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领域,致力制度反腐,重典治贪,监察独立。在重典治贪制度建设上,继《秦律》、《汉律》后,专为治吏的“官吏法规”为历代王朝立法所重视,尤其是汉、魏、唐、宋、明、清,无不将重典治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精心打造作为将此认同。从量刑级别看,官吏普遍重于平民。如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监察主管)受贿十五匹者处绞刑。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役流。宋朝开国,以彰忠厚,“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赃吏最严”。古代大赦史也表明,平民罪犯多受赦免,贪官污吏者罕见有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体系完备,职能独立,上下实行垂直统辖,直接向中央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监察独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和官员的有效监督,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民本领域,重视平民路线,支持上访,鼓励民告官。自秦、汉两朝开始,设有专门接待上访的官职如“公车令”等,魏晋以后各朝正式设置便于百姓“击鼓喊冤”的“登闻鼓”;明朝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晓谕百姓不分贵贱,只要发现“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贪腐官吏,无论其官职大小,皆可上访告发,各级官府、官吏皆不得拦阻。清朝同样鼓励平民百姓越级上告贪官,严谨“截访”,“凡扣压平民上书者,全家族诛”;甚至可直接拦驾喊冤告贪。尽管历代王朝的平民反腐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我们今天不可能完全照搬,但智慧没有时限。反复倡廉的历史智慧可以给我们以深刻启迪。在德治建设上它启迪我们,要科学整合全社会的教育资源,使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教育进教材、进学校(包括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课堂、进家庭、进考场,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确立以徳为先、以廉为上的可操作性强的选干、晋升标准和程序;加强公务员、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廉徳形象建设,使其廉身、廉家、廉政的实况一览无余地展现在阳光下,走进千家万户的视野。
在法治建设上它启迪我们,要健全公务员刑事法律制度,确立和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科学设置处罚的刑度、刑级、刑罚裁量标准;健全直接向中央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约束的监察独立制度;建立科学的网络反腐制度。
在民主建设上它启迪我们,要规范和完善信访制度, 支持上访,切实解决上访难的问题,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问题解决机制和终结机制,打击截访、报复等行为,尊重媒体监督,重视网络举报。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也是反腐斗争的主力军。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地参加反腐,就能构筑起真正的天罗地网,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历览前朝兴与衰,成由廉政败由腐。腐败是实现中国梦的大敌,大敌当前,必须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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