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然要一体建设,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在法治实践中,如何加强三者的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
三者之间,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机构的失职与越权都是对法治国家的损害。
第二,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受法律调整。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要求、呼声,能够有效地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够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以保持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第三,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其中,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既要强调中央的权威,发挥中央机构的领导、统筹、协调作用,也要维护地方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
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局部性的目标,但是,法治政府却是法治国家框架下的最重要的目标,或者说,法治政府构成了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原因在于:政府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但却是国家体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来看,政府更多、更广、更深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
要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一个政府,什么都要管,结果很可能是,什么都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法律,为政府的权力及其责任划定边界。
第二,法治政府应当是高效政府。特别强调效率,是政府区别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的一个特征。由于政府处理的事务较为广泛,而且都涉及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只有高效的政府,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这就要求通过“阳光法”,推行政务公开,以透明的政府促成廉洁的政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化、公开性是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
第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它已经演变成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也因此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
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本身的法治化,具体的说,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都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形成了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而言,从总体上看,社会仍在国家的框架内,而且,治理社会的法律同样也是出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且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学术界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理论,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而且,“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隐藏着国家机构对于社会的治理,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来展开。
另一方面,就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相互对应的趋势更为明显,因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线是清晰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构成了政府介入社会的基本渠道。因此,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两者都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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