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职责。这“三项建议”职责落实的边际掌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较大的“事在人为”弹性空间。“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这里面规定的“可以提出”,与实际操作中的“也可以不提出”并行。现实中,容易向“弱势”部门或者下级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而向同级“强势”部门则出现“可以不提出”的情况。虽然主观上并非信访工作机构的“为难”和“畏难”,但这里对客观效果的充分预见,必定起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是否采纳“三项建议”,也缺少制约性的相关规定。极端的情况是,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无视建议具体内容,而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也就是说,这项职责履行的效力无从体现,就如同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建议一样,难以从制度上完全保证落实各负其责。
信访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就是要抓好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抓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仅信访工作机构自身的职责要清晰,而且责任的传递和制约要体现应有的力度,尤其重要的是责任制度机制运行系统要封闭,不能有任何责任主体特殊和例外。从而,有效避免信访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虚拟化、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扩张化;有效防止平时忽视源头治理和在治本上下功夫,出现问题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循环往复盯紧终端打“消耗战”。只有这样,才能在信访工作格局中真正落实各负其责的要求。
三、科学调整运行机制,充分提高整体效能
社会管理新格局的构建,必然带来社会管理的新效果。信访工作机构的运行机制,影响着信访工作机构的功能。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才能够充分提高信访工作机构的整体效能。近些年来,信访总量居高位运行,群众大量重复的信访活动,甚至是无效的信访活动,耗费着大量社会资源,同时也在增加着行政成本,严重影响着社会效率和行政效能。同一信访事项的多头交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的多次重复反馈,均表现出社会低效率运转。即使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采取筛重等措施,仍然没有摆脱繁琐复杂的过程。
科学调整信访工作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就是要减少或者终止无效信访活动,提高信访工作机构效能。统一整合信访投诉受理、按信访问题种类分工、按信访人属地区域分工、按受理督查分工等,都是一些有益的尝试。科学调整信访工作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实现提高整体效能的实质性突破,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实践和深入探索。比如:尝试不受信访活动方式、反映问题分类、信访人归属地等限制,而以责任归属、督办检查对象为工作目标,并形成受理、办理、督办、检查等循环制约机制,强化公正、公平保障措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扭转把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手段当作工作任务目的的偏差认识,真正使机制的运转形式忠实服务于工作的任务内容。
此外,信访工作机构的人力资源品质,关乎着信访工作效能,关乎着创新法治化信访工作格局的进程。信访工作机构的人员虽然也通过内部调整等手段实现诸个体流动到相对适宜的岗位,但人员组成结构优化配置机制的建设,仍然没有上升到影响机构整体作用发挥的层面予以相当重视。具体表现趋势为激励进取作用弱化、掣肘内耗负效影响显现、应对外部纷繁复杂现实矛盾问题包袱沉重。信访工作机构正确用好人力资源,在坚持“把好入口、畅通出口”等一般原则前提下,更有现实意义的工作是立足现有基础,积极优化内部人员组成结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人员组成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制度机制趋于完备,持续保持良性循环状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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