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2)

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2)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法律治理的领域既包括国家,也包括政府和社会。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而且,如上所述,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三者并不能截然分开。法治国家建设必然包含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至于法治社会建设,它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也有赖于法治政府的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这就提出了法治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法治一体建设,应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应当针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不同特征,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做好顶层设计。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全局性。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针对行政权,核心任务是实现行政权的有限性和有效性。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在于保障社会主体之间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实现有序交往——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目标。三者重心不同,建设的路径、方法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应当在顶层设计中予以全面考虑。

其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还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都出现了较多的探索与实践。相比之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还比较欠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治社会建设,要特别注意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法治社会建设,造就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能够从容自如地、有尊严地生活在一个完善、成熟、公正的法治社会中。

再次,在法治国家的整体框架下,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领域也必须予以强调,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其中,立法主要针对法律体系建设。既然法治是法律之治,那么法律本身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司法主要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政府的推动力量。因此,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还必须把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纳入进来。

最后,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无论在哪个层面,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是指广大的社会公众。公众满意不满意、公众高兴不高兴,应当成为法治一体建设活动的着眼点和根本归属。在立法过程中,用公众愿意接受的规范表达公众的意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用公众同意的方式实施管理,用公众满意的方式提供服务。在司法过程中,用公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公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公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律,用公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一言以蔽之,在法治一体建设的各个领域,用公众习惯的方式运送公平正义,把公众的态度作为检验法治一体建设的核心标准。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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