腐败也好,限制权力也罢,其成功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国家民主制度建设。在当代,随着个人自由度的扩大和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国家公权力被日益分解、分散至社会自治组织乃至个人手中,放权与分权成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必经之途。权力演化的历史说明,把国家公权力关进笼子,是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最具挑战性的事情。国家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问题。因此,如何处置政治权利,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所在。

只有把权力之笼搭建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掌握权力的官员才勾不上商人之肩,怀揣钞票的商人也才搭不上官员之背。也只有这样,才能如习近平所说,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心中要有敬畏,知道什么是高压线,想都不要想,一触即跳,才能守得住底线”。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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